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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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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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
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GPS车辆监控系统GPS车
第二章辆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六条
4、通过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类入网车辆经营者宣传有关法规政策。
5、对新安装GPS终端产品车辆进行现场审核确保新装GPS车辆实时监控。
6、抽查各GPS监控平台车辆在线率并形成报表。
2、对本辖区内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开启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无故不开启监控平台系统的企业应及时进行督促,分析查明原因并做好相关记录。
3、对本所辖区内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每月上报安装统计表。
4、通过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向本辖区各类入网车辆宣传有关法规政策。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三级监控平台)的职责:
1、建立健全GPS车辆监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监控责任制,协调相关部门为监控系统提供组织保障。
2、建立企业(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GPS车辆监控系统平台,并指定专人24小时值班,全面负责监控工作。
3、客车、危货车GPS车载终端上线率应达到98%以上,其他车辆应达到95%以上。
根据上级中心设定的不同等级道路限制速度、客运线路等信息,系统能够自动监控本企业所属车辆的超速、疲劳驾驶、超区域行驶等违规现象,对于违规车辆实时提示,并保存相关违规记录。
同时制定相关奖惩办法,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及考评。
6、通过系统及时向企业所属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宣传企业相关规定等信息。
第三章平台的建设、使用与管理
免费提供软件和长期的技术支持服务。
第十五条GPS终端因故障无法被监控到,GPS运营商应在24小时之内书面通知安装人员及运输企业。
因安装人员或运输企业没有按时完成GPS故障排除或没有及时通知车主,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根据其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企业是GPS车辆监控系统的使用主体,应当配备专人对监控系统进行操作,同时要明确纪律,不得向任何非工作需要的第三者泄露相关技术资料和入网车辆的信息。
运输企业可通过GPS监控平台,对本企业的车辆进行定位、跟踪、定距定速、调度等管理。
企业应当由此制定相应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发现违章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并定期对驾驶员、押运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交通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不合格的坚决不能上岗工作。
第十九条运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提供不同车辆的各种控制参数,主要包括:
1、各种道路上车辆行驶速度限制;2、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和里程限制;3、驾驶员中途休息时间;4、单程行驶里程在400公里以上双班驾驶员的配备;5、高速公路上行驶规定等。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在接到用户安装资料后要及时输入微机存档,建立车辆和驾驶员档案,做到一车一人一档。
并根据其具体运营性质设置相应的监控参数。
运管部门定期从管理系统抽查下载违规车辆信息,制作车辆违章信息报表,视情节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同时将违规和处罚情况通知道路运输企业。
对执行中有疑义的可会同双方当事人回放车辆运行轨迹进行确认。
相关部门不得开具车辆检验合格证。
第四章GPS车载终端的安装、维护与使用、管理
《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中的要求第二十七条为实时监控动、静态车辆,新安装GPS车载终端车辆,其车载终端电源线应当直接与车辆蓄电池相连接,已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若其车载终端电源线未与车辆蓄电池直接相连接的要立即进行修改。
第二十八条安装人员在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过程中不得损坏用户的车辆和破坏电路,安装前后须经双方一起验视,验视无损后双方在安装工单上签字认可。
在安装工作人员测试终端工作正常、用户缴清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运营商须立即为用户办理入网手续并出具相关发票。
运营商须按照GPS终端的“三包”规定为用户提供一年以上的免费维修和长期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九条安装GPS车载终端的车辆经营者及其驾驶员应按照有关说明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GPS车载终端,不得擅自拆卸或破坏,不得用水直接清洗设备,不得私自取出其中的SIM卡,否则发生的一切后果由车主负责。
第三十条车辆驾驶员出车前应对车载设备是否良好进行检查,以保证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系统正常运行。
检查完毕后应向监控平台发送车辆和驾驶员确认信息,确保监控中心掌握出车时的真实情况。
在车辆到达终点或停止营运时,驾驶员应逐条阅读完车载系统中的未读信息,以便及时获取相关指令和提示。
第三十一条车辆驾驶员在行驶途中不得擅自关闭或屏蔽GPS车载设备,不得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与车辆行驶无关的消息和虚假的紧急报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车辆驾驶员收到系统监控平台发送的警示信息后,必须立即改正违章行为,确保车辆按有关规定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车辆在运行中遭遇恶劣天气、道路堵塞、交通事故、车辆抛锚或抢劫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监控管理平台发送信息进行报告。
监控中心应根据情况提供相应的帮助。
第三十四条为保证车辆运行安全,只能在车辆停止后操作、使用车载设备阅读相关信息或接听、拨打车载电话。
在车辆进入加油站时,禁止接听、拨打车载电话或操作液晶屏。
第五章监督考核及处罚规定
各GPS系统运营商必须就GPS产品的功能范围、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内容、违约责任等情况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要求进行监控管理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附则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施,相关配套规章有《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
目前我市已建立的GPS车辆监控系统平台如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应与市交通运输指挥中心相关部门进行技术协调并修改相关软件,以达到本办法要求。
二0一0年六月
GPS运营商应在当地有常设机构,并进行工商注册;GPS运营商应具有各个主要运营环节的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GPS设备生产和管理平台的开发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GPS运营商应能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提高交通运管部门的管理手段;运营商所提供的设备和管理平台完全符合本文中所列的各项技术要求。
可以通过指令要求终端上报运行情况数据;复位用于远程重启终端,中心向终端发送复位命令,终端收到命令后将重启系统。
2.14兼容功能
建设条件
车辆数
监控室
面积
(㎡)
专职监控人员(人)
硬件设施的配备
计算机
(台)
打印机
(台)
电子监控屏幕(投影设备)
1000辆以上
≥50
≥8
≥10
≥2
有
501—1000辆
≥40
≥6
≥5
≥2
有
101—500辆
≥30
≥4
≥3
≥1
—
51—100辆
≥20
≥3
≥2
≥1
—
50辆以下
≥15
≥2
≥1
≥1
—
所使用的平台应至少获得1项软件著作权证书;平台容量大于10万辆;能够为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监控软件,企业数量不受限制;能同时提供C/S和B/S两种结构的监控功能;同时支持GPRS/CDMA/3G/短信等多种通讯方式,短信作为其他几种方式的备份通道。
国家AQ3004-2005《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终端》中的相关规定;
1.1应获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证书);
1.2应获得信息产业部电信设备入网许可证书;
2根据车辆监控功能要求进行合理选型;
3危货车辆所安装的产品应具有防爆合格证。
3.5.2技术参数
1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物流信息化标准GPS采集技术要求》新装GPS车载终应符合如下技术参数:
表1 技术参数表
1、GPS接收部分
接收方式
16通道并行接收L11575.42MHzC/A码
符合美国定用标准
MIL_STN810E
跟踪卫星方式
全场ALL-IN-VIEW
定位精度
10米,SAOFF
典型热启动时间
<5s
自动温启动时间
<33s
自动冷启动时间
<42s
重捕获时间
1s
信号电平
TTL电平
微带高灵敏度天线
50ohm
坐标基准
WGS-84
工作温度
-40℃~+70℃
工作湿度
95%
不冷凝
+30℃+60
2、GPS/GSM通讯模块及通讯控制器
频率范围
GSM900、1800MHZ(Class4-2W)
电源接口
10V-30V
电流
工作状态<250mA,12V;
待机状态
<150mA,12V
外接
MIC2V/2KW;0.5mA〉
尺寸
159*138*48mm
工作温度
-20℃~55℃、
存储温度
-25℃~85℃
冲击指标
20g
震动指标
3g10-500Hz
物理接口
TTL/CMOS电平
SMS
收发PDU模式,符合GSM07.05
话音
使用外设支持话音输入/输出模拟话音全双工
材料
金属外壳
响应时间
<10s
3、GPS终端功能参数
外部设备接口
1-3个(或更多)可选,可接摄像头等
远程升级
支持对设备进行远程在线升级
手柄调测
支持通过手柄或调度屏等外接设备进行终端的调测、故障检测等
断油断电
可通过外接继电器实现车辆断油断电功能
IO报警接口
>4路的自定义报警接口
免提通话
支持N次振铃后自动接听功能
报警
支持通过按键向监控中心发送不同类型的报警
扩展功能
支持功能的升级扩展
在基础地理数据的数据采集中应选择和道路交通密切相关的基础地理信息分层。
在基础数据中应基本包括道路、街区、道路辅助线(如桥梁)和道路注记等。
除此以外,政区界线、河流湖泊、特征点位等则是反映道路网络的分布区域、分布环境等的重要补充信息。
提供每年至少1次地图版本升级和信息点实时更新服务,
GPS运营商应在当地有常设机构,并进行工商注册;GPS运营商应具有各个主要运营环节的管理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GPS设备生产和管理平台的开发设计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GPS运营商应能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提高交通运管部门的管理手段;运营商所提供的设备和管理平台应完全符合本文中所列的各项技术要求。
附件1: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
GPS车辆监控系统验收申请表
企业名称:
负责人:
详细地址:
申请时间:
包头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监制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GPS车辆监控系统验收申请表
1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章)
详细地址
负责人姓名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经营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2企业整合信息
申请整合企业类型
1、长途货运□2、集装箱□3、大型物件□4、搬运装卸□
5、建筑施工□6、货运配送(或搬家运输)□7、其他□
申请经营范围
普通货运□搬运装卸□
专用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罐式专用□商品汽车发送□)
大型物件运输(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危险货物运输(类项)
3企业货运车辆信息及GPS终端安装情况
安装情况
车辆情况
已安装
车辆数
(台)
未安装
车辆数
(台)
终端产品型号
安装
数量
(台)
安装单位
8T以上重型载货汽车及半挂牵引车
其他
合计
车辆总数
监控系统平台建设基本情况
1硬件设施及人员配备部分
监控室面积(㎡)
专职监控人员
()名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有无计算机资格证书
监控
设备
品名
型号
数量
备注
计算机
打印机
投影设备
其他
2、系统功能及应用软件部分(以下部分由验收人员核实后填写)
序号
主要功能选项
具备者在□内划√并签章
其他
说明
1
车辆定位监控功能□
2
车辆调度功能□
3
通话定位功能□
4
报警功能□
5
自动漫游功能□
6
断点续传功能□
7
轨迹存储、回放、打印功能□
8
故障判断功能□
9
兼容功能□
10
接口开放功能□
其他功能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填写
被验收单位系统汇报演示现场考察记录情况
演示内容:
1、抽检车辆上线情况;(上线率:
%)
2、系统功能逐一演示;(可实现功能:
项)
3、后台统计分析功能演示;(统计报表种)
4、监控制度及记录材料展示;(详见验收资料)
抽检车辆走势图粘贴处
综合评议验收结果及报告
注册地运管所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货运科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运管处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申请验收资料核对表
请在□内划√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GPS车辆监控系统验收申请表(本表)□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GPS车辆监控系统简介,包括以下内容:
(1)系统简介□
(2)系统的构成和设备配置□
(3)系统的技术解决方案和功能介绍□
(4)车辆监控服务的业务内容和服务规范□
(5)车辆监控的管理制度和记录材料□
(6)监控中心设施、设备和车载终端的技术文件和合格证明材料□
(7)其他相关资料□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他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承诺将遵守《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道路运输的法律法规。
负责人签名:
日期:
负责人职位:
填表说明
1、本表根据《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办法》、《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验收办法》制作,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申请建设GPS车辆监控系统应当向包头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货运科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资料(资料要求见第4页)。
2、本表必须用钢笔、碳素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要求用正楷,字迹工整。
3、本表一式三份,市运管处、注册地运管所和运输企业各存一份。
附件2:
验收表1:
GPS企业监控平台验收报告单
序号
分项名称
验收结果
备注
1
GPS运营商在当地是否有常设机构并进行工商注册
□合格□不合格
2
GPS运营商是否具有各个主要运营环节的管理制度
□合格□不合格
3
GPS设备生产和管理平台的开发设计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合格□不合格
4
GPS运营商是否能够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提高交通运管部门的管理手段
□合格□不合格
5
运营商所提供的设备和管理平台是否完全符合各项技术要求
□合格□不合格
6
所使用的平台应至少获得1项软件著作权证书
□合格□不合格
7
平台容量大于10万辆
□合格□不合格
8
能够为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供监控软件,企业数量不受限制
□合格□不合格
9
能同时提供C/S和B/S两种结构的监控功能
□合格□不合格
10
能同时支持GPRS/CDMA/3G/短信等多种通讯方式,短信作为其他几种方式的备份通道
□合格□不合格
验收表2:
GIS地图验收报告单
序号
验收项目
验收结果
备注
1
全国地图比例1:
100000
□合格□不合格
2
内蒙古自治区地图比例1:
50000
□合格□不合格
3
自治区内各旗、县、市、区地图比例1:
2000
□合格□不合格
4
是否提供每年至少1次地图版本升级和信息点实时更新服务
□合格□不合格
5
是否在基础地理数据的数据采集中应选择和道路交通密切相关的基础地理信息分层
□合格□不合格
6
是否在基础数据中应基本包括道路、街区、道路辅助线(如桥梁)和道路注记
□合格□不合格
验收表3:
GPS车载终端基本功能验收报告单
序号
功能名称
功能
验收结果
备注
1
车辆跟踪
位置查询
□合格□不合格
实时监控
□合格□不合格
2
图像拍照
图像拍摄
□合格□不合格
3
车辆报警
被劫报警
□合格□不合格
进入区域报警
□合格□不合格
越出区域报警
□合格□不合格
偏离行驶路线报警
□合格□不合格
主电瓶欠压报警
□合格□不合格
掉电报警
□合格□不合格
分路面超速报警
□合格□不合格
疲劳驾驶报警
□合格□不合格
4
远程控制
锁车
□合格□不合格
解锁
□合格□不合格
断电
□合格□不合格
断电恢复
□合格□不合格
5
车辆监听
监听
□合格□不合格
6
车辆调度
调度
□合格□不合格
电召
□合格□不合格
7
终端管理
自检
□合格□不合格
复位
□合格□不合格
8
兼容功能
兼容功能
□合格□不合格
接口开放功能
□合格□不合格
9
报表
□合格□不合格
10
扩展功能(可选)
防盗器
□合格□不合格
中控器
□合格□不合格
自导航
□合格□不合格
LED
□合格□不合格
TTS
□合格□不合格
红外摄像头
□合格□不合格
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
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利用高科技手段从源头上和动态中加强对营运车辆的有效监控管理,发布物流信息,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经营效益,根据交通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卫星定位应用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交科教发【2006】617号)、《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物流信息化标准GPS采集技术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GPS车辆监控系统,是指能够实时记录和传输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行驶时间等,具有车辆跟踪、图像拍照、车辆报警、远程控制、车辆监听、车辆调度、终端管理、兼容功能、报表、扩展功能等综合功能的车辆监控管理系统,包括GPS车载终端、监控中心相关设备、卫星定位监控管理系统软件及用于信息传输的公共通讯网络。
第三条GPS车辆监控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范围包括:
从事长途班线客运的车辆、旅游客车、出租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8T以上(含8T)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
第四条全市各级运管机构、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GPS车辆监控系统平台和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营运车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包头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对全市范围内的各级GPS车
辆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六条GPS车辆监控系统平台实行三级联网管理。
一级平台:
包头市交通运输指挥中心和GPS分控中心
二级平台:
区(旗、县)交通运输管理所
三级平台:
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
第七条包头市交通运输指挥中心(一级监控平台)的职责:
1、指导全市各级监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管理,制定全市统一的监控系统设置标准和监控记录表格等。
2、监督区(旗、县)运管所及各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在线监控情况,定期形成统计报告,督促运营商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升级改造,监督其对全市各级平台监控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3、对全市的线路客车及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实时监控。
4、通过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向各类入网车辆经营者宣传有关法规政策。
5、对新安装GPS终端产品车辆进行现场审核确保新装GPS车辆实时监控。
6、抽查各GPS监控平台车辆在线率并形成报表。
第八条区(旗、县)交通运输管理所(二级监控平台)的职责:
1、指导、监督本辖区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使用和管理,督促企业监控平台实时监控运行车辆,统计、分析本辖区监控管理情况,定期写出分析报告报市交通运输指挥中心,组织对本辖区企业监控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2、对本辖区内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开启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对无故不开启监控平台系统的企业应及时进行督促,分析查明原因并做好相关记录。
3、对本所辖区内营运车辆GPS车载终端设备的安装情况进行登记造册,每月上报安装统计表。
4、通过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向本辖区各类入网车辆宣传有关法规政策。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三级监控平台)的职责:
1、建立健全GPS车辆监控管理规章制度,落实监控责任制,协调相关部门为监控系统提供组织保障。
2、建立企业(及下属子公司、分公司)GPS车辆监控系统平台,并指定专人24小时值班,全面负责监控工作。
3、监控内容主要包括车辆在线情况及车辆违章情况:
对不在监控状态的车辆要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填写监控日志。
客车、危货车GPS车载终端上线率应达到98%以上,其他车辆应达到95%以上。
根据上级中心设定的不同等级道路限制速度、客运线路等信息,系统能够自动监控本企业所属车辆的超速、疲劳驾驶、超区域行驶等违规现象,对于违规车辆实时提示,并保存相关违规记录。
同时制定相关奖惩办法,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及考评。
4、负责核对系统中的车辆基础信息,包括驾驶员信息、车辆二维信息、保险信息等,发现问题及时修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5、指导和监督本企业营运车辆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GPS车载设备,发现车载终端出现故障应及时联系产品售后服务人员进行维修,排除故障。
6、通过系统及时向企业所属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宣传企业相关规定等信息。
第三章平台的建设、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各级监控平台均由各系统运营商负责搭建,并免费提供软件和长期的技术支持服务。
一级监控平台由包头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管理;二级监控平台由各区(旗、县)运管所负责管理;三级监控平台由各道路运输企业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各监控平台的建设应当符合《包头市道路运输行业GPS车辆监控系统基本功能要求和建设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其监控系统软件能够实现三级平台互联互通、并网运行,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第十二条各运营商监控平台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监控工作制度:
信息发送制度、监控记录处理制度、车载终端设备维护报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规范监控管理工作,确保监控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各运营商监控平台应及时分析处理监控情况,及时上报重要的监控信息,每月月初向市运管处相关部门报送上月的监控情况分析报表。
第十四条各运营商监控平台发送信息应当用语规范、简单、明确,不得发送与监控管理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监控和发送的信息,严禁利用平台进行短信聊天,严禁发送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信息。
第十五条GPS终端因故障无法被监控到,GPS运营商应在24小时之内书面通知安装人员及运输企业。
因安装人员或运输企业没有按时完成GPS故障排除或没有及时通知车主,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根据其责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六条GPS系统运营商必须与运输企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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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头市 道路 运输 行业 GPS 车辆 监控 系统 安装 使用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