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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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长春理工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落实中央和吉林省科研项目资金改革精神,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规律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简政放权,尊重科研人员,更好地体现科研项目中创新性劳动的价值,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提升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号)和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吉办发[]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经费,包括国防科研项目经费和民用科研项目经费。
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经费来源于非财政拨款的社会资金,属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对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国家或地方各类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合同执行。
国防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国防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国防科研项目经费。
民用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民用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民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科研项目(不含校设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校设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学校事业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科学技术处(简称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简称社科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协同计划财务处指导项目组长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科研经费的类别,跟踪合同经费到位、拨付情况,提供项目结题信息,配合人事处进行科研绩效考核,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社科处指导项目组长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并负责项目预算审核,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组长按照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对预算调整、税费缴纳及减免等指导和服务,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组长结题审计,配合人事处、科技处社科处发放科研绩效经费。
第七条 人事处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协同计划财务处、科技处、社科处合理安排绩效经费。
第八条 国有资产处负责对项目组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达到学校招标标准的组织招标和采购。
对所有利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
第九条 审计处和纪检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和监督。
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或审计,监督、检查项目组长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十条 学院(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
学院负责领导和督促本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负责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核,督促项目组长按照项目立项书、合同书和预算开展科研工作,负责项目组利用科研项目经费采购的设备、材料和外协加工的现场验收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组长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项目组长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组长负责对利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论证及未达到学校招标标准的固定资产的招标和采购。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用于科研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的支出。
第十三条 国防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设计费:
指项目研制过程中需要发生的论证费、调研费、计算费、技术资料购买、复制和翻译费、设计用品费、设计评审费等。
(二)材料费:
指项目研制过程中必须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外购成品和元器件的费用,以及专用新材料应用实验费、型谱外专用电子元器件研制费和燃料动力费等。
(三)外协费:
指项目研制过程中由于研制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由外单位协作所发生的协作加工费用。
(四)专用费:
包括专用测试仪器费、专用工艺装备费、零星技术措施费、样品样机购置费、技术基础费等。
(五)实验费:
指项目研制过程中用于工艺实验、仿真实验、综合匹配实验、例行实验、可靠性实验、阶段性实验、定型实验、储存实验和打靶、发射、试飞、试航、试车等各种实验验证费用。
(六)固定资产使用费:
指项目应分摊的研制单位按规定比例分类计提的固定资产使用费。
(七)工资费:
指没有事业费拨款的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及各类企业中从事科研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职工福利费等工资性支出。
(八)管理费:
指研制项目应分摊的管理费。
包括劳保用品、办公费、公用水电费、会议费、差旅费、取暖费、外事费、交通运输费、图书资料费、科研及办公用房屋建筑物修缮费、专用设备仪器维修费、环境保护费、低值易耗品摊消费、科研器材损毁和报废、科技培训费、保险费、审计费等。
管理费按不超过项目成本总额的计列,并实行总额控制,由学校掌握和使用。
(九)收益:
按计价成本(不包括拨付分承包单位的科研费)扣除外购成品附件费、外购样品样机费、专用设备仪器购置费后的计算。
(十)不可预见费:
指对技术复杂、研制周期长、难度大的科研项目计价时,针对研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可预见因素,预先考虑的预备费用。
第十四条 民用科研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实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等。
(六)会议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研究生、科研财务助理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费用,以及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
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十一)其它支出:
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超过万元至万元的部分为;
()超过万元的部分为。
间接费用按课题统一核定,由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中明确,并分别列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预算
第十五条 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
项目组长应在计划财务处、科技处社科处的指导下,按有关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严禁编制虚假预算套取科研经费。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要求,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并按照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自筹经费包括学校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它货币资金等,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它相关财务资料。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没有比例限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
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和地方政策上限编制。
第十八条 与校外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时,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情况,分别编制所需的经费预算。
第十九条 科技处社科处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对学校拟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提出预算审核建议。
项目组长应依据预算审核建议调整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财务处将根据批复设置支出限额,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执行,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范围开支。
(一)批复后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在科研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对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它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学院审核后报科技处社科处审批,用于项目其它方面支出。
(三)间接经费不得调整。
(四)预算调整程序为:
在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内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调整原因,经学院、科技处社科处、财务处审核后,予以调整。
超出学校预算调整权限范围的,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批准后方可调整。
(五)预算调整情况应在验收(结题)时由科技处社科处负责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到款
第二十一条 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划拨到计划财务处指定帐户,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不接受现金入账和个人汇款,付款单位必须和科研合同的合作单位一致。
科研经费汇入学校时,必须在汇款凭证上注明项目组长姓名、项目名称(涉密项目只需注明项目编号)。
第二十二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计划财务处填发“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一式两份,科技处或社科处和计划财务处各一份)。
科技处或社科处根据科研项目合同书和“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经由学校科研项目管理系统制作“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一式四份,科技处或社科处、计划财务处、学院和项目组长各一份)。
项目组需提交项目经费预算表,内容须与项目批复一致。
第二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和“项目经费预算表”,设立独立帐户(即一个项目只设一个编号),项目组凭帐号到计划财务处办理借款与报销。
第二十四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统一由计划财务处开具票据。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款到开票方式。
特殊情况需要预先出具票据的,项目组长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票据借用手续,并确保已开票据资金及时到款。
未到款的要追缴票据;票据无法追缴的,按票据金额从项目组长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合作项目或以外汇资助的科研经费,由计划财务处负责按国家规定办理汇兑手续后,计入项目科研经费。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纵向科研项目能够按期完成,凡经批准立项的新项目,在计划当年首批经费尚未到款,且符合相关要求时,允许其科研经费的使用由学校先行垫支。
由项目组长提出“科研项目经费垫支申请书”,经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查同意后报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核,由分管科研副校长审批后,由科技处或社科处制作“科研经费拨款通知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财务立项手续。
项目组长应按到款计划及时催收项目经费,不得跨年度到款。
第六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为完成学校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支出。
科研支出必须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规定以及任务书、合同、预算书的要求,严格控制支出范围和支出标准。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应根据有关规定、项目预算或合同、合法的财务凭证确认科研经费支出。
第三十条 科研经费的支出实行项目组长负责制。
项目组长对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第三十一条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支出需凭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一般应采用项目主管部门指定的制式合同或由学校规定的科研合同标准文本格式),并填写“科研合同审批表”,按照分级审批权限要求,经分管科研副院长审批、报科技处或社科处审批或备案,加盖学校科研合同专用章后,方可支出。
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还需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还需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项目组长应验看上述材料,并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一)项目组根据合同或任务书要求,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和专用软件单项或批量金额在万元以下(含万元)的由项目组长组织人以上专家(含项目组长)成立采购小组进行采购,并向学校有关管理部门备案(设备向国有资产处备案,其它向所在学院备案);万元以上的由国有资产处按照校内招标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项目组自行采购的设备需向国有资产处备案及财务报销时,需提供询价单、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设备使用说明书、设备照片等材料。
(三)购置的设备或仪器应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凡科研项目研制组装的产品或购置的设备需要交付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必须在项目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其数额,其形成的资产可不再办理学校资产登记手续。
项目完成移交给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后,凭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验收单(或证明)办理项目结题、结帐手续。
(四)材料备案及报销时,应提供购买合同、发票、材料清单、验收单、材料照片等。
项目组应建立材料使用台账。
(五)测试化验加工备案及报销时,应提供合同、发票、加工样品样件清单(含尺寸、数量等)、全部样品样件照片等。
(六)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加工内容、提高测试化验加工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七)严禁购买与本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
第三十二条 差旅费包含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指出差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因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产生的订票费、退票费、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等相关费用可凭据报销。
所乘坐交通工具由项目组长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确定(飞机头等舱除外)。
机票报销只需项目组长签批即可。
开展野外考察、调研、参加会议、测试和实验等科研活动时,因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要租车前往的,事前应由项目组长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所在单位科研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租车时需由项目组长与正规的汽车租赁公司依法签订租车合同。
可凭据报销租车费,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严禁冒用科研活动名义租车旅游。
(二)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人员执行国家相应规定的住宿标准。
对于住宿价格季节性变化明显的城市,住宿费限额标准在旺季可按财政部规定适当上浮。
住宿费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单价等基本信息。
对没有住宿费发票的,出差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提供接待方的有效证明或由本人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由项目组长审核签字,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参加校外举办的会议和培训时,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实报实销。
住宿费由会议主办方支付的,不再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出差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包干使用,每人每天元,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已由接待单位负担伙食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伙食补助费。
(四)市内交通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可按照包干使用和据实报销(含网约车等)两种方式核算。
实行包干使用方式的,包干标准每人每天元。
实行据实报销方式的,需提供有效原始凭证,不再享受市内交通费包干。
一次出差活动,出差人只能选择一种市内交通费报销方式。
已由接待单位负担市内交通费用的,不得在学校重复领取市内交通费。
(五)项目组长出差时应填写“出差报告单”,并由学院科研副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行。
项目组成员出差时,也应填写“出差报告单”,并由项目组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出行。
(六)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连同当次差旅费同时报销,事后不予补报。
(七)参与科研项目的在校学生的出差伙食、交通费补助按教职工待遇执行,由指导教师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出。
(八)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九)科研类差旅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三十三条 会议费主要是指因科研任务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包括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天数、人数、次数、开支标准和范围等。
(一)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国际会议还可列支同声传译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费用。
(二)举办会议的项目组应预先编制会议费预算,包括会议内容、日期、地点、天数、人数、经费来源和预算明细等内容。
(三)会议应优先安排在学校内部会议室、宾馆等场所。
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在校外召开的,原则上应安排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宾馆。
(四)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等,原则上由其回所在单位报销。
对确需由项目组承担的可在会议费中报销。
(五)报销所需附件材料。
①项目组参加校外会议的,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或邀请函,无会议通知的由项目组长出具情况说明。
交纳的会议费、培训费等随差旅费同时报销。
②项目组举办会议的,项目组长出具会议通知或情况说明,附参会人员签到表(如实在无法提供签到表,可提供参会人员名单、联系电话),会议费用发票、原始明细单据等资料。
(六)会议住宿费按照会议举办地标准执行,伙食费元人天。
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的据实报销。
(七)不允许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预存、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
各单位办会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和香烟;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八)科研类会议费不纳入行政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三十四条 劳务费支出。
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研究生助研费标准:
硕士研究生每生每月一般不超过万元,博士研究生每生每月一般不超过万元。
研究生助研费按月发放,由项目组长审批,在项目组长指定的科研项目中按预算额度支出。
临时雇佣人员的使用由项目组长提出用工计划和工资发放标准,学院审核,人事处审批,计财处在项目组长指定的科研项目中支出。
助研费和劳务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需填写领取人姓名、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联系电话、本人签字等信息。
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
第三十五条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不得通过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专家咨询费。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项目评审、验收、鉴定时专家咨询费支出需填写专家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联系电话、本人签字等信息,并附会议通知、评审意见(非涉密项目)等相关文件。
不得通过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专家咨询费。
第三十六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需附邀请函、出国批件、国外行程单等相关文件。
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因公出国”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限制。
第三十七条资料复印、打印、装订、印刷等需到学校指定的定点采购单位进行。
如确需在外地进行的,随差旅费凭据报销。
出版费、专利费等支出需提供论文录用证明(出版合同)、专利受理收费通知书等材料。
第三十八条 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设备费、大宗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等,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三十九条 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第四十条 管理费
(一)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按照批复提取间接费用,管理费占间接费用的。
(二)未实行间接费用管理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管理费有明确预算的,按项目预算批复核定数提取管理费。
没有明确预算的,但经费管理办法对提取额度或比例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上限提取管理费。
没有规定(明确预算)的,按照到款经费的提取管理费。
(三)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按照到款经费的提取管理费。
(四)学校与学院管理费分配比例为:
。
(五)按项目任务书或合同的要求,需向联合申请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不提取校院管理费,不计入学院到款。
(六)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学校基金项目设立和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及其相关支出等,由科技处和社科处组织实施。
学院科研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学院科研项目日常管理、调研、论证、评审支出等,不得挪做它用,支出时必须由科研副院长签批。
科技处和社科处负责监督学院科研管理费的使用,如不符合要求,有权停止学院科研管理费的使用,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四十一条 房屋使用费
为提高学校科研用房利用率,科研用房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条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组长必须为我校在岗职工,外单位人员、离岗、退休人员等不得占用科研用房;
(二)项目组长必须承担在研科研项目,且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具备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能力;
(三)项目组长必须书面承诺遵循学校关于房屋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长必须在一个月内清退房屋,不得长期占用。
科研用房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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