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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大二汉语言专业中国文化概论
第17章 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系统
【教学内容】
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系统。
【教学基本要求】
了解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系统中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纷繁复杂的情况,其中包含在天人关系上的不同价值取向、在群己关系上各家定位的异同、在义利与理欲取舍问题上的争辩、在人格理想与价值目标追求上的不同选择等重大问题,提高分辨和识别能力,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重点与难点】
重点:
把握对“天人关系”、群己定位、义利与理欲等重大问题上应持的正确观点。
难点:
对理欲之辩的价值意蕴的理解。
【讲授提纲】
价值观在文化中处于核心地位。
价值观是由一系列价值原则组成的。
价值原则凝聚了人们对善恶、美丑的最基本的看法。
正是相互关联的价值原则,构成了文化的价值系统。
以儒家的价值原则为主导,不同的价值观念相拒而又交融,相反而又互补,形成了中国传统文化内涵丰富的价值系统。
第一节 天人关系上的不同价值取向
一、人文取向与人道原则
(一)儒家
人是否应当超越自然的状态?
作为价值观的天人之辨,首先必须对此做出回答。
儒家是最早对这一问题做出自觉反省的学派之一。
按照儒家的看法,自然是一种前文明的状态,人应当通过自然的人文化,以达到文明的境界。
作为一种高于自然的人文存在,文明社会应当以什么为基本的价值原则?
儒家的创始人孔子提出了“仁”的观念,“仁”具有多重涵义,而从价值观上看,其基本的规定则是“爱人”。
这种人道原则体现了儒家基本的价值取向。
孟子由仁学引申出“仁政”,要求以德行仁。
即使是在具有神学色彩的董仲舒儒学体系中,同样可以看到内在的人道观念。
(2)墨家
在天人关系上,墨家的看法与儒家固然存在着不同差异,但也有相近的一面。
和儒家一样,墨家对自然的态与人文的形态作了区分,认为人与处于自然中的动物不同,人通过自己的谋生活动,超越了自然状态中的动物,而建立起文明的社会生活。
这里内在地蕴含着化自然为人文的要求。
如何使文明社会的秩序得到稳定?
墨家提出了“兼爱”的原则。
“兼爱”所体现的,同样是一种人道原则。
在注重人道这一点上,儒墨确有相通之处。
(3)佛教
儒墨所揭示的人道原则,在佛教那里也得到了某种回应。
佛教本来是外来的宗教,但随着它的衍变发展,已逐渐融入中国文化之中,其价值观也成为中国传统价值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作为宗教,佛教认为天与人均虚幻不实,而把彼岸世界视为真实的存在。
不过,在论证成佛根据时,佛教常常强调人道胜于天道。
人尽管也是宇宙中的一员,但其地位却高于其他的存在。
佛教的终极目标固然是要超越现实的人生,但这种超越本身要通过人的自觉活动来成完成。
这样,作为实现终极目标的环节,广义的“人化”过程亦得到某种肯定。
佛教提出的慈悲为怀、普渡众生的教义,其中无疑也渗入了某种深切的人道观念;在对人的关怀上,它与儒家的仁义、墨家的兼爱显然有一致之处。
从一定意义上说,佛教的慈悲观念既表现了对儒墨人道原则的吸纳与适应,又从一个侧面强化了中国文化注重人道原则的传统。
(4)宋明理学
在宋明理学中,人道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阐发。
理学以儒家思想为主体,同时又糅合了佛道等各家学说。
理学家首先强调“天地之性人为贵”,由此出发,理学家提出了“民胞物与”的观念。
尽管理学对墨、佛等颇多批评,但“民胞物与”的观念却与墨、佛等展示了相近的文化精神,它在一定意义表现为儒家的“仁”、墨家的“兼爱”和佛家的慈悲等等之融合。
可以说,正是通过这种融合,传统的人道原则获得了更丰富具体的内涵,并成为一种稳定的价值定势。
2、“无以人灭天”
相对于儒墨之突出人道原则,道家则把关注的重点放在自然(天)之上,由此形成一种异于儒墨的价值取向。
在天人关系上,儒墨将自然(天)视为前文明的状态,强调自然应当人文化,也就是说,自然只有在人化之后,才能获得其价值。
与之相异,道家认为,自然本身便是一种完美的状态,而无须经过人化的过程。
儒家一再对人与禽兽之分作了严格辨析,要求由野而文;道家则将“同与禽兽”视为“至德之世”。
这一分一合,表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
可以看到,在道家对前文明时代的赞美中,自然状态实际上被理想化了。
从自然状态的理想化这一基本前提出发,道家对人化的过程及其结果(文明)往往持批评和否定的态度。
在他们看来,自然作为一种完美的状态有其内在的价值,人化的过程不仅无益于自然之美,而且总是破坏这种理想状态。
人化过程不仅表现为驾牛服马,而且展开于社会过程本身。
对后者,道家作了更多的批评。
按道家之见,文明社会带来的并不是进步,而往往是祸乱和灾难。
历史地看,文明的发展往往是以二律背反的形式展开,它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常常带来某些负面的后果。
道家的批评,多少意识到了这一点,不过,由强调文明进步的负面意义而否定文明,显然又走向了另一极端。
自然的人化既然只具有负面的意义,逻辑的结论便是从文明回到自然。
道家“见素抱朴”的命题即表现了这一意向。
(P308)
道家将自然状态理想化,反对以人文创造去破坏自然环境,无疑表现了一种消极倾向。
但从价值观上看,其中亦有值得注意之处。
道家强调“法自然”,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了对循天理的注重。
在颇受道家思想影响的魏晋思想家那里,这一观念得到了更明确的表述:
“则天成化,道同自然”。
依据这种理解,天与人并不呈现为一种对立、紧张的关系,二者本质上融合无间。
就天人关系而言,过分强调人化过程的合目的性,往往容易导致人类中心的观念,并且内在地蕴含着忽视自然之理的可能性,循乎天道的自然原则对于化解这种观念,避免天人关系的失衡,有其不可忽视的意义。
广义的天人之辨还涉及天性与德性的关系问题。
儒家孟子一派认为德性即是天性的内容,荀子一派则认为德性是天性的改造。
相对于儒家注重天性的改造,道家更强调对天性的顺导,所谓“无以人灭天”,亦意味着反对戕贼人的自然本性。
在道家看来,自然的天性体现了人的本真状态,人为的塑造则抑制了人性的自由发展,并使人失去了本真的状态。
作为文明社会的主体,人当然应超越天性而培养德性,但是如果将德性的培养仅仅理解为对天性的否定以至泯灭,那么,德性对主体来说便会成为一种异己的存在,并容易趋于虚伪化。
儒家从主体存在的角度肯定了人文的价值,但过分地强调对天性的改造,又往往使德性的培养成为一个“反于性而悖于情”的过程。
由此形成的德性,并不是真正健全的人性。
德性作为人化的成果,属于当然。
当然的外在形式是社会的规范。
天性与德性的对立,往往导致当然对自然的否定,其逻辑结果则是使当然之则成为一种外在的强制。
后来理学家的所谓“天理”,便带有这种强制的性质。
总之,自然的人化一旦等同于悖逆天性,则难免导致人性的扭曲和当然之则的异化。
而道家反对无条件的“灭天”,对于化解天性与德性、当然与自然的紧张确实也有一定意义。
传统价值观消极的一面:
就天人关系而言,儒家的价值取向在传统文化中占着支配的地位。
如前所述,儒家要求化自然为人文,并以人道作为社会的基本原则。
这无疑有其积极的意义。
儒家所强调的超越自然,主要地是指化天性为德性,其目标在于达到道德上的完美。
这种价值追求,使儒家的人道原则带有狭隘和片面的特点。
在主张由天性提升为德性的同时,正统儒家往往忽视了对外在自然--作为客体的自然界--的探索与改造,并相应地表现出了某种重人文而轻自然的趋向。
道家虽然崇尚自然,但其自然原则,由于缺乏积极改造、作用于自然的内容,因此也不足以抑制儒家轻自然的倾向。
这里表现出了传统文化价值观的消极的一面。
3、力命之辨与人的自由
(一)“力”与“命”的涵义
命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与“命”常常被合称为“天命”。
“命”或“天命”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
如果剔除其原始的宗教界定,则其涵义大致接近于必然性。
当然,在“天命”的形式下,必然性往往被赋予某种神秘的、超自然的色彩。
力 与“命”相对的“力”,一般泛指主体的力量和权能。
作为天人之辨的展开,力命之辨所涉及的,乃是人的自由问题
(2)儒家的观点
化自然为人文的基本条件是主体自身的努力,超越自然的要求本质上蕴含着对主体力量的确信。
在儒家看来,自然的人化更多地指化天性为德性,与这一趋向相应,主体的力量和权能首先表现于道德实践的过程。
作为超越了自然状态的存在,人具有选择行为的能力,并能自觉地坚持和贯彻道德原则。
这既是一种道德的自勉,又表现了对自由的乐观信念。
从孟荀到汉儒,直到后来的宋明理学家,肯定主体在道德实践过程中的自主权能,构成了儒家文化的主流,其历史影响极为深远。
(人皆可以为圣贤)
不过,儒家对主体权能的理解,往往与天命的观念纠缠在一起。
在道德实践的领域,行为固然取决于自我的选择,但一旦超出这个范围,人的活动就要受到天命的限制。
从社会范围看,一定时代的政治理想能否实现,最终决定于超验的“命”,就个人而言,其生死、富贵也均有定命。
对天命的这种预设与“为仁由己”的道德自信显然存在着矛盾。
二者的对峙,往往展开为“在我者”与“在外者”的分离。
“求”表现为主体的自觉努力,在一定的范围内,这种努力受制于主体自身,并能达到预期的目标;超出了这一范围,则主体便无法决定行为的结果,一切只能归之于天命。
儒家所谓“在我者”,主要与主体的德性涵养和道德实践相联系。
“在外者”则泛指道德之外的各个领域。
从个体的富贵寿夭,到社会历史进程,都可以归入广义的“在外者”。
二者的区分,在某种意义上表现为自由信念与宿命观念的对立。
对主体自由与外在天命的双重确认,构成了儒家价值观的基本特点。
从先秦到宋明,儒家在总体上都没有超出这一思维定势,尽管荀子等曾在更广泛的意义上肯定了主体自由,但这种价值取向并未能成为儒家文化的主流。
(3)道家的观点
与主张“无以人灭天”相应,道家将“无为”规定为主体在世的原则。
按其本义,“无为”既是对违逆自然的否定,又意味着接受既成的境遇,它与改造对象和改造自我的积极努力形成对立的两极。
正是从接受既成境遇的前提出发,道家提出了“安命”的观念。
在这里,服从超验之命,成为主体的最终选择,在主体作用与外在天命二者之间,天命成了更为主导的方面。
这种价值取向多少带有宿命论的性质。
不过,在强调“安命”的同时,道家又追求一种“逍遥”的境界,以为通过虚静无为,合于自然,便可以摆脱外在的束缚与限制,逍遥于世。
就其形式而言,“逍遥”是一种自由之境,这种自由在道家那里往往与超越感性欲望和功利计较相联系,因而带有某种审美的意义。
在道家那里,无为安命的人生取向与逍遥的人生追求交错并存,构成了颇为复杂的形态。
这种价值观念与儒家也有某些相近之处,在宿命趋向与自由理想的纠缠上,二者确实彼此接近。
不同的是,在儒家那里,自由之境主要与道德努力相联系,而道家的逍遥则趋向于审美的追求。
(4)墨家和法家的观点
较之儒道对天命的设定,墨家和法家将注重之点更多地放在主体的力量上。
墨家提出“非命”论,认为命是一种虚幻的超验之物,它往往使人放弃自身的努力,从而导致社会的惰性。
按墨家之见,决定社会治乱、个人境遇的,并不是外在的天命,而是人力。
家强调“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既从天人关系上肯定了对自然的超越,又从力命关系上突出了主体力量的作用。
就社会而言,“强必治,不强必乱”;就个体而言,“强必富,不强必贫”。
这里体现的是对主体力量的高度自信。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墨家那里,主体力量的作用范围已超出了道德实践一隅,而指向了更广的领域,它在相当程度上已扬弃了儒家所谓“在我者”与“在外者”的对峙。
墨家在“非命”的同时,也批判了儒家的宿命倾向。
法家与墨家的价值观存在不少差异,但在注重主体的作用与权能上,却有相近之处。
在法家看来,社会的治乱,国家的强弱,并非取决于天命,而在于君主是否能正确地运用法、术、势。
尽管法家对主体权能的强调有时不免与君王南面之术纠缠在一起,但确信主体可以在整治实践中掌握自己的命运,则使其价值观区别于命定论。
法家的如上价值原则常常被概括为“当今争于气力。
”对力的这种崇尚固然有可能引向暴力原则,但与墨子所谓“赖其力者生”一样,其内在精神在于高扬主体的力量。
小结:
从价值观各自特点看,儒道徘徊于外在天命与主体自由之间,并表现出某种宿命的趋向,墨法则从不同的角度拒斥了“命”的观念,并对主体力量与权能作了较多的肯定。
然而,就现实的形态而言,作为正统的儒家价值观,往往同时又渗入了法家的某些观念,而道家与道教则分别对上层士林和下层民间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因此,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天命”的观念与主体权能的确信总是彼此制约、错综交杂的。
第2节 群己关系的定位
1、儒家:
“修己以安人”
儒家是最早对群己关系作自觉反省的学派之一。
按儒家的看法,每一个体都有自身的价值,从这一前提出发,儒家提出了“为己”和“成己”之说。
“为己”与“为人”相对。
所谓“为人”,是指迎合他人以获得外在的赞誉,其评价标准存在于他人,个体的行为完全以他人的取向为转移。
“为己”则指自我的完善,其目的在于实现自我的内在价值,即“成己”。
作为主体,自我不仅具有内在的价值,而且蕴含着完成和完善自我的能力。
儒家的“为己”和“成己”,主要是德性上的自我实现。
儒家从道德涵养的目标和道德实践、德性培养的方式上,对个体的价值作了双重肯定。
在儒家看来,自我的完善并不具有排他的性质,相反,根据人道的原则,个体在实现自我的同时,也应当尊重他人自我实现的意愿。
如上原则往往被更简要地概括为成己而成人。
“成己”与“成人”的联系,意味着使个体超越自身而指向群体的认同。
事实上,在儒家那里,成己往往以安人为目的,孔子便已同“修己以安人”的主张。
“修己”即自我的涵养,“安人”则是社会整体的稳定和发展。
道德上的自我完善,最终是为了实现广义上的社会价值。
后者所确认的,乃是一种群体的原则。
这种原则体现于人和人的关系,便具体化为“和”的要求。
“和”的基本精神是建立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关系。
从消极方面看,“和”意味着化解人间的冲突与紧张,消除彼此的相争;就积极方面看,“和”则是指通过共同的到时候和朴素沟通,达到同心同德,协力合作。
这种“和”的观念,对中国传统文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群体认同的更深刻的意蕴,是一种责任意识。
正是在这种责任意识的孕育下,逐渐形成了“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价值传统。
它对拒斥自我中心主义、强化民族的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道家:
对个体生命与个性自由的关注
相对于儒家,道家对个体予以了更多的关注。
与自然状态的到理想化相应,道家所理解的人,首先并非以群体的形式出现,而是表现为一个一个的自我。
从这一基本前提出发,道家将自我的认同提到了突出的地位。
在群己关系上,道家的价值关怀着重指向作为主体的自我。
儒家讲“为己”、“成己”,实际上已包含着对个体原则的确认,不过,儒家所谓“为己”、“成己”,主要是德性上的自我完成,即意味着自觉地以仁义等规范来塑造自我。
而在道家看来,以这种方式达到的自我实现,并不是真正的自我认同,相反,它往往将导致对个性的抑制。
如果说,仁义构成了自我的普遍的即社会化的规定,那么,与仁义相对的“性”则是指自我的个体性规定。
道家对仁义与性作了严格区分,反对以普遍的仁义规定同化自我的内在之性,其侧重之点显然在自我的个性品格。
在道家那里,自我首先是一种剔除了各种社会化规定的个体。
作为从社会规范中净化出来的个体、自我不同于德性的主体,而主要展现为一种生命的主体。
与儒家注重于德性的完善有所不同,道家对个体的生命存在表现出更多的关切。
在他们看来,个体之为贵并不在于其有完美的德性,而在于他是一独特的生命主体。
对个体价值的尊重,主要就是保身全生。
道家对个体处世方式的设定,正是以此为原则。
除了生命存在之外,自我还具有独特的个性。
道家反对以仁义易其性,便已蕴含了对个性的注重。
在道家看来,仁义等规范所造就的是无差别的人格,而人性则以多样化为特点。
道家对逍遥的追求,实际上已包含着崇尚个性的价值取向。
在他们看来,逍遥主要是一种精神境界,其特点是摆脱了各种外在的束缚,使个体的自性得到了自由的伸张。
道家的这种观念在中国文化史上产生了重要影响。
评价:
儒家过分强化群体认同,往往容易忽视个体原则,并导致自我的普泛化。
相对于此,道家关注个体的生命存在和独特个性,无疑有助于抑制这种趋向。
不过,由于过分强调自我认同,道家又多少弱化了群体认同。
他们强调保身全生,固然肯定了个体的生命生命价值,但对个体承担的社会责任却不免有所忽视。
在反对个体普泛化的同时,道家也排斥了兼善天下的社会理想。
对个体逍遥的追求,使道家更多地转向了主体的内在精神世界,这种价值取向往往容易导向自我中心主义。
这种个体至上的价值观念,往往很难避免自我与社会的对抗,其消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3、墨法佛:
群体原则的强化
儒家主张由成己而兼善天下,道家从自我认同走向个体的逍遥,二者在群己关系上各有侧重。
从中国文化的主流看,儒家所突出的群体原则显然得到了更多的确认。
墨家提出了“兼爱”的原则,从天人关系看,它体现的是一种人道的精神;就群己关系而言,它又渗入了一种群体认同的要求。
和儒家一样,墨家对群体予以了更多的关注。
“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是其基本的主张。
正是由于强调群体认同,墨家进而提出了“尚同”之说。
“尚同”含有群体沟通之意,其核心则是下同于上。
墨家虽然注意到个体的社会认同,但将社会认同理解为服从最高意志,则又弱化了个体的自我认同和独立人格,在上同而不下比的原则下,个体的价值被淹没在统一的意志中。
也许正是有见于此,后来荀子批评墨家“有见于齐,无见于畸”。
在法家那里,群体原则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墨家重兼爱,法家尚暴力,二者相去甚远。
但在群己关系上,法家的主张却颇近于墨家的“尚同”。
强调君权至上,是法家的基本特点。
法、术、势在某种程度上均服务于君权,是君主驾驭天下的不同工具。
按法家之见,君主即整体的化身和最高象征,个体则总是离心于整体。
质言之,君权的合理性,就在于它代表了整体的得益。
这既是对君权的论证,又渗入了整体优先的原则;而以公私来区分匹夫(个体)和君主(整体的象征),则表现出对个体的贬抑。
法家强调以“法”来统制个体的言行,“法”代表着与君主相联系的统一意志。
这里固然包含着以“法”来维护既定秩序的意思,但“必轨于法”、“以法废私”的要求,却也使主体的个性、独立思考等泯灭于恢恢法网,这种以君主(虚幻整体的象征)之“公”排斥自我之“私”的价值原则,已带有明显的整体主义的性质。
相对于墨法,佛教对群己关系的看法则更为复杂。
作为宗教,以走向彼岸为理想的归宿,它所追求的首先是个人的解脱,表现为一种疏离社会的趋向。
佛教以出家为修行的方式,也体现了这一特点。
从这方面看,佛教无疑淡化了个体的社会责任。
但另一方面,佛教又主张自觉地普渡众生。
这些观念,已表现出某种群体关怀的趋向。
它在中国佛教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
从历史上看,墨、法、佛教并没有成为中国文化的主流,然而,在群己关系上,其认同群体的趋向与占主导地位的儒家价值观有颇多契合之处。
事实上,儒家所注重的群体原则,在其衍化过程中,也多方面地融入了墨法等各家的观念,并呈现不断强化的趋势。
在宋明新儒学(理学)那里,便不难看到这一点。
理学并不否定个体完善的意义,所谓“治天下有本,身之谓也”,继承的便是儒家修身为本的传统。
不过,理学往往又把自我主要理解为一种纯乎道心的主体。
道心是超验天理的内化。
以道心规定自我,多少使主体成为一种普遍化的我,在“道心纯一”的形式下,主体实质上已是“大我”的一种化身;而以个体形式出现的自我,则是必须否定的。
由自我的普遍化,理学进而提出了“无我”的原则,要求“大无我之公”。
所谓“无我”,不外是自觉地将自我消融于抽象的“大我”。
这种看法注意到了个体的社会化以及个体所承担的社会责任,抑制了自我中心的价值取向,但以“无我”为指归,不免又漠视了个体的存在。
事实上,缺乏个体规定、纯乎道心的我,与仅仅满足于一己之欲的我,表现的是两个不同的极商,两者都很难视为健全的主体。
小结:
综上所述,从群己关系看,儒家在肯定“成己”的同时,又较多地强调了对群体的认同;道家则更注重个体的自我认同。
二者分别突出了价值观上的群体原则与个体原则。
随着中国文化的演进,儒家的群体原则逐与墨家的“尚同”观念、法家的“废私”主张等相融合,不断得到强化,并取得了支配的地位。
作为传统价值观的主导方面,群体原则确实包含了一些合理的内容,但毋庸讳言,它的过分强化,也有负面的作用。
在群体至上的观念下,个体的存在价值,个性的多样化发展,个人的正当权利等等,一直未能得到应有的确认。
道家虽然提出了个体认同的要求,但其要求一开始便包含着自身的缺陷,因此注定只能是一种微弱的呼声,而难以得到普遍的回应。
这样,中国传统价值系统便是不可避免地具有重群体、轻个体的特征。
第3节义利与理欲:
价值观的深层展开
群己的定位并不仅仅体现于抽象的观念认同,它在本质上总是涉及具体的得益关系。
如何以普遍的规范来协调个体之利与整体之利?
这一问题在传统文化中便展开为义利之辨。
从价值观上看,义利之辨首先关联着道义原则与功利原则,以及二者的相互关系。
1、“义以为上”的道义原则
辨析义利,是儒家的重要特点,而儒家对义利关系的看法,又对中国传统价值观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根据儒家的观点,义作为当然之则,本身便有至上的性质。
义一旦被赋予内在价值,便同时成为评判行为的主要准则。
如果行为本身合乎义,则即使它不能达到实际的功效,也同样可以具有善的价值。
事实上,儒家往往将义(当然之则)理解为一种无条件的道德命令,并把履行道德规范(行义)本身当做行为的目的。
这种看法带有明显的抽象道义论的性质。
不过,“义以为上”的观念在培养崇高的道德节操等方面,也有不可否认的。
肯定“义”的内在价值,当然并不意味着完全否定“利”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
事实上,儒家并不绝对弃绝功利。
按儒家之见,利并不是一种绝对的恶,从社会范围来看是如此,就个人而言也是这样。
不过,利不可一概排斥,但利的追求始终必须处于义的制约之下。
相对于义,利始终处于从属的地位。
历史地看,儒家突出“义”的普遍制约,反对惟利是求,这对于得益冲突的激化,维护社会的稳定,确实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以义制利”的要求与“义以为上”的观念相结合,往往又导致了对功利意识的过度压抑。
按儒家的看法,利固然不可一概否定,但追求、计较功利之心则不可有。
这样,合乎义的利虽然得到了某种容忍,但功利意识则完全处于摒弃之列。
也就是说,功利的观念完全不容许进入动机的层面。
这种看法注意到了功利的片面强化将对行为产生消极的导向作用,但同时又忽视了功利意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积极的动因。
历史地看,技艺的进步,经济的发展,政治结构的调整等等,最初往往直接或间接地是受到功利追求的推动。
反之,功利意识的过分压抑,则常常容易弱化社会的激活力量。
从这方面看,儒家以道义原则抑制功利原则,又明显地有负面的导向作用。
2、功利的取向
和儒家一样,墨家对义十分注重,但二者对“义”的理解又颇有不同。
儒家强调义的内在价值,并由此剔除了义的外在功利基础。
相对来说,墨家更侧重义的外在价值。
照墨家的看法,义之所以可贵,主要就在于它能带来功利的效果。
“义”本身已内在地蕴含着功利的原则。
从义基于利的前提出发,墨家将功利原则视为评判行为的基本准则。
仁固然不失为善的品格,但仁并不仅仅表现德性的完善,它最终必须落实于现实的功利行为。
作为基本的价值原则,兴利除害同时为社会生活提供了具体的范导。
在墨家那里,功利追求的合理性得到了普遍的确认。
从价值观上看,墨家突出功利原则,对扬弃儒家道义原则的抽象性,显然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以以功利追求为基本的价值原则,也有其自身的问题。
尽管墨家把利首先理解为天下之利,使其功利原则有别于狭隘的利己原则,但是,将“义”界定为“利”显然又对义的内在价值有所忽视。
事实上,义固然有其功利基础,但作为人的尊严、人的理性力量的体现,它又具有超越功利的一面,忽略这一点而完全以功利作为权衡标准,就容易使社会失去健全的价值追求,并使人本身趋向于工具化。
在墨家那里,已经可以看到这种偏向。
照墨家的看法,理想的社会关系是彼此交相利,这种关系本质上具有互为工具的性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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