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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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山西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保险机构)
●项目、依据及条件
一、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以下分支机构筹建审核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反洗钱法》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5.《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
6.《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7.《关于贯彻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8.《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9.《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0.《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
2.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以及申请人内控制度清单;
4.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6.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9.拟设机构山西省辖内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10.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11.涉黑涉恶审查情况;
12.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条件
1.符合申请人自身发展规划;
2.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Ⅰ类;
3.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B类,且省级分公司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不低于C类;
4.保险公司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
5.申请人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6.在保险公司住所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的,当地省级分公司已经开业;
7.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开业满三个月。
省级分公司在其所在地市设立分支机构不受此限制;
8.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内控健全;
9.有符合拟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10.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以外分支机构的,不得有以下情形:
1.申请人或者拟设机构所属省级分公司最近两年内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
2.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3.在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重大保险行政处罚的;
4.在拟设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辖区内,最近一年内有三家次以上分支机构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5.拟设机构的上级直接管理机构最近六个月内受到保险行政处罚的。
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不得有以下情形:
1.无主要负责人或者临时负责人超期的;
2.无稳定、规范的营业场所的;
3.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停业情形已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告的除外;
4.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尚未整改到位的;
5.最近一年内撤销分支机构三家以上的;
6.最近一年内同一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两次以上或者变更主要负责人三次以上的;
7.最近六个月内发生过五十人以上群访群诉事件,或者一百人以上非正常集中退保事件,影响较为恶劣的;
8.保险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人身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筹建审核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4.《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5.《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申报材料
1.设立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名称、拟设立地、销售区域等;
2.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
3.电话销售中心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电话销售业务管控体系及主要制度等;
4.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
5.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条件
1.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
2.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中国银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对拟设立电话销售中心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包括业务发展规划、电话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等,并具备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制度;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筹建负责人;
5.经营区域符合要求;
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开业核准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反洗钱法》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5.《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6.《关于贯彻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7.《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
1.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应说明筹建机构是否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分支机构开业标准;
2.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4.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5.内控制度建设情况报告,说明分支机构内控制度建设总体情况,不包括内控制度文本;
6.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等;
7.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
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
9.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出具的业务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授权书;
10.涉黑涉恶审查情况;
11.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条件
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
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2.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
3.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符合保险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审核要求;
4.内控制度完善;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6.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能力要求;
7.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
8.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
9.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10.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保险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审核
(一)法律依据
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保险统计管理规定》
3.《山西省保险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
(二)申报材料
1.负责统计工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
2.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等;
3.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财务系统的处理模式、数据集中情况、基本处理流程框架,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等;
4.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
5.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监管数据的详细流程。
若数据由总公司统一生成并报送,应说明数据传递、核对的具体流程;
6.公司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情况,以及公司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策略;
7.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说明,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公司要提供地方消防部门出具的机房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三)申请条件
1.保险公司对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建立完善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内控制度,并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明确的考核措施。
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上分支机构建立健全的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符合《保险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
其中,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应对统计信息的审核、签署、交接、报送、保存、查询、使用和披露等事项予以规范;明确由本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本机机构报送的统计信息;本级机构报送的下级分支机构统计信息应当经下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统计信息的审核、签署人员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上分支机构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机构的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
保险公司支公司及以上分支机构设立或指定职能部门负责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设置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岗位,配备相应的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人员。
负责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职能部门为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联系部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联系人。
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完成统计与信息化建设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
3.保险机构建立健全的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相关统计信息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共享。
有健全的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有较为完备的网络体系,软、硬件系统具有较为完整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主要设备和重要通信线路应具有冗余备份,本地存储的重要数据具有安全保密、异地备份措施。
.所有保险业务应实现信息化管理,核心业务系统、财务系统应采用总公司授权使用的系统平台,业务、财务系统数据实现无缝对接。
信息系统应满足监管部门数据采集、查询的要求。
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其计算机机房可以采用自建或托管的形式,但应符合国家关于机房建设的有关标准,并经过消防部门验收。
五、人身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开业核准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
4.《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5.《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开业验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
1.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其中说明筹建电话销售中心是否符合《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开业标准;
2.拟任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的简历及有关证明;
3.电话销售系统建设报告,包括计算机配置、应用系统、网络建设情况等;
4.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5.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条件
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
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两年;
2.具备专业、完备的电话销售系统,通过该系统实现电话呼出、电话呼入、录音质检、实时监听、客户信息管理、销售活动管理、号码禁拨管理等功能;
3.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
4.信用体系联合惩戒审查符合要求;
5.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
6.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改建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4.《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5.《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6.《关于贯彻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关于明确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申报材料
开业验收所需材料:
1.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任职申报材料;
2.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3.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
4.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
5.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
6.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
除开业验收所需材料的筹建工作完成报告外的其他材料,此外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改建申请书;
2.保险公司同意改建的书面文件;
3.申请人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4.改建报告,包括改建的必要性、合理性说明,改建情况,改建对保险业务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影响及处理方案,改建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改建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
5.改建为上级分支机构的,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的偿付能力报告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上一年度公司治理报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改建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辖区内的其他分支机构运营情况说明,并就是否存在《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所列情形做出声明。
(三)申请条件
除满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改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2.对改建可能性造成的影响已进行充分评估,并有可行的应对措施。
七、保险公司及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审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6.《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7.《关于贯彻实<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申报材料
1.变更营业场所申请;
2.变更后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3.消防证明或者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
4.中国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条件
1.有与业务规模和人员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备;
2.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
3.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规章的规定。
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5.《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退出管理指引>的通知》
(二)申报材料
1.机构撤销的申请;
2.申请撤销的原因或理由说明;
3.机构撤销后业务后续处理方案以及其他善后事宜的处理情况;
4.总公司意见书。
(三)申请条件
1.申请撤销理由充分;
2.善后事宜处理妥当。
九、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3.《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6.《人身保险电话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7.《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8.《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9.《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
10.《中国保监会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11.《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12.《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13.《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15.《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16.《中国保监会关于统一规范保险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17.《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做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申报材料
1.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2.中国银保监会统一制作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3.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4.对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签章页复印件;
6.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报告;
7.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8.最近两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9.公司对拟任高管涉黑涉恶情况履行审查义务的说明或承诺;
10.无违法违纪声明和无《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二十一条所列禁任情形的声明;根据《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对于两年内离司的,提供离司证明,并由原公司出具与本人无未了事宜及纠纷的证明;
11.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条件
1.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关于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总精算师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
2.不存在《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禁任情形;
3.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4.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制度,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5.无失信联合惩戒的失信记录。
另:
人身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属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中心负责人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2.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3.具有1年以上电话销售业务管理经验或2年以上金融业务管理经验;
4.《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送要求
一、申请人提交的全部申请文件一般应使用中文书写,如果申请文件为外文书写,应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
证件是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被委托人签字。
二、申请人应保证其提交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三、提交的申请文件、证件或文件及证件的复印件应当使用A4格式,字迹工整,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需提交纸质版一份、光盘载体电子版一份,以及客户端数据。
四、为便于联系,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书中注明联系人姓名、电话。
在递交申请时,申请人要选择好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决定等许可文书的送达方式。
●受理地点、工作时间及联系方式
山西银保监局保险机构行政许可受理地点:
山西省XX市解放南路87号菜园广场写字楼2115室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
30-11:
40;下午14:
30-17:
30。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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