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接收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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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接收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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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接收函
上海市接收函
【篇一:
实习单位接收函上海】
实习单位接收函
重庆理工大学:
本单位同意接收贵校20____级________________学院_______________专
业学生:
__________来我单位就业并安排在____________岗位进行顶岗实习。
实习时间为20____年____月____日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
实习期间由我单位负责对该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并选派有关业务人员对其进行全程指导及考核。
实习单位全称(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学院存根
【篇二:
18-1现单位同意接收函】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单位系所有制性质,有权接收、安排
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意调沪的外省市单位的职工进本单位工作。
现经研究同意接收省单位职工进我单位工作,并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其支付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缴纳社会保险费。
请贵局协助办理商调手续。
提供企业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位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单位(章)
年月日
【篇三:
案件接收函】
实习单位接收函兹证明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09级6班,车玥同学,年月起在我单位工
作。
特此证明。
用人单位(公章):
2012年9月1日用人单位地址:
用人单位联系电话:
学
生联系电话:
自主实习安全责任书为了保证学生自主外出实习的顺利进行,确保学生安全,加强学生自我防护意识,特签定
如下责任书:
1、按照自愿的原则,学生征得家长同意后可以自主联系实习单位。
2、实习期间,学生
要服从实习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实习指导老师安排,不准
私自离岗。
否则后果自负。
3、所有外出实习的学生均应与实习单位签定安全责任协议书。
外出实习期间,发生人身
安全事故或刑事案件等,均由个人负全部责任,学校不负任何责任。
家长意见:
无家长联系方式:
13522142959学生签字:
学生联系方式:
15143000731实习单位指导老师:
实习单位固定电话:
实习单位详细地址及名称:
实习单位盖章:
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
2012-8-30篇二:
毕业实习接收函实习单位接收函重庆理工大学学生实习鉴定表篇三:
案件移送实施细则涉烟案件移送实施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xx省烟草专卖局xx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涉烟案件移送办法》
的精神和要求,规范涉烟案件移送程序,维护卷烟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xx市烟草专卖局(以下称“烟草部门”)和xx市工商行政管
理局(以下称“工商部门”)在查处涉烟案件过程中的案件移送工作。
第二节移送的情形
第三条烟草部门无管辖权的涉烟违法案件,工商部门有管辖权的,依法移送工商部门
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无管辖权的涉烟违法案件,烟草部门有管辖权的,依法移送烟草部门进行查处。
工商部门和烟草部门对同一涉烟违法行为均有管辖权的,可以由适用较重处罚标准的部
门管辖。
对管辖权存在异议的,报请各自上一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部门应将涉烟违法案件移送工商部门查处:
(一)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无证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同时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
(三)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
(四)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
(五)其他应由工商部门查处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商部门应将涉烟违法案件移送烟草部门查处:
(一)无证照从事烟草制品生产、批发业务的;
(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的;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
(四)其他应有烟草部门查处的情形。
第六条在卷烟市场查获违法经营烟草制品的无证无照经营户,烟草部门应先予以立案
并进行涉案物品的检验、鉴定,再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移交工商部门处理。
无法确定案件当
事人,按无主案件处理。
第三节移送的程序
第七条案件需要办理移送的,经办人员应当制作移送函报本级机关负责人审批。
本级机关负责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决定批准移
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移送;决定不批准移送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并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结案件。
第八条移送案件接收部门应当在案件移送函的回执上签字盖章或出具移送案件接收函;
接收部门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移送部门不予接受,并说
明理由,退回案件资料。
第九条案件移送由移送部门和接收部门负责办理。
烟草部门向工商部门移送的,由市
工商局经检支队或工商分局经检股予以审查接收,再按相应流程交办案部门承办;工商部门
向烟草部门移送的,由烟草部门稽查支队(大队)审查接收和承办。
第十条移送案件,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案件移送函;
(二)现场检查笔录;
(三)涉案物品清单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四)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五)有关案件调查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对于接受移送的案件,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审
查。
认为有违法行为,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在立案3日后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部门;认为
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依法不予以立案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移
送案件的部门。
第十二条移送部门对接收部门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
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接收部门。
移送部门对接收部门决定不予立案处罚的案件,应当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
物品退还给案件当事人。
第十三条对于移送的案件,接收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
将案件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给移送部门。
第四节移送案件的处理第十四条工商部门对烟草部门移送的案件,经审查后决定立案的,自由裁量一般应按
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无证有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烟草
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
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二)对无证无照、有证无照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
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
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
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务,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对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应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产品质量
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
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应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商标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第
(一)项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销售,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五)对非法印制、销售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应依照《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商标法
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
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违法经营数额三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
数额无法计算,罚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下。
(六)对其他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烟草部门对工商部门移送的案件,经审查后决定立案的,自由裁量一般应按
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无证照从事烟草制品生产业务的,应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烟草专
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相应的罚款,并将违法
生产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二)对无证照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应按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烟草专
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关闭或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批发的烟草制品价值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应依照《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
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
销售的烟草制品公开销毁。
(四)对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应依照《烟草
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五)对其他情形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工商部门和烟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情节、金额、后果严重,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
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令)的规定,由有管辖权的职能部门依法向司法机关
及时移送案件。
第十七条对同一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和烟草部门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节涉案物品的处理第十八条在查处涉烟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
对易腐
验、鉴定的,应当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鉴定结论。
第十九条烟草部门向工商部门移送案件时,对易腐烂、变质等不宜或不易保管的涉案
烟草制品,可由工商部门出具相应的委托保管函,委托烟草部门继续保管至案件处理结束。
第二十条在涉烟案件的查处、移交过程中,从便利工作的原则出发,由烟草部门负责
承担对涉案烟草专卖品的运输、定价、销毁、变卖等处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对烟草部门无管辖权而工商部门有管辖权的案件,由
工商部门直接立案查处,涉案烟草专卖品可由烟草部门协助清点,工商部门可以一并委托烟
草部门对涉案烟草专卖品进行运输、保管、定价、销毁等。
第六节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应该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逾期不移送案件的,由
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送,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不接受移送的案件、逾期不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
决定的,立案后不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由上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相
关人员给予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无证照”,指下列情形之一:
篇四:
法律案例剖析1[案情介绍]
闵小姐大学本科毕业后,顺利进入某大型外资企业工作,这样的机遇着实让人羡慕。
为
了增强在职场中的竞争力,使自己在强手如云的外企不落人后,闵小姐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还
挤出时间攻读mba课程。
然而,闵小姐怎么也没有想到,读mba竟成了新单位不为她缴纳“四
金”的理由。
事情还要从2001年下半年说起。
当时,一次偶然的机会让闵小姐离开了原先工作单位—
——某大型外企,进入一家猎头公司。
猎头公司的规模虽然不大,而且薪资待遇也不及原来
的单位,但闵小姐更看重它的行业发展前景和自己在公司的个人发展空间。
闵小姐正式到猎头公司工作是在2001年9月。
当时,公司与闵小姐签订了接收函及奖励
计划,其中明确:
“本公司已决定按下列条款接收其为员工,开始时间为2001年9月3日,
试用期为3个月,月基本工资1500元,住房补贴500元,奖金根据奖励计划进行,并根据上
海市有关部门要求为雇员提供和办理医疗、养老、住房和其他相关的福利和保险。
”因为工作表现良好,业绩突出,闵小姐的收入从最初试用期的每月2000元逐渐上升。
这
样的待遇让闵小姐颇感满意。
半年后,她也顺利完成了mba的课程。
但唯一不尽如人意之处是公司不为她缴纳“四金”。
为此,闵小姐也曾多次向公司有关负责人交涉,她提出,当初双方书面的约定中写明了公司
将“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要求为雇员提供和办理医疗、养老、住房和其他相关的福利和保险”,
而公司至今不履行约定,不缴纳“四金”,这既不符合当初的约定,也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
对此,公司总找出各种理由搪塞敷衍,尽管闵小姐屡次向公司交涉,但最终得到的仍是
公司不缴社保费的结果。
缴“四金”的事看来希望渺茫,2003年1月,无奈的闵小姐只有提出辞职,在离开公司
的同时,她也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她补缴2001年9月至2003
年1月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仲裁庭上,双方就闵小姐究竟是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还是mba的在读学
生来公司实习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对于闵小姐的申诉要求,公司方辩称:
申诉人闵小姐是mba课程的在读学生,2001年9
月来公司实习,2002年8月底离开公司,2002年1月起公司每月支付闵小姐1500元的社会
保险金和公积金补贴以及500元的福利补助,双方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工资待遇逐渐提高,公司每月支
付闵小姐的工资中一直含有1500元的社会保险费“四金”和500元的福利补助,所以不同意
申诉人关于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
为此,公司提供了写有“自付四金福利费1500元,福利补助500元”的2002年1月至
2002年8月闵小姐的工资支付凭证作为证据。
申诉人闵小姐对此证据予以否认,她提出工资
支付凭证上的“自付四金福利费1500元,福利补助500元”这些字句原来并没有,因此她提
起司法鉴定。
有关部门最终的鉴定结果认定,工资支付凭证中的“自付四金福利费1500元,
福利补助500元”的字迹与其他字迹不是一次性书写形成的。
闵小姐表示,自己进入猎头公司时确实是在读mba的课程,但这只是利用业余时间的进
修,根本不是像公司所说的自己是“mba课程的在读学生”以及“来公司实习”等等,自己
在原先的公司工作时,已经开始报读mba课程了。
[案情分析]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认为:
申诉人闵小姐与被诉人某猎头公司签订的接收
函应该视为有效的聘用协议,猎头公司每月支付申诉人闵小姐工资,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猎
头公司称闵小姐为学生实习,并于2002年8月离开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本会难以支持,猎头公司又称自2002年1月至2002年8月发放的工资中含有四金补贴,经查实依据不
足,本会难以认可。
因此,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期间,闵小姐与猎头公司双方之间具
有劳动关系,被诉人某猎头公司应当为申诉人闵小姐缴纳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的社会
保险费。
调解不成,仲裁庭作出裁决:
被诉人某猎头公司须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诉
人闵小姐缴纳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8875.5元(其中包括
代扣代缴申诉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5759.3元)。
申诉人闵小姐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五日内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5759.3元交给被诉人。
[案情结果]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认为:
申诉人闵小姐与被诉人某猎头公司签订的接收
函应该视为有效的聘用协议,猎头公司每月支付申诉人闵小姐工资,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猎
头公司称闵小姐为学生实习,并于2002年8月离开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本会难以支持,
猎头公司又称自2002年1月至2002年8月发放的工资中含有四金补贴,经查实依据不足,
本会难以认可。
因此,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期间,闵小姐与猎头公司双方之间具有劳
动关系,被诉人某猎头公司应当为申诉人闵小姐缴纳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的社会保险
费。
调解不成,仲裁庭作出裁决:
被诉人某猎头公司须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申诉
人闵小姐缴纳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8875.5元(其中包括
代扣代缴申诉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计人民币5759.3元)。
申诉人闵小姐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
五日内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5759.3元交给被诉人。
[相关法规]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认为:
申诉人闵小姐与被诉人某猎头公司签订的接收
函应该视为有效的聘用协议,猎头公司每月支付申诉人闵小姐工资,双方劳动关系成立。
2[案情介绍]
案例介绍
小杨是一家计算机编程公司的程序员,与单位签有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
小杨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
2005年9月,劳动合同到
期后,小杨和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
小杨离职时,单位一再强调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的规
定。
小杨在此后的半年多时间里一直履行她与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但因脱离本专业她没有
其他行业的相关工作经验,所以也一直没找到工作,生活慢慢变得越来越艰难。
小杨越想越
觉得这种约定不公平,于是她咨询了专业律师。
这才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原单位应当在她离
职时开始为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买单,即支付竞业补偿金。
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她可以不履
行竞业限制义务。
交涉无果。
她在2006年1篇五:
毕业生就业案例分析毕业生就业案例分析
案例一:
期望值过高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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