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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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行政法律制度
教案
目的要求:
通过教学,使学员了解我国的行政法的基本内容,了解几项重要的行政法律的主要内容。
主要内容:
一、行政法概述
二、我国的几项行政管理规定
教学重点:
一、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教学时间:
2课时
▲第四章行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第二节我国的几项行政管理规定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
▲
(一)行政法的概念
▲
●图片:
海关
●1、什么是行政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
▲
●图片:
工商检查
●2、什么是行政法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所发生的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内部、行政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行政机关与个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分支部门。
▲
●图片:
为人民服务
●
(二)行政法的任务
▲实现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的任务是通过对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确认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保障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防止其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并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真正实现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指导国家行政机关活动的行政法规基本准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有两个:
▲
●图片:
发票清理检查
●1、合理性原则
指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的行为应当合情、合理、恰当、适度。
其内容是: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行政立法的目的;行政行为的内容必须合乎情理;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即应考虑相关的因素,而不考虑无关的因素。
▲
●图片:
查获摩托车
●2、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亦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取得、运用和存废,必须符合法律,不能与法律相冲突。
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是:
行政职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要有法律依据;一切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行政法律主体都应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享有法外特权;一切违反行政法规或者越权的行为都是无效的违法行为,行政违法主体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
▲
(一)什么是国家行政机关
▲
●图片:
国土资源部
●1、什么是国家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亦称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指依照法律设立,运用国家权力,为实现国家目标和任务,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必须贯彻权力机关的法律和决定,不能将其混同于独立行使职权的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更不同于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2、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分为宏观体系结构和微观内部结构两个部分。
我国行政机关的宏观体系从最高层到最基层为:
(1)国务院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3)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
(4)县级市、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
(5)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上述各级人民政府中,国务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
我国行政机关的微观结构,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一层级都设立了若干工作部门。
它们之间是分工、合作、平等和协调的关系。
▲
(二)什么是国家公务员
▲1、什么是国家公务员
▲国家公务员,亦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代表国家或政府,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员。
根据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公务员指的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国家公务员的类型
国家公务员可分为:
●图片:
国务院总理
▲●(1)政务类公务员
政务类公务员,即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
他们是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选举产生及通过正式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他们虽然人数不多,但主要承担行政决策和行政指挥的重大责任,对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起着决定性作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这类公务员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图片:
工商执法人员
▲●
(2)业务类公务员
业务类公务员,即中央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中除政务类公务员以外不含工勤人员的在编人员。
他们是国家公务员的主体,在国家行政机关中占绝大多数,是政府职能的实际执行者。
他们的任用必须通过法定考试,公开竞争,择优录取,实行常任制。
这类公务员同政务类公务员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是密切联系、互相配合、通力合作、相互交流的关系。
▲3、国家公务员录用与管理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的录用和管理也作了规定。
公务员的录用与管理经过八个环节。
▲
(1)录用
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
(2)考核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由专门的机构按一定程序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是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公务员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3)奖励
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以及有其他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
奖励要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4)惩戒
国家公务员因违纪行为,未构成犯罪的,或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暂行条例具体列举了应受处分的14种违纪表现。
如果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于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5)升降
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升降包括晋升和降职。
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和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一般应按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
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6)培训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培训分为对新录用人员的培训;晋升职务的任职培训;根据专项工作需要的专门培训和在职公务员的更新知识的培训。
国家公务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是其任职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7)交流
国家公务员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部,也可以与其他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之间进行调动和交流。
交流形式有调任、转任、轮换、挂职锻炼。
其目的是使公务员在不同的工作部门经受锻炼,增长才干,以防止共同作弊和搞裙带关系等弊病发生。
▲(8)回避
回避是指国家为保证公务员廉洁奉公,公正执行公务,对与公务员本人有特定关系的人和事有所限制的一种制度。
回避分为职务回避(又叫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两种。
职务回避,即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个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监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
公务回避,即当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另外,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
▲三、行政行为
▲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分类
▲1、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行为,一般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其外部行使公共权力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这里不包括行政组织系统内部基于行政隶属关系、按照行政组织原则处理内部事务的行为,即内部行为;也不包括行政机关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身份和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所进行的行为,即民事行为;也不包括行政机关与权力机关以及以政府的名义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行为,即政治行为。
▲2、行政行为的类型
行政行为按照规范对象的特点,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
(1)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普遍的、不特定的对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它又可分为行政机关的▲立法行政行为和除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其他普遍行为。
▲
(2)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贯彻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针对特定的、个别的对象而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
它在法律上可分为▲行政决定、监督检查、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等。
下面通过一道习题加深大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解:
▲下列那些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A.市政府发布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B.市政府给某甲颁发生猪屠宰标志
C.工商局吊销某乙的营业执照
D.卫生避吊销某丙的卫生许可证
▲
(二)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
▲
●图片:
营业执照
●1、设定权利和义务
▲●2、撤销权利和免除义务
▲●3、赋予能力和剥夺能力
▲●4、变更法律地位
▲5、确认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或行为的合法
▲●6、赋予特定物以法律性质等。
▲●(三)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三个方面:
▲
(1)确定力
即行政行为有效成立后,非依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
▲
(2)约束力
即行政行为的内容对行政相关人员的约束效力,包括对行政机关自身的约束力和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
▲(3)执行力
即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完全实现的效力。
▲第二节我国的几项行政管理法律规定
▲一、国家安全和保密法律规定
●图片:
国家安全法
●▲
(一)国家安全法
▲1、国家安全法的产生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是我国建国以来制定的第一个国家安全法,是一部重要的行政法律。
为了实施该法,1994年5月10日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实施细则》。
▲2、主要内容
我国国家安全法共有5章34条,主要内容有:
▲
(1)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类型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外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行为,属于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①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②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行为;
③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机密的行为;
④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行为;
⑤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
(2)规定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它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4)规定了对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法律责任
●图片:
保守国家秘密法
●▲
(二)《保守国家秘密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产生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是我国公民保守国家秘密的主要法律依据。
▲2、主要内容:
该法共5章35条,主要内容有:
▲
(1)规定了国家秘密的含义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
(2)规定了国家保密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3)规定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4)规定了保密制度。
①凡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制定保密办法。
采用电子信息等技术存取、处理、传递国家秘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②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即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的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③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或者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保密办法。
④报刊、书籍、地图、图文资料、声像制品的出版和发行以及广播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⑤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⑥具有属于国家秘密内容的会议和其他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规定具体要求。
⑦军事禁区和属于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应当采取保密措施,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外,不得擅自决定对外开放或者扩大开放范围。
⑧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外出,不得违反有关保密规定;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⑨不准使用明码或者未经中央有关机关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国家秘密;不准通过普通邮政传递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⑩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等。
▲(5)规定了法律责任。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39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依照刑法第111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国家秘密的范围
▲第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第二,国防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第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中的秘密事项;
▲第五,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第六,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4、国家秘密的密级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三种等级:
▲
(1)“绝密”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
(2)“机密”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3)“密秘”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二、公共安全和民政法律规定
●图片:
游行示威法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年10月3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是我国规范集会游行示威行为的主要法律。
为了实施该法,1992年5月12日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我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共5章36条
▲●
●图片:
游行
主要内容有:
▲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基本原则、主管机关、法律责任以及申请、许可和举行
▲1、集会、游行、示威的概念
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2、集会游行示威的基本原则
(1)政府依法保障原则,即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对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予以保障。
(2)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即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和平进行的原则,即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3、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4、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许可和举行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1)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
(2)集会、游行、示威的许可与否
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二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
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
(3)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
▲5、法律责任
对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图片:
戒严法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1996年3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是我国实行戒严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共5章32条
▲其主要内容有:
▲1、实行戒严的条件和戒严令的发布
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总理发布戒严令。
▲2、戒严的实施
戒严任务由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向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派出人民解放军协助执行戒严任务。
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由国务院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直接组织实施。
戒严实施机关建立戒严指挥机构,由戒严指挥机构协调执行戒严任务的有关方面的行动,统一部署和实施戒严措施。
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解放军,在戒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下,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指定的军事机关实施指挥。
实行戒严的紧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戒严。
▲3、实施戒严的措施
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可以决定在戒严地区采取下列措施:
禁止或者限制集会、游行、示威、街头讲演以及其他聚众活动;禁止罢工、罢市、罢课;实行新闻、通讯、邮政、电信、出境入境管制;禁止任何反对戒严的活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宵禁措施以及对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采取特别管制措施。
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
同时,还规定戒严期间,对重要机构、单位、场所要采取措施,加强警卫。
▲4、戒严执勤人员的职责
戒严执勤人员应当佩带统一规定的标志,有权对戒严地区公共道路上、公共场所内的人员的证件、车辆、物品进行检查;有权对违反宵禁规定的人予以扣留,并有权对被扣留者的人身进行搜查,对其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有权对正在实施犯罪或有重大嫌疑的,或阻挠、抗拒执行戒严任务的人员立即予以拘留,并有权对被拘留人员的人身、住所、危险物品的场所进行搜查。
在戒严地区,戒严执勤人员对出现的聚众情形阻止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强行制止或者驱散;遇到特别紧急情形使用警械无法制止时,可以使用枪支等武器。
▲(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1989年10月25日,国务院发布第43号令,颁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该条例主要内容有: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原则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社团,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只有在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2)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3)依照本条例进行登记的社团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4)社会团体只要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就要受到国家的保护,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社会团体登记的管理机关
社会团体登记的管理机关是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
成立全国性社团,向民政部申请登记;成立地方性的社团,向其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团,向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3、社团登记的程序
(1)申请成立社团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社团章程、办事机构地址或者联络地址、负责人姓名、年龄、住址、职业及简历、成员数额等材料。
(2)经管理机关审查同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由登记机关发给登记证书,对具备法人条件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凭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和开立银行帐户。
社会团体应将启用的印章和制发的会员证样式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4)社会团体的变更或者注销,应当经过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一定期限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4、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职责
监督社团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履行登记手续,依照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实行年度检查制度以保证这些监管内容的落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停止活动、撤销登记、依法取缔的处罚:
(1)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涂改、转让、出借登记证书;
(3)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4)违反章程规定的宗旨进行活动;
(5)从事危害国家利益的活动。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听劝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命令解散。
对社团的违法行为,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查明事实,依法处理。
给予撤销登记、依法取缔处罚的,要由登记管理部门公布。
社会团体对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处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行政处罚法律规定
●图片:
行政处罚法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规范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共8章64条,
▲主要内容有:
▲1、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1)警告;
(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调销许可证或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对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内容,该法均作出明确的规定。
▲2、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某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3、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管辖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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