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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比较研究
国内外非营利组织发展的比较研究
非营利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力量,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猛发展,从北美、欧亚的发达国家到非洲、拉美和前苏联集团中的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同时,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非营利组织都致力于各种社会问题的解决,积极参与包括社区建设、地方自治、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等区域性公共事务,还包括积极参与国际决策,解决各种全球性问题。
可见,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全球化时代国际治理的一支越来越重要的力量。
一、非营利组织的界定及特征
关于什么是非营利组织,国际、国内学术界对此所下定义不尽相同,甚至国际上有不同的称谓或术语,如“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独立部门”、“慈善组织”、“志愿者组织”、“公民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免税组织”、“非政府组织”等等。
但是这些不同的概念基本上包含了介于政府组织和营利性组织之间的一切社会组织。
非营利组织这个概念一开始主要指美国社会中那些根据联邦税法获得减免税待遇的特殊组织,20世纪80年代以后开始流行,渐渐成为学术界较为通行的一个一般性概念。
美国学者沃夫(Wolf)依据非营利性组织的特征对非营利组织进行了界定,他指出非营利组织有五个方面的特征:
有服务大众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结构;有一个不致令任何人利己营私的管理制度;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具有可提供捐赠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
符合这五个特征的组织一般被认为是非营利组织。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王名博士认为:
非营利组织(NO-ProfitOrganization)(NPO)是指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邓国胜博士指出:
非营利组织是指那些有服务大众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所得不为任何人牟取私利,组织自身具有合法免税资格和提供捐助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的组织。
综观国内外学者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我们可以将非营利组织理解为:
以服务大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志愿性和自治性的正式组织。
从各种对非营利组织的界定中我们不难发现非营利组织拥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志愿性等重要特征。
第一、非营利性。
这是指非营利组织不应具有牟利宗旨或动机,不能通过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来获得收人以维持自身的存续和发展。
非营利组织不具有利润分配机制,但它可以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所取得的收益不能返还给所有者和管理经营者,而是投人到体现和反映组织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中去,其财产以及运作财产的收益不归属任何个人,而是属于社会。
第二、非政府性。
这是非营利组织区别于政府组织的本质属性。
即非营利组织不能像政府一样通过征税等手段获取资金、财产,以作为自身运作的支持。
它不隶属于政府,其活动不受政府的直接制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责任能力。
第三、公益性。
即非营利组织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取向,以共同价值观为思想基础,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第四、自主性。
非营利组织依法建立,是与政府组织、市场营利组织相并列而存在的独立社会组织体系,有正式的组织机构和管理机制,有成文的章程制度,拥有相对的自主权。
第五、志愿性。
参加组织的成员都是自愿而非强制的,组织成员都具有强烈的使命感和奉献精神,通常以志愿服务的形式接受社会的检验。
在我国,非营利部门是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以总结为以下六类,即:
社会团体(如各种慈善会、基金会、学会、研究会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各种民办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如国家举办的学校、医院、研究所、新闻机构等);单位内部的社会团体(如高校内存在的学生社团等);特殊社团法人(这类组织包括国家根据特定目的或特定法律设立的社会团体等)等等。
可见,非营利组织的范围是及其广泛的,它涵盖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并且能够为政府机构、企业以及其他服务对象提供多种服务。
但是我国的事业单位,虽然在功能上是实现公益事业,满足公共需求的社会组织。
但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由国务院及各级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登记,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均由政府决定和财政供给,是公办组织。
事业单位组织,和三元结构模式下的NPO不同,最根本的,就在于它们实现社会功能的机制不同。
事业单位体制,同其他类型的单位组织一样,其组织机制都是中央集权的、单一中心的,权力、资源、决策等配置的流动方向从上至下传递,形成一体的组织形态满足各自分配的功能;而NPO作为公民社会的组织形态,是多元化的、决策分散的、在公民的参与和表达中形成的社会自组织形式。
因此,事业单位还很难看作是第三部门,本文暂不论述。
二、国外非营利组织发展现状
1、美国的非营利组织
美国的非营利组织通过提供教育、培训、咨询、扶贫救济等各类服务在满足社会公众需求方面举足轻重,是美国社会中一支重要的社会、经济和文化力量。
美国的非营利组织在总体上是一个很大的部门,其活动的一大特点是动员大批志愿人员参与各种非营利的慈善活动。
在美国的非营利组织中,宗教性的慈善服务组织、社区互助和公益服务组织、各种慈善救济基金会、联合劝募组织等都是影响很大而且很有特色的非营利组织。
此外,许多享誉全球的机构,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福特基金会、洛克菲勒基金会、费城交响乐团、美国企业研究所等,都是非营利机构③。
在美国,非营利组织自20世纪70年代出现后得到了迅速发展。
据1985年的统计资料,美国从事非营利组织的雇员④已超过全美就业人员的25%,拥有私人财富的巧%。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美国在国外的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非营利组织就达到了100万个,非营利组织在美国已成为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占美国总消费和总就业数的相当份额。
1999年56%的18岁以上的美国成年人参加过志愿工作。
2000年,科%的26岁以上的美国成年人参加过志愿工作,工作量超过400万全日制雇员,工值2390亿美元。
2000年美国社区基金会约550个。
2002年美国133家最大的基金会资产总额为14980亿美元。
目前,美国非营利组织已达到160万个,总支出6700亿美元,占GDP的9%。
非营利组织雇员近l100万(占全美支薪雇员的7%);有志愿者630万(占支薪雇员和志愿雇员的n%)。
9.11事件发生后,美国非营利组织迅速伸出援助之手,组织了成千上万的志愿者,为帮助受难者、缓解政府的压力做了大量的工作。
2、英国的非营利组织
英国的非营利组织往往被称为“志愿部门”或慈善组织。
其活动集中在教育研究、文化娱乐和社会服务三个领域,其中最具特色的是非营利科技社团,如英国皇家学会、爱丁堡皇家学会、科学促进协会、皇家研究所、生物学协会、工程研究所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所等。
这些组织一般都具有悠久的历史,通过出版科学刊物、资助科学研究、举行各种形式的科学会议等,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
这些组织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会费、财团及个人捐赠和政府资助等。
据英国慈善委员会统计,至2001年年底,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共有188116个团体登记立案,其中有27338为附属分支机构,因此,英格兰及威尔士地区,至2001年年底共有160778个主要的慈善团体,其年度总收人共为267亿英镑。
从规模上看,英国的非营利组织规模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2位。
3、澳大利亚的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在澳大利亚人的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澳大利亚的非营利组织主要有慈善团体、俱乐部、私立学校、教堂、协会、游说议员者组织等形式,其主体是社会福利服务组织。
在20世纪70年
代以来,政府设立基金鼓励社区服务,一批开展社区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得到了很大发展。
有资料显示,1993年澳大利亚的以社会福利服务组织为主体的非营利组织已达到11000个,它们都具有一定的规
模,约有员工10万人,还组织了许多的志愿工作者。
1994年,福利服务组织总支出48亿澳元(约合人民币250亿元),提供的服务包括护理床位2.7万张,公寓床位5.1万张,日平均送餐5.5万份,受益残疾人21.5万。
澳大利亚的非营利组织(社会福利服务组织)都是由民间经办的,它们与居民的关系很密切,可以更灵活、更有效率地适应和满足居民的需要,从而减轻政府负担;它们与政府是一种合作关系,可以平等地通过竞争机制获得政府的资助,同时,它们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政府规定的服务。
4、日本的非营利组织
日本的非营利组织大多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并于1995年开始得到快速发展。
根据日本经济企划厅的统计,19%年日本具有正式法人地位的非营利组织已达25万多个,尚不具有正式社团地位的非营利组织约有85000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5%和非农就业人口的3.5%。
日本的非营利组织主要集中在医疗卫生保健、社会福利和国际合作领域。
在日本,政府对非营利组织进行多方面严格的限制,致使非营利组织的民间性和独立性较弱,非营利部门⑤被人为分割成许多门类,各自有专门的主管部门,受专门的法规约束,只能在专门为它们划定的领域里活动。
因此,日本非营利组织的规模比其他西方发达国家小得多。
三、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
第一、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尽管我国对社会组织发展理论研究的时间尚短,但社会组织的发展已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
在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60多年里,社会组织在我国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两个大的历史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第二个阶段是改革开放以后的30年。
在第一个30年里,我国社会组织的演变趋势是从具有一定独立性和一定数量规模向完全丧失独立性和数量大为减少转变;在第二个30年里,我国社会组织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而重新获得相对独立的发展空间,并且在这个空间里以转型、重构、新生等种种形式发展起来。
(一)1949年-1978年:
国家总体控制下的社会组织发展
在改革开放前的30年中,国家一方面长期扮演着“全能政府”角色,在经济领域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在社会领域也大包大揽,推行行政垄断,政府办科技、办教育、办卫生、办文化、办体育等,从而以强大的行政吸纳能力控制着民间社会发育的资源;另一方面则从上而下组建团体型组织,通过这些组织把政府能力可能有所不及的社会生活领域纳入其控制之下,因而,社会组织在这30年中不可能得到相对独立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这一时期的人民团体、准政府团体以及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覆盖了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并且按照国家的意志,肩负着作为中国共产党联系各界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重任。
这种功能性定位表明,它们必须依靠政府并且要协助党和政府工作,是国家对社会实行总体性控制的辅助力量。
因此,在理论上,很难把这些团体视为现代公民社会组织;不过,它们毕竟发挥了公民社会组织的某些作用,并且人们也正是在这些组织中获得了社会生活的经验。
(二)1978年-至今:
改革开放时代我国社会组织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的30年,我国社会组织逐渐获得新的发展空间、机会和资源,并且开始扮演新的社会角色,形成了一定的组织结构特征。
概括地说,改革开放时代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空间、机会和资源来自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政府在转变职能的过程中不断放弃其在计划经济时代承担的社会职能。
社会生活领域的自主性不断增强,使得相对独立的社会组织开始发育成长。
二是国家对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
最突出的表现就是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
尤其是是21世纪以来,上至中央下至地方各级政府,几次较大规模地削减行政审批项目。
行政审批制度的减量式改革,必然走向社会开放、自我行动进而自我组织起来的政策和制度空间。
就像经济领域发生的“官退民进”过程一样,在其无力承担责任的一些社会事务领域,政府也不断退出,转而走向“社会事务社会办”。
三是与经济组织市场化改革相联系的单位制萎缩和瓦解。
随着国营企事业单位的“非单位化”和成建制撤消,以及非公有制企事业组织的蓬勃兴起,尤其是住房制度改革和社会保障体系重建和逐步完善之后,传统单位社会的萎缩和瓦解便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四是我国公民志愿精神的发展。
我国公民的志愿精神发展对社会组织的发展来说,突出地表现为志愿参与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以及为社会组织的志愿活动提供物质捐献。
五是国际资源的进入。
1978年以来,国外一些组织(包括国际性组织、政府民间组织以及外国民间社会组织)逐步进入我国谋求发展空间(包括建立国际组织在华分支、资助支持中国国内社会组织等),为我国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资源支持。
我国社会组织在改革开放30多年间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盲目到自觉、从感性到理性的过程,获得了长足发展。
截至2009年底,我国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总量已超过43万个,其中社会团体23.9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6万个,基金会1843个,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544.7万人,形成固定资产1030亿元,实现社会增长值493.1亿元。
第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现状
(一)非营利组织数量大幅增加,种类多样
1988年,全国非营利组织只有4446个,2003年底发展到26.66万个,年均增长34%。
到2005年底,发展到31.98万个。
社团组织在1996年发展到高峰后,经过清理整顿,这几年稳步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呈现快速发展的态势,2001年复查登记结束时有8.2万个,2003年已发展到12.45万个,年均增长23%。
目前民间非营利组织仍然以每年10%至15%的速度递增。
”20世纪80年代以前,非营利组织的类型主要只有高度行政化的工青妇、文联、工商联、科协等九大团体,而目前中国的全国性社团按照官方的分类标准(主体功能)可分为17类:
产业部门、社会服务与社会福利、公共事物、信息与技术服务、卫生、体育、教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环境能源、企业行业组织、职业组织、地区组织、个人联谊以及其他组织。
(二)活动领域呈现多元化格局
社会需求的多样化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使非营利组织的活动领域出现多元化。
除从事社会服务、调查研究和行业管理等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继续发展外,近年来,实体性的非营利组织呈现出较强的发展势头。
根据民政部的统计,全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数字2010年为18.76万家,他们的活动扩展到经济、教育、卫生、体育、文化、环保、社会福利等多个领域。
(三)活动方式以提供服务和宣传教育为主
从清华大学非营利组织研究所调查结果看,中国非营利组织的活动方式主要是提供服务(59.4%),交流(58.7%),宣传(58.6%)和培训、研修、训练(57.0%);其次是调查研究(46.4%);再次是收集资料、提供信息(41.0%)和提供政策建议、提案(38.5%);而义演义卖活动(6.6%)、设置经营实体(7.2%)和进行商业性活动(7.4%)等方式最少。
[3]从上面的分析也可以看出非营利组织所起的土要作用在于提供信息、宣传与教育服务。
事实上由于非营利组织掌握的资源非常有限,有的甚至完全依赖志愿者,因此它不可能像政府、企业一样以提供物质服务为主,而更多地以提供信息、教育与宣传服务为主。
例如,中国绝大多数自下而上的环保NGO,如自然之友、地球村都是以环保宣传、教育为主要的活动方式。
四、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面临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社会组织获得了长足发展,但总体发展水平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
社会组织的发展还面临着诸多的困境和阻碍。
(一)认识性偏差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
“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十七届五中全会也提出“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提高城乡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
从现实的角度看,对社会组织的认识与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缺乏政府的信任与合作。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领导干部,对社会组织的认识是复杂的、矛盾的、敏感的和慎重的。
既有培育、鼓励和支持的愿望,也有担忧、防范和限制的心理,导致对社会组织的发展
政策实际上是内紧外松,社会组织缺乏来自政府的信任与合作。
导致社会组织社会公信程度、民主自治程度、政府参与程度均较低。
社会组织既缺乏利益诉求渠道,更缺乏话语权和影响力。
缺乏公众认同。
从社会层面,包括公众的看法,对社会组织的认识是陌生的、不理解的、偏差的甚至是歧视的。
虽然公民社会理念在中国已经有所发育,但大多数公众对公民社会理念还不熟悉不理解,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很容易遭到社会公众的怀疑,一些社会组织的活动甚至经常被指责为“作秀”。
(二)结构性缺陷
主要表现为社会组织相对政府组织和企业比数量偏少,实力偏小,资金缺乏,能力不强,效率不高,内部管理不规范等。
在我国的社会结构中,政府组织是最强有力的一方,对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发
挥着领导、主导或制约的作用。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已得到充分发育并对经济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而社会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婴幼期”,不仅处于政府权力的笼罩之下,其与市场的力量对比也相当
失衡,主要表现为社会组织的数量总体偏少,实力偏小。
我国目前万人拥有的社会组织数量仅为2.7个,实力较强、影响广泛的社会组织尚不多见,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规模、吸纳就业能力和国民经济贡献度不大。
(三)体制性障碍
法律法规不健全。
虽然我国已有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备了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法制基础,但总体看来,法律的供给与需求差距较大。
缺乏全面规范的社会组织的法律,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也无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造成一些地方采取“不承认、不接触、不取缔”的三不政策。
配套政策滞后。
社会组织获取政府补贴或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还没有法定渠道和制度,政府职能中哪些职能可以转移给社会组织,缺乏明确的政策和措施,导致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的职能不够。
社会组织的财政税收、劳动保险、人事工资等还不配套,政策保障不足,尤其是对社会组织的税收优惠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政策体系。
管理体制制约。
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概要地说是“双重管理”,体制重心偏于约束和管制,促进和引导的功能体现不充分,同时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各自为政、管理有缝隙等问题。
最突出的表现是社会组织注册困难。
除注册门槛高、准入成本高外,社会组织很难找到主管部门,发展空间狭小。
政府部门作为主管单位对社会组织的可选择性而非法定性,导致大量社会组织游离于法律监管之外,大部分处于有主管无登记或有登记无主管的灰色状态。
(四)发展性困境
一是注册困惑。
除了社会组织注册门槛高、准入成本高外,主要困惑是找主管单位难。
这种“难”就难在社会组织主管部门的非法定性上。
也就是说,并不是符合条件的所有社会组织政府必须作为主管
部门,而是主管部门对社会组织的可选择性,或者说,对主管部门来说,即使符合条件,既可以同意成为主管部门,也可以不同意成为主管部门。
这种可选择性而非法定性,导致大量社会组织游离于法律监
管之外,大部分成为有主管无登记或有登记无主管的非法组织。
二是定位困惑。
多数社会组织不完全具备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基本特征。
有的演变为“二政府”、“三政府”,有的演变为商业组织。
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和商业化倾向明
显。
这是由于社会组织的身份不平等、地位不平等、政策不平等、机会不平等所被迫导致的。
三是资金困惑。
由于社会组织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得不到政府认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并不为政府普遍认同,甚至存在体制和政策上的障碍,致使政府与社会组织难以形成伙伴关系,政府的非公共职能无法转移给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也无法获得政府资金上的资助。
但是另一方面,政府的税赋政策却按照企业一样对待,更加剧了社会组织资金严重不足。
四是人才困惑。
许多社会组织工资少、待遇低、办公条件差、职业发展前景不明,对优秀人才缺乏吸引力和凝聚力,特别是社会组织没有象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一样的工资制度、人事制度、户口制度、职称制度、外事制度等,从而影响社会组织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五是监督困惑。
我国政府对非营利组织实行的是双重管理体制。
即对非营利组织的登记管理及日常性管理实行登记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
但现实中,业务主管单位因有自身的职责和工作,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监督其管辖的非营利组织。
再者,由于双重管理体制,导致很多非营利组织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不能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于是干脆不注册或者在工商部门注册,从而缺乏监督。
某些非营利组织出现贪污腐败的现象,很大程度上是监督不力所致。
五、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非营利组织经过了多年的发展,它们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
在客观地分析我国与国外社会环境的异同的基础上学习其成功的经验,对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以及将来的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1、政治法律制度是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
从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发展状况可以看出,政治法律制度环境是影响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般而言,民主意识强、民主传统浓厚的国家,非营利组织的规模要大一些,并且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方式更为灵活和多样化(如美国、英国等);而民主意识、民主传统淡薄、专制传统影响较大的国家,其非营利组织的规模要小一些,并且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方式和活动领域都受到较大的限制(如日本等国)。
此外,有关非营利组织法律方面的规定也是影响非营利组织活动及程度的重要因素。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萨拉蒙指出:
“对大多数国家而言,非营利法是决定非营利活动及程度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良好的有利于非营利组织发展政治法律制度环境。
众所周知,1978年以来,我国开始了设计政治、经济和社会一切领域的广泛而深刻的变革。
在经济领域,我国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打破了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一统天下的单一、僵化所有制结构,形成了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新的经济形式和新格局,使我国在经济领域中率先划分了“私域”和“公域”的界限,将自由首先还诸经济事务,扩大了经济自由的范围。
这既是公民社会、民间活动的重要内容,又是公民社会、非营利组织赖以生长和发展的基础。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公众参与公共事物的积极性和志愿者行为空前高涨,中国公众参加公益活动的人数激增,各种公益性组织不断涌现。
在政治领域,我国确定了社会主义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改革方向,政府也积极鼓励培育我国公众的民主生活方式、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和价值观。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明确指出:
“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19%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定:
“提倡社会志愿者活动和社会互助活动”;19%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
“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与此同时,我国逐步建立起了非营利组织的法规体系。
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民力、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后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初步形成了以法规、政策、规章和地方配套法规组成的非营利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
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并将进一步加快我国在社会领域的改革进程。
但是,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在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仍有很大的差距,甚至有很多地方都是法律空白,地方民政部门无法可依。
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逐步制定和形成系统配套的不同层次法律法规体系,并设置适应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的监督机构和执法机构,使非营利组织的各项活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就成为当务之急。
政府部门只有加快我国非营利组织的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非营利组织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促使非营利组织有更大、更快地发展。
2、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从西方国家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来看,不同国家非营利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都或多或少地依赖政府的扶持和资助,各国政府也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非营利组织的计划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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