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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思考
对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思考
自2002年新办企业所得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以来,国税部门管辖的所得税企业户数增长较快,所得税占国税税收收入的比重也在逐年扩大,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日益增强。
各级国税部门通过不断细化征管措施,探索分类管理方式,优化纳税服务措施,全面核实税基,着力提高汇缴质量,强化纳税评估,认真落实税收政策,所得税征管工作收到明显的成效。
但从近年专项调研以及评估、稽查的案例表明,在税务日常管理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结合基层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征管实践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仍延用“一个税种,两个征收机构”的征管体系,征管X围上的交叉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
由于国、地税之间协调机制不够健全,导致对“好管户”、“税源大户”,互相争夺所得税管辖权,让纳税人无所适从;对“钉子户”、“难管户”、“税源小户”,两家都不愿管,互相推诿,形成漏征漏管户。
加之两部门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精细化、科学化程度上不同,也造成了同类纳税人因归属不同的税务机关管辖而出现税负不公的问题,在社会和纳税人中产生不良影响。
这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申报质量不高。
1、企业纳税申报表填报质量不高,税务机关审核不到位。
一方面中小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较差,对税收政策理解不透,尤其是税收与企业财务处理上的差异把握不准,以致申报表填报质量不高;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
现在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能正确辅导或审核填报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的人员相对缺乏,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客观上造成申报数据不准。
2、只依靠年度汇缴申报,不重视季度预缴申报。
长期以来,税务部门对企业的年度汇算清缴比较重视,而对企业的季度预缴申报却疏于监管,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申报质量低下。
一些企业的申报问题在季度预缴申报时就已经出现,如能及时发现,将有助于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杜绝,一旦等到年度汇算清缴时才加以纠正,问题往往已经扩大,解决难度增加。
再之时间和精力向“两税”倾斜,基层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和税收增减变化的关注程度不够,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对相关税源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分析和判断,在所得税的税源监控上“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比较突出。
3、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存在较大随意性。
近年来各地推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克服人少户多、降低所得税零负申报率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无容置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是一种简单粗放的过渡性管理手段。
核定中估算程度大,准确性不高,不能真正实现所得税的应收尽收,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执法风险。
税务管理人员在核定征收的同时,本应积极督促纳税人建账建制,改善经营管理,并引导纳税人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但现实中个别税务机关为了减轻工作量主观愿意对企业实行核定征管方式,且在增值税定额逐年调整提高的情况下,同一户企业核定的所得税却未随增值税的调整而调整,甚至存在一定几年不变的情况,造成所得税不能与增值税同步增长。
(三)零负申报率偏高。
近年来,企业所得税零、负申报情况十分普遍,零负申报率一直居高不下。
以XX市为例,零负申报率近三年平均达到了72.81%。
通过实地调研,构成企业零负申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部分新创办的外资企业,实际并无经营项目,但要顾及外资身份,暂不能办理税务注销,因而长期零申报。
(2)一些企业为审批土地而进行工商、税务登记,但由于客观原因又未能拿到土地,一时成为空壳企业,零申报也就在所难免。
(3)新办企业从工商登记、税务登记、计委立项、投入经营等有一个较长的过程,无法立即实现销售。
即便已投入生产,一般情况下前期运行费用支出较高,尤其是新办不足6个月的企业,第一年亏损的较多,造成短期的零负申报。
(4)一些处于倒闭、停业状态的企业,由于债权债务等事项未处理完毕,暂时不能办理税务注销,形成零负申报。
(5)由于部分纳税人财务核算能力差、税收政策掌握欠缺、纳税意识淡薄等原因,自觉或不自觉地造成零负申报。
(6)部分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如农林牧渔业纳税人,按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未到税务机关履行报备手续的情况下,自行进行零申报处理,税务部门审核不严,造成长期零申报。
(四)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核心,起着宣传税法知识,堵塞管理漏洞,防X税源流失,检验日常管理质量,打击税收XX犯罪等多重作用。
但是由于汇缴时间紧,企业户数多,业务复杂,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不强,税务人员业务不精等问题,汇缴的质量难以保证。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汇算清缴主体责任的转移使税务管理“风险”降低,但同时也孳生了管理“惰性”。
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对于纳税人未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纳税申报,以及未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由于主体责任明确,税务部门的汇算清缴工作责任与风险相对降低。
但是,正是这种工作责任与风险的相对降低,助长了个别税务部门及其部分税务管理人员的“惰性”,以“守株待兔”的思想来对待工作,弱化了税源管理的时效性。
2、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财会人员财务、税收知识欠缺。
一是纳税人认为缴纳所得税涉及到企业的利益分配,往往采取销售收入不入帐、任意扩大费用成本,做“帐外帐”,通过各种各样的手段偷漏所得税。
二是专业会计短缺,财务核算水平参差不齐,掌握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不够全面,不能准确地依法调整财务制度与税收政策之间的差异。
三是随着电子申报软件或网上所得税申报的推行,税务机关的报表审核过程基本上被软件自带的审核功能所代替,而税务机关所掌握的历史数据(如以前年度亏损、减免税资格)不能参与审核,造成虽申报成功但数据不准确或有漏项的情况。
3、汇算清缴考核设置不合理,综合性体现不强。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税源管理岗、纳税申报岗、所得税审批岗及信息中心,有时还涉及纳税中介等各部门的协作配合。
所得税管理部门作为最后一关,主要负责政策的解释、申报数据的汇总分析和评估核查X围的下达,发挥着检查日常工作质量和提出加强后续管理措施的作用。
但目前汇算清缴工作的考核只放在最后环节,其他部门涉及的不多。
所得税征管前期专管员对企业申报表审核不严,或者纳税申报岗人员错、漏录信息,任何一个环节的错误都会造成汇缴数据的错误,且无法再挽回,但其结果仅导致所得税部门绩效考核成绩受影响,而造成错误的真正人员却未承担相应责任,这不仅挫伤了部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没有起到各负其责、有错即纠的作用。
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及后期应用不够,延伸评估、后续管理没有及时跟进,在管理上呈现出前紧后松、“虎头蛇尾”状况。
目前,所得税汇缴后的评估核查工作,由于安排不到位,措施不具体,方法不得当,评估核查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大多走了过场,没有起到堵塞漏洞打击XX犯罪的作用。
(五)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中的问题。
一是纳税评估工作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明确,实践中经常与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相混淆。
二是纳税评估职责落实不到位,基本上就是从财务报表到纳税申报表的审核过程,没有深入分析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形式重于实质,收效甚微。
三是评估人员缺乏,专业素质亟待提高,特别是基层税收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评估方法过于简单,不能适应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
四是信息化建设的水平参差不齐,评估所需资料不充分、不真实,加上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尚待完善,选案随意性大,影响了评估质量。
五是对纳税评估工作定位不准、重视不够,大部分税务部门并没有设立专门的纳税评估机构,或虽然设置了专门的评估岗位,但各自为政,还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责。
二、制约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因素分析
分析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现状,既有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力量不足、管理缺位的问题,也有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够规X的问题,同时还存在社会力量协税护税作用发挥不足的问题。
从国税部门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管理机制设置不尽合理、人员使用不到位。
基层一线管理部门未设立专门的所得税管理岗,未能实现专业化管理;管理员队伍年龄偏大,对新知识、新政策接受较慢,凭经验现象普遍存在;新招录人员多安置在发票发售、申报征收等办税服务厅的岗位,所学专业知识不能在税务实践中得到尽快锻炼和提高。
二是所得税培训流于形式,针对性不强。
每年各级税务机关开展的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不少,但大多是就政策讲政策,缺少案件实例和实际应用。
通过以会代训培训人员,经常是时间短、内容多而繁杂,事后很少安排工作实践,没有真正消化、吸收,为我所用,培训效果不理想。
特别是在越来越多的企业使用财务软件记账的情况下,不仅要求税务人员精通各行业财务制度,还要熟练掌握各种财务核算软件。
而目前在这方面只对稽查人员进行过培训,对基层税种管理人员尚未进行过辅导。
三是所得税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尚需加强。
从纳税人分析,企业财务不规X的问题普遍存在。
有的企业不能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规X设置会计科目,不能按照会计处理程序正确核算各项经济业务,对各项成本费用列支把关不严,审核不力,导致乱摊成本、虚增虚列费用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企业对财务人员管理不规X,在财务人员的使用上或家族式或亲朋好友,允许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职业,导致账簿记载混乱、记录不全面、不完整,甚者连最基本的企业利润都无法准确计算,更谈不上所得税的规X核算问题;有的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不高,主观故意采取各种手段偷逃税款。
从税务管理第三方分析,法律制度不够完整和系统,使税务部门加强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的努力缺乏足够的法律基础。
与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备和我国税收征管实践的要求相比,目前税务管理第三方法律制度体系仍存在一些缺陷和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关于报告义务人的法律和制度规定。
二是缺乏税务行政协助的具体要求规定。
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涉税信息对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效率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征管法》对提供信息的主体设定过于宽泛,且要求不明确,对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约束性不强,缺乏执行力度。
税务机关在向其他政府部门采集信息过程中,经常遇到不配合、信息采集难度大等诸多问题,造成不应有的税款流失。
三是对金融机构第三方配合义务的规定有待强化。
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参与税务管理,虽有《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但只有在税务检查中,并且经过特定审批程序才可以查询纳税人在银行的账户资金情况,这种被动的依申请进行账户查询制度,限制了税务管理的主动性,限制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银行信息与税务信息比对的效用。
三、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重视程度。
一是要树立科学管理的理念,针对不同纳税人状况积极探索、推进分类管理;二是要提高对所得税的重视程度,尤其是在增值税实现“以票控税”、金税工程严密监控的形势下,加强所得税管理已成为堵漏增收的一项重要措施;三是优化纳税服务,采取送税法上门等措施加大税法宣传力度。
通过日常的管理、巡查,及时发现纳税人核算中的不规X行为,健全账制,促使照章纳税。
(二)提高申报表填报正确率与审核效率。
通过对办税人员的培训辅导,使其明晰申报表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提高申报表填报正确率,提高税法遵从度。
同时,加强所得税申报系统自动审核功能,通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项目之间以及主、辅表之间和当期与累计数额之间的逻辑关系,运用机审实现各数据比对,提高审核效率。
(三)强化汇算清缴工作,提高汇缴质量。
1、规X汇算清缴业务流程,逐步增强纳税人对汇缴主体的认识,提高申报的自觉性、全面性和准确性。
2、强化对年度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的审核,并与岗位绩效考核挂钩,严格落实管户责任,增强干部的工作责任心。
按照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真正把管理责任分解落实到人,坚持管事与管户相结合,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对政策宣传、信息收集、申报征收管理、下户辅导、核定征收方式、发票管理、催报催缴、漏征漏管户清理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切实促进基础性管理工作。
3、加大汇缴检查力度,对纳税人各项申报资料及时进行归集整理,认真分析、筛选,将税源大户、零申报或申报无纳税调整的纳税人、连续亏损或亏损数额大的企业、各期利润水平波动大及申报额变动大的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列为检查重点,推进汇缴检查工作质量。
4、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的代理作用。
对部分纳税人确实无法自行汇算清缴所得税的,通过自愿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凭借中介机构熟悉税收政策法规、精通财务会计业务的优势,促使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如实自核自缴,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得到应有的保证。
中介机构要严格依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在执业过程中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信息实施必要审核程序,并出具含有鉴证结论或鉴证意见的,真实合法的书面鉴证报告,以增强税务机关对该项信息的信任程度。
(四)夯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尝试探索联评制度,全面提高评估质量。
一方面夯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基础,全面、完整、准确采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第三方的涉税信息,搭建行业评估指标体系及其峰值和评估模型。
另一方面完善纳税评估机制,综合比对分析各种数据科学选择评估对象,综合运用各种比较分析方法进行评估,对企业疑点和异常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判断,并严格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
最后着重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
尝试建立联评制度,探索开展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地税联合评估的工作制度。
(五)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一方面要通过加大宣传辅导力度,督促核定征收所得税的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逐步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另一方面对纳税人的收入或成本的准确性,以及应税所得率正确性进行审核,利用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营业收入,借鉴房租、水电费、雇员工资等成本支出,正确核定所得税款。
并及时掌握企业经营的第一手资料,对生产经营X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较大的,应及时调整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对同一户纳税人增值税和所得税均实行核定征收的,在调整定额时必须同步。
(六)从降低零、负申报率入手,加强税源管理。
一是利用信息技术,加强对零申报企业的数据分析,查找原因,及时发现纳税人可能存在的涉税疑点问题。
不定期下发零申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面开展自查,对有疑点的企业,要求纳税人进行自查自纠,并详细说明原因,对无法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企业,及时进行评估或移交稽查。
二是完善台账制度。
根据企业零负申报的情况,认真进行清理,并分户建立零负申报台账,对零申报情况进行预测、评估和检查,实现重点监控。
三是建立巡查制度。
对连续三个月零负申报的企业,在其生产经营场所进行巡查,对零申报的原因、持续状况等情况仔细分析,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同时视情况开展评估,切实加强税源监控力度。
四是对纳税人进行政策宣传和辅导,帮助纳税人熟悉税收政策,由“事后处罚”向“事前服务”转变,提高纳税人的守法意识。
五是对综合征管软件中的“走亡户”、“空壳企业”及时进行注销和数据清理,对确实无法注销的企业,考虑在征管软件中单独增设监控模块,与正常企业相区别,以减少无效“疑点”核查。
(七)加强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
针对目前国税机关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普遍欠缺的现状,要有针对性地加强培训工作,坚持专业培训与业余学习相结合,下大力气特别是要加大对从事所得税监控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
积极鼓励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对取得资格的人员可以适当给予奖励,并配备到业务岗位使其学以致用,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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