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国家标准与省级标准的比较9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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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国家标准与省级标准的比较9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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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国家标准与省级标准的比较910
一、国家规范解读
1一般要求
(1)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
(2)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处理好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的关系,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交通安全。
(3)停放周转率应以停车需求调查和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4)路内停车泊位可依所在地区、道路编号,可建立相应的停车诱导系统,并可与路外停车诱导系统、城市的交通管理系统等进行有机衔接。
(5)人行道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应满足承载要求。
(6)路内停车泊位与服务对象目的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
(7)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m以内,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2设置条件
(1)设置条件的量化指标
1)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率:
分为小城市、中等城市、大城市、特大城市四类。
2)路内停车泊位停放周转率:
宜按7车次/d~9车次/d计算。
3)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道路宽度:
分机动车双向道路和单向道路两类,按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来确定泊位的设置条件。
4)占用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
根据机动车单侧道路高峰小时的V/C比区间来确定泊位的设置条件。
5)占用非机动车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
根据非机动车单侧道路高峰小时的V/C比区间来确定泊位的设置条件。
6)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道设置停车泊位的V/C比值:
综合考虑4)、5)两个条件来确定泊位设置条件。
7)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后剩余宽度:
分类准则为各级道路、商业或文化中心区以及大型商店或大型文化公共机构、火车站/码头附件路段、长途汽车站四类项目,以及大城市、中小城市两类城市规模。
8)道路沿线出入口的安全视距:
给出安全视距的计算公式。
(2)不应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和区域
1)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2)人行横道,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即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3)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弯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
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5)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的路段;
6)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3设置形式
1)停车泊位平面空间由车辆本身的尺寸加四周必要的安全间距组成。
2)停车泊位设计分为大、小两种尺寸。
大型泊位长15600mm,宽3250mm,适用于大中型车辆。
小型泊位长6000mm,宽2500mm,适用于小型车辆,条件受限时,宽度可适当降低,但最小不应低于2000mmm。
3)停车泊位排列形式分为:
(1)平行式;
(2)倾斜式;(3)垂直式。
4)路内停车泊位的排列宜采用平行式。
大型车辆的停车泊位不应采用倾斜式和垂直式的停放方式。
5)多个停车泊位相连组合时,每组长度宜在60m,每组之间应留有不低于4m的间隔。
6)路内停车泊位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应不小于停车泊位总数的百分之二。
二、地方标准资料汇总
(1)江苏省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2005-7-25)
(2)河南省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导则(试行)(2013-09)
(3)山东省城市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定(试行)(2010-01-20)
三、国家与江苏标准的比较
(1)总体比较
表1国家规范与江苏规范的总体比较
国家标准
江苏标准
备注
标准等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50-2009)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TC02-2005)
地方标准、工程建设标准
名称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
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
发布时间
2009-10-26
2005-7-25
实施时间
2010-01-01
2005-7-25
(2)术语说明
表2国家规范与江苏规范中关于术语说明的比较
国家标准
江苏标准
备注
停车泊位
汽车停车泊位
国家标准中的术语说明,由中英、文的术语组成。
路内停车泊位
路内停车泊位
停放周转率
停放周转率
V/C比值
V/C比值
路内停车泊位设置率
当量小型汽车
(3)设置条件
表3国家规范与江苏规范中关于路内停车泊位设置条件的比较
设置条件
国家标准
江苏标准
备注
1距路外停车场的距离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m以内,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在已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泊位的路外公共停车设施服务半径300m以内,原则上不应设置路内汽车停车泊位,已设置的路内停车泊位应作相应调整。
国家标准更严格
2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道路宽度
分为两个层次:
机动车双向通行道路;
机动车单向通行道路。
分为三个层次:
机动车双向通行道路;
机动车单向通行道路;
巷弄。
江苏标准增加了“巷弄”。
3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路段交通服务水平指标
机动车单侧道路高峰小时V/C;
非机动车单侧道路高峰小时V/C;
机动车、非机动车混行的单侧道路高峰小时V/C(两项指标,达到其中一项即可);
单向道路高峰小时V/C
国家标准增加了非机动车、机非混行的服务水平指标。
4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后剩余宽度
项目分为:
各级道路;商业或文化中心区以及大型商店或大型文化公共机构集中路段;火车站、码头附近路段;长途汽车站。
城市分为:
大城市;中、小城市。
无
国家标准增加了人性道的剩余宽度。
5不应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和区域
1)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2)人行横道,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3)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
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5)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的路段;
6)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1)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沿线;
2)城市道路内人行道、人行横道;
3)大型公共建筑的疏散和防火通道;
4)纵向坡度大于6%或横向坡度大于2%的路段;
5)漫水、积水及排水不畅路段;
6)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桥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的上游30m、下游50m以内的路段;
7)公共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上游20m、下游30m以内的路段;
8)单位机动车出入口的停车安全视距范围内的路段;
9)布置消防井盖、燃气管道、电力电信人井、环卫设施的路段;
10)由于交通管理的要求,而禁止设置的区域。
在国家标准中,主干路的主道不能设置路内泊位;
在国家标准中,关于禁止在人行道中设置泊位,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即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设置泊位(同时应满足人行道的承载要求,见国家标准4.1.5);
国家标准未对停车视距范围内禁止设置泊位做相应的说明;
国家标准对于水、电、气管道工作井的距离做出了说明;
江苏标准对于交叉口、铁路道口、急转弯等地点的上、下游距离做出了说明。
6可设置泊位的区域
无
1)停车设施供应不足的中心区内,难以建设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且满足设置要求的路段;
2)老城区内景区景点、居住区、公共建筑附近,停车设施供应不足,且满足设置要求的路段;
3)路外停车设施供应不足的其他地区,且满足设置要求的路段。
(4)设置形式
表4国家规范与江苏规范中关于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形式的比较
设置形式
国家标准
江苏标准
备注
1车型分类
车型分为:
大、中型车;小型车。
分别对应两种泊位型式:
大型泊位(长15600mm,宽3250mm)、小型泊位(长6000mm,宽2500mm)。
条件受限时,宽度可适当降低,但最小不应低于2000m。
车型分为:
微型汽车、小型客车、轻型货车、中型客车、中型货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重型客车、挂车。
分别对应相应的泊位设计指标:
垂直通道方向最小宽度、平行通道方向最小宽度、港湾式汽车停车泊位渐变段最小长度。
国家规范对于泊位的划分较为宽泛,而江苏的规范对泊位尺寸划分较为细致。
但值得注意的是:
目前在城区道路内是否对大型客、货货车限行,因此在目前条件下,对车型进行细分有无必要?
2泊位相连组合的条件
每组长度宜在60m,每组之间留有不低于4m的间隔。
多个泊位连续摆放组成一组停车泊位,每组停车泊位沿通道方向总长度应在20m到80m之间。
每组停车泊位停放方向宜与行车方向一致。
每组内停车泊位的尺寸、停放方向应保持一致。
不同车型的泊位应分组设置。
泊位位于有人行道的道路内,每组泊位间应留有6m以上间隔;泊位位于没有人行道的道路内,其间隔设施应以不妨碍各建筑交通出入为准则。
江苏规范中的“每组停车泊位停放方向宜与行车方向一致。
”是否与本表下一条(“停放方式”,即与通道成30 °、45°和60°停放)矛盾?
国家规划与江苏规划中,关于每组泊位之间的间隔要求不同。
3停放方式:
汽车纵轴线与通道的夹角关系
分为:
平行式、倾斜式和垂直式。
分为:
平行式、倾斜式(与通道成30 °、45°和60°停放)。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宜采用平行式停放方式,原则上禁止采用垂直停放方式。
铰接客车、挂车、重型货车、大型客车、中型汽车的路内停车泊位禁止采用斜列停放方式;轻型货车的路内停车泊位可采用30°斜列停放方式,禁止采用45°、60°斜列停放方式。
4安全视距
给出道路沿线出入口的安全视距的计算公式。
提出行车速度与行车视距的关系。
5总平面
无
1)对机动车单向通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宜优先采用左侧停放;对于机动车双向通行道路,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优先采用右侧停放。
2)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按空间位置可以分为路内划线式、港湾式两种类型。
3)泊位应紧靠道路两侧的缘石线设置。
4)泊位采用港湾式设置时,两侧应设渐变段,出入口的缘石应圆顺。
5)位于居住区附近的泊位,应与住宅保持20m以上的间距。
6)划线式泊位的路面应与周围道路环境保持一致,港湾式泊位可采用与路面和路侧带不同的铺装材料。
7)泊位的排水设施应结合道路布置,泊位所在地坪坡度不应小于0.5%。
照明不足的路段,可增设照明设施。
8)在残疾人常用的设施附近,在城市道路内停车泊位组合内,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
残疾人专用停车车位应设置在出入目的地最便利的位置。
残疾人停车车位数量不应少于该停车泊位组合的泊位总数的百分之二,至少应有一个停车泊位。
泊位具体设置应符合《城市道路与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的规定。
6辅助设施
无
泊位的交通标志宜设置在靠近路内停车泊位的人行道或分隔带的两端,垂直或平行于路缘石设立;
泊位的交通主标志和组合辅助标志应配合使用;
专属停车标志位特定车辆规定特许的停车地点;
残疾人专属停放车位应涂有停车标识、轮椅通道线和无障碍标志;
泊位的组合辅助标志应注明泊位名称、停放车辆类型、收费方法、收费标准、计费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泊位可根据城市交通组织和管理要求,允许出租车临时停放;
泊位的交通标线的施划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的规定;
路内停车泊位应采用计时为主、计次为辅、费率累计的收费办法,收费费率应体现“路内高于路外,室外高于室内,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泊位收费管理分为人工收费管理和电子收费管理。
人工收费管理应配置值班亭。
路内泊位应逐步推广采用占道停车收费计时器进行收费管理,宜每两辆车设置一个占道停车收费计时器。
占道计时器宜安排在人行道上,不应妨碍车辆的行驶;
泊位应配置完善的安全设施。
在单个泊位前宜设置车轮档,在路内停车泊位与人行道之间宜设置隔离设施,在高于地面的泊位的外侧宜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泊位应设置相应的路内停车诱导系统,并可与路外停车诱导系统、城市的交通管理系统等进行有机衔接。
四、国家与其他地方标准的比较
表5国家规范与各省规范的比较
项目
国家规范
山东规范
河南规范
江苏规范
1设置路内机动车停车位的道路最小宽度
机动车双向道路:
[12,-];[8,12];[-,8]
机动车单向道路:
[9,-];[6,9];[-,6]
机动车双向道路:
[14,-];[8,14];[-,8]
机动车单向道路:
[9,-];[6,9];[-,6]
街坊道路:
[9,-];[6,9];[-,6]
机动车双向道路:
[12,-];[8,12];[-,8]
机动车单向道路:
[9,-];[6,9];[-,6]
巷弄:
[9,-];[6,9];[-,6]
机动车双向道路:
[12,-];[8,12];[-,8]
机动车单向道路:
[9,-];[6,9];[-,6]
巷弄:
[9,-];[6,9];[-,6]
小结:
各省增加了“巷弄”类道路;
江苏与河南关于道路最小宽度要求完全一致,山东对于最小宽度的要求稍大。
2各类型进出停车位通道的最小宽度
无
车辆停放方式分:
“平行”和“斜列”两种类型;
车型分:
微型汽车、小型汽车、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铰接客车/挂车
车辆停放方式分:
“平行”和“斜列”两种类型;
车型分:
微型汽车、小型汽车、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铰接客车/挂车
车辆停放方式分:
“平行”和“斜列”两种类型;
车型分:
微型汽车、小型汽车、轻型汽车、重型汽车、大型客车、大型货车、铰接客车/挂车
小结:
各省均增加了此类指标,且宽度要求一致。
3关于机动车、非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的V/C比值
机动车单侧高峰小时:
[0.9,-];[0.8,0.9];[-,0.8]
非机动车单侧高峰小时:
[0.9,-];[0.7,0.9];[-,0.7]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
[0.9,-];[0.8,0.9];[-,0.8]
[0.9,-];[0.7,0.9];[-,0.7]
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无
机动车单侧高峰小时:
[0.9,-];[0.8,0.9];[-,0.8]
非机动车单侧高峰小时:
[0.9,-];[0.7,0.9];[-,0.7]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道:
[0.9,-];[0.8,0.9];[-,0.8]
[0.9,-];[0.7,0.9];[-,0.7]
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机动车单侧高峰小时:
[0.9,-];[0.8,0.9];[-,0.8]
小结:
江苏规范中无非机动车和机非混行道的内容。
4人行道设置停车泊位后剩余宽度
分大城市、中小城市两大类。
各级道路:
[3,2]
公共机构集中:
[5,3]
火车站、码头:
[5,4]
长途汽车站:
[4,4]
无
分大城市、中小城市两大类。
各级道路:
[3,3]
公共机构集中:
[5,3]
火车站:
[5,4]
长途汽车站:
[4,4]
无
小结:
地方规范中,河南增加了此项指标,但又有所不同,如河南无“码头”项,各级道路这一指标中大城市与中小城市要求一致。
5设置路内停车场的道路宽度建议值
(即根据断面型式、非机动车道宽度确定停靠方式和是否设置路内停车)
无
无
断面型式分为:
[一块板\二块板],
[三块板\四块板]
非机动车道宽度分为:
[7,-],[5,7],[3,5],[-,3]
停靠方式分为:
[平形式、斜列式、垂直式]
路内停车设置:
[允许、分时段允许、不允许]
无
小结:
河南综合考虑断面型式、非机动车宽度、停靠方式对路内停车设置条件的考虑。
6不应设置停车泊位的路段和区域
1)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2)人行横道,人行道(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即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3)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弯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
4)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
5)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的路段;
6)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
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m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m以内的路段;距路口渠化区域20m以内的区域;
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m以内的路段;
4)水、电、气等地下管道工作井以及距离上述地点1.5m以内的路段;
5)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6)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两侧50m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两侧5m内,居民住宅窗外5m内;
7)已建成的能满足周边需求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m以内;
8)铁路沿线两侧32m内;
9)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10)双向通行宽度不足8m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6m的城市车行道路;(重复说明)
11)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1)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沿线;
2)城市道路内人行道、人行横道;
3)大型公共建筑的疏散和防火通道;
4)纵向坡度大于6%或横向坡度大于2%的路段;
5)漫水、积水及排水不畅路段;
6)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弯、桥梁、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的上游30m、下游50m以内的路段;
7)公共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上游20m、下游30m以内的路段;
8)单位机动车出入口的停车安全视距范围内的路段;
9)布置消防井盖、燃气管道、电力电信人井、环卫设施的路段;
10)由于交通管理的要求,而禁止设置的区域。
小结:
河南增加了“中小学、幼儿园出入口,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小区出入口,居民住宅窗外”;“铁路沿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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