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民法学真题答案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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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民法学真题答案版
南大民法学硕
1996年
1、名词解释
1.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由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形成权的类型、范围广泛,依照形成权所生效力可以分为三类:
生效形成权、变更形成权和消灭形成权。
2.延缓期限
根据所附的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所附期限可以分为延缓期限和终止期限。
附延缓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不发生效力,待到期限届至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延缓期限又称为始期。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在约定的期限到来时,该行为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法律效力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终止期限的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已经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这种法律效力一直延续到所附的期限届满时终止。
3.添附
广义的添附包括了附合、混合和加工。
附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物紧密结合在一起不能分离,或者分离会毁损该物或者花费较大。
附合有两种情形:
一为动产与动产的附合。
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应当由原所有人按照其动产的价值,共有合成物。
如果可以区分主物和从物,或者一方动产的价值显然高于他方的动产,则应当由主物或者价值较高的愿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并给对方以补偿。
二是动产与不动产的符合。
动产与不动产的符合,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但是应当给原动产所有人给予补偿。
混合,是指两个以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杂合并,不能识别。
混合发生在动产之间。
混合的法律效果,准用符合的规定。
加工,是指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是指成为新物。
加工物的所有权原则上归原物的所有人,并给加工人以补偿。
但是如果加工增加的价值远大于材料的价值时,加工物可以归加工人所有,但应当给原物的所有人以补偿。
2、论述题
1.合伙人对合伙的财产享有什么权利。
合伙人无限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合伙的财产主要由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财产、依法从其他渠道取得的财产等途径获得。
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按份共有。
合伙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不属于合伙人单独所有,需要对合伙人的财产权适当限制,保全合伙财产,以维护合伙事业。
分割合伙财产的限制。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当然不包括退伙的情况,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师资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财产分割转让与财产出质的限制。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债权抵销与合伙人的债权人代位权的限制。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的债权人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无限责任的规定,按照合伙的三种分类进行分析即可。
2.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区别。
诉讼时效的终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而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致使已经经过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为暂时性的障碍,而时效中断则是根本性的障碍。
(1)时效中断和时效中止的相同点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都是诉阻却时效完成的障碍。
(2)不同点
第1,产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的中断发生在诉讼时效开始之后的任意时间。
而诉讼时效中止只能发生在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效力。
法定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前而延续到最后6个月的之内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也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开始。
第2,事由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地方提出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事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3,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中断原则上仅仅具有相对的效力,即之地诉讼时效中断的当事人有效力。
诉讼时效中断使中断事由发生前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而诉讼时效的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中止前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以前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止。
1997年
1、名词解释
1.复代理
复代理,又称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1)付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出的,不是有被代理人选任的。
(2)复代理人仍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复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仍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原则上没有代理权,但是在尊重被代理人意思和有利于保护被代理人利益的前提下,委托代理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享有复任权。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转委托之前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转委托之后得到被代理人追认的;在紧急情况下,如由于突患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
法定代理人无条件的享有复任权。
2.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所承包经营的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邻地、草地等享有占有、适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哪个是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邻地、草地等的权利。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耕地、邻地、草地等的权利。
(3)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
取得:
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创设取得:
转移取得;
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承包经营权: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人死亡,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承包人死亡的额,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的权利与义务:
承包人权利:
占有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收取收益;流转;征收的补偿请求权;
承包人义务:
妥善使用;承包费。
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的权利:
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利用和保护土地;承包费
发包人的义务:
交付其自主经营且不得干涉;不得调整承包地;不得收回承包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一是承包期满未续期;二是依照法定程序调整;三是依法收回;四是依法征收。
3.无限责任
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其部分财产承担责任。
民事责任以无限责任为原则,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
2、论述题
1.监护人有什么权利、义务和职责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不能玩去哪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成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监护的性质是职责。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从这个意义上讲,监护的性质是职责。
监护职责既是监护人的职权,又是监护人的义务和责任。
监护人的设立:
监护的设立方式包括:
法定监护、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指定监护和临时监护等。
监护人的消极资格:
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破产人;外国人;法人。
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将部分或者全部职责委托给他人期间,被监护人有侵权行为,并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但是,如果被委托人未经历履行监护职责确有过错的,被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监护人与被委托人就民事责任的承担有约定的,则应当按约定处理。
2.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关于行为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对形式的采用,民法通则是如何规定的,你是如何理解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默示形式三种。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仪式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
其优点是简便、迅速,缺点是缺乏书面记载,一旦发生纠纷,不易确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口头形式大多适用于即时清结、标的数额较小的民事法律行为。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其特点是证明力强,可以使行为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书面形式又可以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是指用文笔来进行的意思表示。
如书面合同、授权委托书、信件、数据电文,行为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标等。
一般书面形式,或为当事人约定采用,或为法律、法规规定采用。
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一档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在民事行为中,具有不同的效力。
在书面形式作为证据效力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行为及其去哪里义务,均以书面形式的记载为依据,只有在书面内容含混不清时或者不完备时,才可以口头证据为补充。
在书面形式作为成立要件或者生效要件的情况下,书面形式不仅具有证据法上的效力,而且具有实体法上的效力。
特殊书面形式:
主要是指公证形式。
公证是指行为人枪机书面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叫国家公证机关认真,使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得到确认。
公证形式可以是法律规定的,也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但多数是当事人支架约定采用的。
公证文书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公证债权文书是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直接开始执行程序。
(3)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不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只是根据其某种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按照逻辑推理的方法或者按照生活习惯推出其内在意思的形式。
可分为:
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并不直接用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不用语言表示,又不用积极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即根据行为人的沉默来认定其具有某种意思。
沉默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或者习惯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3.论述分割共有财产的各种方法以及每种方法的具体运用情况。
①实物分割。
如果共有物为可分物,分割后无损于财产的价值,这时可以按各共有人的份额对实物进行分割,使各共有人分得其应有部分。
②变价分割。
共有物如为不可分物,即不能进行实物分割。
如果实物分割会减损财产的价值,或者虽然共有物为可分物,但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予以出卖,各共有人依各自的份额取得共有物的价款
③作价补偿。
如果共有人中有一人或者数人愿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除其应得部分外,按份额补偿其他共有人,从而取得全部共有物的所有权。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1998年
1、名词解释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即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设施。
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成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成为受害人或者手上男人。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它属于事件。
不当得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一方受利益;他方受损失;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之间有英国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3.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平等主体平等享有的,经过法律认可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人格权的特征: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是经过法律认可的;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权的内容,根据人格权所体现和保护的人格利益,可以将人格权分为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以具体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具体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身体、姓名或者名称、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
一般人格权是指以一般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人格权。
如前所述,一般人格利益包括民事主体自然生存和社会生存需要的其他重要利益,比如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以及人格尊严的等。
4.遗赠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并在死后发生效力的行为。
2、论述
1.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传统民法不严格区分义务与责任,通常讲民事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实际上包括了责任在内。
我国民法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基于民事责任发生的关系也是一种形式法律关系,即民事责任关系。
在法理学上对这种关系称为保护性法律关系,有的称为第二性法律关系。
2.委托代理的中止原因有哪些?
委托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被代理人死亡;
(5)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6)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其他组织终止。
3.什么是所有权,导致所有权丧失的情形有哪些?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所有权丧失包括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丧失和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引起的丧失:
(1)民事法律行为。
A.抛弃,这是以消灭物权为目的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B.合同,这是指当事人之间关于约定物权的存续期间,或者约定物权消灭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C.撤销权的形式,法律或合同规定有撤销权的,因撤销权的行使会导致物权的消灭。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
A.标的物的灭失
B.法定期间届满。
在法律上对他物权的存续规定了期间,该期间届满,则物权消灭。
C.混同。
物权的混同,是指同一物的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一人时,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4.代为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代为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限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一场份额的制度。
转继承,又称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一场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1)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之前的联系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都属于遗产转移的方式,都是由继承人及车行其他继承人取得的遗产。
(2)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之间的联系
A.性质和效力不同。
转继承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场,实质上是两次继承。
而代为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为继承全直接参加遗产继承,代位继承人享有的是对被继承人遗产的代为继承权。
B.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
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
而代为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限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代为继承人。
C.主体不同。
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限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为继承。
D.适用范围不同。
转继承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之中。
但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1999年
1、名词解释
1.隐名合伙
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而分享营业利润,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
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2.代理权的滥用
代理权的滥用,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我被代理权的设定总之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各国法律一般予以禁止。
构成滥用大力全应该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代理人有代理权。
这一要件使得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与无权代理行为区别开来。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总之和基本准则。
(3)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通说认为,滥用代理权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搭理人和第三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指由一个人实施。
(2)双方代理。
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的民事行为。
在通常情况下,双方代理由于没有第三人参加近来,交易由一人包办,一个人同时代表双方利益,难免顾此失彼,难以达到利益平衡。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违背了代理关系中北大利刃对代理人的信任,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极端表现。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其代理行为的后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
3.按份共有
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其特征是:
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各个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物分享权力、分担义务;各个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物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4.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部门和债权人,因而发生提存人与提存部门、提存部门与债权人、提存人与债权人的三方法律关系。
就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言,为私法上的法律关系,但提存部门为国家所设机关,接受提存标的物并为保管以及将提存物发还债权人,系公法上的义务,而且债权人与提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系以提存部门的行为为中介,始生消灭效果,故提存又具有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因素。
5.既得权说
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是指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如民事法律行为中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权利、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权利等。
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完全具备权利的成立要件。
既得权是已经具备权利取得的全部要件,从而被当事人实际享有的权利;而期待权是仅具备权利取得的部分要件,须等到其余要件具备时才能实际发生的权利。
2、论述
1.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应具备哪些条件
无效民事行为转换是在某项无效民事行为符合另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情况下,依法确认其成立后一民事法律行为的过程。
按照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无效民事行为的转换须符合以下条件:
(1)转换后的民事法律行为须以转换前的无效民事行为为事实基础;
(2)转换前的无效民事行为与转换后的民事法律行为各自具有独立性,两者可以分离而前者不影响后者效力;(3)该转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过程实质上涉及对原行为意思的解释或推定变更。
中国法律对此虽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亦承认此类转换的效力。
例如在被继承人以遗嘱指定其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民事主体为其遗嘱继承人时,依法可确认该无效遗嘱行为为遗赠行为 。
2.简述物权保护方法与债权保护方法的主要区别
(1)物权的保护
传统观点认为,基于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所有物。
2.妨害排除请求权。
当所有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夺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所有人对方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3.妨害防止请求权。
当所有权有受妨害之虞时所有人对有可能造成妨害的人享有请求其防止妨害以消除危险的权利。
(2)债权的保护
对债权的保护,传统民法有两种制度:
一种是积极保护,即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当事人通过约定或者法定担保来保障债权的实现;另一种是消极保护,即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诉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请求债务人基于损害赔偿。
根据侵害债权的主体的不同,对债权的保护不外乎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债务人侵害债权时的债权保护;而是第三人侵害债权时的保护。
(3)物权保护方法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的区别
1.物权请求权的适用不问侵害人主观上有无过错,而基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物权请求权适用的前提是只须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而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适用的前提要件是加害人造成了对受害人现有财产的损害。
3.物权请求权的适用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4.物权请求权的行使还受到一些特殊限制,例如相邻的所有人之间行使排除妨害的请求权,还要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受到妨害的一方应当适当忍受来自另一方的轻微伤害,而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的行使则不存在上述限制。
(4)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1.返还财产的额范围不同。
返还所有物的范围仅限于原物及殷原物所产生的孳息,其目的是恢复所有人对原物的占有。
而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是指受益人所获得的一切不当得利,包括受益人实际所受的利益、基于原物的占有而取得的收益、基于权利的取得而获得的利益以外及因原物遭受第三人的毁损和占有而获得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
2.与主管过错的关系不同。
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对对方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在所不问,只要原物存在就应返还。
而对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来说,尽管在责任构成要件上不包括主观过错,但考虑返还的范围时应当根据善意和恶意来确定。
3.对原物是否存在要求不同。
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原物依然存在,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适用以受益人获得利益为标准,而不问原物是否存在。
2000年
1、名词解释
1.著作财产权
略
2.高度危险作业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高空、告诉、高压、易燃、易爆、剧毒等放射性等对周围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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