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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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施依据和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我市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文件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文件要求,结合AA市实际情况,制订AA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竣工联合验收的定义】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国家安全、园林绿化、电力等主管部门和给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各部门(单位)”)联合完成相关专业工程验收及配套验收、备案。
竣工联合验收适用于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建市政工程,不包括涉密、特殊工程和国防、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三条【牵头部门】A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AA市房建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依托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统一的竣工验收资料接收窗口(以下简称“窗口”),接收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出具资料审查意见、竣工联合验收受理通知书,记录和出具竣工联合验收结论。
第二章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申请条件】房建市政工程符合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联合验收:
(一)房建市政工程已按批准的施工图要求建成。
(二)房建市政工程附属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系统、雨水系统、污水系统、强弱电系统(包括计量装置)、通信系统、燃气系统、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要求建成,无施工图的,按已批准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成。
(三)房建市政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均预验收合格,相关各方已签署预验收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单位已出具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已出具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
(四)住宅工程已完成质量逐套验收,逐套验收数据已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
(五)特种设备已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六)消防系统建成,已具备验收条件。
(七)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并具备验收条件。
(八)人防工程已建成,已具备验收条件。
(九)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十)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含声像档案资料)已收集齐全并整理完毕,符合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十一)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及设施均已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要求达到的验收条件。
第五条【联合验收测绘】建设单位申请竣工联合验收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涉及房建市政工程相关竣工测量事项进行联合测绘,统一出具竣工联合测绘报告。联合测绘事项主要包括:
规划竣工测绘、绿地面积测绘等。
竣工联合验收测绘的具体流程、测绘标准及内容由AA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集各部门(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六条【其他验收方式】建设单位未达到竣工联合验收条件但已具备有关专项工程验收条件的,可通过窗口选择申请专项验收。
第七条【同步进行】房建市政工程与其附属配套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章竣工联合验收程序
第八条【联合验收提出】建设单位向窗口提出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详见附件1),根据申报竣工联合验收资料(详见附件2)、各部门(单位)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详见附件3),做好工程验收、相关资料和相关原件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联合验收审查】
(一)窗口按照各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清单审查建设单位向窗口提交竣工联合(专项)验收申请资料。
(二)经审查,窗口确定房建市政工程具备竣工联合(专项)验收条件且申请材料符合清单要求的,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联合(专项)验收申请资料发送给各部门(单位)。
(三)各部门(单位)要指定负责竣工联合验收工作的专职人员(或小组)审阅建设单位提交的竣工联合(专项)验收申请资料,并在2个工作日反馈审查意见至窗口。资料审查不合格或不齐全的,窗口必须一次性告知所有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完善资料后,重新提交竣工联合(专项)验收申请。
(四)窗口确定房建市政工程具备竣工联合验收(专项)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后,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告知书,启动竣工联合(专项)验收工作。专项验收办理时限为告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时限为告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
第十条【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竣工联合验收启动后,A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主动协调各部门(单位)对申报的建设单位的服务指导。各部门(单位)在办理时限内按照各自职能分工核查竣工验收资料,实施现场实地验收或监督验收。参加现场竣工联合验收的各部门(单位)可以依据需要到现场进行验收核实后,再核发相关认可文件;也可以依据联合测绘报告、专业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材料,不再进行现场核实验收而直接核发相关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联合验收结果出具】现场验收和监督验收工作完成后,各部门(单位)要在办理时限截止前一个工作日向A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出具验收结论文件、监督意见或备案凭证(加盖验收部门印章)。对各部门(单位)均验收合格的房建市政工程,A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窗口出具《房建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4),由窗口工作人员统一通知申请人领取。
第十二条【验收异常情况处理】专项工程竣工资料经各部门(单位)核查不合格的,或专项工程现场验收和监督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各部门(单位)应一次性将整改意见提交窗口汇总后统一反馈建设单位,该工程终止竣工联合验收程序;其他合格的专项验收资料、现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保留有效。
第十三条【整改复查】根据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向窗口提出复验申请,再次进入竣工联合验收程序,竣工联合验收时限重新计算。各部门(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对不合格项进行再次验收,并重新提出验收结论或监督意见。
第十四条【验收备案】竣工联合验收合格的工程,由AA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房建市政工程竣工验收的相关备案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责任】各部门(单位)要及时梳理本部门(单位)涉及竣工联合验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加强对本系统有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对竣工联合验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附件:
1.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2.申请联合竣工验收资料
3.现场验收和监督的内容标准
4.竣工联合验收结果告知书(样式)
附件1
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
(竣工验收阶段)
一、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再次申报的,只填委托代理人信息)
申报单位
单位类型
□中央□军队□自治区□市属□县(区、市)属□其他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项目负责人
移动电话
委托代理人
移动电话
选择申请文件获取方式,需要送达的请填写以下信息:
获取方式
□电子文书□申报单位自取□政务中心或行政机关送达
收件人
(委托代理人)
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送达单位名称
固定电话
区号
电话号
分机号
送达单位地址
省份
城市
行政区
路(街)号
电子邮箱
二、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再次申报的,只填工程名称、项目代码)
工程名称
本次申报单体名称
项目代码
计划竣工时间
建设位置
市(县)区路(街)号
工程类别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修改造工程
项目类型
□新建扩建项目□内部改造项目□现状改建项目
工程规模
平方米
工程造价
万元
本次联合
验收建筑
规模
房屋建筑工程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上建筑面积
平方米
地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建筑规模米(平方米)(座)
装修改造工程
装修改造施工面积平方米
其他构筑物等
(简要说明)
防(灭)火设施
有□无□
消防水源
有□无□
人防工程
建筑面积平方米
易地建设
是□否□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
勘察单位
项目负责人
三、前期工作成果文件
文件名称
文号
规划审批文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审批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其他成果文件
四、申请办理事项
房建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事项
验收事项
办理部门
□规划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竣工验收
□国家安全验收□园林绿化验收□电力验收□给水验收□排水验收□燃气验收□通信验收
牵头部门协调各专项验收部门办理
五、申请材料
申请参加房建市政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按附件2要求向窗口提交申请联合竣工验收资料。
六、告知事项(填表说明)
(一)申请联合验收的房建市政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按施工图(或规划方案)建设完成;按施工合同约定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特种设备已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消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有消防水源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时应通知消防管理部门参加);人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水、电、气、道路、绿化、管线按设计要求完成并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档案资料整理完毕;已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其他事项具备验收条件。
(二)本表包括申报单位基本信息、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成果文件、申请办理事项、申请材料和告知事项六部分内容。
(三)申报单位须按照单位证书(照)填写单位全称。申请文件到各市、县(区)竣工验收资料接收窗口领取。
(四)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建设位置、工程规模、本次联合验收建筑规模等。其中项目类型按下列标准划分:
1.内部改造项目——内部改造项目是指不增加现状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轮廓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以合法建筑为计算基数。
2.现状改建项目——现状改建项目是指不增加现状建筑面积,但改变建筑外轮廓或用地内建筑布局的建设项目,包括位于重要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特定地区的外装修工程
3.新建扩建项目——新建扩建项目是指不属于内部改造和现状改建的其他项目。
(五)前期工作成果文件是按照审批流程,前期已取得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申请条件(如具备相应条件,由建设单位自行在□中打钩。)
□房建市政工程已按批准的施工图要求建成。
□房建市政工程附属配套设施,包括道路、供水系统、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强弱电管道(包括计量装置)、通信设施、燃气系统、环卫设施、园林绿化等已按批准的施工图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建成。
□房建市政工程和附属配套设施均预验收合格,相关各方已签署工程预验收合格文件,施工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单位已出具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设计单位已出具设计文件已实施情况检查报告,监理单位已出具工程竣工质量评估报告。
□住宅工程已完成质量逐套验收,逐套验收数据已上传至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
□特种设备已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消防工程建成具备验收条件。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已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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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 市政 基础设施 工程 竣工 联合 验收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