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005房屋租赁合同完整长期租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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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005房屋租赁合同完整长期租赁
房屋出租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目 录
1.房屋基本情况;
2.房屋权属;
3.房屋用途;
4.房屋的装修、装饰、改建、改造等;
5.租赁期限;
6.租金及支付;
7.其他费用;
8.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9.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0.乙方的义务;
11.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2.违约责任;
13.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4.通知和送达;
15.补充协议与附件;
16.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合同正文
出租方(甲方):
地址:
**市
授权代表人:
承租方(乙方):
**
地址:
**市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有关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以下简称“承租房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乙方承租房屋的坐落地点为,房屋使用面积共平方米(。
2.甲方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第(三)款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后十(10)日内,向乙方交付房屋,并在交付时签署《租赁房屋设施清单》。
第二条 房屋权属:
甲方为该房屋的所有人,且合法享有该房屋的全部相应权利及相对应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 房屋用途:
1.房屋经批准的用途为:
**;乙方承租该等房屋用于 ** 。
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经有权机关审核批准(如有审核批准要求),不得擅自改变该等房屋的上述用途。
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向甲方出示其营业执照原件,并向甲方提供复印件(乙方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
第四条 房屋的装修、装饰、改建、改造等:
1.在符合约定用途的合理范围内,乙方可根据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进行其他改建、改造活动,但乙方进行装修、装饰、改建、改造前应当将方案(包括施工申请书、安全保证书、施工方案及有合法资质设计单位绘制的工程施工蓝图、工程实际施工方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报送甲方审核同意;在甲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开始施工。
2.乙方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改建、改造或添置新物的,保证不损害承租房屋的主体结构,保证其使用的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和环保要求。
乙方相关方案虽经甲方审核同意,但乙方知晓并确认,乙方自行承担装修、装饰、改建、改造等产生的全部责任,如对房屋、甲方或其他第三人造成任何损害,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使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改建、改造)承租房屋需要向有权机关办理报批手续,则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相关方负责,相关他方予以协助。
如在申报过程中发生相关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订立后,甲乙双方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到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费用由乙方承担。
4.本条前述之约定于租赁期内全部期间有效,乙方在租赁期间的后续装修、装饰或进行其他改建、改造活动亦应履行与本条上述的1-3项相同的程序。
5.乙方可对水、电、气等管线、装置的增容进行处理,但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且不得对房屋及其设施造成损害。
第五条 租赁期限:
1.该房屋租赁期限为壹年,暂定为自**年01月01日起至**年12月31 日止。
如根据本合同约定实际的租赁起始日期与上述起始日期不一致的,则应当以实际日期为准。
2.(如适用)甲方向乙方提供 / 个月(自 / 年 / 月 / 日至 / 年 / 月 日止)的免租期,用于乙方装修和装饰。
该免租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房屋租金,但乙方应当按实际发生情况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供暖费、卫生费、垃圾消纳费、污水排放费和装修期间政府主管部门依法收取的管理费用。
免租期内,乙方应遵守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甲方或甲方聘用的物业公司的管理。
3.租赁期满及本合同约定的解约情形出现时,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
租赁期满后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九十(90)日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征得甲方同意后双方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六条 租金及支付:
(一)租金标准: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按照以下第 2 种方式确定:
1.采用年租金递增方式:
年租金存在递增约定(即年租金按每年 / %递增),具体为:
第一年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整(¥ / 元);第二年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整(¥ / 元),依此类推。
2.不采用年租金递增方式:
2.1承租人在本合同租期内共应交付出租人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元)。
年租金为人民币(大写)万元整(¥元),无递增约定。
2.2租金年度以租金起算日为起点计算(如有免租装修期的,以装修期满后开始计算)。
(二)租金支付: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确定本合同项下的租金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1.按年支付:
1.1乙方在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第2款的约定向乙方交付房屋并签署相关交接清单及《物品统计表》后三十(30)日内,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的租金。
1.2乙方应在每一租赁年度结束之日前十(10)日内,向甲方支付下一租赁年度的租金。
2.按季度支付:
每次支付年度租金的1/【4】,具体支付时间为 。
3.按月支付:
租金每 / 月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为 / 。
(三)保证金: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并结合本合同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合同签署后 30 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租金保证金 万 元整(RMB 元)。
甲方可直接将该保证金用于抵扣乙方欠缴的租金、赔偿金、违约金或其他各项费用。
如发生抵扣,则乙方应当在五(5)日内将保证金补足。
(四)账户信息:
乙方应将租金等各项费用在约定的时限内汇入甲方的如下账户或甲方另行指定的其他账户:
开户行:
;
账户名称:
;
账号:
。
第七条 其他费用:
租赁期内,与租赁房屋有关各项费用的承担按照如下约定:
1.因房屋主体承重结构的正常维修、保养及甲方按本合同第九条之约定履行维护义务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对房屋进行的装饰、改造、增设的他物等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按实际发生情况承担租赁房屋期间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垃圾消纳费、电话费、电视收视费等上述除甲方法定应承担的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
所有费用均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缴纳。
3.乙方应与甲方或甲方聘用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物业服务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三。
4.双方应各自办理相应的财产保险。
第八条 房屋的交付及返还:
1.交付:
(1)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保证金后十(10)日内,将乙方承租房屋以现状交付乙方;乙方应当按照前述约定予以接收。
(2)甲乙双方将就房屋交付签署《房屋交接确认单》。
2.返还:
(1)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按届时现状返还承租房屋。
(2)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甲方依本合同收回房屋时,乙方在房屋上添置的、不可移动的新物(包括装饰、装修、改建、改造)无偿归甲方所有。
由乙方投资进行的供电、给水、供暖、排污、通信设备增容的,租赁期满乙方应以当时现状无偿移交甲方,不得擅自拆除。
(3)租赁房屋返还后,对于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经甲方书面催促移走后乙方未在合理期限内移走的,视为乙方放弃该等物品的一切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4)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逾期交还房屋的,乙方应以本合同确定的租金标准的三(3)倍按实际占用天数支付占用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九条 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1.租赁期内,甲方应保障承租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及其主要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乙方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不在此限)。
乙方发现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且维护责任属于甲方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开始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在合理范围内由甲方承担。
同时,甲方有权在提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进入乙方承租房屋对相关安全及乙方经营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并予以处理,紧急情况下可不予提前通知。
2.对于乙方的装修、装饰、改变和增设的他物,甲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承租房屋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或故意损坏,致使承租房屋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于该设施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妥善处理,以确保损耗部分不会导致更大的损害并及时通告甲方,甲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采取措施以防止发生故障或影响安全或使用。
。
第十条 乙方的义务:
乙方应遵守如下规定:
1.除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任何部位外墙或外侧展示、树立任何标志、广告、遮蓬、或其他凸出物。
2.乙方如在承租房屋内安装、设置机械设备,应合理分配承重,经甲方批准的商业机器、机械设备应由乙方自费安装和维修,并保证该设置不会产生振动、噪音或打扰该设施毗邻的他人。
3.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及与承租房屋比邻的公共区域内(包括通道)堆放物品,不得堵塞上述地段及消防疏散通道或影响消防设备的取用。
4.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占用公共区域。
乙方违反上述任何一项的,应及时进行改正并承担相关责任,如造成严重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条 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合同期满,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之约定处理。
2.合同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可以解除本合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本合同项下已经产生的租金及相关费用,按乙方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或者由国家依法予以征收、征用的;
(2)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该设施迟延交付、毁损、灭失或者发生其他无法履行本合同的情形。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1)由于甲方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承租房屋超过三十(30)日的;
(2)由于承租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致使乙方超过三十日(30)日无法正常使用该设施的。
5.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予以赔偿: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保证金或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或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费用超过30日(含)的或欠缴各项费用达【5000】元人民币的;
(2)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的;
(3)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擅自将承租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4)未经甲方事前书面同意,擅自拆改承租房屋主体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5)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行为严重损坏承租房屋主体结构或者怠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承租房屋主体结构严重损坏的;
(6)违反本合同第四条之约定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改造、改建的;
(7)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的活动的。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4款之约定的违约情形,且乙方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违约期间的租金。
并且每违约一日,应按该年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或第三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在其过错范围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5款之约定的违约情形,如甲方不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期间的租金。
并且每违约一日,应按该年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甲方实际损失大于前述违约金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4.乙方擅自对该设施进行装修、装饰、改建、改造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5.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提前退租的,应提前九十(90)日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未发生的租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总额的30%;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应追加赔偿费。
已实际发生的租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按承租房屋实际使用天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6.本合同履行期内,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未发生的租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的30%;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守约方损失的,应追加赔偿费。
已实际发生的租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按承租房屋实际使用天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7.甲方或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及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解决等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及时加以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一)双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 / 。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上述争议发生期间以及协商、仲裁\诉讼期间,除与争议有关的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当行使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
1.根据本合同的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双方的文件往来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电子邮件以及当面送交(对方应当签收)等方式传递。
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如以书信或以特快专递信的方式,寄往本合同所述的任何一方的通讯地址或该一方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的任何其他地址,将被视为已送达该一方。
任何寄出的通知,在寄出三(3)个工作日后,将被视为已送达收件人。
邮政局出具的投送收据,证明该通知已送达收件人。
以传真通知的,以发送传真一方的传真机发送报告为准;以电子邮件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标识为准;专人递送或留置在该一方的法定地址或该一方在本合同所述的通讯地址,视为已经通知。
3.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甲方:
联系人:
;
邮寄地址:
** ;
乙方:
联系人:
。
4.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补充协议与附件: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相冲突的,以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
2.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为 。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自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向甲方交付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持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签署后,本合同中的约定将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任何关于本合同主题事项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双方在签署本合同以前任何关于磋商与本合同签署有关的书面或口头意向协议、会商纪要、往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协议或函件。
(以下无正文,为本合同的签字盖章处)
甲方:
经营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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