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标注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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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标注重点
国际货物买卖法(标注重点)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渊源之一
1、《华沙-牛津规则》(现在使用比较少)2、《美国1941年对外贸易定义》(美洲各国有一定影响)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由国际商会制订,包括13种贸易术语,分E、F、C、D四组。
优点:
1、明确了交货地点和价格构成;2、明确了交易中的责任划分:
如运输、保险、单证手续由谁办理、费用由谁承担;货物风险转移等
(二)国际公约:
渊源之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
1、CISG简介:
1980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订。
主要贸易大国包括中国大都参加CISG,目前缔约国76个,但英国没有加入,日本2008年加入。
2、CISG的适用——什么情况下适用?
如何适用?
CISG规定:
(1)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的CISG缔约国,合同直接适用CISG,除非当事
保险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法律适用条款;争议解决条款。
一般而言,标的物、数量、和价格是必备条款。
第三节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本节是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点(尤其是卖方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货物和单据义务:
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3、交付单据
1、交付货物的地点。
《公约》规定:
如果双方有约定,按照约定;如无约定,按照《公约》第31条补充性规则确定。
——CISG第31条规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未约定情况下:
A、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货交第一承运人。
否则,
B、在订约时的卖方营业地交货
C、但如果订约时双方都知道货物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特定地点,应在该货物所在地交货。
2、交付货物的时间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交货的日期或期间,按照约定;如果合同中无约定时,则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合理时间”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3、交付单据
应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单据,并保证单据符合要求。
单据主要指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原产地证书、品质检验证书等。
交货时间届满前可以对单据中的不符点进行修改。
(二)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义务:
即卖方保证货物不存在品质瑕疵和权利瑕疵。
1、品质担保义务:
品质担保即对货物品质的保证。
(1)根据《公约》(CISG):
如果合同对品质有明确约定,货物应符合该约定,包括约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以及包装方式。
(2)双方如无特别约定,货物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适合通常使用的用途B、适合缔约时买方明示、默示的特定用途
C、应与货物的样品或样式相同D、以通用的或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
案例:
中国造纸公司诉美国公司箱板纸品质案
货物用途:
谈判时已告知卖方、卖方了解买方是造纸厂、旧箱板纸出口一般用途是造纸,如果箱板纸不能满足该特定用途,即构成品质担保义务的违反。
(2)检验货物的时间
如合同中约定了检验时间,按约定;合同中未约定检验时间,“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
案例:
检验货物的时间
销售合同要求卖方向买方提交500罐罐装氯气,以金属容器密封,当密封打开时氯气应立即使用,否则会迅速发挥。
6月1日货物运交买方;买方将货物放入仓库储存,既没有清点容器数量也没有检验氯气含量。
9月1日,买方通知卖方他刚刚打开一罐氯气用于化学加工,发现只有400罐该货物,而且200罐含量不符合合同约定。
买方的索赔是否应给予支持?
结论:
100罐数量短少,没有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检查,不应支持;罐装内物的检验属于“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应予支持。
异议期间(公约第39条):
买方应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的合理时间提出(无论如何,应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提出,除非这与合同规定不符)
合理时间视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
在一争议中,合同标的是海蚌,属易腐品,法院认为买方在交货后1个月内提出异议符合公约中“合理时间”,而该案买方几乎等了2个月才向卖方发出通知,这构成买方败诉的原因之一。
(教材P94第1个案例)
另一争议涉及画架模具买卖,法院驳回被告买方关于货物存在瑕疵的反诉赔偿请求,因为,买方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货物瑕疵的存在。
(教材P49页第2个案例)
2、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
“权利担保” :
卖方保证出售货物没有侵犯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主张权利。
(公约第41条)
担保事项主要包括:
(1)卖方对该货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
(2)不存在买方不知道的抵押权等担保。
(3)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案例:
Louis公司(原告)向Reliance公司(被告)购买一批蔗糖,缔约时,被告知道原告将用于销售。
原告支付了货款,但是货物正在目的国卸货时,第三人以违反排他销售协议为由,在法院申请了禁止继续卸货的禁令。
该禁令1个月后被取消,英国法院仍然判决被告向原告作出赔偿,理由:
被告作为卖方违反了让原告安静地拥有货物的义务。
卖方的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担保的责任免除情形:
A、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
B、卖方遵照买方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等规格要求。
案例(教材P95第2个)
当事人之间买卖的家具侵犯了第三人的版权(即著作权),第三人向法国买方索赔成功。
法国买方便向西班牙卖方提出索赔。
法国法院判决法国买方败诉,理由是由于依据法国买方的“专业能力”,买方不可能不知道这项侵权行为的存在,所以不能依据公约(CISG)第42条寻求知识产权规则的保护。
二、买方的义务:
支付货款/收取货物
(一)支付货款的义务
付款义务包括:
(1)付款应履行的步骤和手续:
申请开立信用证或银行保函;依法申请进口所须外汇。
(2)付款地点:
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合同无约定,买方在:
1、卖方的营业地付款;2、如果凭移交货物(或单据)付款,为提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3)付款时间:
合同如有约定,依照约定;合同如无约定,在卖方提交货物(或单据)的时间付款。
(二)收取货物的义务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够交付货物。
(比如,FOB条件下安排运输)
2、接收货物。
注意:
“接收”与“接受”的区别(教材P97)。
即使买方认为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也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接收并保全货物,以避免或减轻卖方的损失。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1、《公约》的态度:
公约对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问题没有涉及。
2、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涉及
3、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
原则上交付货物时所有权转移。
《民法通则》:
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各国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差异非常大。
但都认可当事人关于货物所有权转让时间的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4、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买卖双方可以约定,卖方先将货物交给买方占有和使用,但在货款全部清偿前,卖方仍保留货物所有权。
二、风险的转移
1、“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破碎及腐烂变质等。
2、风险分担原则
(1)《公约》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
各国国内法:
英法等国:
采“物主承担风险原则”,风险随所有权转移而转移;美、德等国:
与《公约》相同,即交付货物时风险转移;我国《合同法》第142条也采纳《公约》模式
(2)例外:
如果货物灭失与损害是由于卖方行为造成,买方可解除与该损害相当的付款义务。
(3)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如当事人选择了惯例,如FOB,惯例优先)
案例:
美国E公司与中国D公司签订一份洋茉莉醛销售合同。
总价为21万元,价格条件CIF纽约。
合同签订后,买方开立了信用证。
因货物遇高温品质可能发生变化,依据双方的销售合同,D公司应在装运前进行某特殊包装处理。
当货物到达纽约时,买方发现货物存在严重熔化、泄漏现象。
经鉴定,原因是因卖方没有进行约定的包装。
问题:
货物风险由哪一方承担?
卖方。
买方可以拒绝相应的负款义务。
第五节 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一、违约违约可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
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重大损害,实质上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判断根本违约的关键是——如何认定“实质上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A、损失的严重性;或者B、依据合同条款及合同订立的具体情况,判断当事人是否看重某因素。
二、双方均可采用的救济方法(损害赔偿/预期违约的救济)
1、损害赔偿
(1)赔偿范围:
积极损失(直接损失)和消极损失(间接损失)。
积极损失:
原有财产利益的减损;消极损失:
预期应得的利益损失(利润损失)
案例:
合同规定机床销售100台,总价金FOB50000元,由卖方制造,在卖方开始制造前,买方宣布拒收货物。
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卖方获利5000元,应投入45,000元总成本:
其中40,000元为原材料、零配件;5000为企业经常性支出(借贷资金成本、行政管理支出、设备折旧费用)。
由于合同无须履行,原材料等40,000元未发生,但5000元经常性支出仍然发生。
1、买方应赔偿卖方的数额?
10000=5000利润损失+5000管理费用2、如果卖方已经投入15000元购买了必要的原材料,由于买方毁约,卖方只好把原材料做废品变卖5000,买方应赔偿20000。
提示:
积极损失相对容易证明,利润损失的证明要困难一些。
利润损失的证明须有充足的证据。
(2)可预见性规则
可预见性规则:
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
源于英判例(3)减轻损失规则
减轻损失规则:
非违约方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减轻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否则就扩大的损失部分不得要求赔偿。
(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案例:
7月2日,A国建筑公司因工程需要和B国水泥生产商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水泥厂应在8月20日向建筑公司交付某型号水泥300吨,每吨1000元。
合同成立后,建筑公司依约支付了水泥款。
但在7月20日,水泥生产商通知建筑公司,称其将不能交货,并表示愿意退回水泥款。
建筑公司未置可否。
8月10日,建筑公司发函要求水泥生产商按合同约定交货,否则其工程将无法继续。
同日水泥生产商回函再次表示其将不能交货,并将水泥款退回。
8月20日,建筑公司因无水泥可用,要求追究水泥生产商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停工造成的损失。
问题:
B国水泥生产商应否赔偿建筑公司因停工造成的全部损失?
结论:
依据是减轻损失规则,建筑公司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取水泥以减轻损失,避免停工的出现。
建筑公司由于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就扩大的损失部分无权要求赔偿。
(4)过失相抵规则:
即双方都有过失的情况下,按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2、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1)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事实预示合同一方当事人将不会履行大部分重要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可以由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比如提前宣告拒绝履行合同;预期违约也可以从一方当事人的行动或某事实中判断出来。
比如宣告破产、财务状况恶化。
英美法采纳预期违约制度;大陆法采纳不安抗辩权制度。
两者功能相近。
我国《合同法》:
兼采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权(将来立法修订时可考虑采纳前者,删除后者规定)
(2)预期违约的救济方法
当一方预期违约情况下,非违约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当对方(违约方)提供履行合同的充分担保,应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违约方不能提供充分担保,非违约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3)预期根本违约
认定标准:
“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
例:
1、当事人宣布将不履行合同;2、预期违约情况下,违约方没有按要求提供担保。
救济方法:
宣告合同无效
三、卖方违约时买方的补救方法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要求实际履行,即要求按合同原来的约定去做(也包括修理、更换、交付替代物)。
2、要求减价:
当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3、宣告合同无效
宣告合同无效的两种情况:
(1)当卖方不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当卖方履约延迟但未构成根本违约时,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宣告合同无效权利的丧失:
应当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否则丧失该权利。
4、损害赔偿
可以独立行使,也可和其他救济方法一并行使。
比如,采用了宣告合同无效或实际履行的救济方法,如果不足以弥补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买方可以再要求损害赔偿。
其他参见上述“双方均可采用的救济方法”一节
四、买方违约时卖方的补救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即要求买方继续履行收取货物、支付价款等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1、根本违约2、宽限期内仍未履行
3、损害赔偿卖方可处理货物,然后要求赔偿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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