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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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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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
《生猪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
一、严格控制外来人员参观猪场,必要时须经场长许可。
任何人员进入猪场生产区必须洗澡和更换生产区的工作服、工作鞋,个人衣物必须全部放在生产区以外,并遵守场内一切防疫制度。
二、猪场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它动物,猪场食堂不准外购猪肉及其制品。
生产区内不准带入可能染疫畜产品或其他物品,凡进入生产区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
场内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猪只和其他动物疫病,配种人员不得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三、生产区外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区,运送饲料和物品的车辆必须固定专车,并只能停放在生产区外,司机不能养猪和进入其他猪场。
所有运送待宰猪、淘汰猪、种猪的车辆只能经严格冲洗消毒后停放在装猪台外(包括司机),并避免其直接或间接与装猪台接触,每次装卸完后立即将所有污物,包括生产区内赶猪设施彻底冲洗消毒,并将污水排出场外。
猪一旦出场不得返回。
四、场内饲养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串舍,要随时观察猪群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
五、猪舍每天打扫1~2次和定期消毒,每栋猪舍的设备和物品应固定使用,舍内用具不准带到舍外或借给其他猪舍使用,防止交叉污染。
猪舍物品进出实行“单向制”,凡是猪舍排除物品,均经污物通道运出,不得倒行。
猪舍间的转运车辆不准进入猪舍,每次用完后必须清洗消毒。
六、病死猪不准在生产区内解剖,应用不漏水的专用车运到隔离舍或诊断室。
猪只及其产品出场,须经县以上防疫检疫机构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检疫证明,出售种猪应进行疫病检测并出具免疫证明。
七、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要根据其造成危害大小进行50元-1000元的罚款,后果十分严重的可直接开除。
八、本制度即日起开始执行。
xx年1月1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
免疫接种注意事项
为保证猪在接种疫苗后,产生预期的免疫效果,应在使用疫苗时,对疫苗的正确使用方法,要有所了解。
每一种疫苗,有其特定的免疫程序和免疫效力,是长期研究的成果,厂家通常都提供有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应严格掌握。
为保证预防接种的免疫效果,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类疫苗要有专人采购和专人保管,以确保疫苗的质量。
二、各类疫苗在运输、保存过程要注意不要受热,活疫苗必须低温冷冻保存,灭活疫苗要求在4℃~8℃条件下保存。
三、疫苗的使用按免疫程序有计划地进行,接种疫苗必须由技术人员操作、其他人员协助。
四、疫苗使用前要逐瓶检查,观察疫苗瓶有否破损,封口是否严密,瓶签是否完整,是否在有效期内,剂量记载是否清楚,稀释液是否清晰等,并记下疫苗生产厂家、批号等,以便备案。
五、疫苗接种前,应检查猪群的健康情况,病猪应暂缓接种,接种疫苗用的器械(如注射器、针头、镊子等)都要事先消毒好。
根据猪场情况,一猪换一个注射针头或一圈换一个注射针头。
六、接种疫苗时,不能同时使用抗血清。
七、免疫接种过程,必须注意消毒剂不要与疫苗接触。
八、疫苗一旦启封使用,必须当日用完,不能隔日再用。
九、在免疫接种过程,疫苗不要放臵日光下暴晒,应臵于阴凉处。
十、对仔猪进行免疫接种前,要特别注意防止母源抗体对免疫效果的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
兽医做好免疫计划并监督免疫实施情况及免疫效果,技术人员要认真做好免疫记录。
未按免疫计划实施免疫的,相关技术员罚款100元,兽医罚款50元。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xx年1月1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猪场消毒制度
一、生活区。
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二、售猪周转区。
周转猪舍、出猪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猪后大消毒一次。
三、生产区正门消毒池。
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四、车辆。
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五、更衣室、工作服。
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六、生产区环境。
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猪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七、各栋猪舍门口消毒池与盆。
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八、猪舍、猪群。
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九、人员消毒。
进入猪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xx年1月1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猪场疫病监测疫病的控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疫病监测
1、本公司养猪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2、本公司养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包括。
口蹄疫、猪水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等。
3、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
二、疫病的控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养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确诊发生口蹄疫、猪水泡病时,养猪场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等疫病时,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16569进行。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xx年1月1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场
药品使用管理办法
1、药品采购由业务部门统一负责。
所购药品均来自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
且各种购买手续应齐全。
2、生产部门负责对购进的药品进行统一验收和保管记录。
各舍管理员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合理用药,未经批准擅自用药者罚款100元。
3、兽医在对生猪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时所用的兽必须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的相关规定。
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
必须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规定的疫苗对生猪进行免疫。
4、兽医师有责任及时了解和学习国家有关兽药使用方面的法规和规定,并指导技术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药品的采购和使用。
5、使用抗生素应严格掌握适应症,正确选药,用量适当,疗程充足;联合用药时要有明确的临床指证,并注意药物配合所产生的无关、累积、协同、拮抗作用,及时观察动物的反应,修订用药方案。
6、使用抗寄生虫药应针对寄生虫的生活史选用药物种类、给药方案以及适宜的给药剂量,保证既有效又无毒副作用;对易产生抗药性的,给药剂量要足、疗程要够,并合理轮换用药;拌料或饮水投药时应混合均匀。
7、使用消毒药应根据不同病原及其特性,选择适宜种类的药物、浓度、作用时间和温度,确定合适的用药方法,如喷雾、泼洒、浸泡、涂擦、冲洗等。
8、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药物,严格执行停药期制度,严禁超期用药。
9、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栏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应符合ny/t5033的规定。
10、优先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但应使用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要求的疫苗对猪进行免疫接种,同时应符合ny5031的规定。
11、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猪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12、允许在临床兽医的指导下使用钙、磷、硒、钾等补充药、微生态制剂、酸碱平衡药、体液补充药、电解质补充药、营养药、血容量补充药、抗贫血药、维生素类药、吸附药、泻药、润滑剂、酸化剂、局部止血药、收敛药和助消化药。
13、慎重使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拟肾上腺素药、平喘药、抗(拟)胆碱药、肾上腺皮质激素类药和解热镇痛药。
14、禁止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药、中枢兴奋药、化学保定药及骨骼肌松弛药。
15、养猪场要实行用药登记管理制度,建立用药档案,以备查考。
用药档案应包括:
药品名称、剂量、疗程、疗效及停药期;用药猪编号、日龄或月龄、体重,实施用药者及主管兽医签字等。
16、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17、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xx年1月1日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饲料使用管理措施
一、饲料由业务部统一负责采购,检验部门负责饲料的验收,仓储部门负责饲料的储藏、发放和登记记录。
二、所购饲料要符合以下要求:
1、饲料原料:
感官要求。
色泽新鲜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制药工业副产品不应作生猪饲料原料。
2、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
感官要求。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和组织形态特征,无异味、异嗅;饲料中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性饲料添加剂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试生产产品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饲料中使用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应是具有农业部颁发的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具有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遵照饲料标签所规定的用法和用量;药物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的《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无公害生猪饲料中不应添加氨苯砷酸、洛克沙胂等砷制剂类药物添加剂;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生猪饲料中不应直接添加兽药;生猪饲料中不应添加国家严禁使用的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3、配合饲料、浓缩饲料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感官要求:
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应符合标签中所规定的含量。
生猪配合饲料中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gb13078的规定。
三、业务部采购员按部门负责人批准的采购计划进行采购。
采购的饲料应符合采购要求,发票、采购审批手续齐备。
如不按采购要求进行采购,具体采购人员处100元罚款。
广东新中联农牧有限公司
xx年1月1日
第二篇: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
目的
做好消毒、免疫、防疫、驱虫、疫病控制、无害化处理、兽药管理等工作,减少病菌的传入和繁殖,降低猪群发病率,保证猪只在一个良好适宜的环境中健康生长。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养殖场区的卫生防疫管理。
3
职责分配
3.1技术部负责制定免疫计划并予以实施。
确定免疫项目和剂量,正确使用各种疫苗,以保证适时、有效进行猪只免疫。
3.2消毒人员应遵守消毒制度,正确使用各种消毒药。
3.3生产部负责监督各场区、圈栏舍、猪消毒工作。
4
程序和管理要求4.1疫病预防4.1.1环境质量
各场区的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防止污染环境。
环境卫生质量应达到nt/t388规定的要求。
4.1.2选址
养殖场应距离交通要道、公共场所、居民区、城填、学校1000m以上;远离医院、畜产品加工厂、垃圾及污水处理场xxm以上,周围应有围墙或其他有效屏障。
4.1.3建筑布局
a.养殖场应严格执行生产区与生活区、行政区相隔离的原则。
人员、生物和物资流转应采取单一流向,进料和出粪道严格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和疫病传播。
b.根据防疫需求应建有消毒室、兽医室、隔离栏舍、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间等,应距离养殖栏舍的下风50m以上。
4.1.4养殖场设施设备a.猪场大门入口处理设置宽与大门相同、长度等于进场大型机动车轮一周半长的水泥结构消毒池。
c.生产区门口设有更衣换鞋、消毒室或淋浴室。
养殖栏舍入口处应设置长一米的消毒池,或设置消毒盆以供进入人员消毒。
d.养殖场区配备有健全的清洗消毒设施,防止疫病传播,并对相应设施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e.养殖场配备对害虫和啮齿动物等有效的生物防范设施。
4.1.5饲养管理要求和卫生制度
a.饲养管理:
饲养管理按ny/t5033执行。
养殖场内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他动物;养殖场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
b.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
饲料使用按ny/t5032执行。
c.生产和生活用水:
养殖场生产和生活用水应符合gb5749规定。
e.兽药使用:
兽药使用按ny5030执行。
4.1.6卫生制度
a.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b.生产人员进入生产区时应淋浴消毒,更换衣鞋。
工作服应保持清洁,定期消毒。
c.场区兽医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疾病;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配种工作。
d.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
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需经淋浴消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并遵守场内的一切防疫制度。
e.环境消毒
定期对养殖栏舍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消毒;消毒程度和消毒药物的使用等按ny/t5339-xx的规定执行。
f.引种
在引种前应调查产地是否为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证明;猪只在装运及运输过程中应没有接触过其他动物,运输车辆应做过彻底清洗消毒;种猪引入后至少隔离饲养45天,在此期间进行观察、检疫,确认为健康者方可合群饲养。
4.1.7免疫接种养殖场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相当地实际情况,在选择地进行疫病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注意选择适宜的疫苗、免疫程序和免疫方法。
4.1.8寄生虫控制
驱虫药物使用按ny/t5030规定执行。
驱虫程序按gb/t17823-xx的4.2条规定执行。
4.2疫病监测
4.2.1养殖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疫病监测方案。
4.2.2养猪场常规监测疫病的种类至少应包括。
口蹄疫、猪水的泡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猪囊尾蚴病、旋毛虫病和弓形虫病。
除上述疫病外,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同时还应对其他一些必要的疫病进行监测。
4.2.3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由动物疫病监测机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必要的疫病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4.3疫病控制和扑灭
4.3.1养殖场发生疫病或怀疑时,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时采取措施。
4.3.2驻场兽医应及时进行诊断,尽快上报公司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4.3.3确诊发生疫情时,养殖场应配合当地畜牧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措施;发生其他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全场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病死或淘汰猪的尸体按gb/t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t16569进行。
4.4记录
每栏猪都应有相关记录,其内容包括。
饮水和饲料消耗情况、发病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实验室检查及其结果,用药及免疫接种情况,猪发运目的地。
所有记录应在清群后保存两年以上。
第三篇:
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生猪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免疫制度
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臵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臵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用药制度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生猪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
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
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生猪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生猪迁移出市外,应将生猪运至指定地点,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自宰自食生猪,在屠宰前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用公、母猪,在引进之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
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5、跨省引进商品型饲养生猪,在引进前须向阆中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四)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
驻场(小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
(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
(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养殖场(小区)。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
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养殖场(小区)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养殖场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至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一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一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一次。
发病期间做到一天一次消毒。
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
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一次。
8、产房消毒。
进入产房前,地面和设备应冲洗干净并严格消毒,母猪全身洗刷干净并消毒后进入产房,分娩前必须严格消毒乳房和阴部,分娩完毕,再用消毒药抹拭乳房、阴部和后躯,及时清洗产房。
9、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
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养殖场的生猪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生猪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畜禽标识
1、新出生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畜禽标识;30天内离开饲养地的,在离开饲养地前加施畜禽标识。
2、猪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从外地引进的生猪需要再次加施畜禽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3、生猪的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4、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
5、畜禽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养殖档案
(一)养殖场(小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生猪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生猪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生猪养殖代码;
(二)养殖场(小区)应当依法向市畜牧食品局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猪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
生猪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
商品猪2年,种猪长期保存。
药品采购使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药品采购使用制度。
一、所采购药品必须是通过农业部gmp验收合格企业生产的,并符合国家标准;
二、所采购药品必须在有效期内,并且无污染,包装无破损。
三、药品入库前必须经检查合格,对外观明显异常的,应对该产品抽样,委托有关单位检验,以保证安全用药。
四、药品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确需增加用量,应在上注明。
五、药品要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对方。
六、定期对仓库和药房的药品进行检查,防止使用过期药品。
消毒制度
一、规模养殖场应严格按照消毒规程进行场地消毒。
二、生活区。
办公室、食堂、宿舍及其周围环境每月大消毒一次。
三、售猪周转区。
周转猪舍、出猪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猪后大消毒一次。
四、生产区正门消毒池。
每周至少更换池水、池药2次,保持有效浓度。
五、车辆。
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必须彻底消毒,随车人员消毒方法同生产人员一样。
六、更衣室、工作服。
更衣室每周末消毒一次,工作服清洗时消毒。
七、生产区环境。
生产区道路及两侧5米内范围、猪舍间空地每月至少消毒2次。
八、各栋猪舍门口消毒池与盆。
每周更换池、盆水、药至少2次,保持有效浓度。
九、猪舍、猪群。
配种怀孕舍每周至少消毒一次,分娩保育舍每周至少消毒2次。
十、人员消毒。
进入猪舍人员必须脚踏消毒池,手洗消毒盆消毒。
规模养殖场(户)挂牌兽医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关于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各项措施。
二、指导、帮助规模养殖场(户)养殖发展技术。
三、指导、帮助和督促规模养殖场(户)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动物重大疫病的发生。
四、督促养殖场(户)做好疫情的监测工作,发现疑似重大疫病,及时按规定上报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五、指导、帮助和督促规模养殖场(户)建立相应的动物防疫消毒制度、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完善动物防疫条件、科学制定免疫程序,按时进行免疫接种。
六、督促规模养殖场(户)做好畜禽进出、动物免疫接种、场舍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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