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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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区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应当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国家目录)一致;根据需要调整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第六条对《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核准目录》要求由市级及以上备案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根据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管理范围内的核准项目享有市级核准权限。
市政府已有规定明确项目核准权限的区域,按市政府已有规定执行。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济信息委。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除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核准,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办理其权限内工业及信息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区县发展改革委和经济信息委,其核准职能分工与市级职能分工相对应。
市政府授权两江新区管委会对其直管区域内项目进行核准,享有与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同等权限。
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依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
第八条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九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依法、便民、高效原则开展项目核准或备案,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项目核准所需的申报材料及附件、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列明项目备案所需信息内容、办理流程等,提高工作透明度,为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十条市、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的监督检查。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对企业从事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项目核准、备案、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一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在线服务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统一使用投资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投资在线平台申报时,生成作为该项目整个建设周期身份标识的唯一项目代码。
项目的审批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建立项目公共电子档案,并与社会信用体系对接,作为后续监管的基础条件。
第十三条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第十四条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资源开发、能耗与环境管理等有关要求,依法履行项目核准或备案及其他相关手续,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水域)使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报告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实施的项目核准、备案行为,相关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资源利用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填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表》(见附件1)。
第十七条组织编制和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的项目单位,应当对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依法应当附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八条项目申请报告采用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由相应的项目核准机关参照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制定,明确编制内容、深度要求等。
第十九条项目申请报告可以由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由项目单位自主委托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项目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工程咨询单位接受委托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对其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负责。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
第二十一条应当分别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可以分别通过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转送项目申请报告。
应当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按照本条前述规定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市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指导和服务。
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市政府直接向国务院、中央军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二十二条属市级核准权限的项目,企业可直接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核准目录》确定的核准权限,初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或根据市政府授权直接审核并办理核准手续。
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为企业申报核准提供指导和服务。
企业投资建设《核准目录》内所列外商投资(含并购)房地产项目,填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见附件2),不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同时填报《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表》。
第二十三条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单位补充相关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报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项目代码,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代码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在正式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需要评估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项目核准机关在委托评估时,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提出评估重点,明确评估时限。
除情况复杂的项目以外,评估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情况复杂的重大投资项目,经项目核准机关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评估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项目评估报告与核准文件一并存档备查。
工程咨询机构与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为同一单位,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估工作。
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的项目核准机关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项目涉及市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者项目所在地区县政府管理权限和职责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商请市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区县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市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区县政府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可能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核准机关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或其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有关部门已经对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用地、环境影响、移民安置、社会稳定风险等事项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出具相关审批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不再就相关内容重复征求公众意见。
对于特别重大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除项目情况特别复杂外,专家评议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项目核准机关可以根据评估意见、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等,要求项目单位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或者对相关情况和文件作进一步澄清、补充。
第二十八条项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不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要求的,项目核准机关可以不经过委托评估、征求意见等程序,直接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项目情况复杂或者需要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核准时限,但延长的时限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
项目核准机关需要委托评估或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将咨询评估或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书面告知项目单位。
第三十条项目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对项目予以核准并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
项目不符合核准条件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出具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项目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应当抄送同级行业管理、规划、国土资源、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项目核准机关的下级机关。
第三十一条项目核准文件和不予核准书面通知采用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三十二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制定内部工作规则,不断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核准工作效率。
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
第三十三条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危害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等国家安全;
(二)是否符合相关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
(三)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四)是否对重大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十四条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项目单位还应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第三十六条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
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自动失效。
第五章项目备案
第三十七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将相关信息告知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并遵循诚信和规范原则。
第三十八条项目备案基本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项目单位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项目备案机关收到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提醒和指导项目单位补正。
项目备案机关发现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招标方案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情形的,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项目备案相关信息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在有关部门之间实现互通共享。
项目单位需要备案证明的,可以通过投资在线平台自行打印或者要求备案机关出具。
第四十一条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还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市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加强对区县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四条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规划、城乡建设、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监管、审计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规划、城乡建设、国家安全、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项目进行监管。
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以及其他公共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全市各级政府各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投资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四十六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予以核准的,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七条全市各级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以及国土资源、规划、水行政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办理信息、审批结果信息、监管(处罚)信息,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第四十八条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投资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投资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四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重庆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应申请办理项目核准但未依法取得核准文件的;
(二)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五)项目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按照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个人投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和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4〕6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表
2.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附件1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表
项目名称:
报送单位(加盖公章):
招标范围
投资估算
金额
(万元)
不招标
招标
情况说明
招标方式
招标组织形式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核准机关办理意见:
年月日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备注:
1.“招标方式”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招标组织形式”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在“情况说明”栏注明理由及依据。
2.本表适用于企业投资建设《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所列项目。
附件2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项目名称
申请核准时间
年月日
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
申请单位注册地点
区县(自治县)
申请项目拟建地点
区县(自治县)
申请单位经济类型
1.国有2.集体3.股份合作4.联营5.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公司7.私营8.个体9.其他
建设性质
1.新建2.扩建3.改建4.其他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建设地区县
(自治县)代码
□□□
主要建筑物
计划动工时间
占地面积
平方米
其中:
农用地平方米
项目资本金
投
资
计
划
安
排
第一年
资
金
来
源
及
构
成
1.自有资金 万元
第二年
2.银行贷款 万元
第三年
3.股票、债券 万元
第四年
4.其他 万元
第五年
核准机关办理意见:
年月日
项目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邮编:
联系地址:
备注:
1.填写“申请单位经济类型”“建设性质”,请在相应的序号上打“√”。
2.资金来源及构成中,自有资金包括:
企业折旧、资本金、资本公积金、赢余公积金等按财务制度归企、事业单位支配的各种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是指除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和股票、债券外的资金,如无偿捐赠等。
3.本表仅适用于企业投资建设《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所列外商投资(含并购)房地产项目。
抄送: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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