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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资金操作细则
互助资金操作细则
友爱村互助资金操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
本互助协会定名为“哈溪镇友爱村扶贫互助协会”(以下简称本互助协会),办公场所天祝县哈溪镇友爱村委会。
第二条本互助协会的性质是由贫困村民自愿参加成立的非营利性互助资金组织。
第三条本互助协会的宗旨是扶贫。
通过创新扶贫模式,有效缓解贫困农户生产发展资金短缺问题;探索建立扶贫资金与农民自主经营相结合的有效方式,引导发展支柱产业,培育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和新型农民;提高农民自我发展、持续发展能力,有效推进乡村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互助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威市农委办、扶贫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互助协会的原则
(一)本互助协会设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管理归互助协会理事会;
(二)坚持入股自由,退股自愿的原则,农户自有资金入股满一年后可以退出;
(三)互助资金在互助协会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加入互助协会以户为单位,每户一人,加入实行一票表决制;
(五)不得吸储,不得从事其它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六)坚持贫困优先的原则,优先支持贫困户农户、妇女发展生产。
第六条互助资金的构成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会员入会资金;
(三)互助协会理事会确认和同意,理事长在申请表上签名;
(四)公示公告入会人员名单;
(五)会员交纳入会互助金,开出收据,理事长和交款人签名
(六)筹备组或理事会填写会员证,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互助协会会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互助协会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三)有从互助协会借款的权利;
(四)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五)入会一年后可自愿退会退互助金,其退会书面申请被批准后一年内不得再申请入会。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交纳互助基金;
(三)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四)及时积极向互助协会反映问题,不做损害互助协会利益和声誉的事情;
(五)退出互助协会时应提前半个月向互助协会提出申请,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后方可退出互助协会。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本互助协会理事会集体研究批准予以除名,办理退出互助协会手续,公示公告。
(一)不遵守本章程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三)长期不参加本互助协会组织的活动的;
(四)其行为给本互助协会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被除名的互助协会会员的入社资金于满规定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个人出资部分。
第十四条会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入互助协会手续后,继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章机构
第十五条本互助协会设立全体会员大会,是本互助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
第十六条全体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村民发展互助资金实施办法和章程及资金操作规程;决定互助协会的解散与其它互助资金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二)选举或罢免互助协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人员;
(三)审议批准村互助资金的运作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审议决定扩大入会本金及认购相关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由本社理事会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管理机构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扶贫部门也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互助协会会员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有效,表决实行一户一票制。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互助协会设理事会和监事会。
(一)理事会是互助协会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互助协会的日常工作,由3人组成,负责互助协会的资金运行和日常管理。
由全体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全体会员大会负责,任期三年,理事会理事长由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组织会员共同制定互助资金管理等各项制度;
(3)农户入社资金额度;
(4)项目申报审批条件、程序和权限;
(5)借款金额、用途、期限、还款的方式、借款户的比例;
(6)管理费的收取和使用;
(7)农户信誉等级考评;
(8)组织实施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9)负责借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事务;
(10)理事会要定期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公开互助协会运行状况,重大事项由会员大会讨论确定。
(三)监事会是互助协会的日常监督机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监督资金的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
(四)监事会成员资格
(1)必须是互助协会成员;
(2)愿意承担管理工作,有良好的声誉;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五)监事会选举办法
(1)经会员大会讨论决定(但至少要有一名贫困户),并经民主选举产生;
(2)不得兼任理事会工作;
(3)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4)在任期未结束前,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同意,可以召开会员大会,提前改选监事会。
(六)监事会主要职责是:
(1)监事会执行互助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2)监督资金发放和收回过程;
(3)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4)接受会员的投诉,并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5)向上级扶贫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互助资金的运行
第二十条本互助协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会计法规》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一条互助协会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只允许本社会员本人使用,不得向非本社会员发放。
第二十二条会员使用互助金根据入股多少,确定借款人金额,每股以人民币100元计算,可享受股金的10倍资金数额,即每入股人民币100元可借款人民币1000元,以此推算,但每户最多只能入5股即人民币500元。
第二十三条入股股金不计利息。
第二十四条需用互助金时应填写书面申请后,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五条组建互助小组
(一)互助协会会员按自愿原则结合成若干小组,每组5人,使用互助资金实行担保制度,降低资金运行风险,每个申请使用互助金的会员需要三人担保,并签订互助联保协议才可使用互助金。
(二)本互助协会小组成员权利义务
(1)参加互助小组活动,交流信息,传递技术;
(2)为小组其他成员借款提供担保;
(3)本小组成员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及占用费时,小组成员代为偿还;
(4)小组成员退组自愿,但需还清所有借款,且同组其他成员没有逾期借款,方可退出。
(5)互助小组任一成员申请借款时,其他成员均为其签字担保;
(6)互助小组任一成员不能偿还借款时,其他成员有义务替其偿还,代为偿还后,有权向其追讨债务;
(7)互助小组任一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偿还,其他成员不能获得借款;
(三)本互助协会小组解散
(1)小组成员还清所有借款后,可自愿解散;
(2)小组成员少于3人时,小组成员还清借款后,小组连带责任解除,小组解散。
第二十六条本互助协会借款用途
(一)互助协会的借款原则上用于增加收入的项目,并对环境没有负面影响;
(二)对改变用途、转借他人、偿还其他欠款的借款,互助协会有权根据规定,收回借款,并收取占用费。
第二十七条本互助协会借款原则
(一)互助资金的借款为小额借款,单笔首次借款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元,借款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二)借款占用率(包括提前还款的占用费率),按照能覆盖互助协会运行成本的原则可参照本地信用社贷款年利率确定。
(三)借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八条本互助协会的还款方式
(一)可以整借零还,也可整借整还;
(二)发生人力不能控制的重大自然灾害或借款人家庭成员发生重大变故(包括意外事故身亡、残疾、重病)等,经一半以上的会员同意,借款可延期一次;
(3)不允许借款重置(以旧换新)。
第二十九条本互助协会借还款程序
(一)本互助协会借款程序
(1)借款人向理事会提出申请,需小组其他成员签字同意;
(2)理事会审查,批准或否决借款申请;
(3)理事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借款;
(4)理事会公告借款情况。
(二)本互助协会还款程序
(1)借款本金和占用费按章程的规定偿还。
还款时会计须开据收据,出纳和还款人签字;
(2)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在借款未还清之前,小组成员不得借款;
(3)每月公开还款情况。
第三十条互助资金本金不能用于分配,借款占用费收入可用于分配,分配原则和顺序如下:
(一)运行成本包括办公成本和管理人员误工补助,运行成本的提取按占用费收入的60%提取,要有利于持续发展;
(二)公益金按不低于占用费收入的百分之十提取,用于村内公益事业;
(三)扣除运行成本和公益金后的剩余部分,约30%作为公积金转入本金。
第三十一条本互助协会互助资金借款担保规定如下:
(一)借款担保人必须是本村“互助资金”互助协会的会员;
(二)凡本村“互助资金”互助协会的会员,以互助小组为单位,以小组为单位均可做其他会员的借款担保人,但每个会员在担保期内不得同一时间做重复担保;
(三)实行本村“互助资金”互助协会会员内部互助小组“联保制”。
第五章互助协会会员及管理人员纪律规则
第三十二条互助协会会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他人转借互助资金,如发现应退借
款,取消当年本人借款。
第三十三条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挪用转借互助资金,如发现除退回借款外,公开向会员检讨并公示,若因此造成资金流水,应偿还资金,解除职务。
第三十四条办理借款除必须的办公手续,不得向借款人员收取任何礼物,更不得索要财务,如发现此类事件,应由理事会向会员做出合理解释,并公开检讨。
第三十五条互助协会会员借款到期,必须按借款约定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应提前一周向理事会说明情况,经理事会审议后决定是否可以延期归还。
第三十六条借款到期,不按期归还,又不积极主动向理事会说明情况,由担保人共同承担责任。
拒不归还的,除强制性归还外,提请会员大会讨论,解除会员资格。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章程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明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本互助协会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后可办理终止。
(一)本互助协会理事会或监事会,无法开展活动;
(二)与其它互助资金组织合并;
(三)入会资金亏损四分之一以上,不能继续运作;
(四)互助协会活动消亡。
第四十条在确认解散后,理事会应在30天内向会员和社会公告。
第四十一条本互助协会决定解散时,由县、乡两级领导小组与会员组成清查小组,对本互助协会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大会批准。
本互助协会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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