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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住房资金监管业务指南(试行)
自治区住房资金监管中心
2018年4月
自治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住房资金监管业务指南(试行)
一、住房建设资金业务
住房建设资金使用范围:
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清理纠正集资建房有关政策问题说明>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2号)的规定执行。
(一)申请工程前期费用
1.申请前期费用要件
(1)单位住房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一);
(2)单位住房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二);
(3)立项部门批准的单位建设住房项目批文(首次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
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委托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的合同或协议(首次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
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办理分期付款的后期用款申请,提供本次“单位住房资金申请报告”“单位住房资金申请表”和前一次审批过的“单位住房资金申请表”(复印件)。
说明:
建设单位办理申请用款手续时请携带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应填写完整、印鉴加盖齐全)办理支付手续,并在资金支付后向自治区住房资金监管中心补送发票复印件。
2.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住房资金监管中心”审核→业务银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申请工程款
1.申请工程款要件
(1)单位住房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一);
(2)单位住房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二);
(3)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相关材料等(首次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
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首次办理相关业务时提供。
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申请竣工结算款时,提交竣工验收单和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办理分期付款的后期用款申请时,提供本次“单位住房资金申请报告”“单位住房资金申请表”和前一次审批过的“单位住房资金申请表”(复印件)。
说明:
建设单位办理申请用款手续时请携带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应填写完整、印鉴加盖齐全)办理支付手续,并在资金支付后向自治区住房资金监管中心补送发票复印件。
2.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住房资金监管中心”审核→业务银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二、住宅维修资金业务
住宅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165号)、《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15]52号)的规定执行。
(一)住宅维修资金的交存
1.住宅维修资金交存要件
(1)出售政策性(公有)住房评审表(原件);
(2)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缴款明细表(原件)。
2.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住房资金监管中心”审核→到业务银行办理缴款手续→“住房资金监管中心”核对资金入账情况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2)申请维修资金
1.申请维修资金要件
(1)单位住房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一);
(2)单位住房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二);
(3)维修工程预算书(原件,预算编制单位盖章,造价人员签章);
(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开工前提供。
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5)申请竣工结算款时,提交竣工验收单(甲乙双方签章、住户代表签字)和工程竣工结算文件(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6)办理分期付款的后期用款申请,提供本次“单位住房资金申请报告”“单位住房资金申请表”和前一次审批过的“单位住房资金申请表”(复印件)。
说明:
单位办理申请用款手续时请携带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应填写完整、印鉴加盖齐全)办理支付手续,并在资金支付后向自治区住房资金监管中心补送发票复印件。
2.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住房资金监管中心”派员踏勘现场或进行竣工验收→“住房资金监管中心”审核→业务银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3、其它业务
(一)单位公有住房退房款
1.申请单位公有住房退房款要件
(1)单位住房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一);
(2)单位住房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二);
(3)公有住房退房通知单(原件)。
说明:
单位办理申请用款手续时请携带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应填写完整、印鉴加盖齐全)办理支付手续。
2.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住房资金监管中心”审核→业务银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2)单位集资住房退房款
1.申请单位集资建房退房款要件
(1)单位住房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一);
(2)单位住房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二);
(3)职工购房交款有效凭证或票据(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说明:
单位办理申请用款手续时请携带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应填写完整、印鉴加盖齐全)办理支付手续。
2.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住房资金监管中心”审核→业务银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3)公有住房出售(集资建房)资金的认定
1.办理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出售资金认定要件
(1)出售政策性(公有)住房评审表(原件);
(2)单位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缴款明细表(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3)职工购房交款有效凭证或票据(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公章);
(4)公有住房(集资建房)出售价格计算表(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2.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住房资金监管中心”审核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单位住房或维修基金专户的设立或变更
1.单位住房或维修基金专户设立或变更要件
(1)单位住房或维修基金专户设立或变更的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三);
(2)单位住房或维修基金专户设立或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详见附件四);
(3)单位住房或维修基金专户设立或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
(4)银行印鉴卡(原件)。
说明:
涉及基金专户资金转移,单位办理申请手续时请携带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应填写完整、印鉴加盖齐全)办理相关手续。
2.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住房资金监管中心”审核→业务银行办理资金转移手续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
四、规范清理住房业务
(一)规范清理住房补差款交款
1.规范清理住房补差款交款要件
(1)兴业银行存款凭证个人联(原件);
(2)清理住房补差价格计算表(原件,一式三份)。
2.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住房资金监管中心”审核→出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在住房补差款交款3-5个工作日(住房资金监管中心收到兴业银行传递票据)后来办理。
(二)规范清理住房补差款退款
1.规范清理住房补差款退款要件
(1)单位住房资金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一);
(2)自治区清房办退款意见(原件);
(3)清理住房补差价格计算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职工购房交款有效凭证或票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办理流程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住房资金监管中心”审核→业务银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办理时限
资料齐全情况下,7个工作日内办理。
办公地址: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121号,建设广场写字楼14层,自治区住房资金监管中心
联系电话:
8886182、8844957
传真:
8844957
附件一
单位住房资金申请报告
自治区住房资金监管中心:
(单位申请住房建设资金的,应当说明:
建设项目批文、建设工程概况、合同总价、合同价格变化情况、申请用款用途、申请使用金额情况等)
(单位申请住房维修资金的,应当说明:
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概况、费用预算、列支范围、2/3以上住户代表签字(作为申请报告的附件)和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说明的情况等)
(单位申请其他住房资金的,应当说明:
申请事由、资金额度、明细表等)
(其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二
单位住房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用款账户开户银行
申请用款账号
申请用款账户余额
申请用款用途
申请使用金额
提交
有关资料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主管领导(签章)年月日
单位主管领导(签章)
年月日
自治区住房资金监管中心审核意见
初审:
签章:
年月日
复审:
签章:
年月日
中心领导审批:
年月日
附件三
单位住房或维修基金专户设立或变更申请报告
自治区住房资金监管中心:
(单位申请住房或维修基金专户设立或变更的,应当说明:
住房或维修基金专户设立或变更原因、变更前基金专户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变更后基金专户拟开户银行、账号等情况)
(单位申请住房或维修基金专户开户银行印鉴卡变更的,应当说明:
住房或维修基金专户预留银行卡变更原因和银行印鉴卡变化等情况)
(其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件四
单位住房或维修基金专户设立或变更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变更前
基金专户开户银行
基金专户账号
基金专户余额
银行印鉴卡信息
变更后
基金专户开户银行
基金专户账号
基金专户余额
银行印鉴卡信息
提交
有关资料
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主管领导(签章)年月日
单位主管领导(签章)
年月日
自治区住房资金监管中心审核意见
初审:
签章:
年月日
复审:
签章:
年月日
中心领导审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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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自治区 行政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