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精编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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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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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TD/T1033—2012)
目次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为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严格耕地保护,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和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标准。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治中心、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南京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参与编制人员: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基本原则、建设目标、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技术指标、建设程序、公众参与、土地权属管理、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绩效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展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84—200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5618—200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21010—2007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GB50288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50363—2006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TD/T1004—2003农用地分等规程
TD/T1005—2003农用地定级规程
TD/T101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32—2011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村土地整治
对农村地区低效利用和不合理利用的土地,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利用活动。
基本农田
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高标准基本农田
一定时期内,通过农村土地整治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包括经过整治后达到标准的原有基本农田和新划定的基本农田。
基本农田保护区
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和管理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基本农田整备区
指通过土地整治活动,逐步形成的集中连片、具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
规划期间区域内的耕地可以调整补充为基本农田。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以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为目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在农村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农田整备区等开展的土地整治活动。
4总则
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坚持规划引导,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与相关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措施。
坚持数量、质量、生态并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稳定、质量提高,促进农村地区景观优化、生态良好。
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
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发挥项目建设长期效益。
5建设目标
总体目标
提高基础设施配套程度,改善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改善生态景观,提高粮食生产保障能力,落实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目标任务,促进高标准基本农田持续利用。
具体目标
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实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增加高标准基本农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
完善田间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促进集中连片,发挥规模效益。
加强建成高标准基本农田利用的监测监管,确保好地用好。
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发挥生产、生态、景观的综合功能。
6建设条件
基础条件
6.1.1符台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务院国土资源、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6.1.2水资源有保障,水质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的规定,土壤适合农作物生长,无潜在土壤污染和地质灾害。
6.1.3建设区域相对集中连片且耕作距离适中,耕作条件便利,适合机械化耕作。
6.1.4具备建设所必需的水利、交通、电力等骨干基础设施。
6.1.5地方政府重视程度高,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积极性高。
建设区域
6.2.1重点区域
高标传基本农田建设重点区域包括:
a)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基本农田整备区。
b)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及重大工程建设区域、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
c)全国农用地质量分等评定的优等、高等、中等耕地集中分布区域。
限制区域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限制区域包括:
a)水资源贫乏区域;
b)水土流失易发区、沙化严重区等生态脆弱区域;
c)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
d)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
e)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f)沿海滩涂、内陆滩涂等区域。
在限制区域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需提供相关部门论证同意的证明材料。
禁止区域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禁止区域包括:
a)地形坡度大于25°的区域;
b)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等;
c)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
7建设内容与技术标准
-般规定
7.1.1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建设内容参照土地整治工程体系,详见附录A,工程技术要求详见附录B。
应科学合理开展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满足田间管理和农业机械化、规模化生产学要。
合理布置耕作田块,保持各项工程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田间基础设施配套齐全。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指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等工程设施占地面积与建设区总面积的比例。
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应不高于8%。
建成后的耕地质量等级达到所在县的较高等别。
基础设施使用年限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完成后各项基础设施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的使用年限。
基础设施使用年限不应低于15年。
土地平整工程
7.2.1土地平整工程指为满足农田耕作、灌排需要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
包括耕作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
应合理规划田块、提高田块归并程度,实现耕作田块相对集中。
耕作田块指田间末级固定沟、渠、路等固定的土地平整基本单元。
耕作田块规模应根据地形条件、耕作方式、作物种类等综合确定,平原区北方不宜低于200亩、南方不宜低于100亩,丘陵山区耕作田块规模可适当减少。
应实现田面平整,水田格田内田面高差应小于±3cm;水浇地畦田内田面高差应小于±5cm。
耕作层土壤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的规定,影响作物生长的障碍因素应降低到最低限度;应加强耕作层的保护,耕作层厚度应达到25cm以上,有效土层厚度应达到50cm以上。
地面坡度为5~25的坡耕地宜修建梯田,梯田化率不应低于90%。
土地平整形成的田坎应有配套工程措施进行保护,宜因地制宜地采用土坎、石坎、土石混合坎或植物坎等保护方式。
灌溉与排水工程
7.3.1灌溉与排水工程是为防治农田旱、涝、渍和盐碱等灾害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包括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渠系建筑物工程、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水资源应以地表水为主,地下水为辅,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禁止使用未经处理的污水进行灌溉。
水源配置应综合考虑地形条件、水源特点等因素,宜采用蓄、引、提、集相结合的方式。
应根据灌溉规模、地形条件、田间道路、耕作方式等要求,合理布置各级输配水渠道及渠系建筑物,灌溉水利用系数不应低于《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的规定。
灌溉设计保证率应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种类、灌溉规模、灌水方式及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应符合附录B中表的规定。
排涝标准应满足农田积水不超过作物最大耐淹水深和耐淹时间,应由设计暴雨重现期、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确定。
旱作区农田排水宜采用10年一遇,1d~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d~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农田排水宜采用10年一遇,1d~3d暴雨3d~5d排至作物耐淹水深。
地下水位较高和土壤盐碱化地区,排水标准应符合《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的规定。
田间道路工程
7.4.1田间道路工程指为满足农业物资运输、农业耕作和其它农业生产活动需要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总称。
包括田间道和生产路。
合理确定田间道路密度,满足农业机械化和生产生活便利的需要。
田间道的路面宽度宜为3m~6m,生产路的路面宽度宜为3m以下。
在大型机械化作业区,田间道的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
田间道路通达度指集中连片田块中,田间道路直接通达的田块数占田块总数的比率。
平原应达到100%,丘陵区不应低于90%。
75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7.5.1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指为保障土地利用活动安全,保持和改善生态条件,减少或减少污染、自然灾害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包括农田林网工程、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治理工程和坡面防护工程。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应与田、路、渠、沟等有机结合。
农田防洪标准应采用以乡村为主的防护区防洪标准,重现期应为10年~20年一遇。
农田防护面积比例指通过各类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建设,受防护的农田面积占回建设农田总面积的比例。
农田防护面积比例不应低于90%。
其他工程
除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以外的工程。
其技术要求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8建设程序
建设计划
根据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编制年度建设计划。
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应综合考虑土地利用现状、基本农田状况、建设基础条件等因素。
需根据建设任务进行资金测算,资金来源以土地整治专项资金为主,聚合相关涉农资金,宜采用集中投入方式,并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
基础调查
充分应用卫星遥感影像、土地调查及年度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评估等基础数据,依据有关的技术规定,查明建设区土地利用现状、基本农田现状、耕地质量等级等。
8.2.2开展建设区自然资源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等基础资料收集和调查,全面查清建设区内土地资源条件、农业种植结构、农田基础设施状况等。
8.2.3开展建设区土地权属调查资料的收集与分析,查清建设区内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数量、位置和界线,为开展权属调整提供依据。
实施方案
依据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落实、分解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计划任务,明确建设地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时序等,提出保障措施。
项目实施
可行性研究
应开展土地利用限制条件、土地权属调整、水土资源平衡和环境影响等专项分析或平价。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需从项目建设背景、立项条件、水土资源状况、新增耕地来源、基本农田现状、环境影响、规划方案、耕地质量变化、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等方面,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环境影响评价等,综合分析其可行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应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工作,形成评估论证意见。
规划设计
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方案和工程布局,优化工程设计,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定》(TD/T1012)、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预算定额标准等有关技术要求,明确各类工程建设内容和技术参数,计算各类工程量,编制规划设计和预算。
应开展规划设计和预算评审论证工作,形成评审论证报告。
工程施工
应根据规划设计成果,制定施工组织方案,选定主要工程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明确控制性工期和进度安排计划。
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等制度要求,明确各方全责义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据规划和相关规定采取“以补代投、以补促建”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
应编制施工进度、资金、质量和安全等控制计划,落实控制措施,对可能偏离施工计划的影响因素提出应对方案。
应严格控制规划设计变更,对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变更应进行论证,形成论证结论。
竣工验收
各项工程建设完成后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采取全面核查与抽样核查相结合、室内核查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土地利用变化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等。
验收应以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和变更、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为依据,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再由项目承担单位初步验收并提交验收申请,最后由立项单位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工程质量验收应查验工程质量检验资料或有关质检部门评定意见,隐蔽工程应在隐蔽前进行验收。
耕地质量应根据《农用地分等规程》(TD/T1004—2003)、《农用地定级规程》(TD/T1005—2003)开展评定。
验收合格后应形成有关验收文件,并及时进行土地利用变更。
具体可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的规定执行。
基本农田划定
建设区内的耕地应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1)的规定进行基本农田划定。
划定的基本农田应进行编号,落实保护责任,建立保护标志,实行永久保护。
后期管护
建立政府主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农民管理、专业管护人员实施的管护体系。
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义务。
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签订后期管护合同。
管护主体应对各项工程设施进行日常性检查维护,确保长期有效稳定利用。
。
开展地力提升的相关工作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9公众参与
明确公众参与的阶段及内容,落实公众听证制度、公示公告制度、社会监督制度等要求,确保公众参与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充分尊重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地意愿,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鼓励群众全程参与。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应实行多方监督,确保工程建设符合设计和质量要求。
10土地权属管理
建设前,应在查清土地权属现状基础上,调查了解土地权利人权属调整意愿,及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在规划设计阶段,如需调整土地权属的,应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签订土地权属调整协议。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成后,应依法进行土地确权,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发放土地权利证书。
土地权属调整的基本要求见附录C。
11信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
信息化建设
11.1.1应充分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完善定期报备制度,统筹信息的采集和处理,实现集中统一、全程全面、即时动态的管理。
应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进行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和上报。
可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档案管理
应及时将记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过程的有关管理、技术等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资料进行立卷归档,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11.2.2应明确建立档案管理要求,严格档案管理。
12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包括建设过程评价和项目后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评价、实施管理评价和实施效果评价等。
建设任务完成评价主要是对建设规划和建设内容完成情况的评价。
评价具体内容包括建设范围、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工程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耕地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后期管护措施等。
实施管理评价主要是对实施管理的程序、制度、组织等执行和落实情况的评价。
评价具体内容包括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组织和保障体系完备情况、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执行情况、公众参与情况、倍息化建设与档案管理情况等。
实施效果评价主要是对建设成效的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经济效益评价、社会效益评价和生态效益评价。
在建设过程中,应强化过程管控,开展建设过程评价;建成后1年~3年内开展项目后评价。
评价方法可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绩效评价的主要技术方法与程序见附录D。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土地整治工程体系
按照工程建设类型、特征及内部联系构建土地整治工程体系,形成工程体系表,见附表。
土地整治工程体系表
一级
二级
三级
说明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编号
名称
1
土地平整工程
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按照一定的田块设计标准所进行的土方挖填和埂坎修筑等措施。
1.1.1
条田
在地形相对较缓地区,依据灌排水方向所进行的几何形状为长方形或近似长方形的水平田块修筑工程。
水田区条田可细分为格田。
1.1.2
梯田
在地面坡度相对较陡地区,依据地形和等高线所进行的阶梯状田块修筑工程。
按照断面形式不同,梯田分水平梯田和坡地梯田等类型。
1.1.3
其它田块
除上述条田、梯田之外的其他田块修筑工程。
耕作层地力保护工程
为充分保护及利用原有耕作的熟化地土层和建设新增耕地的宜耕土层而采取的各种措施。
1.2.1
客土回填
当项目区内土层厚度和耕作土壤质量不能满足作物生长、农田灌溉排水和耕作需要时,从区外运土填筑到回填部位的土方搬移活动。
1.2.2
表土保护
在田面平整之前,对原有可利用的表层土进行剥离收集,待田面平整后再将剥离表土还原铺平的一种措施。
2
灌溉与排水工程
水源工程
为农业灌溉所修建的地表水、拦蓄水、河湖库引提水、地下取水等工程的总称。
2.1.1
塘堰(坝)
用于拦截和集蓄当地地表径流的挡水建筑物。
包括堰、塘、坝。
2.1.2
小型拦河坝(闸)
以拦蓄河道径流或潜层地下水为主,用以壅高水位的挡水建筑物。
包括小型拦河坝、小型拦河闸。
2.1.3
农用井
在地面以下凿井、利用动力机械提取地下水的取水工程。
包括大口井、管井和辐射井。
2.1.4
小型集雨设施
在坡面上修建的拦蓄地表径流的蓄水池、水窖、水柜等蓄水建筑物。
输水工程
修筑在地表附近用于输送水至用水部位的工程。
2.2.1
明渠
在地表开挖和填筑的具有自由水流面的地上输水工程。
2.2.2
管道
在地面或地下修建的具有压力水面的输水工程。
2.2.3
地面灌溉
灌溉水由明渠或管道送达田间后,在田间修筑的临时输水工程。
包括沟灌、畦灌、淹灌三种类型。
喷微灌工程
比管道输水更加节水的一种灌溉方式。
包括喷灌、微灌。
2.3.1
喷灌
利用专门设备将水加压并通过喷头以喷洒方式进行灌水的工程措施。
2.3.2
微灌
利用专门设备将水加压并以微小水量喷洒、滴入方式进行灌水的工程措施。
包括滴灌、微喷灌、渗灌等。
排水工程
将农田中过多的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排除,改善土壤中水、肥、气、热关系,以利于作物生长的工程措施。
2.4.1
明沟
在地表开挖或填筑的具有自由水面的地上排水工程。
2.4.2
暗渠(管)
在地表以下修筑的地下排水工程。
渠系建筑工程
渠道或沟道互为交叉、渠道或沟道与道路交叉或跨越(穿过)低地、高地时修建的控制或输水建筑物。
2.5.1
水闸
修建在渠道或河道处控制水量和调节水位的控制建筑物。
包括节制闸、进水闸、冲沙闸、退水闸、分水闸等。
2.5.2
渡槽
输水工程跨越低地、排水沟及交通道路时修建的桥式输水建筑物。
2.5.3
倒虹吸
输水工程跨越低地、排水沟及交通道路时以虹吸形式敷设于地下的压力管道式输水建筑物。
2.5.4
农桥
田间道路跨越河流、洼地、渠道、排水沟等障碍物而修建的过载建筑物。
2.5.5
涵洞
田间道路跨越渠道、排水沟时埋设在填士面以下的输水建筑物。
2.5.6
跌水、陡坡
连接两段不同高程的渠道或排洪沟,使水流直接跌落形成阶梯式或陡槽式落差的输水建筑物。
2.5.7
量水设施
修建在渠道或渠系建筑物上用以测算通过水量的建筑物。
泵站及输配电工程
由泵站和输配电两部分组成的提水建筑物。
2.6.1
泵站
由抽水装置、辅助设备及配套建筑物组成的工程设施,亦称抽水站、扬水站。
2.6.2
输电线路
通过金属导线将电能由某一处输送到目的地的工程
2.6.3
配电装置
承担降压或用配电设备通过配电网络将电能讲行重新分配的装置。
3
田间道路工程
田间道
连接田块与村庄,供农业机械、农用物资和农产品运输通行的道路。
生产路
项目区内连接田块与田块、田块之间,供小型农机行走和人员通行的道路。
4
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农田林网工程
用于农田防风、改善农田气候条件、防止水土流失、促进作物生长和提供休憩庇荫场所的农田植树工程。
4.1.1
农田防风林
在田块周围营造的以防治风沙和台风灾害、改善农作物生长条件为主要目的的人工林。
4.1.2
梯田梗坎防护林
在梯田埂坎处营造的以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梯田埂坎安全为主要目的的人工林。
4.1.3
护路护沟林
在田间道路、排水沟、渠道两侧营造的以防止水士流失、保护岸坡安全、提供休憩庇荫场所为主要目的的人工林。
4.1.4
护岸林
在河流、水库、湖库的岸坡处营造的以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岸坡安全为主要目的的人工林。
岸坡防护工程
为稳定农田周边岸坡和土堤的安全、保护坡面免受冲刷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4.2.1
护堤
为保护现有堤防免受水流、风浪侵袭和冲刷所修建的工程设施及新建的小型堤防工程。
4.2.2
护岸
为保护农田免受水流、风浪侵袭和冲刷,在河湖海库的岸坡上修建的工程设施。
沟道治理工程
为固定沟床、防治沟蚀、减轻山洪及泥沙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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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标准 基本农田 建设 精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