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基金第九章知识点精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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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概述:
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新增)
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基金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
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
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
(二)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
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者自慎”,它可以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由于现实中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投资者无法对基金进行有效甄别,也无法有效克服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高效率的基金无法吸引到足够的资金进行投资,不能形成合理的资金配置机制。
旧车市场上,买者和卖者有关汽车质量的信息是不对称的。
卖者知道所售汽车的真实质量;但一般情况下,潜在的买者要想确切地辨认出旧车市场上汽车质量的好坏是困难的,他最多只能通过外观、介绍及简单的现场试验等来获取有关汽车质量的信息,而从这些信息中很难准确判断出车的质量,因为车的真实质量只有通过长时间的使用才能看出来,但这在旧车市场上又是不可能的。
所以我们说,旧车市场上的买者在购买汽车之前,并不知道哪辆汽车是高质量的,哪辆汽车是低质量的,他只知道旧车市场上汽车的平均质量。
在这种情况下,典型的买者只愿意根据平均质量支付价格,但这样一来,质量高于平均水平的卖者就会将他们的汽车撤出旧车市场,市场上只留下质量低于平均水平的卖者。
结果是,旧车市场上汽车的平均质量降低,买者愿意支付的价格进一步下降,更多的较高质量的汽车退出市场,……。
在均衡的情况下,只有低质量的汽车成交,极端情况下甚至没有交易。
在旧车市场上,高质量汽车被低质量汽车排挤到市场之外,市场上留下的只有低质量汽车。
也就是说,高质量的汽车在竞争中失败,市场选择了低质量的汽车。
这违背了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的选择法则。
平常人们说选择,都是选择好的,而这里选择的却是差的,所以把这种现象叫做逆向选择。
(四)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行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披露,会导致信息滥用。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披露的原则分为:
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
(一)实质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
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
4.及时性原则
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
5.公开披露原则
公开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二)形式性原则
1.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例题·多选题】基金信息披露的实质性原则包括( )。
A.完整性原则
B.易得性原则
C.及时性原则
D.真实性原则
[答疑编号911090101]
【答案】ACD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是指使投资者对基金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是指披露中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以至于影响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变化存在一定的随机性,因此,对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水平进行预测并不科学,应予以禁止。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基金是存在一定投资风险的金融产品,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收益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审慎选择基金品种,即所谓“买者自慎”。
如果基金信息披露中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则将被视为对投资者的诱骗及进行不当竞争。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信息披露可分为: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信息披露。
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其中,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又合称基金定期报告。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是不定期的披露,对重大影响事件进行披露。
五、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新增)
XBRL的作用很广泛,企业的各种信息,特别是财务信息,都可以通过XBRL在计算机互联网上有效地进行处理。
信息发布者一旦输入了信息,就无需再次输入,通过XBRL就可以很方便地转换成书面文字,文件,HTML页面,或者其他相应的文件格式。
而且,通过XBRL获取到的信息,也无需打印或再次输入,就可以方便快捷地运用于各种财务分析等领域。
会计信息语言的标准化、规范化,会计信息运用的自动化、集成化,会计信息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和会计行业的智能化、现代化。
来_源:
考试
第二节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在基金监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XBRL,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和基金披露法规定义的词汇表,于2008年由中国议事日程会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是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和基金披露法规要求,将各类披露文件进一步表格化,并为各类信息元素加注XBRL编号。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规则
如证券交所的基金上市规则。
来_源:
考试大_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考试大
第三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提示:
共10点内容,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第三:
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的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
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
第五: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第六:
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年度报告。
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
在每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制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在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应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对于当期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可以不编制上述定期报告。
第七:
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就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
封闭式基金还应在披露临时报告前送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审核。
第九: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提示:
共计6点内容,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第二:
对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复核。
第三: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
当基金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例如,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变动、该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或住所发生变更、发生涉及托管业务的诉讼、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或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等,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会议召开后,应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它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义务。
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来_源:
考试大_证券从业资格考试_考试大
第四节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在基金募集信息披露中,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托管协议是三大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
投资者缴纳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时,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此时基金合同成立。
(一)基金合同的主要披露事项
(二)基金合同信息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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