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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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doc
甬城管〔2016〕176号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009年印发的《宁波市城市管理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甬城管〔2009〕167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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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局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保障工程质量,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7号)、《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政府令第210号)、《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1号)、《宁波市招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局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由市财政预算内资金投资和补助的政府投资项目(简称局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局属企业单位自筹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简称局企业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
市政、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内河、供排水、公用投资公司等列入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年度计划的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第三条 局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应根据宁波市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行业发展建设规划、以及资金筹措状况,遵循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证急需和综合平衡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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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条局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市中长期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和行业发展建设规划,在每年规定时间向市局报送下一年度局投资项目前期、新开工和上年度结转续建项目计划。
市局综合分析评估后,审议、编制形成局投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并报市发改部门列入宁波市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五条 局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编报项目计划前,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以及提出土地需求。
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应包括:
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内容、用地、建设周期、投资总额、年度投资额、年度财务数、建设资金来源和年度建设形象进度等。
第六条局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投资额或增减项目计划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局提出,经市局确认批准后报送市发改部门进行调整。
第三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局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是前期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各项前期工作的推进.市局指导、协调、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局投资项目推行项目管理制度.
局投资项目采用PPP模式的应按PPP项目管理规程推进前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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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局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报批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概算和招标方案等.其中内容单一、技术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投资项目,可以合并报批项目建议与可行性研究报告.
局企业投资项目应按照核准制规定,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先期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审查内容可参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查要求。
第九条 局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编报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相关行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标准;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已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局报送项目建议,市局同意后转报市发改部门批准后由市局向项目建设单位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
局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确定的年度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启动实施建议书(可参照项目建议书格式),经市局审查后由市局下达项目建设任务书。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任务书和年度投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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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任务要求,应及时向规划、国土、环保和能耗等部门办理规划、用地、环评和节能等审批手续。
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局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要求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项目批准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根据批准的投资规模和规范标准进行设计。
局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核准准备后经市局审查报市发改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第十二条局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总投资概算超过批准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项目建议或工可报告。
局企业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总投资概算超过计划估算2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市局同意后调整项目建设计划。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是局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合同管理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招投标和合同签订、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局投资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实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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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报市发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局企业投资项目招标内容、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自行审核后报市招标机构审核备案.具备条件的局企业投资项目可以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EPC)承包模式。
第十五条局投资项目在招标时其招标控制价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或中介机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招投标要求或市场指导价编制.
第十六条 局投资项目的业务发包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招标项目的业务合同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和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并同步订立廉政合同,书面合同报相关部门备案。
合同内容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也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第五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局对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给予指导、协调.
第十八条 局投资项目按规定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合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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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招标文件约定向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由金融机构出具的一定金额的履约担保函.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承包商不得擅自修改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扩大或缩小工程(采购)量。
确需发生变更的,应按以下要求实施变更:
(一)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的,应出具工程洽商单;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的,应出具技术(设计)联系单;施工单位提出变更的,应出具工程联系单。
项目实施变更必须理由充分、内容详实、签证完备,变更引起的投资(造价)变化必须同时计算明确.实施跟踪审计的局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变更情况及资料同步提交跟踪审计单位。
(二)局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变更金额达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报市局确认;对于无价材料或暂定价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先期组织审查明晰后报市局确认。
局企业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由项目单位自行变更审查,单项变更金额达50万元及以上的,审查确认后报市局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根据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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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以及通讯联系方式须在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项目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初步(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六章项目投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局投资项目应当依照批准的项目投资规模和年度资金计划实施建设,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政资金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控制执行,无特殊情况不作调整。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健全项目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列支建设成本和实施帐务处理,定期向市局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局投资项目必须严格遵照“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资金拨付。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资金用途使用管理,不得列支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不得截留、挪用、移用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批准的初步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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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概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需要调整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原概算批准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概算应及时调整:
(一)因事业发展规划需要,项目功能、规模和建设标准确需发生调整的;
(二)因项目建设要素(规划、土地、资金等)或项目报批、征迁等政策发生变化,项目建设确需发生调整的;
(三)因遭遇自然灾害或外界不可预见因素投资建设环境条件发生变化,项目建设确需发生调整的;
(四)其他符合《宁波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和《宁波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局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按《宁波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或《宁波市属国有企业基建项目审计监督暂行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审计手续,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项目结算和竣工验收手续。
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门,竣工决算未经财政部门正式批复,不得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七章项目监督管理与保廉工作
第二十八条局建设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和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局投资项目实行监督管理。
局建设管理处负责对局投资项目的前期政策处理、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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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质量、进度等进行管理。
局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局投资项目资金管理进行监督.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保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局投资项目保廉工作实行建设单位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代表为本单位的工程项目保廉总负责人,工程项目负责人为该项目保廉第一责任人和保廉合同签订人.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项目保廉教育和宣传工作。
项目实施前,应对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保廉教育。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决策、招投标、项目实施、验收结算、资金管理过程中,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局有权责令其限期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而未实行招标的;
(三)在工程招投标、项目建设管理、工程款结算过程中徇私舞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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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正式交付使用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发现中介、咨询机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在项目实施中弄虚作假或不正当得利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并及时报市局,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局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安全、质量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开展安全生产工作。
发生质量及安全事故的,应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明确的,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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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
有关部门(单位)。
宁波市城市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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