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联网报警服务合同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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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联网报警服务合同教材
合同编号:
20140104
安全防范联网报警系统租用服务
合
同
书
安全防范联网报警系统租用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为了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社会整体联动防范工程的推广,服务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实现全民共建社会安全防范体系,乙方建立联网报警中心,为用户的财产安全提供联网报警服务。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利益,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安全防范联网报警系统,开展安全防范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范围及项目
1.1服务范围:
甲方防范区域内的安全服务。
防范区域详见附件三《客户联网报警区域防区平面图》
1.2服务项目及名称:
1.3服务内容
①租赁联网报警成套设备,免费上门安装;
②免费培训用户正确使用报警设备;
③提供报警设备的常年监控、维护,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
④提供防盗、抢,联网报警的接警和转接警服务;
⑤提供财产的损失赔偿服务;
第二条:
报警系统的设置
2.1甲方租用乙方的防盗报警设备,并加入乙方建立的联网报警系统。
甲方向乙方提供能正常使用的有线电话、网络传输线路,其固定电话号码为:
,作为本系统与乙方接警中心之间的自动传达警讯的连接通道。
2.2乙方全权负责甲方防范区域内的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调试和联网服务。
(该区域内的安全系统设备防区布置及防范区域详细说明见附件三。
)
2.3安装于甲方安全防范区域内报警系统的全部器材为乙方所有,乙方负责报警系统的维护和修理。
甲方有管理和爱护防盗报警设备的义务和责任,如因人为损坏或遗失,甲方须按价赔偿。
2.4报警系统和安全防范服务的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
甲方在按期向乙方交纳租赁防范服务费的前提下,可以在其续租期内继续使用联网报警设备和服务,如设备不能继续使用时由出租方收回并更换新设备。
合同期内如果用户要求中止服务,服务费不予退还。
在租赁期内,甲方若变更服务区域,乙方按实际收取因迁址所产生的费用,服务区域增加或减少的有关费用,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第三条服务时间的设定
3.1乙方系统安装完毕,调试开通验收后,乙方为甲方服务的时间
从年月日00时00分开始。
3.2每天甲方从报警系统“布防”到“撤防”的这段时间,为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安全防范服务的责任时间。
非布防时间段不属于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责任时间,在该时间段甲方防范区域内发生被盗案件等损失乙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如因甲方“布防”不正确,应视为非布防时间段,在该时间段甲方发生的财产损失事件乙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
第四条服务规程
4.1甲方安全系统如果出现故障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接到故障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维修,保证甲方在当日布防前投入使用。
(具体办法参照附件四:
《维修服务办法》。
)
4.2乙方在合同规定的责任服务时间内为保障甲方防范区域内的财产安全,实行昼夜24小时巡逻值守。
接到报警后,城区范围内最迟不超过8分钟抵达报警现场(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如果甲方安装报警装置后仍安排有人员值班,乙方则实施二级报警服务,乙方获悉报警信号或异常状况后,即电话立即通知甲方值班人员并与其进行口令核实,甲方值班人员巡查、核实、确认有警情时,乙方即安排保安人员和负责联系警察赶赴现场进行处理;若乙方接到甲方紧急呼救,应立即前往。
4.3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进入报警现场时,除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况外,应立即封锁保护现场不得破坏或变动现场的任何物体和物品。
并根据不同情况,待公安人员现场处理或甲乙双方到场后共同处理。
第五条损失赔偿及范围界定
5.1从正式启用安全防范系统之日起的设防时间内,乙方全权负责甲方所委托的责任区域内的安全。
如果因乙方提供的设备失灵或乙方人员失职,而导致防范区域内界定的财产损失以及在布防时间内因盗窃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
5.2乙方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偿,以甲方直接、有形的财物损失为准,并按下列规定赔偿;
5.2.1甲方发生财产被盗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乙方,根据损失情况需要由乙方会同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察核定损失,确因乙方责任范围内的,予以赔付。
并按照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从现场勘察到赔付,应给公安机关三个月的破案时间;
5.2.2甲乙双方确认有财产损失时,甲方应将损失物品的名称、数量、金额以及能证明损失物品的有关票据、账册等,在叁天内提供给乙方,同时提供公安机关的勘查证明。
甲方如果逾期或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将不予赔偿;
5.2.3乙方作出赔偿后,经公安机关破案挽回的甲方损失的物品(其价值在赔偿之内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损失的物品(价值在赔偿额之上的)其超出部分的所有权归甲方。
甲方对其赔偿的损失金额,负有举证责任;
5.2.4为配合公安机关破案、办理赔偿手续、防止盗窃再次发生等,乙方要求甲方提供与本案有关的情况、增设其他防范措施,甲方应予以充分配合和合作;
第六条:
免责赔偿事项
6.1甲方的现金、国库券、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不法物品、甲方员工之私人物品、人身伤亡以及盗窃者入侵破坏的物品不属于乙方的赔偿范围;
6.2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的损失,乙方不予赔偿:
6.2.1因雷击、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及交通管制、行政执法、社会动乱等因素给甲方财物造成损失的;
6.2.2不属于防范区域以内,或服务责任时间以外,甲方财物损失的;
6.2.3因甲方擅自变动报警系统的有关器材、线路,导致报警系统失灵而导致甲方财务遭受损失的;
6.2.4因甲方防范区域内正处于施工、修理或因非报警系统设备原因,导致报警信号系统损坏不能报警发生被盗等财产损失的;
6.2.5因甲方经济债务纠纷,甲方的债权人搬走或损坏物品,或经营过程中甲方及其员工之间发生纠纷、斗殴造成财产损失的;
6.2.6甲方发生内盗或合谋内外勾结窃取侵占甲方财务给甲方财产造成损失的;
6.2.7因甲方建筑物装修影响了原有系统设计,如场所人为扩大、增加出入口等,且在施工前48小时内未书面通知乙方配合防范,导致系统防范能力减弱,而使甲方财物遭受损失的;
6.2.8乙方根据甲方场所的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的系统未被甲方所采纳而造成财物损失的;
6.2.9防范区域外的本系统电线、电话线遭受破坏,例如因甲方提供的电话线路施工、修理、断线或电话欠费停机等而导致本系统警讯不能及时传递,不能正常使用,在此期间内发生被盗等使甲方财产遭受损失的;
6.2.10因甲方遗失乙方所配发的遥控器或密码,未及时与乙方联络或甲方不愿付费更新遥控器或密码,因而造成报警系统被入侵者利用甲方所遗失的遥控器或密码解除设防,给甲方造成财产被盗等损失的;
6.3甲方向乙方提供紧急联络人名单(包括姓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一旦责任防护区域发生警情,经乙方通知,紧急联络人应立即到现场配合查证,并清点损失。
如果因紧急联络人变动或者联络方式发生变动而甲方未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更正,致使乙方无法联络,或紧急联络人拒不到场,以致无法办理查证事宜者,乙方不负责赔偿;
6.4如甲方蓄意欺诈、伪造现场、编造假警情,谋骗保险金和损失赔偿的,乙方不予赔偿;
6.5甲方未按时向乙方缴付服务费,在拖欠服务费期间,乙方虽可能继续提供一段时间的报警服务,但在此期间甲方的财物造成损失的,乙方不予赔偿;
6.6甲方未能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做好本合同第七条之规定导致甲方财产损失的,乙方不予赔偿;
6.7乙方可以向甲方提供火灾探测器联网预警及火情报警服务,但不承担火灾损失理赔。
(约定除外)
第七条甲方配合事项
7.1系统设防前,应检查防范区域内所有的门、窗是否关严并上锁,办公桌抽屉、保险柜是否上锁,自来水、煤气、电源是否切断,烟火等是否熄灭,是否有暗藏人员。
一切妥当之后再按报警系统操作规程正确操作,确保设防成功;
7.2不得擅自或由他人变动系统设备,在修理更换或改动水管、电源、电话、煤气以及室内装修、堆放物品等过程中,不得妨碍、损坏报警系统的正常功能。
必须移装报警系统器材时,应提前七天通知乙方受理,移装费用另计。
甲方擅自拆装导致发生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7.3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操作。
防盗报警系统设防以后,场所内不能有人员留宿或进出,如系统安装后仍需安排人员值班的须通知乙方;
7.4甲方使用乙方联网报警系统每次布防、撤防、报警,产生的通讯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7.5甲方紧急联络人发生更改时,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
紧急联络人应协调甲方的值班人员为乙方保安人员抵达现场处警时即时进入现场提供方便;
7.6合同终止乙方撤回报警设备时,甲方应给予合作。
原为安装报警设备在甲方防范区域内的建筑物所上开的孔穴等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
7.7甲方如需搬迁地点,应当提前与乙方联系。
乙方指派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拆迁安装,据实收取耗材费用;
7.8甲方若将其租用的乙方报警设备转让给第三方承租使用时,必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否则,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时,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报警服务费用
8.1收费标准
8.1.1甲方向乙方交纳服务,年合计人民币¥元整(大写:
)。
8.1.2乙方为甲方提供财产保险一份,总保额元。
8.1.3服务费付款由甲方向乙方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或现金方式支付,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交清当年租用服务费用。
8.2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乙方可暂时为甲方提供服务,但付款前甲方发生的任何损失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每日加收应付款0.5%的滞纳金,超过十五天仍未付款,甲方按照本条第3款承担违约责任,并从第十六天起,乙方有权停止服务和收回设备。
8.3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如单方面中止合同,违约方将赔偿对方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为合同服务费的二倍。
8.4合同期内,安装在场所内的设备,如人为损失且责任在甲方时,甲方应支付器材检修费用,乙方仍负责器材维修。
如因甲方的原因需要重新设计、改装设备器材或增加系统设备的,甲方应提前申请并于施工前一次性支付相应费用。
改装后增加防范区域者,服务费相应调整。
8.5甲方正式参加乙方联网报警服务后,因甲方人员无故采用紧急按钮报警,造成公安干警无效出警的,一切责任后果由甲方承担并加收服务费。
第九条合同有效期限
9.1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为甲乙双方定立合同的有效期。
9.2任何一方在合同期满前壹个月内未向对方书面表示终止本合同时,按本合同所有条款顺延合同相同年限。
但甲方须在期满前十天内向乙方续交租金及服务费。
9.3甲乙双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变更合同条款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字作为原合同的补充条款。
9.4下列附件一至附件五,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补充协议》
附件二:
《客户资料卡》
附件三:
《客户联网报警区域防区平面图》
附件四:
《维修服务办法》
附件五:
《联网报警保险须知》
9.5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应严格保密。
任何一方发生泄漏,将独自承担因泄密而造成的损失。
9.6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协商无果时,由有关部门仲裁。
9.7本合同壹式两份,由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空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委托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一:
补充协议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件二:
客户资料卡
联网报警控制器型号编号:
用户编号
用户名称
用户类型
用户地址
锦江区
用户电话
第一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第二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防区设置
防区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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