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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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国际海上贸易运输法律
一、提单运输(重点内容)
1、提单定义特征;2、提单的分类;3、提单运输的三大国际公约和我国海商法。
二、租船运输
第二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一、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
二、国际铁路运输法律制度
三、国际多式联运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海上贸易运输法律
相对于其他的运输方式,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量大、价格便宜、安全便利,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显著地位。
国际海上贸易的特点:
承运人和托运人共同面对大自然和技术风险的挑战,因此海运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更多的是法定之债、格式合同,承运人有很多免责事项,这些风险都由保险公司承担。
不要用一般的民法和合同法理论去解决海商法的问题,商人约定成法。
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概念:
汉堡规则,我国《海商法》第41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分类:
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二、班轮运输
(一)班轮运输的含义
班轮运输也叫提单运输,是由航运公司以固定船期、固定费率、固定航线、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也称件杂货运输、零担运输。
由船方制定标准交易条件。
(二)、班轮运输当事人
(三)班轮运输合同的订立
1.订舱
2.签发装运单
3.装船
4.签发提单
(四)提单的含义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提单不是运输合同本身。
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首先是由托运人持托运单或订舱委托单到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处订舱(要约)。
承运人接受订舱,并在装货单上签章(承诺),这是合同成立。
提单是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的,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是承运人单方面拟定的。
但如果提单转让给第三人,提单就成为了运输合同,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按提单条款办理。
我国《海商法》第78条规定:
“承运人与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确定。
”这是法定之债,不要套合同法理论。
2、提单是货物收据
3、提单是物权凭证
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即物权凭证。
转让提单就是转让货物所有权,保证提单的流通。
承运人要按提单的规定凭提单交货,不会追究如何合法持有提单。
除不可转让的提单外,提单经背书就可以买卖转让,国际贸易中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提单的转让是受到一定限制:
一是提单的转让必须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才有效;二是提单持有人必须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的一定时间内,与承运人洽办提货手续;三是由于货物过期不提,即视为无主,承运人可对不能交付的货物行使处分权。
1999年卷一第58题
(五)下列有关提单和运输合同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
ABCD
A.运输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体现,提单是一方当事人签发的。
B.运输合同在货物交承运人前就已成立,而提单则在货物交承运人后由承运人签发
C.在托运人和承运人间,运输合同的存在及主要内容要靠提单来证明
D.在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间,提单就是运输合同本身。
提单的种类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
3、按收货人抬头
4、按运输方式
5、按照运费支付时间
6、租船提单
租船项下的提单上租船提单。
其性质和作用依租船人的身份不同而各异,当租船人运送的是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是租船合同的证据。
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即托运人的货物并自己签发提单时,是班轮运输提单。
(六)保函与提单欺诈
保函:
由托运人出具的,用与担保承运人签发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而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的一种担保文件。
以保函换清洁提单
1、善意保函:
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因货物的重量、数量等存在分歧,又无从查验而产生的保函。
(无恶意串通性质)
保函的法律效力:
有效
保函有效也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不能对抗收货人。
案例思考:
被告某土产公司在湛江港将其出口的木薯片交原告某远洋公司所属“柳林海”轮承运,货物装完后,被告申请水尺公估,测得木薯片重量为 16,443 吨,并将其申报给承运人记载于提单。
为防止货物霉损,被告请求船长在航行途中开舱晒货。
为此,船长意欲将大副收据中的“至卸货港发生短重,船方概不负责”的批注转入提单,为了取得没有批注的提单,被告向船长出具保函,该保函载明:
“……如到卸港发生短重,其责任由我货方负责”。
船长接受了该保函,没有将大副收据中的批注转入提单。
航行中船长按被告的要求开舱晒货,船抵法国港口后,木薯片短重 567 吨, 收货人在法国法院成功地向承运人 ( 本案原告 ) 索赔了 70 多万法郎。
为此,原告依保函向被告提出索赔,但遭拒绝。
原告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
该保函是否构成对第三人的欺诈?
土产公司是否对船方承担责任?
2、恶意保函:
如果货物表明状况显而易见,或者承运人明知货物的表面状况有瑕疵,仍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这属于对收货人的欺诈,是恶意保函。
保函的法律效力:
无效
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案例思考:
某家海运公司所属“永安轮”于去年10月20日在天津港,装载某糖业有限公司托运的5000吨白糖,后发现这批白糖有15%的脏色。
11月2日,大副在收货单上对此作了批注。
15日,因信用证即将过期,糖业有限公司为及时出口货物及结汇货款,就出具保函要求海运公司开出清洁提单。
保函载明:
如果收货人对该批货有异议,一切责任均由发货人承担,船方概不负责。
海运公司接受了保函,并签发了清洁提单。
11月25日,货抵目的港,收货人以货有脏色为由,向法院申请扣押“永安轮”,使其被扣10天。
今年2月3日,海运公司向糖业有限公司提出赔偿因其货轮被扣造成的经济损失若干的请求,但糖业有限公司拒绝赔偿。
该保函是否有效?
海运公司的损失能否得到补偿?
以保函换取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
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
际装船的日期就称为倒签提单。
倒签是装
船日期往前签。
保函性质:
恶意保函
保函的法律效力:
无效
案例思考:
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
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于1992年2月15日装船。
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但是,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志。
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是1992年2月15日,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控告我国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双方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
问:
运输公司是否应向威克特公司承担责任?
丰和公司是否应向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以保函换取预借提单
预借提单:
货物还未装船时,托运人要求
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保函性质:
恶意保函
保函的法律效力:
无效
案例
中国甲公司进口一批CIF日产空调,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
甲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为1996年7月10日至7月20日,信用证的有效期到7月30日,由承运人所属的“SALA”号货轮承运上述货物。
“SALA”号在装货港外锚地因遇大风走锚与另一艘在锚地待锚的油轮相撞,使“SALA”号不能如期装货。
“SALA”号最后于8月15日装货,船长在接受了托运人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并办理了结汇。
由于船舶延迟到港错过了空调的销售季节,给甲公司造成了很大损失。
甲公司为此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下列关于承运人责任的选项哪个正确?
A.延迟装货是因为不可抗力,因此承运人对延迟不负责任
B.承运人的行为是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C.承运人倒签提单是应托运人的要求,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D.承运人的行为是预借提单,承运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以保函加副本提单提货
:
深圳甲公司从日本购进线钢4500公吨,价格条件为CIF广州。
由于短途运输和案例思考
船速较快,该批货物先于提单到达了目的港。
深圳甲公司凭副本提单加自己签署的保函提取了货物,之后该公司未去银行付款赎单。
银行于是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要求。
下列关于本案的主张有哪些是正确的?
A.承运人可以凭副本提单加保函向深圳公司交货
B.承运人应当赔偿银行的损失
C.承运人应凭正本提单向收货人交货
D.承运人与银行没有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思考题
1、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
2、对于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可能防
范方案?
(七)海运单
概念:
是证明海上运输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不可流通的运输单证。
Seawaybill
与提单的区别:
1、海运单不能背书转让,提单可以。
2、海运单必须详细标明收货人,他人一般不能提货;而提单不必标明确切的收货人。
3、海运单背面没有运输合同条款,而提单背面印有运输合同条款。
(八)电子提单
电子提单,是指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lectronicDataInterchange,EDI)传递的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数据。
电子提单不同于传统提单,它是无纸单证,即按照一定规则组合而成的电子数据。
各有关当事人凭密码通过EDI进行电子提单相关数据的流转,既解决了因传统提单晚于船舶到达目的港,不便于收货人提取货物的问题,又具有一定的交易安全性,因而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
INCOTERMS1990、INCOTERMS2000和UCP500明确允许使用电子提单。
1990年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该规则可以由当事人协议适用。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通过了《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1997年,我国交通部颁布了《国际海上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管理办法》,为我国有关电子提单的使用和管理提供了相关依据。
按照该规则,电子提单将被简化为一组数据由承运人的计算机保存。
在承运人确认了托运人的订舱电讯以及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了货物之后,承运人即将电子提单连同一个密码传递给托运人,使其成为对货物拥有控制权和转让权的唯一当事人。
电子提单的转让程序是:
(1)转让人将转让的意图和对象告诉承运人,并告知自己的密码
(2)承运人为电子提单设计一个新密码并通知受让人,同时废除由转让人掌握的旧密码。
当货物抵达目的港时,承运人将按照掌握最后一个密码的人的指示,经核实无误后交货。
三、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1.承运人和托运人的责任
b、管货义务
c、行驶合理航线的义务
基本义务不得减少
B、17项免责
2004年75题
(2)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3)责任人的索赔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4)托运人的责任
(5)适用范围
(6)《海牙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改
(2)明确提单对善意受让人为最终证据
(3)提高了责任限制4.3倍
(4)扩大责任限制和抗辩理由
(5)拼装货的计算
(6)诉讼时效的延长
(三)汉堡规则的内容和特点
(1)明确了适用范围
(2)增加了实际承运人
(3)货物包括活动物和舱面货
(4)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5)扩大了承运人的责任
(6)提高了赔偿限额
(7)规定了迟延交货赔偿
(8)将保函合法化
(9)延长了索赔和诉讼时效
(10)明确了管辖权和仲裁
仲裁的规定
案例1、我公司与外商签订销售合同,出售中国大米10000公吨,合同规定:
“自2月份开始,每月装船1000公吨,分十批交货。
”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交至第五批大米时,大米品质霉变,不适合人类食用,因而买方以此为由,主张以后各批均应撤销。
在上述情况下买方能否主张这种权利?
为什么?
案例2、有一批货物共1000箱,自A国港口装运至B国某港口,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但货运到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下列情况:
(1)少10箱货;
(2)20箱包装严重破损,内部货物大部分散失;(3)50箱包装外表完好,箱内货物短少。
试问上述三种情况是否应属承运人的责任?
为什么?
案例3、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
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期。
请问:
这是否违约?
银行能否议讨?
案例四:
原告:
青岛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物流”)
被告:
无锡某摩托车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无锡摩托”)
原告青岛物流诉称:
2005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无锡摩托委托其出运八份涉案货物,上海至波多黎各,运费到付总计63050美元。
货抵目的港后,由于贸易原因,收货人未提货。
后被告无锡摩托要求原告青岛物流回运货物,终因被告不支付相关费用,货物仍在目的港无人提取。
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运费63050美元和赔偿利息损失,并支付信息费250美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无锡摩托辨称,原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提单约定向收货人收取到付运费,而不应向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主张运费。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05年10月27日至11月21日间,无锡摩托向青岛物流发出三份订舱单,其中11月8日发出的订舱单记载收货人为SC公司(波多黎各),被通知人为VEL公司,其他两份订舱单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VEL公司,成交方式FOB上海,运费约定到付,货物品名为摩托车。
三份订舱单项下实际出运了十三个集装箱。
青岛物流接到无锡摩托订舱单后,分别于2005年11月6日、15日、29日向被告签发了自己名称的八份提单,其中青岛物流接受被告指令,将11月8日订舱单记载的收货人SC更改为与另两份订舱单相同的收货人VEL公司。
至此,八份提单记载的托运人均为无锡摩托,收货人和被通知人均为VEL公司,运费约定到付。
无锡摩托交付货物后即将提单传真给收货人VEL公司告知货物已出运。
在审理过程中,无锡摩托向法院书面确认,涉案提单在传真给收货人后又向其寄交正本提单,其中两份提单收货人已退回,其他六份提单未退回。
青岛物流接受上述货物运输后,分别委托了达飞轮船公司和上海怡诚物流公司实际承运,并就涉案八份提单项下货物分别向实际承运人支付了运费56250美元。
2006年2月17日,青岛物流致函无锡摩托称“涉案货物抵达目的港,至今无人清关提货……货物将于2006年2月21日到波多黎各海关规定的最后滞港期限,之后政府将有权进行拍卖或处置……
贵公司决定退运,需给我方正式加盖公章的书面通知,并立即将海运费用和所有滞港费用打至我方账上。
我方方可安排退运”。
同年2月18日无锡摩托收到该函件并签字盖章。
庭审中,青岛物流主张输送舱单信息费250美元不能提交相应证据,并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曾通过电话通知记名收货人提货和支付运费,但收货人始终未予提货也未支付运费。
试分析本案的症结所在?
四、租船运输
(一)航次租船合同
2、航次租船合同的特点:
1、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称为出租人和承租人。
班轮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称为承运人和托运人。
班轮运输中的班轮是定船期、定航线,向所有托运人开放的,称为公共承运人;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只承运与其签订了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所提供的货物,有关船期和航线的安排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故称为私人承运人或专门承运人
。
2、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
船舶出租人通过其雇用的船长、船员占有控制船舶,除货物装卸费有可能另有约定外,其他船舶营运费用,如燃料费、港口费以及船舶的维持费用,包括船员工资、伙食、船舶维修保养、保险、检验等费用,均由出租人负担。
承租人对船舶或舱位有使用权,即使货未装满、出租人也无权装运第三人的货物。
3、运费计算方面,班轮公司制订了承运人的运价表,按所运货物吨数或体积乘以费率来计算运费。
租船合同的运费按协议确定,按市场供求情况由双方洽定。
运费计算办法有按约定的吨位计算和包干运费两种,前者按约定吨位及每吨约定运价计算。
后者只规定个总金额。
一般在承租人租用整船时才以包干运费计算,称为整舱运费租船或包船。
此时,不论承租人装运多少货物,都要支付合同中规定的运费数额。
4、航次租合同规定用于货物装卸的期限和装卸时间计算办法,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班轮运输一般由承运人负责安排泊位进行装卸,以适应定期班轮的要求,因此提单上大多没有装卸时间及滞期费、速遣费条款,一般只规定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按船舶所能够收受或交付的速度尽快提供或接收货物。
如果港口拥挤,可能要托运人支付港口拥挤附加费。
金康合同
我国《海商法》
3、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
1.船舶说明①船名(Vessel|sname)船名是合同的重要条件之一,必须正确无误,合同内的船名都必须加引号。
在整个租赁期内,船东不得随意更换船名,否则以违约论处②船舶国籍Vessel|sNationality)或船旗这项内容一般加注在船名前。
船旗也是合同的重要条件,在合同履行期间,船东不得擅自变更船舶国籍或变换船旗,否则即属违约。
。
③船舶建造年月和船级(YearBuiltandClass)此项内容加注在船名之后,便于租船人了解船舶的技术状况和老化程度。
④船舶吨位(Vessel|sTonnage)包括注册吨位和载重吨位.载重吨位表示船舶的载货能力。
表格中填写的数字是指船舶实际可装载货物的数量,不包括船舶燃料、淡水、备用品等以及船舶常数
2、预备航次(preliminaryVayage)所谓预备航次,是指船舶完成上一航次后,从本合同的装货港的前一港口驶往本合同的装货港的一段航程。
预备航次是合同规定的航次,即船舶出租航次的一部分。
受载期受载日解约日
受载期:
航次租船合同中约定的船舶应装货准备的期限。
一般规定为一段时间,该期限的最早日期为受载日。
解约日:
指合同中规定的应到达装货港的最迟日期,合同规定的受载期的最后一日通常解释为解约日。
船舶如果迟于解约日到达装货港,租船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
3、装货港和卸货港。
这个条款的订法一般有两种:
一是具体列明装货港和卸货港名称,此种情况下,承租人必须事先能确定装货港,否则,如果事后要求该港,船东可以索赔损失或拒绝改港二是不具体列明港口名称,只规定一个大致的范围,由租船人选择,此种情况下,租船人选定港口后,应及时通知船东。
为避免争议,合同中一般均写明租船人应何时通知船东,如:
“船过**海峡(港口)之前租船人应告知船东选港。
”另外,选港一经确定,租船人就几乎不可能更改了。
在本条款中,经常涉及的一个问题就是安全港(SafePort)和安全泊位(SafeBerth)
4、货物.货物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的条件条款。
其内容包括货物的品名、种类、数量以及包装形态等方面。
运送不同种类和性质的货物,对船舶的结构、设备以及管理上有不同的要求,而且与船舶的经营管理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因此,货物条款是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乎船东及租船人双方切身利益的重要内容。
其具体内容如下:
①货物的品名、种类和包装。
提供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货物是租船人的绝对责任,如果租船人提供的货物与约定不符,船东有权拒装。
货物的包装类型一般也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明,因为货物的包装有时会影响船舶能否适航以及装卸平舱,理舱费用和驾驶,管理船舶的费用等等问题。
②货物数量。
航次租船合同中一般规定租船人应提供满舱满载货物。
宣载
5、运费支付条款(DaymentofFreight)经常使用的有两种计算运费的方法。
其一是规定一个运费费率,即每单位货物**美元,例如每公吨10美元(US$10permetricton)。
另一种运算计算方式是整船包价运费(Lump-sumFreight),即合同中不规定运费费率,而仅规定一整额运费,不论实际装货数量多少,租船人都得按包价照付。
6、装卸期间(Laytime)在航次租船合同下,船舶的时间损失是由船东承担的,因此船东总是期望能尽量缩短每个航次的时间,以便提高船舶的营运效率。
装卸期间是整个航次时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需要在合同中订明。
所谓装卸期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的,船东应使船舶并保证船舶适于装卸,租船人在运费之外不支付任何费用的一段时间。
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期间内,船东具有使船舶等待并适于装卸货物的义务。
装卸期间一般用若干日或若干小时表示,也可以用装卸率来表示。
装卸期间的长短或装卸率定额的高低因货物种类,船舶舱口数、港口工作习惯和装卸效率的不同而异。
双方当事人在商订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时都应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装卸期间条款中的另一细节是装卸期间的起算,即从哪一时刻开始计算装卸期间。
通常的做法是自船长或船东的代理人向租船人或其代理入或交货人(shipper)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NoticeofReadiness-N/R)后的某一时刻开始起算。
船舶“准备就绪”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船舶必须到达合同所规定的港口或泊位,即船舶必须是一艘到达船舶。
第二,船舶在各方面均已作好装卸货物的准备。
此项要求主要指与装卸货物有关的方面。
例如在技术上船舶的吊杆或吊车、起货机及其它装卸工具已处于随时供装卸货物使用的状态,在法律上船舶已完成港口法律要求办理的海关、边防检查、卫生检疫等各项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
滞期费(Demurrage)是指非由于船东的原因,租船人未能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之内完成装卸作业,对因此产生的船期延误,按合同规定向船东支付的款项。
与滞期费相应的就是速遣费(Despatch),即在合同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满之前,租船人提前完成货物装卸作业,使船舶可以提前离港并使船东节省在港费用和获得船期利益,船东按合同规定向租船人支付一定金额作为奖励。
案例分析
1996年7月,广西某出口公司从广西一家水泥厂购得5500吨水泥,卖给缅甸的一家公司,条件为CIF仰光。
签约后,出口公司委托自己的货运代理与船公司签订了一份航次粗船合同。
船舶按时到达装货港,但信用证未按时开到出口公司,致使卖方不能按时装船,船舶在刚滞留40多天。
出口公司支付滞期费和运费合计243000美元。
不久,信用证开到,出口公司审证无误,在三天内便装船完毕。
但货物装船后,货运代理公司和船公司在提单签发的问题上发生了争议。
按照租船合同规定,装船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租船人将运费电汇到船公司的账户,同时在提单上注明“运费预付”字样。
装船完毕后,出口方的货代根据信用证的要求,请船公司签发“运费预付”的提单,遭到拒绝。
船公司要求租船方付清运费后才同意签发这种提单。
因此,货运代理公司与船公司在提单签发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
试评析这一案例。
7、留置权条款(LienClause)留置权条款是保证船东利益的条款。
本条大致含义为:
船东因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延滞损失等事项对货物享有留置权在有的航次租船合同中,还有一条与留置权条款相对应的租船人责任终止条款(CesserClause)来保护租船人,限制其责任范围。
例如,租船人在本租船合同下的责任在货物装船后终止,但运费、空舱费、滞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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