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G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包工不包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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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G桩基工程施工合同包工不包料
CFG桩基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
合同编号:
日期:
年月日
CFG桩基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签订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CFG桩基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桩估算总根数:
,桩径为mm,C素商品砼桩根,合计桩长为M。
第二条承包范围
本工程CFG桩的所有施工工序及提供测桩用桩帽。
桩中挖出的全部土方应用乙方推土机推到甲方指定基坑坡角地点。
同时负责桩基交工资料的整理,施工期间现场的全面管理,同时配合桩基检测直至检测完成。
第三条承包方式
乙方包人工、包机械及施工用机械设备人工及耗材。
甲方提供砼、施工用水、电。
第四条综合单价及总价
1、商品砼标号C的CFG桩综合结算单价:
元/米(不含税金)。
综合结算单价包含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费、综合费用、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等,含空桩费用及施工机械进出场费用。
含工程临设、桩位放样其它配合费用及准备打桩工具,移动打桩机,钻杆就位、校正、钻孔,将土运至施工基坑坡角指定地点,混凝土养护和组织桩基验收等完成桩基施工必备各工序的一切费用。
将土运至施工基坑坡角指定地点.甲方提供砼、水、电、泵送灌注商品混凝土、此单价还包括材料保管、材料丢失等费用及因施工产生的其它费用。
。
本合同签订后,省市建设主管部门任何有关造价管理调整的文件均不再作为计价依据,综合单价不因市场价格的波动、政府政策性调价变动等而调整。
2、工程合同暂估总价以下公式计算:
暂估总价=总桩长×结算单价,其中:
总桩长为设计总有效长度+总的翻浆高度。
3、工程暂定总造价:
¥万元(大写:
人民币万元整)
第五条结算原则
1、本工程工程量应由甲方、监理工程师共同认可的实际完工的CFG桩桩身长(即以设计桩顶标高至实际施工的桩底标高另加0.5米翻浆高度)乘以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
2、如实际施工的桩顶标高(不含0.5米翻浆高度)低于设计桩顶标高,因修复或弥补所发生的相应人工、机械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实际施工的桩顶标高(含0.5米翻浆高度)高于设计桩顶标高的部分不足0.5米,不足部分按照合同单价从工程款中扣除。
、修费机械费材料费价等)整的文件均不再作为计价依据,综合单价不因3、本工程桩基总根数断桩2%以内及1.2米以上断桩补桩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费由乙方承担。
材料费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
1、甲方交付的设计施工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图纸会审纪要、书面通知,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乙方不得擅自联系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
2、涉及到甲方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应先按通知要求进行变更施工,随后甲方应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补充“设计变更通知”。
由甲方盖章确认后的工程变更通知作为设计变更依据。
3、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下列各项事实之一时,乙方必须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监理要求确认,对于确认的事实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协调设计勘察等单位提出解决方案。
⑴、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与工程现场状况不一致,如地质、地下水情况等,设计文件所标明的施工条件与实际不符。
⑵、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表示不明确或有错误及遗漏的,图纸与说明书不符。
⑶、设计图纸和说明文件中未标明的施工条件发生了预料不到的特殊困难等。
4、现场经济签证:
⑴、现场经济签证范围:
经甲方批准的施工合同外增加的项目、设计图纸滞后造成工程返工的项目。
⑵、现场经济签证的要求和时限:
乙方应在经济签证发生前贰天将要发生签证内容报告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经济签证必须由甲乙双方的现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同时在现场当场签证。
⑶、不符合本条款规定的现场经济签证均属无效签证,甲方不予计价。
⑷、经济签证的计价原则:
符合合同规定计价原则的经济签证严格按合同规定计价原则执行,超出合同规定计价原则以外的经济签证,按双方商定的市场包干价执行。
第七条工程价款支付
乙方桩基工程全部施工完毕移交甲方后4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实际完成总造价的50%工程款,桩基经检测后质量达到设计要求的承载力等质量标准后40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实际完成总造价的80%工程款,满足合同工期要求、无安全质量事故及工程竣工资料全部移交甲方、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4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工程款,预留工程结算总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一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期满后无质量问题4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付清。
本工程进度款以现金方式支付,每次付款前乙方提供经财务部审核合格的工人工资表及收款收据后付款。
第八条合同工期
1、本工程施工工期应满足甲方总工期要求。
2、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进场时间为准。
根据甲方施工工期及施工进度安排,乙方及时增加桩机设备,确保达到桩基施工总工期。
3、如遇下列情况,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工程师代表签证后,报甲方审批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⑴、甲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壹天,不能交承包方施工场地、进场道路,影响乙方进场施工者。
⑵、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第九条工程质量标准与要求
1、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按国家规定的《桩基础工程施工技术标准与质量验收规范》
2、工程桩质量等级:
Ⅰ类桩、Ⅱ类桩按桩基有关规范要求。
3、工程桩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应设计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施工规范。
4、本合同签定以后,乙方自然纳入升龙集团公司质量管理体系中来,必须服从质量监控中心的检查监督、管理。
按照集团公司《质量监控管理手册》的监控条文执行,以确保集团公司质量管理的总方针总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施工安全与现场管理
1、乙方在施工中要服从甲方、监理工程师的统一指挥,做到
各项措施和管理达到示范工程标准。
2、乙方应保证施工现场的卫生标准、噪音标准等指标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
3、施工期间指派专人负责具体的安全工作,并经常组织学习安全宣传活动,严防安全隐患,杜绝伤亡事故和火灾的发生。
4、乙方在高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监理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由甲方、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否则施工期间发生高压线路、地下管线等被破坏的情况,由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与责任。
5、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各级部门颁布的安全文明施工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种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及甲方规定的内部安全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坚持以人为本、关爱生命、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按规定配足配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同时配齐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品,完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6、施工期间,乙方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监理工程师对工程施工的管理要求,满足郑州市建委对施工管理的要求。
7、乙方应按有关规定为其员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按政府部门要求办好相关保险),新工人进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方可上岗,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服从甲方、监理工程师管理人员的检查指导。
8、乙方对甲方、监理工程师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予以整改,若不及时整改或拒不整改的,甲方、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任何措施对乙方扣款。
9、乙方应建立安全值班制度,配备工地安全员负责工地日常施工中的安全工作,并做好安全内业资料。
第十一条工程资料与移交
1、工程资料
⑴、乙方承包范围内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须按国家规定搜集、整理、归档,必须随施工进度同步报送给甲方工程部、监理工程师。
⑵、乙方如实填写施工原始记录,工程完工后,向甲方提供全部完整的竣工资料肆套(不含测桩报告),并完成验收通过、移交甲方施工项目部。
⑶、工程竣工交付后7日内,必须报送全部竣工结算资料及变更、签证资料目录。
⑷、工程资料及工程结算资料必须装订成册。
2、工程移交
乙方在规定工期内完成全部工程后,应当无条件及时退场,及时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乙方的设备、垃圾和各种临建设施,保持工程现场的清洁,不得影响甲方进行下一步施工,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不交,否则,乙方要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工程移交时,双方办理移交签收手续,该手续签字后,任何乙方的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再次进入施工现场,也不得自施工现场带出任何设备、物品,否则由此产生一切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⑴、向乙方提供桩基施工图肆份(包括竣工图),地质勘察报告壹份。
⑵、向乙方提供生活及施工用水用电接口。
⑶、场地应达到三通一平标准,符合开工条件(合同要求乙方自备发电机设备的除外)。
⑷、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⑸、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周边关系及当地村民的工作。
2、乙方责任:
⑴、乙方在开工前应向甲方、监理提交本桩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及监理审批后实施,在施工中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经过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明确有关质量、进度等保证措施施工。
⑵、接受甲方和工程监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遵照其指示工作。
对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并为其日常查验提供便利和安全条件。
⑶、乙方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
⑷、乙方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机长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⑸、乙方负责施工现场施工期间的安全、环保。
⑹、乙方承担因施工噪声、夜间施工扰民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⑺、乙方应按甲方、监理工程师要求顺序施工工程桩,不得以任何要求拒绝。
⑻、乙方应积极配合其它施工单位施工,不得收取其它单位任何配合费。
⑼、乙方完成施工后,应当书面通知甲方按照要求组织进行测桩,测桩方法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甲方组织测试时,乙方必须保证在现场全程参与配合,测试合格后,双方办理验收合格签字交接手续。
因乙方施工原因桩测试不合格,则自首次测试完成之日到补桩后第二次测试合格之日,计算为乙方工期延误时间,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如施工期间乙方已经发生工期延误,则该延误时间应加入已确认的延误时间。
⑽、甲方组织测试时,若乙方不到位,则乙方无权对测试结果提出异议,测试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立即补桩,若经甲方通知后三日内未开展补桩施工,视为乙方放弃施工权利,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施工,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并处乙方补桩所发生的同等费用的扣款。
补桩施工完成并测试合格后,计算延误工期,由乙方承担施工逾期责任。
⑾、桩基检测费由甲方承担,若因乙方施工原因导致桩基检测不合格,桩基检测不合格的测桩费用则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及扣款措施
1、甲方违约责任:
⑴、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解除合同,应支付合同价款的30%违约赔偿金给乙方。
⑵、未按时提供施工场地给乙方施工,甲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⑶、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乙方工期顺延,甲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若甲方未按期拨付工程进度款超过15个工作日,超过15个工作日后每再延误壹天支付工程进度款,甲方按延期付款额度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赔偿给乙方。
2、乙方违约责任:
⑴、乙方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它施工单位施工。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工程转、分包,甲方经查核属实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同时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合同价款,乙方放弃合同内容的权利主张,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不得撤离已进场材料。
乙方擅自转包、分包事实的确认以甲方检查记录为准,无需其他证据。
解除合同通知的送达以监理方的见证证明为准。
合同解除后,乙方未在甲方通知的期限内撤走人员及设备的,期限届满则视为撤场完毕。
合同解除后乙方仍应支付合同价款的30%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⑵、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工期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和提交竣工验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若甲方解除合同,则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工程价款,同时乙方放弃合同内容的权利主张,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不得撤离已进场材料、设备,合同解除后乙方仍应支付合同价款的30%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若甲方不解除合同,则合同条款仍然有效,同时乙方按每延误壹天工期支付叁万元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⑶、乙方擅自变更设计(根据地质情况在技术可行的情况下达不到设计的有效桩长不属于变更设计、但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在责令改正无效的情况下不予支付合同价款,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若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同时放弃合同内容的权利主张,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不得撤离已进场材料、设备,合同解除后乙方仍应支付合同价款的30%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若甲方不解除合同,则合同条款仍然有效,甲方对乙方擅自变更设计的项目不予支付工程款项,同时乙方按擅自变更设计项目工程造价的叁倍支付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⑷、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且在3天内无法进行整改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工程价款和办理工程结算,乙方同时放弃合同内容的权利主张,自行撤离施工现场并不得破坏已完工工程。
⑸、乙方应遵守国家建设部门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文明施工和安全施工规定,施工过程中若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乙方应主动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承担所有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⑹、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乙方擅自解除合同,则乙方双倍返还甲方已付工程价款并支付合同价款的30%违约赔偿金给甲方。
⑺、因乙方施工质量造成的断桩、废桩、更换、补桩或者乙方不按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工程量增加的,甲方对增加工程量的部分不予确认并有权向乙方追索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误工赔偿责任。
⑻、乙方项目经理,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次扣1000元。
⑼、如乙方不能满足包括工期在内的相关管理要求,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将根据情况对责任人下发《整改通知书》,若在整改限期内乙方未能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每次扣款5000元,对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进行进一步
扣款直至解除合同。
⑽、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甲方或监理认为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乙方现场人员,乙方应在二日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充能够胜任的人员到岗,否则给予乙方500元/人·天的经济扣款。
⑾、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郑州市安全文明验收标准的,乙方承担工程结算价5%的违约金。
⑿、乙方每月应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并确保工资发放到每位工人,同时应向甲方及监理方提供各期有效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复印件)。
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乙方除应承担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外,甲方将按所罚金额再次扣款,同时,甲方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配合下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留所欠农民工工资,直接发给农民工,并视为已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
⒀、乙方在施工时严禁使用童工,若发现使用童工每人次处以3000元扣款。
⒁、合同履行中,对乙方罚款的事项,以甲方及监理双方共同签字的罚款通知书为准。
第十四条履约保证金
双方签订合同时,乙方须向甲方提供5万元(人民币伍万元整)履约保证金,作为保证机械设备按时、按量进场的履约保证。
若乙方按合同要求桩机全部进场到位且经甲方确认后,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可免交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通知与送达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任何通知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该通知如以专人传送,受送达人签收即构成送达;如以传真形式送达,则以传真发出之日视为送达;如以邮寄形式送达,以邮件对方签收或拒签视为送达。
若因地址、名称有误或有变更而未书面通知另一方的,自邮件注明不能送达原因的日期,视为送达。
除非另行书面通知,双方对通讯送达地址确认如下: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收件人:
收件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第十六条其它
1、合同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和本合同所约定的条件外不得解除和无故变更,若因城市规划等因素必须解除或变更合同时,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正式通知时起十五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
2、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责任方承担。
3、合同双方应共同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确保不影响工程进度情况下进行协商解决,双方均承诺不因对合同内容产生争议而对工程停止施工,双方承诺确保工程进度搁置争议,待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协商解决。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同双方经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附件方式35555555555555、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各项内容履行完毕后终止。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66、66666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合同附件一: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8、合同附件二:
《工程质量评价意见书》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月日
合同附件
(二)
《工程质量评价意见书》
()工程质量评价
工程项目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评价时间
评价内容:
□桩基工程
施工单位自评价:
监理单位评价意见:
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工程部经理:
工程总监:
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最终评价意见:
□通过质量评价、同意按合同付款
□未通过质量评价、不同意按合同付款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总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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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FG 桩基 工程施工 合同 包工 不包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