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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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编号:
2021城市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
管理合同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用能单位
(甲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节能服务公司
(乙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担保方
(丙方)
单位名称
市/县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账号
合同条款
鉴于本合同甲乙丙三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
三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三方共同恪守。
术语和定义
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术语定义和解释如下:
1.1合同能源管理
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其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
1.2节能效益分享型
指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甲方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甲方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受益。
具体节能项目的投资额不同,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和节能项目实施合同年度将有所不同。
节能服务公司对节能项目进行投资,通过节能效益的分享来收回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
1.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
1.4节能服务公司
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并通过福建省省级及以上备案的专业化公司。
1.5能耗基准
指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以比较和确定节能量的依据。
能耗基准应能代表能耗设施或系统运行规律时间段内的数据,数据采集可采用统计或测试或模拟的方法。
1.6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1.7测量与验证
指经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认可的方法,用以确定由设备或系统产生的实际节能量,方法可包括测量法、账单分析法、校准化模拟法等。
1.8节能诊断
指将用能单位的能源供应、转化、传输和使用作为一个系统,对该系统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检测、核查、分析和评价,提出降低能源消耗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和建议的活动。
1.9项目节能改造总造价
项目节能改造所发生的节能诊断、设计、设备及材料购置、施工、安装、调试和合同期限内维护保养等费用。
工作内容与服务范围
2.1本合同就项目将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进行节能改造。
甲乙双方确认,本项目总造价预计为元人民币。
城市公共节能改造项目节电率及每季度的路面照明质量抽检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测试,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2.2工作地点、改造内容及要求
(1)工程实施地点:
。
项目规模及内容:
改造道路总长为公里,改造路灯总数为盏,改造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照明灯具及其灯具智能控制系统;
WIFI、监控等及其他。
(3)项目改造节能率不低于50%。
2.3项目服务要求:
乙方确保项目改造后合同期间的路面照明质量不低于《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要求,或不低于甲方指定的有道路照明资质的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方案要求,以上针对标准路段(杆高、杆间距及路宽的设计符合相关国标)。
原传统灯具道路照明设计不符合CJJ45-2015要求的路段除外。
2.4以上改造内容仅限于合同签署前双方已经确定的改造内容,如今后甲方在以上所列工作地点、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之外要求新增改造工作,该新增改造工作不在此合同服务范围内,需三方另行签订合同。
第3节项目期限
3.1本合同期限为月,自始,至止,。
3.2其中本项目中涉及的所有改造内容应在年月日前完成。
3.3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为月,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的次日开始计算节能效益分享期。
第4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甲乙丙三方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以及本合同附件1的要求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项目实施方案是本合同附件1同一部分,自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3节能改造设计
选择有道路照明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本项目的设计。
节能改造设计应依据项目合同、改造方案和国家及本省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等进行。
设计文件应包括节能设计文件和节能量计算书。
设计文件应明确节能改造技术措施、节点构造做法、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数量、改造措施和节能性能要求等,应当采用统一规格、可更换、模块化设计的LED灯具。
4.4节能改造施工
4.4.1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本项目的施工、安装。
4.4.2乙方实施节能改造施工前,应组织编制改造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措施(包括质量、技术和安全文明措施等)、项目进度计划、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施工验收程序和标准等。
4.4.3乙方应按规定配备与改造项目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班子人员共名,乙方负责人是。
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在场。
施工班子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必须经甲方同意,调整后的人员职业资格情况应不低于调整前。
4.4.4乙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设计文件及其确认的品牌进行采购施工。
4.4.5因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或施工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应当免费进行返工或维修,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4.5节能验收
4.5.1项目完工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甲方收到书面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附件1和附件4的要求完成验收工作,且应在验收通过后个工作日内对附件2《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署验收意见。
4.5.2如果甲方在收到书面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未完成验收工作,道路照明质量及项目节电率可由乙方自行邀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第三方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或甲方未在验收通过后的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签署验收意见,视同甲方认可此合同项目验收合格。
4.6各改造区域均实施完毕后,经验收合格,项目改造实施结束。
第5节节能效益确定、分享及付款方式
5.1按照市/县现行电价(元/度),合同期内项目节能效益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年节能效益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每季度节能效益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5.2甲乙双方效益的分享
项目年节能效益=改造后年节电效益+改造后节省的年路灯维护费用
项目每季度节能效益=项目年节能效益/4
传统路灯维护费用按项目验收的统计数据据实结算,具体金额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确定;路灯光源之外的灯杆、线缆、配变电设备等维护费用不计此列,仍由甲方负责。
甲乙双方约定付款周期为个月,乙方每季度应分配节能效益(元)=项目每季度节能效益(元)×乙方分成比例(%)。
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按照以下第方式执行:
1)按期固定比例分享
甲方分享比例
乙方分享比例
2)按项目节电率分享
项目节电率
甲方享有比例
乙方享有比例
≥60%
10%
90%
55%≤
<60%
20%
80%
50%≤
<55%
30%
70%
备注
3)其他:
5.3年节电效益款金额的确认
年节电效益={(∑(改造前高压钠灯第三方检测功率*灯具数量))*(每年亮灯时间)*当年度年初电价}*项目节电率,其中项目节电率测试方案见附件3,平均每天亮灯时间不低于10小时,具体亮灯时间以项目验收报告为准。
项目节电率在合同整个效益分享期内均有效。
5.4项目验收合格后,在路面照明质量及项目亮灯率符合本合同7.7、7.8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每季度初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表》(附件4)、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路面照明质量抽检报告及正式发票,同时将付款申请表、抽检报告及正式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报丙方留档。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上述材料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季度乙方应分配的收益款,付款数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甲乙双方应配合第三方检测机构于每季度末前完成当季度的路面照明质量抽检,并将抽检报告寄送至乙方,作为乙方第二季度初申请节能效益款的依据;若第三方检测机构未在季度末前完成当季度路面照明质量抽检,甲方应视同当季度路面照明质量抽检合格。
第一个季度的路面照明质量抽检报告以项目验收报告中路面照明质量检测报告为准。
5.5甲乙双方对合同期中某一季度节能效益款存在争议的,不影响合同期内其他季度节能效益款的支付。
第6节甲方的义务
6.1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
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6.2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灯位分布图、管线分布图、施工许可证明等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6.3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照明设备试运行等。
6.4根据附件一的相关规定,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培训。
6.5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节能率测量及每季度的路面照明质量抽检。
6.6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6.7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
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6.8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6.11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含电缆、配电柜、灯杆等)连续稳定、良好地运行。
6.1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不得以非乙方原因造成项目整体亮灯率低于98%为由拒绝支付效益款。
6.13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在项目施工前提供给乙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6.14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扶持。
6.15甲方应对乙方预留的项目灯具总数2%的灯具(含模组)备品备件进行签收并保证完好无损。
6.16其他:
第7节乙方的义务
7.1乙方应当按照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7.2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3乙方应当依照附件1的相关规定,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4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甲方申请的情况除外。
7.5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7.6乙方应当配合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节能率测量及每季度的路面照明质量抽检。
7.7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乙方确保改造后的路面照明质量满足本合同2.3条款的要求;否则由乙方负责免费对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标准规定的要求。
若乙方在三个月内仍无法通过整改达到上述要求,需自行将改造路面恢复原貌,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8节能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应当负责LED灯具的保修服务,当灯具故障数量达到项目灯具总数的2%时,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应在48个小时内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交通事故、线路偷盗等在内的人为损坏以及线路和基础设施故障等非灯具故障因素除外),确保整个项目的亮灯率不低于98%。
在合同规定的指定路段(详见附件1中实施路段备注),一旦接到甲方关于项目灯具故障通知后,应在24个小时内维修或更换。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当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年。
7.9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7.10本项目乙方需提供标准化、模块化的LED灯具产品,并在甲方留有不低于项目灯具总数2%的灯具(含模组)备品备件。
7.11其他:
第8节丙方的义务
8.1丙方为甲方提供完全出于自愿的连带责任财政支付担保,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当出现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超过个工作日内仍未支付的情况时,乙方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路面照明质量抽检合格报告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后,而甲方未能提供任何乙方违约的实质证据,丙方须在个工作日内先将该违约期限内的项目收益款支付给乙方。
8.2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节能收益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8.3保证担保期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付清合同规定的项目所有效益款。
第9节项目的更改
9.1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
9.2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乙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的过错造成的情况除外。
9.3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提出修改,并经乙方同意确认及实施,甲方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
9.4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节能效益款下降损失。
第10节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10.l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乙方将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无偿赠予甲方,并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
10.2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
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方承担。
10.3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
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3.6条的规定处理。
10.4在本合同期间,项目财产灭失、被窃、人为损坏的风险由方承担。
第11节违约责任
11.1在项目整体亮灯率不低于98%时,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1.2乙方应确保日常维护人员在位并指定专门联系人员,对所实施的项目进行日常检修和维护,如经抽查确认项目整体亮灯率低于98%,且乙方未在48个小时内进行维修更换,乙方应当按照每日元向甲方支付违约罚金。
11.3如甲方违反除第11.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第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1.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
2.按照以下标准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
3.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依照第13.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11.4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误工赔偿,误工赔偿按本合同5.3条确认的节能效益款×误工天数÷365天计算。
11.5如果乙方违反除11.2条和11.4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第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1)按照以下标准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
2)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
3)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依照第13.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11.6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乙双方对项目路面照明质量有异议时,甲方有权邀请甲乙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路面照明质量进行抽检。
若抽检结果符合本合同7.7条规定,第三方抽检费用由甲方承担;若抽检结果不符合本合同7.7条规定,第三方抽检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需按本合同7.7条规定进行整改。
11.7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丙三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11.8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11.9如丙方未按照本合同8.1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12节不可抗力
12.1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2.1.1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12.1.2任何政府单位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2.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2.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2.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
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2.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3节合同解除、终止
13.1本合同可经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3.2本合同可依照第12.1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3.3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3.4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3.5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3.5.1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13.5.2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13.5.3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日内未得到纠正。
13.6本合同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财产由乙方负责拆除、取回,并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
当出现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超过一个月仍未履行前述义务的情况时,甲方有权自行拆除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3.7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4节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转让
双方约定,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第15节人身财产损害和赔偿
15.1如果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因一方的工作人员或受其指派的第三方人员(“侵权方”)的故意或者是过失而导致另一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任何第三方的人身或者是财产损害,侵权方应当为此负责。
如果另一方因此受到其工作人员或者是该第三方的赔偿请求,则侵权方应当负责为另一方抗辩,并赔偿另一方由此而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15.2受损害或伤害的一方对损害或伤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适当减轻造成损害或伤害一方的责任。
15.3合同期间,由于灯具质量原因(脱落、断裂等)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由于灯杆、电缆等基础设施的质量原因(灯杆倒塌、电缆漏电等)给乙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由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和损失。
第16节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以下简称“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16.1甲方:
16.1.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6.1.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16.1.3保密期限:
16.1.4泄密责任:
16.2乙方:
16.2.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6.2.2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16.2.3保密期限:
16.2.4泄密责任:
第17节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本合同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如在一方提出书面协商请求后15日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调解/诉讼/仲裁
(a)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双方另行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提出申请,由其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就争议进行调查和调解,并出具调解协议,另一方应当在日内同意接受该调查和调解。
双方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要求提供所有必要的数据、资料,并接受其实地调查。
(b)如果双方无法对第三方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或者在一方书面提起调解申请后的45日内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最终解决争议: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解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摊。
(c)如果调解的被申请方不依照上述(a)段的规定接受调解,或者任何一方对达成的调解协议拒不执行,则无论依照(b)段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达成的结果如何,该拒绝接受调解或者拒绝履行调解协议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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