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巴金《家》中类型人物及内部矛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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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巴金《家》中类型人物及内部矛盾
浅析巴金《家》中类型人物及内部矛盾
1、相关定义1.1、相关概念1.人物纪念馆“人物纪念馆,或称人物类博物馆、人物类纪念馆、名人纪念馆等,是历史类博物馆的一种。
一直以来,我国博物馆界采取比较泛化的方式来界定人物纪念馆,名称中包含人名、与人物相关的博物馆即称之为人物纪念馆”[3]。
依照这种方式划分的人物纪念馆把一些与人物相关的历史事件纪念馆包含在内。
本文所提到的人物纪念馆,更为注重建筑的人物性,指的是把个体人物当作纪念主体、以纪念人物为存在前提的纪念性博物馆。
2.主题主题一词的定义较为宽泛,对其内涵的理解也极其模糊暧昧。
在影视、广告、文学领域都涉及到主题这一概念,发展至今,主题已成为通行于世不可多得的润滑剂。
由于主题一词的含糊性及包容性,许多领域对主题这一概念都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直接引用主题的概念来表达某一内容,或者以此明确、限定某一指定的思想、观点等。
本文所关注的主题,更为接近于文艺方面的观点,把主题当作是一种思想、一种精神等,一种以纪念人物为中心提炼出来的纪念题材[4]。
3.主题表述主题表述在现代社会并不是什么新鲜词语,在文学、音乐等领域都有涉及,这些领域所指的主题多是指通过某一文艺技巧表达某一思想内容。
不同的专业领域,对主题表述的理解各有侧重,但都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一种思想、观点或内容。
如对于小说的主题表述,是通过文字传达一种思想;广告多是通过一种视觉语言来传达某种意图;歌曲是通过一种旋律、节奏的把握来表达一种观念、想法或思想等。
本文所探讨的主题表述,其内涵与上述观点类似,不同之处在于表述方式,其表述方式是通过建筑独有的语言来实现,以建筑语言系统为媒介,传达一种思想、观念或价值观等。
2硕士学位论文1.2、隐私、隐私权的概念界定从隐私及隐私权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名词产生以来,对隐私和隐私权概念的定义历来存在争议,迄今尚无统一的定论。
但是从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角度出发,必须要给隐私和隐私权下一个严谨科学的定义,以界定其内涵和外延。
(一)隐私的概念关于”隐私”一词的概念,其最初来源于拉丁文”Pr1Vacy”,解释为”独处或不受干扰的状况、不受干扰或不受公众注目的自由、私人权利、个人自由”等“;《现代汉语词典》中,隐私就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
7美国法学界对隐私的定义,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
一是秘密控制说,隐私就是人们对私人秘密和私人信息的控制,”对个人亲密关系的自决或者控制”;二是有限接触说,”隐私就是保护一个人在其不愿意的情况下,不被其他人接近或者接触,无论是实际的身体接近或者接触,还是对个人信息的接触”;三是生活安宁说,”隐私是一种保持安静的独处生活的权利(therightt。
bea1One)。
8我国法学界曾一度将隐私等同与阴私,9显然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阴私主要指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以及有关人体的秘密,应当包括在隐私之中。
’0多年来,学界对隐私的涵义一直有着不同的理解:
有的学者认为,”隐私就是隐秘而不准公开的意思川‘;而有的学者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指与公共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务”。
‘2前者着眼于隐私的隐秘状态来界定隐私的概念,突出隐私的”隐”字;而后者着眼于隐私的范围及其与社会公共生活的划分,突出隐私的”私”字。
更有学者认为,”隐私”概念是”隐”与”私”两大要件的结合:
”隐”是指私人生活或私人信息所不愿为他人知道,不愿向社会公开;”私”是指与社会公众利益或他人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
”笔者比较赞同第三种观点,该定义较为全面地概括了隐私的”隐”而不宣和“私”不涉公两大要件,但本人认为,”隐”的含义并不单指个人不愿公开的主观意愿,还应包括尚未公开的事实状态。
故笔者在第三种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隐私”分解为以下三层含义:
首先,隐私从本质属性上看,表现为”私”,即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信息和事务,这是构成隐私的前提条件。
换一言之,公与私的划分对于隐私是至关重要的,任何公共的、群体的信息和事务都不能成为个人隐私。
至于如何区分某项事务属于私人事务还是公共事务,则还需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定。
其次,隐私从主观意愿上看,表现为主观上的”隐”,可概括为,个人不愿或不便公开的信息,不愿或不便他人干涉的事务以及不愿或不便他人侵入的私人领域。
其体现了个人在私人领域的最广泛自由权的原则,具体内容受到个人生活的特定地区、生活习惯、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
最后,隐私从外部状态上看,表现为客观上的”隐”,即隐私必须是未经公开的信息,具有非公开性。
如果所谓隐私已由本人披露(包括披露经过当事人同意)或已为公众所熟知,则就不属于隐私的范畴。
‘魂综上,笔者认为,隐私应定义为:
个人所有且未经公开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为他人披露或干涉的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
(二)隐私权的概念同隐私一样,隐私权的概念,在学理上一直存在争论,尚无定论,目前主要分为以下五种观点:
一是独处权说,即隐私权是一种保留独处不受干扰的权利,沃伦和布兰代斯最初论述隐私权时,就是采用了该学说;二是秘密关系自治说,即隐私权是法律赋予个人的一种是否允许他人对私人事务知晓或干涉的选择权,其旨在保障私密关系不受侵害;三是私生活自由说,即隐私权是个人支配其私人生活的一种自由;四是信息秘密说,即隐私权是对个人信息免受他人披露、公开传播的权利;五是一般人格权说,基于隐私的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将其视为一般人格权。
’5笔者认为,以上关于隐私的五种不同定义从各个角度揭示了隐私权的某种特征。
其中,除了一般人格权说’6以外,尽管其余四种定义对隐私权的具体内涵不尽相同,但其均体现了隐私权是个人拥有的人格权之下的对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进行自主控制和自主支配的一种自治性自由权。
在此基础上,对隐私权作如下进一步分析:
一是主体方面。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有学者认为,法人也享有秘密权,秘密权是保持信件、文书(私人记述和商业文件)以及其他秘密的权利。
’7笔者认为,将隐私权的主体界定为包括法人的观点,是与隐私权保护个体人对个人私生活的自治权的这样一种价值理念相违背的。
所谓法人,是法律技术拟制的产物,是私法上之人格化的资本。
法人人格离开民事财产活动领域即毫无意义。
个人享有的隐私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而法人享有的商业秘密权是受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保护的财产权,两者分属不同领域、本质完全不同。
为此,法人根本不可能享有与自然人人格权性质相同的所谓”隐私权”。
二是客体方面。
对隐私权客体的界定,目前在学术界基本上集中在三个方面,即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其中:
私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包括所有的个人基本情况和资讯,如个人身高、体重、三围、生活经历、健康状况、社会关系、家庭状况、资产状况等等;私人事务,为动态的隐私,包括日常生活、社会交际、夫妻生活、婚外恋等;私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包括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居所、私车、行李等。
’8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对隐私权的客体作以上概括性的分类,但因隐私权客体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多元性和变动性等特点’9,故其客体范围会因人(例如公众人物)、因事、因时、因地而变化。
三是内容方面。
如前文所述,隐私权归根结底是个人对其隐私所享有的一种自治性的自由权,这种自由权一般包括隐私隐瞒权、隐私维护权、隐私利用权和隐私支配权20。
但笔者认为,这种”四分法”有权利重叠之嫌,不够科学严谨,例如,隐私支配权指公民对其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这似乎与隐私利用权在内容上重复。
故笔者更倾向于”两分法”,将隐私权分为隐私保密权(隐私权的消极权能)和隐私支配权(隐私权的积极权能)。
隐私保密权指个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不被非法利用、不受侵扰和不被侵犯的权利,其旨在阻止个人隐私被他人刺探、宣扬、披露、传播,是针对隐私权义务主体而言的一种绝对权;隐私支配权指自然人公开、披露隐私,让他人知晓或不允许他人知悉,自己使用或允许、不允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允许或不允许他人对自己的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介入、察知的权利。
隐私支配权包括隐私的自我控制、自主支配和自我决定,从权利主体的角度出发对于绝对不受侵扰的消极权能的补充。
2‘综合以上关于隐私权主、客体以及内容的分析,并结合前文有关隐私的定义,笔者认为,隐私权是个人享有的对其个人所有且未经披露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不愿为他人披露或干涉的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进行自主控制和自主支配的一项人格权。
1.3、公众人物的概念界定
(一)美国公众人物概念的变迁公众人物(publiCperson),亦称公共人物、公众形象(publiefigure),是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的一个概念。
从美国公众人物诽谤法法律制度的擅变轨迹看,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始终没有改变,无论是”实际恶意”原则适用范围的扩张抑或是收缩,都只是在公众人物的内涵和外延上的变化,因此,”公众人物”概念的界定至关重要。
“公众人物”概念起始于196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NewYorkTimeSCo.v.SulliVan)案。
Zj虽然本案的核心是阐述宪法第一修正案对公共问题的表达自由保障,但此案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发展具有两大重要意义:
一是首次提出了”公共官员”(publicofficial),并引导人们开始注意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这是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形成的基础;二是提出了”实际恶意原则”(ACtualMaliCe),即”禁止公共官员因为他的公务受到了破坏名誉的错误议论而获得赔偿”,除非他能够证明”批评人是出于实际恶意即明知不对或不顾事实与否的轻率心理状态”。
但《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并没有对”公共官员”的内涵和外延作一个界定。
在此后的1966年的罗森布赖特诉拜尔案(R。
SenblattV.Baer)中,布伦南大法官(Brennan)对”公共官员”的概念做了明确的界定,”很显然‘公共官员’的名称至少适用于那些在政府各层次中的雇员,或对于公众来说那些明显对政府事务负有实际职责或能控制政府事务的人”。
25在该案中还确认了”公共官员”的定义还适用于还”适用于在政府官僚阶层中担任公职的人,或者曾任在公众前出现并且负有重大责任的前政府官员,以及控制政府行为的前政府官员”,26并提出了界定”公共官员”的重要因素,即公职(职权)、责任、控制力(影响力)。
1967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合并审理柯蒂斯出版公司诉巴茨案(C盯tisPublishingc。
.v.ButtS)与美联社诉沃尔克案(又称足球教练诉退伍军人案,ASSoCiatedPreSSv.wa一ker)中,将”公共官员”的概念扩充解释为”公众人物”(publiCfigure),并明确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
但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对公众人物的定性却有两派不同意见。
一种观点以首席大法官沃伦(Warren)为代表,他们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另一种观点以哈兰大法官(Harlan)为代表,他们认为”公众人物是卷入被证明为正当且重要的公共利益问题的人。
”’7这两种观点的最大区别在于:
前者是在”公共官员”的基础上来界定”公众人物”的概念。
非公共官员的人要想成为公众人物,就必须与公共官员在”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即对社会、对公众产生相同程度的影响;而后者强调无论是否是”公共官员”,确定”公众人物”的关键性因素在于是否关乎”正当且重要的公共利益”。
尽管两种定义的视角不同,但都承认了”公共利益”在界定”公众人物”概念中的重要性,其实际上也就确立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受到公共利益限制的原则。
在此后的一系列相关判例中,”公众人物”的内涵和外延被一再扩张,甚至提出了所谓的”公共利益标准”,即是否适用实际恶意原则关键看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而不论是否为”公共官员”或”公众人物”。
直至1974年格茨诉罗伯特韦尔奇公司案(GertZv.RobertWelch),联邦最高法院对”公众人物”的范围进行了适度修正,进一步澄清了公众人物的标准,将公众人物分为了”完全性公众人物”和”有限性公众人物”,并再次强调了决定公众人物的关键性因素—公共利益。
2日综上,美国对”公众人物”概念的提出源于对言论自由、舆论监督保护的需要,并在司法实践中不断修正”公众人物”的内涵和外延,从定性的角度明确指出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的紧密联系,并试图从公共事务、公众影响力的角度来分析”公众人物”这一概念。
29尽管要为公众人物给出一个完整清晰、科学严谨的定义,或者明确列举所有的公众人物几乎是不可能的,但其中所体现的,对批评公众人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言论和新闻报道应予以特别保护以及向公共利益倾斜等原则,都得到了国际上广泛的认同。
3。
(二)我国关于公众人物的定义立法上对公众人物的概念,无论是我国的《民法通则》等法律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未对其做出过界定。
2002年起草的《民法典》人格权法草案中提出过”公众人物”的概念,该草案的第一百五十七条曾规定,”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新闻宣传和舆论监督目的,公开披露公众人物的隐私,不构成新闻侵权”。
在起草过程中,还曾详细界定了公众人物就是指领导人、艺术家、影视明星、体育明星、社会活动家等,但在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审议时却删除了这一条,从而也使公众人物的概念不了了之。
”在我国司法界,2002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著名球星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侵权案的判决书中首先提出了”公众人物”概念,并指出公众人物比普通公民更有义务忍受对其名誉的轻微伤害,但并未对”公众人物”的概念作出界定。
3,我国法学界对公众人物的界定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一是广义上的公众人物,也有人称之为公众形象,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的社会成员,如著名歌星、影视名星、体育明星、电视节目主持人、著名科学家和文化艺术家、皇家贵族、战犯和社会公敌(如毒袅、恐怖组织首领等)。
政府重要官员,也属于公众人物。
:
”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社会生活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大致包括:
政府公职人员;公益组织领导人;文艺界、娱乐界、体育界的”明星”;文学家、科学家、知名学者、劳动模范等知名人士。
”另一种是狭义上的公众人物,有学者认为,公众人物等同于美国公众人物(publiCfigure)的概念,公众人物(publiCfigure)和公共官员合称为公众人士(pub一1eperson)。
35对”公众人物”的概念,持广义观点的学者为多。
笔者也同意广义上的公众人物的概念,直接将公共官员作为公众人物的一种。
尽管有学者提出,”在概念产生之初,公众人物就是与官员对应的概念,两者减少人格利益保护的原因不同”36。
但笔者认为,从美国诽谤法的司法实践来看,公众人物概念是在公共官员概念基础上发展起来并加以延伸的概念,不仅包括了原先的公共官员,还包括了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人士,即公众人物应包括政治公众人物和社会公众人物两类。
37正如首席大法官沃伦指出,”在美国,政府和私人领域的分野日益模糊。
“,且知名人士虽不受政治程序的限制,但作为一个阶层,和公共官员一样很容易利用媒体,两者都影响着政策,反击着对他们的言行的批评,38故无论是政治公众人物还是社会公众人物,法律基于维护公共利益或满足公众的知情权以及加强社会监督等需要的考虑,均须对其某些人格权作出必要的限制。
因此,从隐私权研究的角度考察,本文中的”公众人物”概念采广义说。
1.4、矛盾与信息社会的相关概念
(一)哲学上的矛盾范畴矛盾概念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范畴。
正确理解矛盾概念的含义,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正确分析和解决矛盾,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1、黑格尔对矛盾概念的阐述德国古典哲学家黑格尔最早提出矛盾的概念,矛盾概念是黑格尔逻辑学中一个核心概念,它是由同一到差别,再到对立,而后到矛盾,这样合乎规律地逻辑推演出来的。
[1]在黑格尔的逻辑学著作中,纯反思性的逻辑推演是从同一开始的。
黑格尔把同一分为抽象的同一和具体的同一,所谓抽象的同一即绝对的、无差别的同一,所谓具体的同一,即包含差别的同一。
黑格尔又把差别分为外在的差别和内在的差别。
外在的差别其特点是互相差别的东西各自独立,任何一方其性质的变化都不会使另一方受其影响。
黑格尔把内在的差别叫做对立。
关于对立的特点,黑格尔在《小逻辑》中认为”在对立中,有差别者不是一般的他物,而是与他正相反对的他物。
这就是说,每一方只有在它与另一方的联系中才获得它自己的性格,此一方只有反映另一方才能反映它自己,另一方亦是如此。
”[2]黑格尔又进一步在《欧洲哲学范畴简史》中指出,”在互相对立的两方面中,一方为肯定方面,一方为否定方面,双方互相排斥,互相独立,于是把对立建立为矛盾。
”[3]由此可见,矛盾就是同中之异,矛盾就意味着不同一、意味着对立。
不过,矛盾又不是绝对的异、绝对的不同一和对立,而是同中之异,是内在联系着的两个对立面之间的斗争与排斥。
另外,黑格尔在他的其他著作中也经常使用矛盾概念。
例如:
”同一与矛盾相比,不过是单纯直接物、僵死存在的规定,而矛盾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
”[4]”肯定与否定,表面上是矛盾的,实际上却是同一的。
”[5]”天地间没有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101.5、电视新闻专题片的定义目前,关于电视新闻专题片的定义的界定也是颇有争议的话题,业界和理论界的专家学者众说纷纭。
大致有以下不同的观点和看法:
1.从新闻传播学的角度来看,电视新闻专题片属于电视新闻的范畴。
电视新闻专题片作为电视新闻的一种,是电视新闻报道的重要形式,它体现着电视新闻报道的深度,以更加深入、全面、系统、全方位以及多层面著称。
对于电视新闻的概念业界和理论界基本达成共识:
”电视新闻是以现代电子技术为传播手段,以声音、画面为传播符号,对新近或正在发生、发现的事实的报道。
”①”以现代电子技术为传播手段”体现出电视与广播、杂志、报纸等媒体的区别,”以声音、画面为传播符号”进一步体现出电视与广播不同,是视听结合的媒体。
电视新闻专题片作为电视新闻分类中的一类,具备电视新闻的一般特征,也有自身的特点。
业界和理论界从电视新闻传播方面考虑,对电视新闻专题片的界定如下:
(l)我国传播学界有影响力电视新闻学研究的先行学者黄匡宇教授,他专注电视新闻研究30多年,理论和实践经验充足。
黄匡宇教授著《电视新闻学教程》里有关电视新闻专题片的定义及内涵是这样的:
”电视新闻专题片是运用电视新闻的表现手段和报道技巧对某些变动的事实所作的较完整、较系统、较深入的及时报道。
它类似于报纸、广播新闻中的通讯,是电视新闻深度报道的主要形式之一。
电视新闻专题片题材广泛、形式多样,大多围绕着社会上的难点、疑点、热点问题进行选题。
就事实进行分析、解释、夹叙夹议,富有哲理性和思辨性。
能引起观众的思考与共鸣。
电视新闻专题片的内容比消息类新闻更丰富、更详尽,时空跨度大,背景材料充足。
”‘乡黄匡宇教授他将电视新闻专题片的基础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起来,是理论更好地指导电视新闻的实践活动。
(2)张育仁教授主编的《神妙的媒笔:
当代广播电视新闻写作学》里对电视新闻专题片是这样描述的:
”电视新闻专题片,属于主题性报道,是对某些重要事件和某些具有新①杨伟光主编:
《电视新闻分类与界定》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黄匡宇著:
《电视新闻学教程》广东高教出版社出版,1998年1月版,第358灭.第一章电视新闻专题片与人物呈现闻价值的典型人物、典型经验,或一些新生事物进行的多侧面、多角度的有一定深度的报道。
与电视新闻相比篇幅一般也长一些。
报道需要围绕一个中心,明确地传达一种主题。
”①张教授主要强调了电视新闻专题片要围绕一个主题进行,正所谓电视新闻专题片要”专”,有针对性,围绕”中心”传达主题思想。
(3)中国电视产业最早的拓荒者之一中央电视台前台长杨伟光,他为推动中国电视的全面发展做出了很大贡献,中央电视台名牌栏目《焦点访谈》和《实话实说》在他任时开播。
杨伟光在《电视新闻分类与界定》一书中指出:
”专题类新闻节目是综合运用各种电视表现手段与播出方式,深入报道某一重大新闻事件或某些具有新闻价值又为广大观众所关注的典型人物、经验,新出现的社会现象以及某一战线、地区新面貌等题材的新闻报道形式。
”②从电视新闻的角度出发,强调电视新闻专题片的表现手段、报道题材、报道形式、题材的选取以及受众的需求等等。
通过阅读有关电视新闻方面的书籍,了解到电视新闻传播方面的专家学者对电视新闻专题片的定义是以电视新闻为出发点,涉及到电视新闻专题片的报道题材、报道形式、受众需求以及报道特点等方面,使电视从业者们更加深入的了解到电视新闻专题片的内涵及其特征,对于电视从业者的电视新闻专题片创作实践活动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2.从电视新闻专题片的历史渊源的角度来看,电视新闻专题片属于电视专题片的范畴,是电视专题片的一种。
专门从事电视专题片研究的专家学者,在电视专题片的分类中对电视新闻专题片进行了界定、分类及其特征的介绍。
目前,比较权威的当属中国传媒大学的高鑫教授对于电视新闻专题片的界定。
高鑫教授在《电视专题片》创作一书中,首先对电视专题片进行界定”电视专题片一一运用现在时或过去时的纪实手法,对社会生活的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给予集中的、深入的报道,内容较为专一,形式多种多样,允许采用多种艺术手段表现社会生活,允许创作者直接阐明观点的纪实性电视节目形态。
”又进一步对电视专题片按照文体进行分类,将电视新闻专题片称之为新闻型电视专题片,其定义为:
”对现实生活中值得报道的人物和事件,作出及时、迅速的反映,具有较强新闻价值的电视专题片。
”③其中描述电视新闻专题片的特征为:
真实性、现实性和时效性。
高鑫教授对电视新闻专题片的表现手法、报道形式、特征等各个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强调电视新闻专题片的纪实性特征,指出电视从业者可以在节目中阐明自己的观点,使电视从业者对电视新闻专题片的定义有了进一步了解,对于电视新闻专题片的创作实践活动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
1.6、()、魏晋南北朝咏侠诗的定义何谓咏侠诗?
顾名思义即为吟咏侠客的诗歌,值得指出的是目前学术界对这一泰惠彬点校韩非子阅.沈阳:
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
180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绪论旦,...甲口...类诗歌使用侠义诗、游侠诗、咏侠诗等多种概念,并没有统一的称谓。
首都师范大学王巧星曾在《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发表《论”侠”、”游侠”与”任侠’,》一文专门分析这三个概念的历史源流进而进行区分。
遗憾的是文章没有提到“游侠诗”和”任侠诗”概念。
翻阅当前研究成果,张浩逊《论唐代的侠义诗一一兼论唐代诗人的任侠精神》、路文倩《中晚唐侠义诗的发展与演变》等都是直接使用”侠义诗”,没有做概念性说明。
台湾学者林香伶在其著作《以剑为诗:
唐代游侠诗歌研究》,提出应该使用”游侠诗”而非”咏侠诗”。
书中强调古代书籍中主要使用的是”游侠”来称呼侠客,且”咏侠”有颂扬、褒扬之意,侠客向来褒贬不一,”咏侠”之称恐不符合古人本意,故使用”游侠诗”命名此类更为恰当。
青岛大学柳卓霞在其硕士毕业论文《唐前及唐代咏侠诗研究》中逐条驳斥了林香伶的观点,提出还是应该使用”咏游侠诗”定义这类诗歌。
张志和、郑春元在《中国文史中的侠客》一书中提出古代的咏侠诗的实质”只不过是反映文人思想的一种精神而己”;汪聚应把”唐人咏侠诗”定义为”主要指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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