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doc 5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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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doc50页
《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doc50页)
中国建设银行文件
建总发〔2007〕181号
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和《中国建设银行金库特别检查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哈尔滨、常州培训中心:
为加强出纳业务管理,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增强风险防范控制能力,适应全行会计营运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总行对现金出纳业务相关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全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领会新制度精神,及时转变管理理念,确保新制度贯彻落实。
随着经营环境变化和会计营运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全行出纳业务管理模式发生了深刻变革,出纳综合管理系统上线使出纳业务管理手段发生了巨大变化,规章制度
三、认真执行新制度,加强出纳业务风险控制。
严格规范操作,控制出纳业务风险,确保金库和营业机构现金资产安全是我行出纳工作的重要任务。
各级行要把新制度的贯彻落实和防范风险工作密切结合起来,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强化基础管理,严格规范操作,以金库和柜员尾箱为重点,认真做好会计营运体制改革、前后台业务分离、金库集中配送等改革过程中的风险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出纳案件风险。
四、加强出纳管理系统上线工作管理,做好与新制度协调配合。
出纳管理系统是新管理模式的操作平台和技术保障,新制度规定是新管理模式的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各行要认真做好出纳管理系统的应用管理,做好新旧制度衔接管理,特别关注和分析系统上线初期和制度过渡期的风险隐患,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制度平稳过渡,保证出纳业务安全运营。
五、各级行领导要确实加强对出纳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履行检查职责,并认真组织好全辖机构的出纳业务检查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金库和柜员尾箱箱等重点风险部位的检查和监控,确保现金资产的安全。
六、认真做好新制度的培训工作。
制度培训是制度落实的前提,各分行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组织好培训工作。
各级会计部门牵头组织,个银、营管、安保等部门积极配合,培训工作要全面彻底和深入细致,要使从事出纳业务相关人员了解新制度,出纳业务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更应熟知新制度、牢记新规定,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制度执行能力。
各分行在新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本文发至全行)
中国建设银行出纳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四章 金库业务
第五章 柜面业务
第六章 调拨业务
第七章 现金备付管理
第八章 风险控制管理
第九章 业务检查
第十章 反假货币及样币
第十一章 机具配置
第十二章 报表及现金收支分析
第十三章 错款及案件处理
第十四章 奖 惩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建设银行出纳业务管理,规范出纳业务行为,保障出纳业务安全高效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设银行出纳业务是指现金(本、外币现钞)的收付、兑换、整点、清分和实物的调运、保管等业务及其管理活动。
本制度所称实物包括现金、发行基金、贵金属、尾箱和重要单证等物品。
第三条出纳业务活动包括柜面现金业务(含贵金属、有价单证等现金等价物)、金库业务、调拨业务以及上门收送款业务等,主要内容有:
(一)柜面现金业务合规性及凭证要素审核;
(二)柜面现金收付、兑换及贵金属买卖业务;
(三)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和及时上缴;
(四)假币收缴及人民币的鉴定;
(五)实物的保管、出入库、交接和调运;
(六)现金的整点和清分;
(七)代理保管人民银行发行基金和黄金交易所贵金属;
(八)代理其它商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现金领缴和尾箱寄存;
(九)上门收送款。
第四条出纳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建设银行出纳规章制度的制定;
(三)金库建设标准的制定和金库建设的审批;
(四)出纳相关系统的规划、开发和推广;
(五)出纳业务风险控制;
(六)现金备付管理和库存监控;
(七)出纳业务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八)出纳机具配置管理;
(九)反假货币管理;
(十)出纳业务和反假货币培训;
(十一)出纳业务信息管理。
第五条办理出纳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入现金先收款后记账,付出现金先记账后付款;
(二)办理现金业务一笔一清,日清日结,账实相符;
(三)一笔现金业务未完成,经办人员不得离柜;
(四)严格执行大额现金审批制度;
(五)付出现金必须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流通标准;
(六)现金兑换,先兑入后兑出;
(七)办理贵金属业务实行授权管理;
(八)金库双人管库,金库作业必须执行同开库、同进库、同在库、同出库、同锁库的“五同”规定;
(九)实物调运必须双人解款,双人押运;
(十)现金、尾箱及其它重要物品办理交接时,必须验证身份;
(十一)实物作业必须在电视监控下进行;
(十二)严禁挪用库款、白条抵库和手续不全的实物出入库;
(十三)金库不得在非营业时间办理现金出库,非营业时间为金库机构签到之前和签退之后的时间;
(十四)除集中上门收送款外,金库不得直接对客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第六条办理出纳业务,相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各司其责,确保资金安全,账实相符,共同做好出纳事故、案件的防查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七条会计部门是出纳业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建设银行规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补充和解释建设银行出纳规章制度,开发和推广出纳相关系统;
(三)制定金库建设标准和规划,审批新建、改(扩)建金库立项、建设和撤并方案,验收竣工金库以及批准启用;
(四)与境外接送钞行或同业签署外币现钞运送协议;
(五)出纳机具配置标准的制定及出纳机具需求的审定、分配;
(六)现金备付管理指标的核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督;
(七)特别检查员考核、聘任、管理以及金库特别检查的组织和实施;
(八)反假货币管理及培训;
(九)出纳业务的监督、指导、培训、检查和考核;
(十)出纳业务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报告。
第八条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行流动性管理总体要求拟定全行现金备付率管理指标;
(二)制定现金全额计价标准并组织应用实施。
第九条营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金库集中作业管理及相关操作规程;
(二)向人民银行或同业领缴现金;
(三)实物的集中调拨和保管;
(四)外币现钞买卖运送;
(五)离行式自助设备清机、配钞和业务检查;
(六)签约客户的上门收送款;
(七)合理控制现金库存,保障现金供应;
(八)参与出纳系统相关业务需求的提出和系统开发、测试及推广;
(九)金库常规检查;
(十)样币保管及金库作业中的反假货币管理;
(十一)金库集中作业的培训。
第十条个人金融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网点的现金业务的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二)主管网点的柜员尾箱库存的合理控制;
(三)附行式自助设备配钞、清机和业务的检查。
第十一条安全保卫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金库、营业机构的守护,严格把守金库进口第一道门并与管库员共同管理通往金库保管区的双控门,保障现金业务场所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二)负责实物调拨的护卫,保障调拨过程中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三)对出入金库的人员和物品进行查验并登记,禁止不符合规定或不符合手续的人员和物品出入金库;
(四)负责金库及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标准的制定和管理。
(五)负责金库及营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方案的审批和验收;
(六)负责社会守押委托合同的签订、审批以及驻行守押人员的管理。
(七)负责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及录像资料的保管。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办理出纳业务应配备相应的出纳人员。
出纳业务操作人员必须经点钞、反假培训,并取得人力资源部认可的上岗资格;出纳管理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反假货币岗位的经办人员必须持有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法规和建设银行规章制度;
(二)努力做好出纳工作,维护建设银行信誉,保证建设银行资金安全;
(三)宣传、爱护人民币,无偿提供兑换残损币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四)做好假币收缴和反假货币宣传工作;
(五)为客户保密。
第十四条各级管辖行根据管理需要必须配备相应的出纳管理人员,设立出纳业务专职管理岗和反假货币岗。
第十五条金库设置金库主任岗、管库岗、调拨岗,自行押运的设置解款岗;根据业务需要增加配款、整点清分等岗位。
金库主任须经金库管辖行任命。
二级分行(含)以下金库主任报一级分行会计和营运管理部门备案;一级分行金库主任报总行会计和营运管理部门备案。
管库员由金库主任提名,金库管辖行批准并报上一级行备案。
第十六条金库配备正主任。
一、二级分行金库正主任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担任。
在一级分行所在城市因业务需要设置两个以上金库的,金库主任可以由主管营运工作的副行长和营运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担任。
县级支行金库正主任由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行长担任。
金库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金库执行与金库业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查库;
(三)检查金库副主任的工作;
(四)协调金库必要资源的配置,监督金库对各类检查发现的严重问题的整改;
(五)金库副钥匙、密码的封存和保管。
第十七条金库配备专职副主任。
一、二级分行金库专职副主任由营运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县支行金库专职副主任由会计负责人担任。
金库专职副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与金库业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金库日常管理工作;
(三)审批金库出入库业务;
(四)控制金库及所配送营业机构的库存;
(五)按规定查库;
(六)负责金库内部岗位设置、分工和金库作业人员的资格审定及管理;
(七)负责金库对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八)金库副钥匙、密码的封存和保管。
第十八条金库管库岗应配备两名以上管库员,每一班次必须由两名管库员同时上岗,同班次两名管库员对保管区内的实物负有同等责任。
(一)管库员任职条件:
1.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忠于职守;
2.从事出纳工作二年以上;
3.熟悉出纳业务及有关制度规定;
4.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管库员的主要职责:
1.保管库内实物,归类放置、摆放整齐;
2.办理库存实物出入库;
3.盘点库存实物,保证账实相符;
4.及时上缴残损人民币和假币;
5.发生、发现问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金库主任。
(三)管库员的权利
1.有权拒绝挪用库款和白条抵库等违章违法行为,并可以越级上报;
2.有权拒绝未在金库备案的人员和不符合手续的检查人员进入金库,有权拒绝金库其他作业人员进入金库保管区;
3.有权拒绝违规办理库存实物提取和缴存;
4.有权拒绝尾箱和代保管物品违规寄库;
5.有权要求金库主任和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处理库房管理及库房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十九条金库设置调拨岗,配备调拨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
(一)发起向人民银行、同业领缴现金以及金库间调拨的申请;
(二)审核辖内营业机构的实物调拨申请及出入库交易的处理;
(三)监控金库库存,调剂辖内营业机构库存。
第二十条自行押运的金库设置解款岗,配备解款员,负责实物的交接运送。
解款员不得进入金库保管区。
第二十一条金库根据业务需要可设置整点清分岗,合理配备整点清分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整点清分营业机构、自助设备和上门收款收回的现金;
(二)维护、保养出纳机具。
第二十二条金库根据业务需要可设置配款岗,合理配备配款人员,负责在配款作业区内配款、封包。
第二十三条金库岗位设置应遵循不兼容岗位相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
金库主任不得兼任金库其他岗位;管库岗不得兼职解款岗、调拨岗;解款岗不得兼职管库岗、调拨岗。
第二十四条承担实物调拨管理职能的机构设置调度审批岗,配备调度审批人员。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所属机构金库间实物的调剂及调拨审批;
(二)负责一级分行区域内外币现金的调剂;
(三)负责审批金库与当地同业、委托行与承运行外币现金调拨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营业机构办理现金业务应设置现金业务主管岗、现金调拨岗和普通柜员岗并配备现金业务主管、现金柜员和普通柜员。
第二十六条现金业务主管由营业机构柜面业务负责人担任。
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各项出纳规章制度;
(二)出纳业务日常管理;
(三)确定普通柜员的尾箱交叉调配方案;
(四)审批营业机构与金库的现金调拨;
(五)控制营业机构库存;
(六)监督普通柜员超限额现金的解缴;
(七)按规定履行授权审批职责;
(八)按规定检查柜员尾箱;
(九)营业终了,与现金柜员共同清点现金柜员尾箱并封箱。
第二十七条现金柜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营业前,与解款员办理尾箱交接手续,盘点现金柜员尾箱库存和普通柜员款包数量。
账实相符后,发送普通柜员款包,为普通柜员调配营业款项。
(二)营业过程中,办理柜员间实物调拨,向金库发起调拨申请;
(三)营业终了,集中调回普通柜员超额现金,集中收回普通柜员款包和应集中保管的其他物品。
(四)与现金业务主管共同盘点库存实物,清点普通柜员款包数量,封箱后交解款员送金库寄库保管。
第二十八条普通柜员的主要职责:
(一)营业前,接收款包并盘点库存;
(二)对现金收付业务凭证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三)现金和有价单证的收付、兑换;
(四)残损人民币的回收及上缴;
(五)假币收缴及反假货币宣传;
(六)按核定的限额控制尾箱库存;
(七)营业终了,超限额现金解缴现金柜员,对限额以下的现金和其他物品进行盘点并封箱。
第二十九条营业机构现金业务岗位应遵循不兼容岗位相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十条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金库人员调动或离职由金库主任监交,营业机构出纳人员调动或离职由会计主管监交。
移交人应将所保管的账款、物品详细填列移交清单;接收人对交接账款、物品进行清查核对,账实相符后由交接双方当面办理交接,登记“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三方签章,明确责任。
第三十一条金库工作人员或出纳人员临时请假离岗必须办理交接,登记“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登记簿”,由金库主任或现金业务主管监交。
第三十二条各行必须为出纳人员配备保证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防护用品。
第四章金库业务
第一节金库设置及建设
第三十三条金库设置应遵循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的原则。
一级分行所在城市原则上设置一个金库。
特大城市由于业务量过大、营业机构相距过远或受地理环境限制等原因,可按区域设置金库。
二级分行所在城市设置一个金库;县(包括县级市)级支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打破行政区域在交通便利、现金资源充足的地区设置金库,实现跨区域金库集中作业。
第三十四条总行负责新建金库、一级分行改(扩)建金库立项、设计方案的审批以及金库竣工后的验收和批准启用;并负责一级分行金库撤并的审批。
一级分行负责辖属机构改(扩)建金库立项、设计方案的审批以及金库竣工后的验收和批准启用,并负责辖属金库撤并的审批。
第三十五条金库建设实行计划管理。
各一级分行年初向总行上报辖内当年新建金库、一级分行改(扩)建金库立项和二级分行以下金库改造计划。
第三十六条金库建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银行金库(JR/T003—2000)》、《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和《中国建设银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及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金库新建、改(扩)建、撤并执行《中国建设银行金库建设规程》。
第三十八条金库库区划分为保管区和作业区。
保管区是指用于保管现金、贵金属、尾箱、重要单证的库房。
作业区包括现金清分区、交接区和守库室。
第三十九条保管现金、尾箱、重要空白凭证以及代理人民银行保管发行基金、代理黄金交易所保管贵金属必须独立设置库房。
代理同业保管尾箱、代理客户保管贵金属和自营贵金属可在相关库房内划分独立区域。
第二节实物保管
第四十条金库保管的实物包括本外币现金、发行基金、贵金属、重要单证、尾箱及其他代保管物品。
(一)金库保管的实物,应分类有序摆放。
现金应在分类标签下按券别摆放,整捆现金上架,拆捆零散现金在库内入柜(箱)保管;
贵金属及其质量证明文件按产品代码顺序摆放;
整箱的重要空白凭证应归类放置,拆箱(包)的重要空白凭证上架保管;
寄库尾箱必须上双锁,统一编号并标明营业机构名称。
收缴的假币必须登记单独入柜(箱)保管,并及时解缴人民银行。
(二)金库代保管的物品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对金库库存实物安全不构成危害的物品。
代保管物品经金库主任查验后,由寄存单位双锁封箱交解款员送金库办理寄库保管手续。
第三节出入库管理
第四十一条金库所在行应为金库作业人员统一制发金库出入证(附件1),金库作业人员照片、姓名、岗位等资料必须在金库备案并在金库入口内显著位置公示。
守库人员必须核验入库作业人员金库出入证件,与留存照片核对一致并登记后准许入库。
金库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必须立即注销金库出入证。
第四十二条金库库存实物出库必须经金库主任批准。
第四十三条办理实物出入库,管库员必须首先确认出入库实物的种类、数量、号码与实物调拨信息核对无误后在交接区内与解款员办理交接手续:
(一)办理现金出入库,应查看券别、验捆卡把、点清总数;
(二)办理贵金属出入库,应核对数量、号码和重量并检查贵金属表面有无瑕疵及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备;
(三)办理重要单证出入库,应核对凭证种类、数量、号码;
(四)办理尾箱出入库,应检查尾箱数量、包装及锁具(封条)是否完好。
第四十四条金库作业人员清理金库垃圾必须在营业时间内进行并由金库主任现场监督,空箱(袋)、腰条等垃圾出库必须经金库主任查验。
第四十五条守库员必须对出库物品进行查验。
守库员根据金库主任签发的“款箱交接清单”中所列出库物品名称、数量对出库实物进行查验,确认无误后放行,守库员在“款箱交接清单”上签字并留存。
营业终了,守库员将当日“款箱交接清单”汇总后上交金库调拨岗,调拨岗与系统中记录的出库信息核对,无误后专夹保管。
守库员对出库的空箱(袋)、腰条等垃圾必须进行检验。
第四节实物交接及运送
第四十六条库存实物出入库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管库员与解款员在金库交接区内办理交接。
解款员不得进入保管区;管库员不得携带库存实物出入金库。
第四十七条金库内部作业人员之间库存实物交接,交接双方必须核点实物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管库员与金库其他作业人员交接在交接区进行。
第四十八条寄库物品出入库,必须由管库员与解款员在金库交接区内办理交接手续,寄库人员不得进入金库。
第四十九条金库实物交接必须对解款人员进行身份验证。
身份验证包括证件验证和密码验证。
解款员名单、照片等相关信息要在保卫部门、金库和营业机构备案,解款员预先在出纳系统中设定交接密码。
守库员负责验证解款员有效证件和运钞车牌号,管库员验证交接密码。
核验其身份无误后,办理实物交接。
第五十条金库实物调拨必须双人解款和两名(含)以上押运员武装押运。
解款员必须将运送的实物置于运钞舱内并上锁。
解款员不得动用、保管枪支弹药;押运员不得参与清点、登记、搬运押运物品,不得办理与押运无关的其它事项。
运钞车司机、押运员、解款员必须对解款时间、路线、地点、押运人员人数、押运物品及数量保密。
解款途中不得无故停留和随意改变路线,严禁无关人员搭乘运钞车。
第五十一条金库守押社会化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建设银行安全保卫委托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必须与守押公司签订守押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严禁以包代管,责任不清。
各级保卫部门必须加强对守押社会化委托企业和驻行守库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节实物清分盘点
第五十二条整点清分现金必须在电视监控下进行,整点清分现金日终必须全部入现金库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十三条原封新票币开箱、拆包清点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含)在监视器下操作。
第五十四条每日营业终了,管库员必须对库内实物按如下流程进行盘库,核对账实,保证账实相符。
金库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每天的盘库次数。
(一)调拨员打印“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或调用其他相关登记簿;
(二)两名管库员共同按币种、券别或物品类别盘点库存实物,并将盘库结果提交调拨员;
(三)调拨员将库存实物与账簿进行核对,保证账实相符。
(四)核对账实无误后,两名管库员和调拨员在“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或其他相关登记簿上签章,“尾箱库存现金登记簿”专夹保管;
(五)盘库中发现问题,立即查明原因并报告金库主任。
金库主任必须到场处理。
第六节密码(钥匙)管理
第五十五条金库门须安装组合密码锁(简称组合锁)或银行专用库门机械锁。
新建金库安装掌纹识别管理系统。
金库主门使用组合锁必须配备三组(含)以上密码;金库主门使用机械锁必须同时装配密码锁,每把机械锁须配有正、副钥匙;金库主门使用掌纹识别管理系统根据岗位控制和管库员班次组合设置掌纹组合。
第五十六条金库由两名管库员共同开启、关闭,两名管库员分别各自使用保管金库正钥匙或密码。
第五十七条使用密码开启库门,应严防他人窥视。
关库后,应随即将密码拨乱。
第五十八条金库主门组合锁密码由密码掌管人分别设置。
设置密码应在金库门开启状态下,由密码掌管人各自分别设置,并须连续顺利锁闭、开启三次以上,方可关门落锁。
密码管理实行个人负责制,密码掌管人不得将密码告知他人。
第五十九条金库备用门组合锁密码由金库正、副主任分别设置,密封并加盖骑缝章后放入各自专用保险柜分别管理。
第六十条组合锁密码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变更,连续使用不得超过半年。
第六十一条管库员变动或换人临时替岗,组合锁密码应及时变更。
金库主任变动或由于特殊需要,备用门组合锁密码应及时变更。
封存的备用门组合锁密码一经启封,必须变更。
第六十二条金库主门使用机械锁,两把正钥匙(密码)由两名管库员签收后分别保管、使用。
管库员换班必须单线交接,正钥匙(密码)不得交叉保管、使用。
管库员不得将库房钥匙(密码)交他人代管、代开、代关,两名管库员分管的钥匙(密码)不得互借、互换、互用。
开库期间,管库员须将钥匙随身携带。
关库后,管库员须立即将两把正钥匙放入各自的专用保险柜保管,专用保险柜应放置在金库作业区电视监控下。
第六十三条金库主门的副钥匙(密码)及存放正钥匙专用保险柜的副钥匙(密码)由管库员会同金库正、副主任当场装袋封存,在密封处加盖骑缝章,由金库正、副主任分别放入各自专用保险柜内保管。
第六十四条正常情况下,金库副钥匙(密码)每年拆封检查一次。
管库员及副钥匙保管人调离岗位办理交接时,须拆封检验。
启封时,必须经金库正主任批准,由两名管库员会同副钥匙保管人共同启封。
启封前,管库员应先检验封包有无异常,无误后方可启封。
第六十五条金库备用门每年必须开启一次。
备用门组合锁密码和机械锁密码,每年必须变更一次。
第六十六条金库主门无法正常开启,金库主门正钥匙丢失、损坏,掌纹识别管理系统出现故障或因其他原因需开启备用门时,经金库正主任批准并在其监督下,方可启封备用门组合锁密码或封存的机械锁副钥匙(密码),开启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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