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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假释建议书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女一监假字第1号
罪犯燕进芬,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长顺县人,捕前系农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于2015年3月12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4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
余刑日期:
2019年11月13日。
呈报假释起始时间:
30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9月20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二年十个月零七天,剩余刑期二年一个月零二十五天。
罪犯罚金情况:
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附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6月至今在二监区二分监区从事收帮脚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
法制教育97分;时事教育97分;道德教育98分
安全教育97分;技术教育96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6月~2016年10月(现已兑换为三个表扬);
2017年4月~2017年6月获表扬一个。
由其哥哥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1月26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燕进芬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
罪犯燕进芬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女一监假字第2号
罪犯李英,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晴隆县人,捕前系农民。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黔盘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于2012年5月9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11年11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
2015年8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余刑日期:
2021年2月28日。
上次减刑距此次呈报假释时间:
25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10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五年十个月零十八日,剩余刑期三年四个月零十三日。
罪犯罚金情况:
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附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5年2月至2017年7月在二监区四分监区从事手套缝合工种,2017年8月至今在二监区四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
法制教育92分;时事教育95分;道德教育95分;
安全教育95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2月~2016年1月(现已兑换为表扬三个);
2016年2月~2017年1月(现已兑换为表扬三个);
2017年4月~2017年5月获表扬一个。
由其女儿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1月26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英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
罪犯李英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女一监假字第3号
罪犯舒启英,女,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捕前系农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5日作出(2008)兴刑初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木棒一根,予以没收;被告人舒启英、王忠林、王忠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长英、王卫启扶养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00元,由舒启英承担人民币12000元,王忠林承担人民币6000元,王忠华承担人民币4000元,三人互为连带赔偿责任。
舒启英不服,提出上诉。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2008)黔高刑三终字第10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于2008年7月25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7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
2012年4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5年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
余刑日期:
2021年5月13日。
上次减刑距离此次呈报假释时间:
31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10月16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十年二个月零三日,剩余刑期三年六个月零二十八日。
罪犯附带民事赔偿情况:
3名被告人民事赔偿共计人民币22000元,其中舒启英承担人民币12000元,三人互为连带赔偿责任(已缴纳22000元,附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4年5月至2017年7月在二监区四分监区从事手套缝合工种,2017年8月今在二监区四分监区从事制衣工种,且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
法制教育93分;时事教育93分;道德教育96分;
安全教育95分,技术教育93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
2014年5月~2015年7月(现已兑换为表扬三个);
2015年8月~2016年9月(现已兑换为表扬三个));
2017年4月1日~2017年4月30日获表扬一个。
由其丈夫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征求意见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1月26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启英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
罪犯舒启英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女一监假字第4号
罪犯余连,女,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捕前系农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7日作出(2009)安市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
于2010年1月7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刑期自2009年1月3日起至2024年1月2日止。
2012年6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个月;
2014年3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6年3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
余刑日期:
2021年7月2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
18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10月27日止,该犯已实际服刑七年九个月零二十一日,剩余刑期三年八个月零六日。
罪犯罚金(或没收财产、附带民事赔偿)等的情况:
1、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已缴纳,附收据)。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其自2017年1月至今在二监区三分监区从事包夹工种,且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理。
“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完成生产任务。
(一)三课学习:
道德教育99分;法制教育98分;时事教育99分;
安全教育98分;技术教育98分。
(二)立功或奖励:
改造积极分子:
2015年5月~2016年6月(现已兑换为表扬三个);
2017年5月获积分890.8分,共转换为表扬一个;
2017年4月~2017年6月获表扬一个。
由其弟弟作假释担保人,已出具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住房证明、收入证明及担保书等,并愿为该犯假释后提供生活保障。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1月26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合议,拟对该犯提请假释。
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中心检察室审查意见:
经驻监检察部门审查,认为该犯情形符合假释条件,对监狱呈报该犯的假释无异议。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余连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章)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
罪犯余连改造档案共卷页
案号: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意见:
审查人:
年月日
提请假释建议书
(2018)黔女一监假字第5号
罪犯陆光敏,女,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捕前系农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5日作出(2004)安市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
于2004年2月26日投入贵州省第一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2006年10月9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刑期自2006年10月9日起至2025年4月8日。
2009年5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四个月;
2011年8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十一个月;
2013年12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二月;
2016年3月经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三个月。
余刑日期:
2019年6月8日。
上次减刑距本次呈报假释时间:
18个月。
截止至分监区合议时间2017年10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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