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基本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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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基本合同
正道经营实施保证书
在与贵公司合作中我公司将积极参与以公正、正直、诚实为基础的正道经营的实施,以廉洁、透明的方式进行交易,追求共同发展。
为此,我司保证遵守以下各项事宜:
1.在与贵公司的业务往来中,我公司保证决不进行不公平交易或不正当行为。
2.在与贵公司的业务往来中,如果贵公司员工提议不公平交易、不正当行为的,或者我公司知悉该事实的,将立即按以下方式向贵公司进行举报。
3.如果贵公司向我公司发出协助调查不公平交易或不正当行为的邀请,我公司将竭尽全力予以协助,包括向贵公司出具相关资料(调查不公正交易及不正行为所需的资料,包括金融资料)等。
4.我公司充分认知贵公司非常关注正道经营,根除不公平交易和不正当行为是以合理条件与贵公司进行交易的前提,我公司充分认可以此为前提与贵公司保持合作关系。
因此,我公司确认遵守本协议为我司与贵公司间的所有合同、合作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若我公司违反本协议,我公司保证将承担合同被解除等一切后果。
※本保证书中与中国法律不相符的内容,以中国法律为准。
保证人总经理签字:
公司印章:
保证日期:
年月日
交易基本合同
(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为进行资材、机器、产品的制造、加工、修理等委托交易,特制定如下基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1节总则
第1条(合同的目的)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为建立甲乙双方公正的贸易关系并以保持这种贸易关系为目的,签订基本合同,并根据本基本合同另行签订个别购买(附件一)(以下简称个别协议)或交货期保证协议(附件二)、交货数量保证协议(附件三)、SERVICE零件供应保证协议(附件四)(以下简称附属协议)等。
第2条(个别协议的成立)
1.个别协议通过甲乙双方的协商以书面方式签订。
2.除个别协议另有约定外,均以本基本合同为依据。
如本基本合同规定的事项与个别协议规定的事项存在差异时,其相抵触的部分优先适用个别协议的规定。
第3条(个别协议的变更)
1.乙方认为作为合同前提的基本情势发生了变化时,可以与甲方协商变更个别协议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2.由于前项个别协议的变更,需要增减货款或者变更交货期等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调整。
第4条(权利义务的转让)
甲方未事先得到乙方的书面许可,不得将本基本合同及个别协议中规定的甲方的权利义务向第三人转让、提供担保或者进行任何其他处分行为。
甲方因本合同以及相关个别协议取得的对乙方的债权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
第2节有关文件的提供
第5条(有关文件的提供)
1.甲方与乙方在签订基本合同及其他合同前,应按下列各项的规定向乙方提供书面文件;
(1)企业情况调查表;
(2)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非工商局加盖确认章,须对照原件);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上);
(4)甲方完成的乙方的客户登记表;
(5)乙方需要的其他的材料。
2.上述文件记载的信息发生了变化时,甲方应及时将记载变化信息的书面文件提供给乙方。
第3节交货
第13条(交货期)
交货期是指甲方将标的物(合同产品)送达乙方指定的地点,并根据甲乙双方商定的检查标准及方法,由乙方完成检查及验收的日期。
第14条(交货期的变更)
1.甲方欲要在交货期前交付标的物时,应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
2.甲方认为交货期内不能交付标的物时,应事先将其原因及预定实际交货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的同意。
第15条(交货方法)
1.甲方向乙方交付标的物时,由甲方负责(含费用的承担)按照乙方的规定程序,安全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
乙方接受标的物后,向甲方开具收货的证明文件(以下简称收据)。
2.甲方在交付标的物时,按个别协议或乙方的规定将标的物的图纸、使用说明书、合同证、检查表、预备品等材料与标的物一同交付给乙方。
第16条(迟延交货期的赔偿)
甲方未在第13条规定的交货期(发生第14条规定的交货期变更的,为该变更交货期)交货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提出迟延交货引起的损失赔偿。
请求赔偿范围由个别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17条(包装规格的遵守)
甲方交付标的物时的包装物的品质规格、包装方法、包装数量等依据与乙方协商的规定。
第4节检查
第18条(检查)
1.甲方交付标的物时,乙方应进行检查。
检查标准及方法等,甲乙双方在个别协议中另行协商规定。
2.乙方除有正当理由外,应在标的物收取之日起10日内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第2项的检查通知中,分类为不合格的标的物,当然依据第15条的规定从乙方出具给甲方的收据所记载的数量中扣减。
4.如乙方发现甲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乙方收货及检验(10日内)当时不能立即发现的瑕疵时,通过通知甲方并如第3项规定从收据所记载的数量中扣减。
第19条(不合格品的处理)
1.甲方应在乙方的指定期间取走按第18条检查不合格的标的物。
如甲方违反此规定时,乙方可以将该不合格品返还甲方,返还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2.在乙方保管不合格品期间,由于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导致不合格品的全部或部分灭失、损坏或变质时,该风险由甲方承担。
第20条(复查)
1.对按第18条检查认定的不合格标的物,甲方认为该不合格理由不妥当时,可以委托复查,复查程序依照第18条的规定。
2.根据前项复查所需的费用,除乙方在检查中存在明显瑕疵所引起的之外,由甲方承担。
第21条(不足部分及残次的替代品交付和超额交付部分的处理)
1.按第18条检查结果发现数量不足或瑕疵引起的不合格品时,甲方应立即补充不足数量或向乙方交付有瑕疵的不合格标的物的替代品。
但,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约定的除外。
2.关于超额交付的标的物,除乙方按第14条第1项认可外,按照第19条的规定处理。
第22条(中间检查)
乙方除按第18条规定检查外,可以根据需要指派人员在标的物的作业期间到甲方的工作场所对标的物的制造、加工、修理作业的过程和质量管理等必要事项进行中间检查。
对此,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
第23条(所有权转移)
符合第18条检查的标的物,其所有权在乙方全部付清标的物的贷款或加工费时,由甲方向乙方转移。
第5节支付
第24条(标的物货款的支付)
1、合格标的物的货款,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所协定的如下付款方式付款:
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乙方检验确认后且发票到账个工作日内付款,付款方式为6个月银行承兑
2、甲方应提供有效合法的增值税发票。
如乙方未按以上所约定的付款,甲方有权停止后续订单的发货
第25条(相抵)
1.乙方第3节的有偿提供物的货款、出租的模具夹具等的租赁使用费及其他乙方对甲方的所有债权,与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标的物货款和依据本基本合同及个别协议甲方对乙方的所有债权,这两种债权可以在对等的条件下等额相抵。
2.前项的相抵,原则上以甲乙双方交换相当于相抵额的发票(或收据)方式进行。
第6节图纸和示意图
第26条(图纸和示意图)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出租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面示意图、规格等)(以下简称出租资料)负有竭尽全力妥善保管的义务。
甲方应按租赁目的使用完毕后或应乙方的要求,返还该出租资料。
2.第1项的出租资料,甲方除了用于个别协议规定的目的外,不得挪用他用。
3.没有乙方事先的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复制或变更出租资料。
4.没有乙方事先的书面许可,对第1页的出租资料,甲方不得允许任何第三人阅读、不得向第三人出租、或作出其他任何处理行为。
第3项的经乙方许可的复制及变更资料也依次规定。
5.甲方灭失、毁损出租资料或违反第3项、第4项的规定的,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利用乙方的出租资料制作、加工、修理标的物价款10%的违约金。
第7节保证
第27条(质量管理)
为了保持标的物的质量,乙方提出要求时,甲方应另外确立以乙方提供的质量管理示意图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28条(交货后的保证)
1.依据第18条检查及验收标的物后,发现因甲方的责任导致的瑕疵时,甲方应负责立即予以替换。
2.第1项的情况下,甲方除了予以标的物替换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也应予以赔偿其损失。
具体赔偿双方友好协商。
3.第1项、第2项规定的甲方的责任,除由甲乙双方另行规定之外,责任承担期限为第23条规定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年。
第8节一般事项
第29条(风险的承担)
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乙方之前标的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毁损或变质的风险,除本基本合同有其他规定及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外,由甲方负担。
第30条(技术资料保密协议)
1.未经事先征得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利用乙方的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示意图等)擅自制造与标的物相同的产品和向第三人销售。
也不得将乙方提供的上述技术资料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如甲方违反前款的规定,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相当于甲方向第三人销售与标的物相同的产品之销售收入的损害赔偿金、或者甲方向第三方提供乙方的技术资料导致乙方产生的损失。
第31条(保守秘密)
甲方应严格保守本基本合同以及个别协议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晓的乙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在本基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也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上述秘密。
第32条(个人信息保密)
甲方对其因执行本合同或其它与乙方相关的业务而通过以下方式等获得的个人信息,应承担保密义务:
(A)在甲方提供服务时,由乙方、其附属公司、代理商或者员工公开或者提供的;(B)甲方在提供服务时,经乙方授权而收集的。
1.个人信息定义
“个人信息”指能够表明某个特定个体或与个人专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和社保号码、信用卡号或者与个人确切信息相关的持久使用的验证码(例如在一个网站的常用客户名)。
个人信息还包括由乙方提供、收集或者由甲方收集的,与其它信息结合后可识别的一个特定的个体的信息,无论这些信息是否能单独地指明一个特定的个体。
2.个人信息的保密
甲方同意:
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涉及司法或行政诉讼、调查或甲方管理者、职员必须要获知个人信息的情况外),不得将个人信息透露给指导甲方进行本合同活动的乙方的员工以外的任何人。
如果乙方同意公开个人信息给上述条款以外的人员,甲方同意:
对于非乙方的员工,甲方必须与其签署不低于本附件要求的保密合同,保密合同中应包含个人信息将被视为“保密信息”的条款,并且接收个人信息的第三人的义务不得低于甲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
甲方与上述第三人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应永久存在,且甲方对第三人的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甲方处理个人信息时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A.对个人信息严格保密并且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者散播,除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外,不得以任何提供服务以外的目的使用个人信息。
B.为了按照上述A项要求保护个人信息,应该遵循以下条款:
(1)未经乙方事前书面同意,不得复制任何个人信息;
(2)为了避免公开、出版或者传播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或者结果中产生或者获得的个人信息的电子数据),甲方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将不低于其对自有保密信息的保护措施。
C.如果乙方要求,甲方应该立即销毁其所有的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乙方一份表格形式的申明,由甲方的正式人员按期执行,并核实这些个人信息已经被销毁。
D.在合同目的的范围内,甲方可以将个人信息公布给相关的员工。
但同时应与该员工签署相应的保密协议并保证相关员工承担的保密义务不低于本附件的保密义务的规定。
如果相关员工违反了保密义务,甲方应与其承担连带责任。
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审核权利
根据本条款中的第2条C项的规定,甲方应允许乙方指派的人在其正常的工作时间内采取以下方式对个人信息的保密流程进行审核:
包括但不限于,检查操作流程,阅览文件或其它材料,以及访问甲方的相关人员,如果在审核中,乙方确认甲方违反个人信息保密的规定,乙方应该书面通知甲方其违约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本合同第39条,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乙方需要审核或者检查甲方计算机系统,应仅限于包含乙方数据的系统或部分。
乙方同意:
任何审查或者进入甲方场所的行为都应最小化的干扰甲方的业务运营,并且这种审查每年最多进行一次(双方另有协定或乙方有理由怀疑甲方违约的情形除外)。
4.保存记录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效力终止后两年内,甲方应将与个人信息保密流程相关的记录在安全的区域妥善保存。
5.免责
甲方知晓并承认:
乙方在其隐私政策中作出的说明和保证都是建立在信赖甲方所作的说明、保证和承诺的基础上。
因此,甲方同意:
将自付其责保护乙方及其关联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管、雇员、代理商等免受任何索赔请求(统称乙方免责),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赔偿乙方因甲方或其代表、职员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6.期间、存续
本规定的条款应该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生效,直到(A)甲方向乙方返还所有的个人信息;且(B)甲方履行了本条款中第二条C项关于个人信息销毁的规定。
尽管有上述规定,本条款的第2、4和5条,在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继续有效。
7.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上述任一保密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第34条(专利实施权)
甲乙双方就标的物现在各自所有或以后将要所有的一切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实施权,在合同期间应允许对方使用。
但关于许可条件另行协议约定。
第35条(第三方损害)
1.甲方关于其制造、加工的标的物,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判定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使得第三人受到生命、健康、财产等的损害或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甲方应自己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责任。
2.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机构判定可归责于甲方的事由使甲乙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对标的物提出请求或服务方面的要求时,为解决该请求或要求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3.以上2点涉及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解决。
第36条(履行义务)
乙方委托甲方制造的标的物由甲方转给第三人制造、加工、修理时,须经乙方书面同意,但本基本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仍由甲方与第三人对乙方负连带责任,并由甲方向乙方承担由于第三人的选定、监督上的过失发生的损失或扩大的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37条(技术支持及培训)
甲方对标的物的制造、加工、修理等过程中,乙方认为有必要或甲方提出合理事由时,可以派遣乙方的技术人员到甲方的工作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或由甲方承担费用在乙方的工厂对甲方的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但技术指导时所需旅费、住宿费等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38条(有效期限)
1.本基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
合同期满,双方如有继续合作之意向,应签订新一年度合作合同或续期协议。
本合同期满,双方尚未签订新年度合同,但仍旧进行本合同约定的业务交易的,准用本合同的相关约定,但并不视为本合同自动续期;准用期内,任何一方有权经书面通知后即刻终止合作。
4.依据前项,作为本基本合同失效但个别协议中有效存续的,视本基本合同为在该个别协议的存续期间继续有效。
第39条(合同的解除、终止事由)
甲方符合下列各项时,乙方可以全部或部分解除或者终止本基本合同或个别协议。
(1)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在交货期内或交货期以后相当的期限内交付标的物的;
(2)甲方制造、加工、修理的标的物的质量未达到乙方示意图标准,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3)甲方签发的票据或支票不能承兑的,或由第三人或有机关对甲方或甲方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处罚、拍卖、留置等处分时,或者甲方自行申请或被提请破产宣告、和解、整顿的;
(4)甲方或其代理人或者使用人以获得交易方不当利益为目的,向乙方或乙方的职员提供钱物、其他好处、请客的;
(5)甲方违反本合同第30、31条的有关规定的;
(6)除以上情形外,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任何约定,经乙方书面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有效纠正的。
第40条(合同的解除、解除时的措施)
1.甲方在发生第39条的合同终止、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就乙方委托甲方制造、加工、修理的未到交货期的标的物(包括作业中的物品。
以下相同)在乙方提出交付的要求时,甲方应立即交付。
2.乙方为了直接完成根据前项收回的交货期前的标的物,有受让或使用必要的甲方所有的材料、机器、图纸、夹具等的权利。
第41条(出入工厂的注意事项)
甲方或甲方的有关人员依据本基本合同及个别协议须出入乙方的工厂时,应遵守乙方的规定,并协助保证安全及秩序。
如甲方违反乙方基本规定,甲方自愿遵守乙方制定的违规事件处理基准,接受乙方对甲方的罚款。
甲方有关人员为执行本合同发生事故致使该人员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无论是否在乙方厂区内),除非该事故是乙方过错或过失造成的,甲方应就此承担全部责任。
第42条(防止不正当聘用)
甲乙双方未经双方事先许可不得相互聘用对方的职员,即使是辞职的职员也不得6个月内聘用。
第43条(特约事项)
1.本基本合同也适用于基本合同签订前存续的个别协议。
2.以本基本合同为基础已经发生的甲方和乙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本基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3.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方与乙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应以书面形式或者邮件形式进行;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给予甲方的信件、传真、邮件一经发出,挂号邮件以本合同第一页所述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交邮政局三日后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第45条争议的解决
所有有关本合同涉及的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精神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交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解决。
第46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
个别协议、附件二:
交货期保证协议、附件三:
交货数量保证协议、附件四:
SERVICE零件供应保证协议,是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下无正文)
甲方:
地址: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印)
企业登记号:
乙方:
地址:
名称:
法定代表人:
(印)
附件一个别协议
甲方:
乙方:
********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基于年月日签订的《交易基本合同》(“基本合同”),经友好协商,甲方为乙方配套以下部品,并共同遵守以下内容:
一.名称规格及单价:
详见附表:
二.送货要求:
具体送货数量时间和货物送达地按乙方订单和指定地点。
三.如因甲方部品品质问题或交货延期影响乙方生产,甲方应赔偿乙方停产损失,其中人员工资损失计算方法如下:
1.赔偿金额(元)=每小时人工费(17.9RMB)*生产线人员数*停线时间(小时)*处罚系数
2.人工费计算规则:
3000RMB(人事部平均月人工费)/21(每月标准工日数)/8(每日标准工时数)=17.9/小时
处罚系数含义说明:
厂房设备折旧摊销,间接劳动力支援,水电费用等。
如果乙方的实际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大于上述结算结果的,按实际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的和计算总金额。
(间接损失:
由于上述问题造成乙方无法按期交付客户所产生的违约金)
五:
罚款基准流程确认:
1.乙方相关人员通过传真,邮件,快递等形式将处罚通知书发送甲方。
甲方应在收到通知书48小时内向乙方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所提交的疑义书通过总经理的最终审议后进行调整,超过48小时未回复的,视为默认。
2.每月罚款从当月货款中扣除。
如甲方严重违约,乙方无法当月确认违约金额,则乙方有权在确认最终罚款后从最近一次货款中扣除。
乙方未从当月货款扣除违约金或赔偿金,并不代表乙方自动放弃索赔权。
3.如果甲方恶意或无正当理由中断供货(不可抗因素外),致使乙方生产计划变更或无作业,或者因甲方的重大过错造成乙方再作业,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较大,超过上述违约金金额,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销售损失等)。
注):
不可抗因素:
各当事人因政府的措施、相关法令的修改和废除,自然灾害、洪水、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内乱、暴动、骚乱、其他当事人无法控制的不可抗力因素(无法供应或很难供应原材料,对外内的劳资纠纷、运输等交通障碍、内外部经济形势的变动等不列入本条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
六:
其他按双方基本合同执行,本协议为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七:
本协议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以下无正文
附件二品质保证协议
为甲方,********有限公司为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于签订的交易基本合同,对甲乙双方的交易的标的物品的品质保证等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本附属协议的补充性
本协议附属于交易基本合同,是以补充、完善标的物的品质及其他必要的特别事项为目地的补充性协议。
第二条品质管理义务
1.甲方应在为履行标的供应所需的进货、保管、制造、加工、检查及运输等合同的一切方面确立规范的运作体系。
2.甲方内部工程不良率每月提供一次。
3.甲方的QA部门为正规部门(独立构成:
办公/现场一样)。
第三条检查方法及检查项目
在标的物的品质管理方面,甲方应严格根据与乙方协商的检查项目表,按照标准的检验方法及检验项目等进行。
甲方应按照标准的制造、加工前,研究并掌握品质、规格、材质、性能等的图纸要求,然后安排生产。
如对图纸有疑问,应立即将其内容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乙方,并与乙方协商处理。
第四条计量器等的管理
甲方应有完整的计量器具及实验仪器管理体系,具备有品质管理所需的测量器、试验器、夹具等(包括乙方的出租品),并保障充分的水准和数量。
甲方的测量器、试验器等应按照规定定期送国家法定机构进行校验,并获得通过。
第五条进货管理
甲方应对制造、加工或修理所需的外部采购件具备品质检查手段,以使上述购买品符合生产制造、加工或修理的要求,当乙方向甲方要求提供上述检查手段时,应立即提供。
第六条工程管理
1.在生产及保管过程中,甲方应进行严格的工程管理,并依据本合同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对制造、加工过程、设备分配情况及作业标准进行检查。
2.甲方应对前项的检查方法和结果记录并备查询,在乙方要求时,应立即提供记录检查结果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第七条成品检验及记录
1.甲方生产后,应立即按照与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检查方法及检查项目进行自我检查,并在每个交货期提供检验报告。
2.如甲方没有履行前项的规定,乙方可以拒收标的物。
甲方两次以上未履行前项的规定,乙方可以通知终止个别协议及附属协议的全部或一部分。
3.甲乙双方将检查结果及试验结果制成一式二份文件,双方各留存一份。
第八条RoHS/REACH管理
甲方使用符合RoHs/REACH要求的材料生产。
甲方每年一次向乙方提供RoHs检验报告书,检测机构必须是乙方指定的机构。
甲方产品未使用符合RoHs/REACH要求的材料生产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品质问题发生时处罚方案
1.对乙方在检查、生产、售前及售后等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甲方应负责以合格品替代品给予更换或交付。
2.
(1)生产过程中发生因部品导致的不良时,造成乙方的牵连报废由甲方全部承担。
2.
(2)由于甲方产品不良造成乙方Lot返修的,所有的返修费用及产生的报废费用由甲方承担。
3.市场中发生因甲方部品导致乙方产品不良或市场投诉时时,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的产品在乙方进行检验后发现有以往退回的不良品渗入时,乙方对甲方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发现渗入不良品LOT货款价值的10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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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 基本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