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监理工作管理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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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监理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规范监理人员执业行为,提高监理从业人员素质,促进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保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稳定持续,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质量安全文件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结合XX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甲方与监理单位是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并依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有关规定,授权监理单位以第三方立场公正开展监理业务,定期对监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三条监理质量信誉评价工作按XX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监理工作原则、目标与管理体系
第四条施工监理工作原则:
守法、公正、科学、独立。
第五条施工监理工作应达到的工作目标:
严谨监控,规范管理,质量合格,环保、水保和安全受控良好,合同履约率100%。
要求做到:
质量控制程序化;安全控制系统化;进度控制形象化;投资控制合法化;信息管理网络化;合同管理制度化;关系协调法制化。
第六条监理单位下设现场的监理机构应依据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工程监理安全质量责任,应建立目标明确、职责分明、措施具体的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完善监理工作制度,明确安全质量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程序、措施,并指定专职或兼职安全质量监理人员,做到责权统一。
第七条在工程施工期间,监理机构应保证自身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和有效运行,满足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理工作需要。
第三章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
第八条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XX建设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资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严禁以串通、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XX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第九条监理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制度,在甲方的组织和协调下,做好XX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接受XX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监理单位必须依法合规开展监理工作,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不得损害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转让或分包工程监理业务。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必须履行投标承诺,按《XX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设置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并加强对现场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建立稳定的核心技术骨干队伍,对监理人员开展经常性培训,组织监理人员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监理专业培训,鼓励监理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提高监理企业的整体监理水平。
第十三条监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熟悉监理业务,积极参加监理专业培训,学习监理知识,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建设监理工作需要。
连续三年未参加XX部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监理专业培训的监理人员,不得继续从事XX行业建设监理工作。
第十四条监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XX建设规章制度,遵守监理职业道德规范,依法行使监理人员的权利,严格履行监理人员的义务,按规范要求实施监理,对监理工作质量承担责任。
监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承担监理工作期间,不得在勘察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或兼职。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有保护甲方和被监理单位知识产权的义务,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其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不得承揽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及设备的销售业务;严禁向被监理工程的施工单位指定或推荐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商。
第四章现场监理机构
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必须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岗位职责明确、专业协调配套、年龄层次合理,满足现场监理工作的需要。
第十八条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纳入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7天内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及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执业资格证书、技术职称原件及复印件和相关从业简历,书面报甲方核查备案。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按《XX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约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
现场监理人员按总监理工程师(如监理工作需要,可配副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个层次配备,并符合以下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监理员应经培训合格;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由具有XX监理工作经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数量应与监理工作匹配,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数量的60%,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总数的20%。
4、现场监理人员年龄不得大于65岁;年龄60至65岁人员数量不得超过总监理人员的25%,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外聘监理人员应控制在总监理人员的10%以内。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任命总监理工程师作为现场监理机构的负责人,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职责、权限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除特殊原因外,监理单位不得更换总监理工程师。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监理单位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同意。
拟更换的总监理工程师条件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须经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提前报甲方核备,拟更换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允许进入XX建设市场的其他行业依法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应在从事XX工程监理工作前接受XX监理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可以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身份参与XX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建设项目内承担监理工作,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的监理及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环境条件,按照监理投标书承诺,为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及交通通讯工具。
第五章监理工作实施
第二十五条XX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依据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和施工方
案,执行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实施监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监理机构应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及信息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和环保水保监督等实施监理,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现场监理机构应按照XX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甲方应在监理工作实施前,将监理单位任命的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相关承包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同时将其所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相关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
第二十九条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发布有关指令,签署有关凭证,要求承包单位撤换不合格人员。
甲方支持总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维护其下达监理指令的权威,并不得擅自更改。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甲方不得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
第三十条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向甲方书面报告工作情况。
工程验收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提交监理工作和环保、水保监理的总结报告。
第六章监理工作管理
第三十一条甲方安全质量科具体负责监理工作的日常管理,及时协调解决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对监理工作进行
考评。
监理机构同时接受甲方其他部门在业务上的指导。
第三十二条甲方对现场监理机构采取直接管理的工作方式,一般通过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指令的形式实施。
第三十三条甲方应加强对监理机构的管理,督促监理单位按合同约定为监理机构配备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配备满足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责成监理单位更换不适合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甲方应支持监理机构工作,保护监理人员依法开展监理工作。
对监理合同委托范围内的工作,甲方应通过监理机构实施,除特殊情况外,不应干涉监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甲方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的,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整改和更换监理人员,直至解除监理合同,并将违规情况和违规人员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第三十六条监理人员应统一佩带具有明显标志的安全帽、胸牌胸卡等标识。
监理机构公章、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个人签名在开办前交甲方保留底样。
第三十七条监理人员考勤应满足以下规定:
1、监理人员离开工地,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以书面形式提出,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附表-1)。
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报甲方批准;副总监理工程师请假,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其他监理人员离开工地,由监理机构负责人批准。
2、甲方工作人员有权抽查监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人员出勤率必须达到80%以上;离岗无合理解释者,视为缺勤。
3、监理月报中应显示监理人员当月在岗出勤情况。
4、每月25日前,各监理机构将月度监理人员考勤表报甲方,作为监理工作季度考核依据。
第七章监理资料管理
第三十八条监理资料的管理应按照XX部颁发《XX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项目总监应指定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管理工作。
组卷、规格、装订应按照铁道部档案管理的统一规定。
第四十条监理机构应加强对监理资料的日常管理。
监理资料必须真实完整,整理及时,分类有序。
第四十一条对监理平行检验的材料,应在试验资料右上角加盖“监理抽检”红色专用章;对见证检验的设备、构配件,应在试验资料右上角加盖“监理见证”红色专用章。
第四十二条除《XX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以外,其他监理报表格式要求如下:
⑴按甲方要求的报表格式统一上报,不得自行设计和采用其他格式。
⑵报表填写应文字清楚,内容齐全,不漏页,不漏项。
⑶监理月报填写起止时间、份数规定:
月报:
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
月报于当月25日前报甲方,一式伍份,并附电子版。
第八章监理人员守则和罚则
第四十三条监理人员守则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科学、公正”的准则执业。
2、严格按照国家和铁道部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进行监理工作。
努力学习XX现代化建设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努力提高专业知识水平。
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对工作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索贿、受贿。
4、努力钻研业务,坚持科学态度,虚心听取各方意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监理业务能力。
5、不同时在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监理工作,不在政府部门和施工材料设备生产供应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分包商、建筑配件、设备、材料供应商。
7、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8、谦虚谨慎、文明礼貌、态度中肯、平等待人。
9、独立执法,严格监理,客观公正。
准确反映工程监理情况,处理问题实事求是,有理、有利、有节。
第四十四条监理人员罚则
甲方积极支持监理机构做好各项监理工作,同时对全线监理人员严格实行“违纪违规、失职警示”制度。
(一)凡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涉及监理人员亮红牌清退出场并给予通报。
⑴与施工单位串通,给施工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⑵故意刁难施工单位的,造成工程无法顺利进行的;
⑶吃、拿、卡、要或接收施工单位礼金、礼物,经核查属实的;
⑷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工程安全质量事故;
⑸伪造原始资料、监理凭证、未经检查盲目签字的;
⑹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包合同不严格,且造成损失或影响的;
⑺将不合格的原材料、设备、构配件按照合格签字放行的;
⑻其他严重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二)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黄牌警告:
⑴执行和掌握技术标准、规范、设计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不严格,情节较轻的;
⑵不认真填写监理日记,内业资料及台帐不全或处理不及
时、填写不规范,经提醒不纠正的;
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检查无记录或不到位的;
⑷对设备、构配件未见证试验或原材平行检验频次不够的;
⑸委托施工单位代行检查隐蔽工程或代做监理试验的;
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多次出现与监理职责有关的安全、质量问题;
⑺受到部局、甲方、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批评的;
⑻其他违纪、违规、失职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个人黄牌累计达到2次,甲方勒令该监理人员退场,并给予监理机构通报。
甲方在日常巡视检查中,发现现场监理人员有上述不良行为的,将分别给予监理机构30分/次(红牌)、20分/次(黄牌)的记分,纳入季度考核评比中,并处以1000-5000元罚款(在当期季度监理费支付中扣除)
(三)由于监理人员失误或失职造成工程延期、发生安全质量事故,或受到上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甲方将责令监理单位对有关监理人员清退出场;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监理单位承担相应赔偿。
第九章监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四十五条考核实施
1、监理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由甲方指挥长、党工委书记、副
指挥长及纪委组成。
安全质量科作为考核考评工作组成员,牵头组织对各监理机构进行日常和季度工作考核和年度工作考评。
2、年度考评按施工年度内各季度考核成绩取平均值。
3、结合《关于印发《建立XX建设项目激励约束考核机制暂行办法》》,甲方将各季度考核、年度考评结果纳入激励约束机制考核体系中,作为奖励和处罚的评判依据。
第四十六条考核方式
按季度对各监理机构进行考核,根据平时巡视和季度末考核情况评分定级,以平时巡视为主。
第四十七条考核程序
1、各监理机构为切实加强自身监理工作,充分调动广大监理人员工作积极性、能动性、创造性,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内部自查考核程序。
在甲方组织考核、考评前,将自查结果于季度末月25日前报甲方考核领导小组。
2、每季度末,由甲方考核领导小组安排有关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对各监理机构检查考核,重点是对监理机构整体工作实效和监理个人工作进行检查,复查日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及时汇总并将考核结果反馈考核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
3、甲方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季末考核结果(占40%)和平时检查情况(占60%)审定最终综合考核结果,于下一季度初根据评审结果对各监理机构进行通报。
4、监理酬金的支付,须经甲方安全质量科审查,按季度考
核结果予以奖惩后,报甲方考核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十八条考核细则
1、考核内容
依照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XX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甲方制定相应的考核表(见附表-2)。
2、考核期限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即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期间。
以每一季度作为考核周期。
3、考核标准
季度综合考核满分为1000分。
考核结果分合格、警示、不合格三个档次。
季度综合考核分值高于900分者为合格,800分至900分之间为警示,低于800分为不合格。
4、具体执行办法
⑴对季度考核结果合格的监理机构,全额支付当期应付监理服务费;
⑵对季度考核结果为警示的监理机构,甲方提出警示,暂扣当期应付监理服务费10%,监理机构限期整改,待甲方复查合格后再予以返还;
⑶对季度考核不合格的,支付季度监理费总额的90%,扣除费用不予返还,用于年度考评有关奖励及考核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建议更换项目总监或提出警告,全线通报批评。
⑷每季度考核金额参考标准:
每季度实际完成建安工作量
的比例×监理合同酬金总额×75%
第十章监理工作年度考评
第四十九条监理机构监理工作的年度综合考评由甲方负责组织。
甲方对监理机构的综合考评每施工年度进行一次。
以季度考核和日常考核作为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条年度考评程序如下:
1、各监理机构应在每施工年度末前10天,向甲方提交年度监理工作总结。
总结要包括以下内容:
⑴本年度监理工作简述;
⑵监理人员资格、上岗情况;
⑶监理业务与工作效果;
⑷监理管理与履约情况(含人员、设备等)
⑸监理人员工作业绩;
⑹工程建设建议;
⑺监理管理责任和监理工作改进措施;
⑻其他报告事项。
2、每施工年度末,甲方办公会议审查各监理机构“监理工作报告”,听取考评意见,进行综合考评。
第五十一条综合考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客观。
既注重监理实效,又兼顾日常监理工作情况。
凡受甲方等部门通报表扬(或批评)者,甲方在年度考评中将予以加分鼓励(或扣分
处罚)。
第五十二条甲方对监理机构的年度奖励设综合奖、优秀监理人员奖和最佳总监奖三个奖项。
1、对监理机构的综合奖,依据对监理工作的综合考评结果实施。
综合考评结果优秀的监理机构,甲方将行文表彰,授予“优秀监理机构”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优秀监理人员奖和最佳总监奖,各监理机构结合甲方安排,按比例评选优秀监理人员,报甲方审批。
甲方行文表彰优秀监理人员,颁发“优秀监理人员”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十三条对首次综合考评为不合格的监理机构,甲方将予以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责令限期改进监理工作,并将考评结果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连续两次考评结果为不合格者,甲方将依据监理委托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建议有关部门终止监理合同。
第五十四条对申报材料严重失实的单位和个人,将撤销该次评定,追回其锦旗、证书和奖金,通报批评该监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甲方。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请假申请单
单位
申请人
职务
请假事由
请假时间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计天
签批人
分站长
项目总监
甲方
备注
附表2:
监理工作综合考核表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及方法
得分
基
本
要
求
100分
1.监理机构50分
⑴无监理单位对总监书面授权委托书的,扣10分;
⑵主要监理人员无资格证的,每一人扣5分;
⑶专业不配套,扣5分;
⑷年龄结构不合理,扣5分;
⑸年龄超过65岁的,每一人扣3分;
⑹监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缺一名扣5分;
⑺未按规定更换监理人员,每一人次扣5分;
⑻未用电脑辅助管理或未及时提报资料,扣2分;
⑼办公、生活设施、检测、交通设施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一项扣5分;
⑽未建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扣10分;体系未有效运行或制度不健全,扣5分。
2.监理工作岗位职责10分
⑴制定不完善,每一处扣2分;
⑵未予明示,扣2分;
⑶实施中职责错位的,发现一次扣5分;
⑷职责不到位的,每次扣3分。
3.监理规划10分
⑴未按时编报,扣5分;
⑵主要内容(含安全)欠缺的,每一处扣1分;
⑶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未审批或未报送建设单位,扣3分;
⑷实施中未及时修改,一次扣3分。
4.监理实施细则30分
⑴未按时编写或审批,每一专业项扣5分;
⑵内容(含安全)不具体详实,或可操作性不强的,每一专业扣5分;
⑶实施中未及时补充修改、完善,每一次扣5分。
本项得分:
开
工
前
监
理
工
作
100分
1.设计技术交底5分
未参加交底扣5分;项目总监未会签纪要扣5分。
2.审核施工图纸20分
应有审核记录及有关问题书面意见和建议。
未组织审核扣20分;审核不全面,扣5-15分。
3.测量成果复查15分
⑴未复测重要工程,扣10分;
⑵未检查测量成果,扣10分;
⑶未检查单位工程施工放样,扣10分。
4.审查和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含环保、水保、安全技术措施、进度计划等)20分
⑴未按程序审查,扣20分;
⑵未报送建设单位扣5分;
⑶审查有缺项,每一项扣5分。
5.主要进场人员、设备报审5分
⑴未严格审查造成实际与报表有出入,且无变更手续的,扣5分;
⑵未及时审查,扣5分。
6.开工报告审批10分
⑴不具备开工条件签发开工的,扣10分。
⑵未报建设单位审批,扣5分。
7.分包单位资质审查5分
⑴审查漏项的,扣5分;⑵未及时组织审查,扣5分。
8.对施工单位工地实验室审5分
⑴审查漏项的,扣5分;⑵未经审查的,扣5分。
9.工地例会10分
⑴未及时组织召开的,扣10分。
⑵未形成会议纪要的,扣5分。
10.岗前培训5分
未培训或无培训记录扣5分;
本项最后得分:
工程质量
控制
200分
1.审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管理体系及相应规章制度10分
审查施工单位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及到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证。
每缺一项扣5分。
2.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30分
⑴未严格检查验收外观、规格、型号、数量、检测报告和质量证明文件;属于行政许可或强制认证的,应检查有关证书,并报甲方备案。
未严格检查验收,每一批次扣5分;
⑵未审查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鉴定证明和确认文件,每一次扣5分;
⑶未按程序进行材料报验,每一批次扣5分;
⑷未按规定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一次扣5分;
⑸未认真审核检查配合比,一次扣5分。
3.
过程
控制
120分
1.项目总监未按时核查承包单位《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内容,扣5分。
2.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及时核查签认施工放线成果及报表,扣5分。
3.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不符合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要求,扣5分。
4.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定期检查承包单位工程计量设备及技术状况,每一件扣5分。
5.监理人员不认真巡视检查,未采取必要措施,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每一项扣10分;
⑴施工不按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执行;
⑵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未报验或不合格而同意使用于工程上;
⑶现场管理人员(包括质检人员)不到岗、不到位;
⑷操作人员技术水平不能满足质量要求的;
⑸已施工部位存在质量缺陷,且未采取防范和处理措施的;
⑹施工环境出现影响施工质量的不利情况;
⑺对以上问题,监理工程师未及时记录和发出整改指令的。
6.
旁站
⑴未按《XX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附录B要求予以旁站的,扣10分/次;
⑵未严格执行旁站程序及工作内容的,一次扣5分。
7.隐蔽工程未按程序报验或施工自检、监理检查记录不完善扣5分;对弄虚作假者,扣10分。
8.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监理未及时重新审查的,一项扣10分。
9.对施工行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及时发出整改指令或采取应急措施,扣10分。
4.
检查验收
10分
1.未执行XX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扣10分;
2.未按程序进行验收或验收资料不全、不及时,一处扣5分;
3.对验收不合格的,监理未指示返工或返工后未及时组织复验,一次扣10分。
5.缺陷
处理
10分
1.对质量缺陷部位未及时下达通知要求整改,扣5分;
2.质量缺陷整改后未进行检查验收,扣5分;
3.对质量缺陷无详细文字记录,扣10分。
6.
事故
隐患
处置
20分
1.对质量事故或隐患未下达暂停令要求停工处理和整改,扣10分。
2.对质量事故或隐患整改后未组织验收,扣5分。
3.下达暂停工令或签署复工报审表之前未向建设单位报告(特殊情况除外),扣10分。
4.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工作存在以下欠缺,每一项扣5分,最低0分。
⑴未责令承包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未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⑵未指示承包单位进行事故分析,及时报送《工程事故报告单》;
⑶不积极参与和配合质量事故调查研究和处理;
⑷对事故处理结果未检查验收;
⑸未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质量事故报告和整理归档。
考核期内发生XX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以上,监理负有责任的,本项考核为0分。
有□无□
本项最后得分:
安全生产监理
200分
1.建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制度,确定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理人员10分
范围、内容、程序、措施不完善,一处扣2分;未明确指定安全监理人员,扣5分。
2.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5分
无审查记录,扣5分。
3审查特种操作人员资格证、上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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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监理 工作 管理 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