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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湖北省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施行《湖北省旅行标准化工作
治理方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行局(委):
为大力推进旅行标准化工作,提高旅行服务质量,规范旅行市场秩序,促进我省旅行业的转型升级,省旅行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全国旅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旅行标准化工作治理方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旅行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
旅行标准通知
报:
国家旅行局
湖北省旅行局办公室2009年7月6日印发
湖北省旅行标准化工作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旅行标准化工作的治理,大力推进旅行标准化工作,提高旅行服务质量,规范旅行市场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以及全国旅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省旅行标准化工作的要紧任务是为实现全省旅行业又好又快进展的总体目标,建立和完善全省旅行业标准体系,组织实施旅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全省旅行业地点标准,指导企业制定标准并组织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条省旅行标准化工作是全省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旅行局是全省旅行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旅行标准化业务同意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旅行标准化工作是旅行行业市场监督和质量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行治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构,纳入行业治理范畴。
第五条鼓舞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院校、企事业单位参加全省旅行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省旅行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分别为“省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七条省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范畴内的旅行标准化工作。
组长由省旅行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旅行局副局长担任,成员为省旅行局职能处室负责人、省旅行协会、分会负责人和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旅行局负责标准化治理的处室。
第八条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从事全省旅行专业领域标准化日常工作和归口治理的技术组织,由全省旅行专业领域的有关专家组成,在省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日常工作由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
第九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行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标准化工作,应成立相应的旅行标准化组织机构,并明确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省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要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旅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负责审定全省旅行标准化工作的进展规划、年度打算、实施方法;
(三)负责组建省旅行标准化组织机构,确定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换届、调整等事项;
(四)负责旅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全省范畴内的宣贯和监督实施;
(五)和谐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公布全省旅行业地点标准;
(六)负责湖北省地点标准、企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参与、配合国家旅行局标准项目的制订、修订工作;
(八)指导全省旅行治理部门、旅行企业和相关单位建立旅行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九)承办全国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要紧职责: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全省旅行业的实际,及时向省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旅行标准化工作的建议;
(二)分析研究旅行专业领域标准化需求,编制全省旅行业地点标准体系、标准化进展规划、年度打算;
(三)组织全省旅行业地点标准的立项、制订、修订、技术审查和报批等业务工作,负责标准项目打算的落实、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地点旅行标准;(五)负责全省旅行专业领域标准的复审工作;
(六)负责旅行标准宣贯、培训、体会交流和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七)负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旅行标准化工作的调研,及时向省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形;
(八)负责全省旅行标准化工作的区域交流与合作,承担本专业领域的区域标准化工作;
(九)组织开展旅行标准化治理研究、学术交流活动;
(十)负责全省旅行标准化工作的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工作,负责申报旅行标准化研究成果奖;
(十一)每年组织召开两次以上全体委员会工作会议,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十二)负责换届筹备、举荐专家等业务工作。
第十二条省旅行局各业务处室标准化工作的职责:
(一)提出本处室业务范畴内的标准项目及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依照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托付和标准项目打算,参与组织编制、修订有关标准;
(三)参加与本处室业务范畴有关的地点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审查;
(四)负责本处室业务范畴内标准的宣贯和监督实施。
第十三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行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标准化工作,要紧职责:
(一)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旅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省地点标准及国家旅行局、省旅行局制定的标准化指导性文件;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旅行标准化进展规划、年度打算和实施方法;
(三)负责本辖区范畴内旅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省地点标准的监督实施、体会交流工作;
(四)组织制定本地区所需要的旅行地点标准,负责向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报旅行业地点标准立项;
(五)参与、配合省旅行局标准项目的修订和有关标准的审查工作;
(六)指导并监督旅行企业以及相关经营单位建立旅行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
(七)承办省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标准项目的立项
第十四条旅行业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点标准和企业标准。
(一)旅行业需要在全国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全国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国家标准;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旅行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全国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行业标准;
(三)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省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相应的地点标准;
(四)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省地点标准,而又需要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范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省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制定相应的地点标准;
(五)鼓舞旅行及相关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
第十五条旅行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举荐性标准。
保证人体健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为举荐性标准。
第十六条全省旅行业地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修订项目打算,依照全省旅行业进展的实际需要,以标准法规、全省旅行标准化进展规划、全省旅行业标准体系表为要紧依据,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由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提出的标准项目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报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经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议后,上报省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全省旅行业地点标准打算项目报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下达年度打算。
第十九条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行地点标准在立项前,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行治理部门(或申请立项企业)应书面征求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包括拟制定修订标准的名称、目的、适用范畴和要紧技术内容等。
第四章标准的制定和审查公布
第二十条省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旅行业地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一条省旅行局各处室及旅行行业协会、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行治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标准起草修订工作,对涉及的有关技术与业务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十二条标准的制、修订遵循下列差不多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制定、修订打算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标准制修订打算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旅行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治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标准制定、修订打算项目承担单位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补充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报送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专家审查;
(三)标准制定、修订打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照专家审查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材料,报送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复核;
(四)全省旅行业地点标准的审查,由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统一组织,具体工作由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三条旅行标准的编写应参照《标准化工作导则》国家标准(CB/TI)。
第二十四条标准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一样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
必要时也可由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征求意见,并在省旅行局网站登载。
第二十五条全省旅行业地点标准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编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地点标准公布后三十日内,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当向全国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地点标准批文、地点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及相关材料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旅行业地点标准、企业标准公布实施后,应依照技术进步和行业进展适时进行复审。
复审周期一样不超过5年,以确定现行标准连续有效或者予以修改、修订、废止。
第五章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旅行全行业应执行已公布的标准,同意旅行标准化工作的治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举荐性标准如被旅行行政治理部门有关规定强制执行的,或者被作为合同依据时,则举荐性标准在其有效范畴内也应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省旅行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对旅行标准化认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旅行治理部门应依照省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形制定实施方法。
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治理制度,开展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
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形,及时向省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二条旅行企事业单位在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应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培训、技术改造打算。
条三十三条旅行业各类标准均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省旅行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将向有关部门举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十四条全省各级旅行治理部门和旅行企事业单位对在标准化工作中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有关标准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旅行标准化工作人员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缺失的,应追究责任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标准化经费
第三十七条省旅行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从省旅行局行政费、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县(市、区)旅行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行政费、事业费中列支。
条三十九条企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所需经费,由企业自筹,可计入经营治理成本。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方法由省旅行局负责说明。
第四十一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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