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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考试资料
国际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国际法复习资料
一、名词解释。
1国际法:
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是指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组成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
1954年由中国首次提出,之后成为了国与国之间进行交往的准则,是中国对于现代国际法的重大贡献。
3国际法委员会:
(1)谁设立的:
联合国按照194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章程》成立的
(2)哪一年成立:
1947年
(3)干什么:
国际法委员会职能:
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与编纂。
第一、国际法的逐渐发展。
第二、国际法的编纂。
(4)干成了什么:
在国际法委员会拟定的公约草案基础上通过了:
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1961年和1963年维也纳外交和领事关系公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97年《国际水道非航行适用法公约》等重要国际条约。
(5)评价:
国际法委员会曾经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目前,国际法委员会从事包括跨界损害、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损害性后果的国际责任的审议。
另一方面包括:
国家的单方面行动、外交保护、对条约的保留、国际组织的责任、国家间共有自然资源以及国际法的分裂,主要关注在国际法和繁荣发展的情况下碰到的新问题。
4.域外庇护:
指国家的驻外使领馆庇护外国人,又称外交庇护。
拉美有些国家一般承
认外国使馆有权予以庇护,如拉美国家签订的1928年《庇护公约》、1933年《政治庇护公约》和1954年《外交庇护公约》都规定了使馆对政治避难者的庇护。
但是在整个拉美地区及其之外的区域,外交庇护没有被各国普遍接受,因而不是普遍适用的国际法规则。
5.《国际人权宪章》:
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标志着国际人权法已初步形成。
这三个法律文件连同《世界人权宣言》和1989年《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任择议定书》被誉为“国际人权宪章”。
它为国际人权法起了奠定基础,构成了国际人权法的核心。
6.国际人权标准:
是指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宣誓予以尊重、促进和保护的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这两类权利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和相互关联。
7.领土主权:
是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所享有的最高的和排他的权力。
它包含领土所有权和领土管辖权或统治权两方面的内容。
领土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本身以及领土范围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这种所有权与在国内法上土地是否属于国家所有没有必然联系。
领土管辖权即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物和事件行使排他性管制的权力。
8.群岛基线:
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者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结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但群岛基线的划定受一些条件的限制。
9.历史性海湾:
历史性水域的一种,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海湾口超过24海里,但依据历史性权利被确立为沿岸国内水的海湾。
历史性海湾的标准一般是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有效地行使排他性主权,并得到其他国家的默认。
10.全权证书:
是一国主管当局所颁发,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者认证条约约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约束,或完成有关条约之任何其他行为的文件。
11.国际刑事法院:
是依1998年罗马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于2002年7月1日成立的,用以审判特定国际罪行并对罪犯处以法定刑罚的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审判机构,院址在荷兰海牙。
二、选择题:
1.国家的构成要素:
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府、主权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原则、差别待遇原则
3.边境制度主要涉及事项:
(1)边界标志的维护
(2)界河的利用和管理
(3)方便边境居民来往
(4)边境争端的处理
4.危害国际航空罪可分为:
非法劫持航空罪、
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危害国际民用航班机场罪
三、多选以及不定项选择:
1.默示放弃管辖豁免的形式:
(1)国家本身提起诉讼
(2)国家参与诉讼,即国家介入诉讼或者采取与案件实体有关的任何其他步骤。
(3)反诉:
这包括了前两类诉讼引起的反诉和国家被诉时自己提出的反诉。
2.划定边界程序:
(1)定界
(2)标界
(3)制定边界文件
3.外交代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
(2)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国际法所规定的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4)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务活动。
四、简答题。
1.试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点和作用?
(书P241234)
概念:
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内容:
主要是由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包括: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2)人民平等及自决原则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特点:
国际社会公认
具有普遍意义
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
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
作用:
指导国际社会立法,当其他国际法律或原则与之违背则归于无效。
各国应当遵守,并且在国际社会交往中不得违背。
2.简述国家的基本权利(A卷简述,B卷选择)
(1)概念:
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根据其主权所固有的应享受的一些权利。
包括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2)独立权是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的体现,是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
而不受外来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3)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而不问其大小强弱,也不问其社会制度的性质和发展水平如何。
(4)自卫权是国家使用武力反击外来武力攻击的权利。
(5)管辖权是国家对人、物和事行使规范和执法的权力。
国际管辖权可分为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力。
属人管辖权即根据国籍所行使的管辖权。
保护性管辖权通常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其本身安全或重大利益,对外国人在该领域之外所犯罪行实行管辖的权力。
普遍管辖权通常理解为普遍刑事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不论犯罪行为发生在何地何罪犯国籍如何,所有国家均有权对其实行管辖,如海盗、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危害和平罪、酷刑和贩奴等。
上述四类管辖权中,属地管辖权是根本。
在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属地管辖权优先,除非存在相反的条约义务。
3.外交保护的三个条件:
外交保护的概念:
主权国家根据属人优越权,具有对本国在外国的具有该国国籍的人进行保护的权利。
(1)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且行为国违背其国际义务。
国际不法行为是违反一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并可归于该国家的行为。
这种损害保护国自然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违反《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侵权行为、“司法拒绝”和非法征收或征用等。
其中一个国家的国有化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原则上不引起外交保护。
但是东道国拒绝给予适当赔偿,则可能引起外交保护。
(2)受保护者具有保护国国籍,受保护的对象包括自然人或者法人。
有权行使外交保护的国家是国籍国。
国籍国提起外交保护需满足国际持续原则,也就是从发生损害之日到正式提出求偿之日受害个人持续具有请求国国籍。
自然人
a.若在这两个日期受害个人都持有该国籍,则推定该国籍是持续的。
b.一国正式提出求偿之日后获得被求偿国国籍的人,该国不享有外交保护的权利。
c.但是,在一国正式提出求偿之日为其国民但在其受到损害之日不是其国民的情况下,该国仍然可以对该人行使外交保护。
条件:
该人曾具有被继承国的国籍,或已丧失原国籍。
且基于与提出求偿无关的原因、以不违反国际法的方式以获得该国国籍。
d.如果一个人在受到侵害时是原国籍国的国民而不是现国籍国的国民,现国籍国则不得就该人所受损害向原国籍国提起外交保护。
e.双重或者多重国籍:
两个或多个国籍国可以单独或者共同行使外交保护,第三国不得援引其中一个国籍对抗另一个国籍
一个国籍国不得对另一个国籍国提出请求,除非在发生损害之日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前一个国家的国籍都是受害者的主要国籍。
法人:
在公司的情况下,其国籍国原则上是指公司依照其法律成立的国家。
(3)用尽当地救济,即国籍国在为受害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该受害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首先用尽责任国通过普通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者行政法院或机构提供一切法律救济。
以下各种情况无需用当地救济:
a.不存在合理的可利用的能提供有效补救的当地救济。
或者当地救济不存在提供此种不久的合理可能性
b.救济过程受到不当拖延,且这种不当拖延是由责任国造成的
c.受害人与责任国之间在发生损害之日没有相关联系
d.受害人明显地被排除了寻求当地救济的可能性
e.责任国放弃了用尽当地救济的要求
(4)原创:
申请外交保护者必须为主观无过错者。
4.简述《南极条约》体系下的南极法律制度。
1959年12月1日,各国为妥善解决各国的权利要求和促进南极科学考察的国际合作,保护南极的环境和资源,签署或者制定了《南极条约》及与之有关的条约或文件,建立了适用于南纬60度以南的南极地区的国际法律制度。
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形成和发展起来。
与南极条约有关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
即禁止采取一切的军事性质的设施,禁止在南极进行任何核爆炸。
(2)科研自由和国际合作。
在可行范围内,交换南极科学规划的情报、科技人员、科学考察报告,并公开这些报告和成果。
鼓励与国际组织合作。
(3)冻结领土主权要求,在该条约的有效期内不得对南极提出新的领土主权要求和扩大现有的要求。
(4)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南极被指定为自然保护区。
仅用于科学与和平活动。
保护南极动植物,维护南极生态系统。
50年内,除科学研究之外,禁止任何与矿物资源有关的活动。
(5)《南极条约》协商国会议。
协约国各国应于合适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协商会议以便交换情报、共同协商有关南极的共同利益问题。
以及向本国政府提出旨在促进该条约的原则和宗旨的措施的建议。
5.简述沿海国对于领海的主权。
(1)沿海国对领海享有属地优越权。
(2)沿海国对其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
(3)沿海国对其领海上空享有专属权利
(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有制定、颁布有关领海内航行、缉私、移民、卫生等方面的法律和规章的权利。
6.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不同:
(1)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的依据不同。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是固有的,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
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的权利不是根据事实而存在的,必须经过宣告。
(2)二者的范围不同:
专属经济区最大宽度为200海里,而大陆架的最小宽度是200海里
(3)沿海国在这两个区域的权利所及的范围不同:
对于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及于该区域内的所有资源,包括生物资源和非生物资源。
对于大陆架的主权权利仅限于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
7.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法律制度。
(1)毗邻区:
宽度:
不得超过24海里。
法律地位:
非领土、领空或底土。
四件事:
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者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领海:
领海宽度最大以12海里为限。
法律地位:
是沿海领土的组成部分,受沿海国主权的支配和管辖,沿海国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
(3)专属经济区:
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一项新的海洋法制度,其宽度是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法律地位:
非属于一国之领土。
对于区域内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4)大陆架: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大陆架的界线宽度:
从基线量起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的,扩展到200海里,在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超过200海里时,则不应超过从基线量起的350海里。
法律地位:
大陆架是沿海国的一个资源管辖区域。
8.简述“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
(1)概念:
指的是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底土。
(2)提出:
1967年8月,马耳他常驻联合国大使帕多提出
(3)法律地位:
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4)四个部分:
①“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②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当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
任何这种主权和主权权利的主张和行使,或这种据为己有的行为,均应不予承认。
③“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有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④“区域”上覆水域或这种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
9.国家领空主权体现在哪些方面。
(1)领空不得侵犯,国家对其领空享有完全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航空器没有“无害通过权”
(2)设立“禁区”,国家出于军事需要和公共安全的理由,可以在其领土内的某些地区的上空设立“禁区”,限制或者禁止外国航空器的飞行。
(3)保留“国内载运权”,即国家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航空营运权。
(4)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为开发和利用本国的航空资源,维护空中航行的正常秩序,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外国航空器须遵守这种法律和规章。
10.简述外层空间法的主要原则
(1)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原则。
据条约规定,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和利益,并应为全人类的开发范围。
(2)自由探索利用和遵守国际法原则。
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收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并且应当遵守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
(3)不得将外空据为己有原则。
各国不得采取任何方法措施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4)和平利用外空原则。
各缔约国保证不在绕地球轨道放置任何核武器或者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实体,把地球和其他天体用作绝对和平的目的,禁止利用天体进行军事活动。
(5)国际合作原则。
各国在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时遵守合作和互助义务原则
(6)国际责任原则。
各国对其(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非政府的团体组织)在外层空间所从事的活动,要承担国际责任。
(7)援救宇航员原则。
各个缔约国把宇航员视为人类派往外层空间的使者。
各缔约国将向他们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8)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空间物体登记国对射入外层空间的实体及其所载人员保持管辖权和控制权。
11.简述使馆的特权与豁免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a接受国官吏未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b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需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c使馆馆舍及设备、其内的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措施。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使馆档案及文件不论何时何地,均不得侵犯。
(3)通讯自由。
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4)行动及旅行自由。
接受国应确保使馆人员在其境内行动纪律性的自由。
(5)免纳捐税、关税。
使馆所有或租赁之馆舍,免除缴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
使馆及其馆长有权在使馆馆舍,以及在使馆馆长寓邸与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之国旗或国徽。
12.什么行为能构成国家的行为
(1)国家机关的行为:
任何国家机关,无论其何种地位,不论行使何种职能,也不论其何种特性,其行为应视为国际法所指的国家行为。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国家元首是国家的代表,政府首脑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首长,也可能同时是国家机关的代表,他们的行为都应视为国家行为。
这种代表国家并以国家名义行事的个人与国家机关没有什么不同。
(3)国家官员的行为:
国家官员的行为并不必然归于国家,这取决于他们是否以其官方资格行事。
以官方行为所为的公务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国家官员的私人行为不应视为国家行为。
这是习惯法的一项规则。
(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如果经依法授权行使通常由国家机关行使的公共性质的职能并以该名义行事,它们的行为应归于国家而成为国家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另一国家如果将其某一机关交由一个国家支配,并且该机关行使支配国的政府权力,则其行为应视为支配国的行为,而不能归于其所属国的行为。
(6)越权或违背指示的行为:
国家机关、官员或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个人或实体逾越权限或违背指示,如果他们是以其官方身份或以其官方名义行事,即使是在隐蔽的或不适当的私人动机下进行的,其行为仍应视为国家行为。
(7)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
如果叛乱行为失败,则叛乱团体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叛乱活动成功,则叛乱团体将承担国际责任。
(8)私人的行为:
私人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不归于国家,但是如果行事的私人与国家之间存在着特定的实际联系或私人行为与国家本身的行为有关,则发生例外情况。
13.使用作战手段和方法的基本原则
(1)限制原则:
在战争中和武装冲突中应对一些作战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禁止使用不加区别的作战手段与方法。
(2)比例原则:
禁止过分攻击以及引起过分伤害和不必要痛苦性质的作战方法和手段。
(3)区分原则:
将军用、民用物体区分开,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区分开,并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分别给予不同的待遇。
(4)中立原则:
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是武装冲突法的保护对象,通常成为“被保护人”;这些已退出的战斗人员和平民,必须严守中立原则,不得参加军事行动。
(5)“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
虽然武装冲突中存在“军事必要”原则,但“军事必要”不能被用来接触交战各国或武装冲突各方尊重和适用武装冲突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义务
(6)在条约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武装冲突各方仍有尊重国际法义务的原则。
要求尊重国际习惯法的义务,以适应法律的滞后性。
14.解除不法行为的情况:
指国家可以合法对抗责任的义务。
(1)同意。
一国一有效方式对另一国的某一特定行为表示同意,且该行为没有逾越该项同意的范围,即解除该行为在与该国关系上的不法性。
(2)自卫。
对武力攻击可采取的合法采取的武力反击措施。
(3)反措施。
要符合对称性原则,不得采取过分的反措施。
(4)不可抗力。
一国不遵守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起因于不可抗力,则该行为的不法性即告解除。
(5)危难。
一国不符合该国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是国家行为者在遭遇极端危险的情况下因别无其他合理方法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监护的其他人的生命时采取的,危难则可以作为排除该行为不法性的正当理由。
(6)危急情况。
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的行为如果是为保护基本利益,对抗某种严重迫切危险的唯一办法时,危急情况则可以作为解除该行为不法性的合法理由。
五、判断题。
1.民族自决不是指每一个民族都可以成立国家。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承认属于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是对新国家的承认。
3.防治并惩治灭绝种族和种族隔离罪:
1948年《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主持制定的第一个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
4.战争结束后,一国强行取得另一国的领土,有条约的为割让,无条约的为征服。
5.我国采取直线基线的方法确定领海基线。
6.内海是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其法律地位与陆地领土相同,沿海国对其享有完全的和排他性的主权。
7.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已经成为了国际法习惯规则。
8.毗连区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9.群岛水域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新设立的一个海洋区域。
10.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表《大陆架公告》。
11.大陆架划界的等距离中间线原则并未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
12.公海的海底不全是国际海底区域(AB卷可能相反)
13.航空器的分类不取决于航空器的所有权,而取决于它的用途。
14.月球及其资源为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
15.向国家元首派遣的是大使或教廷大使,向国家元首派遣的是使节、公使和教廷公使;向外交部长派遣的是代办。
16.缔约能力和缔约权不是一回事。
17.与国际法其他部门相比,国家责任法的渊源是独特的,至今没有条约法规则,而主要是习惯国际法规则和一般法律原则。
18.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籍。
当选法官任期9年,每年改选三分之一,得连选连任。
我国已先后有5人当选国际法院法官,他们是徐谟、顾维钧、倪征燠、石久镛和薛捍勤。
六、填空题
1.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2.内陆水即陆地内的水域,包括(河流)、(运河)、(湖泊)和(内陆湖)
3.河流可分为(国内河流)、(国界河流)、(多国河流)、(国际河流)
4.领土主权的限制形式:
(共管)、(租借)、(国际地役)、(势力范围)。
5.中国设在南极地区的三个科学考察站:
(长城)、(中山)、(昆仑)
6.国内外交机关包括:
(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7.联合国设有六个主要机关:
(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
8.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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