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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人员培训新教材
第一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一节安全生产方针及其重要意义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由来
1、50年代末~60年代中期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在1952年,毛泽东主席针对一些生产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时,提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这就是我国解放初期时的安全生产方针。
2、60年代中期~70年代中期
文化大革命10年期间,是以“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为当时的安全生产方针。
这句话不全面,不准确,带有片面性,因为安全不仅仅是为了生产,而更重要的是要保护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3、70年代末至今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改革开放30年来,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都同时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1、安全第一
是指在安全条件下进行生产,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首先保证安全(人命关天,安全第一,不是第二、第三)。
国务院在处理“渤海2号”事故的文件中,明确的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是全国一切经济部门和生产企业的头等大事”。
2、预防为主
“不怕一万,只怕万一”,预防为主就是要把隐患及不安全的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在事故发生之前。
不要事后管理,不要死后验尸就是这个道理。
3、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最早是江泽民同志在上海时提出“安全责任重如泰山”后来通过人民日报社论发表为“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管理的核心和重要手段,要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这也是贯彻安全管理的两大原则“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如不履行职责而发生事故,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于2008年5月13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8)91号文件发出,原《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以建质(2004)213号文件发出的同时废止。
一、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配备规定
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①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
②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
③二级及以下资质不少于3人。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①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
②二级及以下资质不少于2人。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4、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分支机构):
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
二、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规定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①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合同造价配备:
①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②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③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
3、分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
①专业承包单位至少1人,并根据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专职安全员。
②劳务分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员配备:
(1)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配备1人;
(2)施工人员在50~200人的应配备2人;
(3)施工人员在200人及以上的应配备3人,并根据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总人数的5‰。
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项目专职安全员职责
1、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①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②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③组织或参与企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④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⑤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⑥制订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⑦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⑧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会;
⑨通报在建项目的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⑩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建立企业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企业安全机构专职安全员在施工现场检查中的职责:
①查阅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有关资料,核实有关情况;
②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
③监督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责情况;
④监督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使用情况;
⑤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章违规行为或安全隐患;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作出处理决定。
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器材,有权当场作出查封的处理决定;
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越级报告或直接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⑧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项目专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①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②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情况;
③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④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⑤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
⑥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三、其它有关规定
1、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组成;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并在施工企业或项目从事安全管理的专职人员;
3、企业应当实行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第三节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和重要手段。
是贯彻国家“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两大安全管理的原则,所以要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一、什么叫做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明确了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类人员,在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应负的安全责任。
二、如何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筑施工企业在一般情况是建立公司和项目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如设立了分公司,区域性公司等分支机构,也应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公司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①法人代表、总经理、分管生产副总经理;
②三总师:
即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③生产计划部门;
④施工技术部门;
⑤设备材料部门;
⑥安全管理部门;
⑦消防保卫部门;
⑧劳动人事部门;
⑨医务卫生部门;
⑩行政后勤部门;
宣传教育部门;
财务部门;
工会组织(工会虽不是行政职能部门,但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是主要工作职责之一,工会是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代表职工的利益对企业实行监督)。
2、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
①项目部经理、分管副经理;
②项目部技术负责人;
③项目部专职安全员;
④项目部消防保卫人员;
⑤项目部机管员(包括材料员);
⑥项目部各专业施工员及工长;
⑦各专业班组长;
⑧各专业班组工人。
三、对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后的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对建立的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要制定检查和考核的办法,根据制定的检查和考核办法进行定期的检查、考核、登记,并作为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的依据。
第四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一、安全目标值
1、伤亡事故控制指标
①工伤死亡控制指标
②重伤频率控制指标
③轻伤频率控制指标
④杜绝重大设备事故指标
⑤杜绝重大火灾事故指标
⑥杜绝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指标
2、安全达标目标
根据工程特点、按部位、按阶段制定安全达标的具体指标,包括扬尘、烟气、噪声等,使之整个现场达到优良或合格等级。
3、文明施工目标
根据工程作业环境和条件,制定文明施工的具体方案和实现文明工地的目标,争创区、市、部级文明工地。
二、安全目标管理的要求
1、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包括企业和项目部两级;
2、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要结合市建委的渝建发(2008)46号文《关于开展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评价工作的意见》进行,包括以下三个附件:
①《重庆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检查评分表》
②《建筑单位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综合评价意见书》
③《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级核定标准(暂定)》
3、对安全目标值的具体要求
①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实事求是,一切目标值要以数据说话,不能以数据反映出的要用文字详细表述;
②制定的目标值要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责任人;
③对指标和责任人,要有考核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并与责任人的经济挂钩,奖惩兑现;
④做好各项指标的考核记录,存档和统计报告工作。
第五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安全教育的内容
安全教育的内容概括为三个方面:
即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管理知识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技能教育。
1、思想政治教育
包括思想教育、劳动纪律教育、法制教育。
是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的政策水平,建立法制观念的重要手段,是安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2、安全管理知识教育
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管理体制、安全组织结构及基本安全管理方法等。
这是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应该掌握的。
3、安全技术知识、安全技能教育
①安全技术知识分为一般性和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
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是全体职工均应了解的;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是指进行各具体工种操作所需的安全技术知识。
②安全技能教育,是指掌握安全技术知识后,在实际操作中对安全操作技能的训练,以便正确运用。
三、安全培训教育学时的规定
根据国家建设部(1997)83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职工每年必须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
1、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
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每年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
3、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4、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种):
除取证培训外,每年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一般职工:
每年接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6、待岗、转岗、换岗的的职工:
在重新上岗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
三、“三级”安全教育
“三级”安全教育是国务院规定的,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就是公司级、项目部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1、公司级安全教育
以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范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为主要培训教育内容,学时不得少于15学时。
2、项目部安全教育:
以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作业环境,施工条件,工程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为主要培训教育内容,学时不得少于15学时。
3、班组安全教育
以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制度、劳动纪律、案例剖析及岗位讲评为主要培训教育内容(要得到项目部的支持),不得少于20学时。
四、对安全教育的要求
1、公司和项目部要制定安全教育制度和安全教育计划
2、安全教育要建立培训学习考核成绩档案,包括学习时间,地点、内容、考核结果。
3、“三级”安全教育要分别建立培训学习考核档案,接受教育者与授课人履行签字手续。
第六节安全生产检查整改
安全检查的主要目的是发现施工过程中的各种隐患及不安全的因素。
从而采取措施消除,确保安全生产。
一、安全检查的形式
1、经常性检查:
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经常性的预防检查,能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保证施工正常进行。
2、定期检查:
是企业分级定期检查的制度。
公司每月进行一次,项目部每周进行一次,班组每天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3、专业性检查
是有关业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某项专业项目的安全检查,由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班组长组成并参加。
4、季节性检查:
是针对气候特点和假节日开展的安全检查,主要是检查气候给工地带来的危害和假节日前后职工的纪律松懈,思想麻痹等情况。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
1、查思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法制观念等)
2、查制度(各种安全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
3、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超负荷带病运转等)
4、查安全防护设施(临边、洞口等防护设施)
5、查个人防护用品(三宝、防护服、鞋靴等)
6、查操作行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
7、查持证上岗(三类人员、关键岗位、特种作业等)
8、查事故处理(工伤、设备、火灾、交通事故等)
三、安全检查的标准及方法
1、安全检查的标准及依据是《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这是一个行业强制性标准。
2、安全检查分部分项工程时,还要结合相应的专业标准或规范进行。
3、安全检查坚持“立项——整改——验收——消项”原则和定人、定措施,定期限整改的“三定”原则。
4、安全检查要做好书面记录,查出的隐患要签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建立一整套安全检查整改资料档案。
第七节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的规定
JGJ59-99这个行业强制性标准中明确规定,对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1、脚手架(含六大类型)
2、模板工程
3、基坑支护
4、施工用电
5、起重吊装
6、塔吊
7、物料提升机(含所有垂直运输设备的安与拆)
8、基础和附着设计
9、孔洞临边防护
10、爆破施工
11、水下施工
12、拆除施工
13、人工挖孔桩施工
注:
1~7项为本标准“条文说明”所要求。
二、建设部(2004)213号文件的规定
危险性大的工程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第26条所指的7项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必须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①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
②或基坑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3、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相应的危险因素也大。
主要是大型设备,构配件拖运吊装的专业施工队伍,塔吊、吊车吊不到位或使用不上时,采用土办法扎爬杆,设拖子,加滚筒进行大件重件的水平拖运、垂直吊装。
5、脚手架工程
①高度超过24米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或分片式提升式;
③悬挑式脚手架;
④门型式脚手架;
⑤挂脚手架;
⑥吊蓝式脚手架;
⑦卸料平台(但严禁搭设在脚手架上)。
6、拆除、爆破工程
指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①建设幕墙的安装工程;
②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③隧道工程施工;
④桥梁工程施工(含桥架);
⑤特种设备施工;
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⑦6米以上的边坡施工;
⑧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⑨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⑩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三、专家组论证审查的工程
1、深基坑工程
深度≥5米或地下室三层及以上,或深度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期、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随道工程。
3、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米,或跨度超过18米,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4、30米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按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中规定的特级高处作业。
5、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工程
6、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大爆破工程。
四、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审批规定
1、一般项目
由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编制,项目技术负责人审批。
2、经上一级审批项目:
由公司技术部门审查,总工师批准。
3、专家组论证审批项目:
按建设部(2004)213号文的规定,专家组必须由5人及以上组成,并进行论证审查批准。
第八节事故管理
一、事故分类
1、按事故等级分
依据:
a《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b《“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管理总局令第13号2007年7月12日施行
c《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2007)257号文,2007年11月9日执行
①特别重大事故:
死亡≥30人,重伤≥100人,直接损失≥1亿元。
②重大事故:
死亡≥10人≤29人,重伤≥50人≤100人,直接损失≥5000万元≤1亿元。
③较大事故:
死亡≥3人≤9人,重伤≥10人≤49人,直接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
④一般事故
死亡≥1人≤2人,重伤≥5人≤9人,直接损失≥100万元≤1000万元。
2、按伤害程度分
①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歇工1天及以上)
②重伤事故(按《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划分)
③死亡事故(损失工作日为6000工日)
④重大死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3、按事故类别分
伤亡事故类别名称共20种如下:
物体打击(落物、锤击、碰伤等)
车辆伤害(挤、压、撞等)
机具伤害(绞、碾、碰、割等)
起重伤害(起重设备或操作过程的伤害)
触电伤害(包括雷击)
淹溺
灼烫
火灾
高处坠落(包括平地坠入坑、井、槽)
坍塌(建筑物、堆置物、土石方倒塌)
冒顶片帮
透水
放炮
火药爆炸(指生产、运输、储藏)
瓦斯爆炸
锅炉爆炸
容器爆炸
其他爆炸(含化学、炉膛、钢水包爆炸)
中毒和窒息
其它伤害(扭伤、跌伤等)
二、事故含义
1、伤亡事故
指工伤事故即:
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中毒中暑事故)。
①工伤事故还包括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事故;
②工作事故还包括在上班前的准备和下班后的收工时发生的事故;
③工伤事故还包括操作者不安全的行为(违章作业)造成的伤害;
④工伤事故还包括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和冷冻伤事故;
⑤工伤事故还包括职工在施工操作过程中突发疾病造成的伤亡事故;
⑥工伤事故还包括工地上的临时设施如宿舍、食堂,工作棚倒塌造成的事故;
⑦工伤事故还包括因工作、劳动条件不良造成职业病或死亡者;
⑧施工中发生火灾或救火中造成伤亡者。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以下情况不得认定为工伤:
①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②醉酒导致伤亡的;
③自残或自杀的。
2、设备事故
指机械设备发生了不正常的损坏损失,造成设备停产或精度、效能降低的事故。
设备安全:
设备完好,运转正常,不出事故。
①设备完好;是指设备自身的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
②运转正常:
是指设备不超负荷、不带病运转,运行良好。
③不出事故:
是指设备自身不发生故障和设备对操作者不造成伤害。
3、火灾事故
指可燃物质与氧或氧化剂在化合反应时产生发热发光,造成物质损坏损失或人员的伤亡。
加强防火工作,必须贯彻落实国家“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4、交通事故
是指车辆在街道行驶(包括途中停放)过程中发生碰撞、碾压、翻履、落水、失火,造成了人畜伤亡,车物损坏损失,均称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的道路交通法规(包括交通规则和交通事故暂行处理规定)以责论处。
三、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
1、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①发生事故后,首先抢救伤员,要以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到就近医院抢救。
②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而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摄象做好标记。
③要有人员随时观察事故现场情况和有防目事故蔓延扩大的措施。
④发生事故的现场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公司有关领导在接到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的详细名称;
②发生事故的简要经过;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的初步原因;
⑤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⑥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人员。
3、事故调查及处理
①发生事故后,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对事故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
③对降低安全条件导致事故的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许可证,对单位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或吊销资质,对个人给予罚款,停止执业或吊销资质证书。
第九节现场事故急救处理及事故救援预案
一、现场事故急救处理
(一)对骨伤人员的救治
1、对伤者不能随例搬动,以免不正确的搬动给伤者带来二次伤害或增加痛苦,尤为屈曲搬运。
2、如必须搬动时,应用硬板临时固定受伤部位后方可搬动,保证受伤部位不弯曲。
(二)眼睛伤害救护
1、眼内有异物时,不能自行搓揉眼晴,应用药水、泪水、清水冲洗。
2、眼内异物冲洗不掉时,才能扒开眼睑小心清除异物,仍无法清除异物应立即到医院治疗。
3、当化学物质进入眼内,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冲洗时应扒开眼睑反复冲洗15分钟以上。
4、在无人协助下,转运眼球,一般冲洗30分钟左右。
(三)心肺复苏术
心肺复苏术是对呼吸、心跳骤停人员给予呼吸和循环支持的一种急救方法。
1、畅通气道:
托起患者下颌,使病人头向后仰,如口口有异物,应先将排除除。
2、口对口人工呼吸法:
握闭病人鼻孔,深吸气后先连续快速向病人口内吹气4次,吹气频率每分钟2~16次。
3、胸外心脏挤压法:
双手摆在病人胸骨下三分之一,有节奏地垂直向下挤压胸骨干段,深度为胸骨下陷4~5厘米为宜。
4、口对口人工呼吸法和胸外心脏挤压法交替进行,最好是两种施救方法同时进行效果最佳。
(四)外伤常用止血方法
1、一般止血法;出血较少的伤口,可在清洗伤口后盖上一块清洁(最好是消毒)纱布,用绷带胶布固定。
2、指压止血法:
用干净布(没布可用净手)直接按压住伤口,直至不出血为止。
3、加压包扎止血法:
用纱布、棉花垫放在伤口上,用较大力进行包扎,并尽量抬高受伤部位(加压包扎不能过紧,以免引起肢体发紫,缺血等现象)。
(五)触电急救
1、首先拉断电源,使触电者脱离电源,在没有脱离电源前,不能用手去拖拉触电者,只能用不导电的棍棒拨离开电线或触电者。
2、触电者脱离电源后视其情况,立即采取口对口人工呼吸法或胸外心脏挤压法进行施救。
3、触电严重者在做口对口人工呼吸法或胸外心脏挤压法的同时,立即送往就近医院抢救。
(六)火灾事故应急常识
1、最早发现火灾者应立即大声呼救,采取正确灭火方法,火势无法控制时,应尽快拨打119报警。
2、根据火灾态势,迅速把无关人员撤出疏散到安全区域,撤离人员不准使用较近的施工电梯和室内电梯(火灾发生时可能拉闸断电)。
3、当火势无法控制时,要及时搬运出易燃易爆物品和贵重物品,当有可能发生所瓶爆炸或大火无法控制时,施救人员应立即撤出。
4、火灾逃生自救方法:
①简易防护,蒙鼻匍匐;
②缓降逃生,滑绳自救;
③避难场所,固守待援;
④缓晃轻抛,寻救援助;
⑤火已及身,且无惊跑;
⑥跳楼有术,虽损求生。
通过浓烟区逃生时,如无防毒护具,可用湿毛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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