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税局12366纳税问题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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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12366纳税问题汇编
山东省国税局12366纳税问题汇编(2009)—企业所得税
144.问:
税务机关何时对企业2009年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
答: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纳税人应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145.问: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008年度全年实际应纳税额超出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应如何处理,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146.问:
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47.问:
公司想报废一个固定资产,是否需要到税务局进行备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
148.问:
高新区内新成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149.问:
公司向汶川地震灾区的捐款是否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
答: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规定,自2008年5月12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150.问:
企业2008年度是否仍要计提坏账准备?
计提后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
企业计提坏帐准备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
在所得税处理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51.问:
总分公司能否合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52.问:
某公司在山东省成立了一家二级分支机构,同时又在二级分支机构的下面成立了7家三级分支机构,不知三级分支机构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缴纳所得税时,二级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汇总缴纳手续?
答: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再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缴纳手续。
二级分支机构只是依照总机构分摊的税款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153.问:
某保险公司为三级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九条规定:
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因此,三级分支机构只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不需要季度预缴。
154.问:
企业是非法人的分支机构,其总机构在外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跨地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金库。
155.问:
2008年之后总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管理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
2008年1月1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原来总分支机构之间的管理费的概念已不存在了,2008年以后属于内部往来帐,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56.问:
总公司企业所得税与分公司间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公司可否申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规定,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157.问:
总机构在外地设立了专门负责产品售后服务的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在所在地没有流转税税种,该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一条规定,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58.问:
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是否还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59.问:
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需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一章第十三条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160.问: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计算缴纳?
答: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161.问:
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汇总企业所得税纳税后是否还允许继续弥补?
答:
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七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162.问: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的费用,子公司能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163.问:
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市,分公司财务是独立核算的,其所得税应如何缴纳?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公司若为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应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由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税款。
164.问:
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所发生的费用,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如何处理?
答:
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所发生的费用可计入业务招待费,作为管理费用处理;计入业务招待费,年底依业务招待费总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扣除。
165.问:
由于银行内部人员非法放贷造成的损失,法院已对责任人进行宣判但是有部分损失无法收回。
这部分损失能否作为财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操作程序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而形成的损失,可以作为资产损失,报税务机关审批后扣除。
166.问:
对房屋、汽车、计算机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有何规定?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折旧,准予扣除。
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20年;汽车为4年;计算机为3年。
167.问:
房地产企业前两年购买的土地现尚未开发,该块土地应做无形资产摊销吗?
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项目而购入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因此不能摊销,应做存货处理。
168.问:
现将公司的车辆低价卖给公司员工,日常员工自行开车外出办公,公司为员工报销汽油费、过桥费等相关费用,另外再给员工发放一定金额的车补,不知公司支付的上述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该公司与车主实际是租赁与被租赁关系,可采取签订租赁协议、结算相关费用等,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处理。
发放的车补应作为工资薪金处理,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169.问:
企业可否自行制定差旅费制度?
是否需报税务机关备案?
差旅费中是否包括员工住宿费补助和误餐补助?
答:
企业自行制定的差旅费制度不需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
企业发放给员工的补助如何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执行,即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170.问:
企业2009年第1季度是亏损,如果第2季度是盈利,应如何进行第2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月度或季度实际利润额以累计数确定。
因此,该公司2009年第2季度预缴时以6月底累计利润计算应缴所得税。
171.问:
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答:
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在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半”政策,以前年度开业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执行此项优惠规定。
另外,还能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72.问: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预售收入预缴的相关税金是否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预收房款所缴的税金等(也含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已计入当期损益,已在税前扣除。
173.问:
公司2007年福利费有余额,2008年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如何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74.问:
企业缴纳的年金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
年金就是补充养老保险,只要按规定提取并缴纳的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175.问:
企业采用核定定额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取得一块投资收益,是否需要补税?
答:
按照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176.问:
企业购买一块土地,自建房屋,买地的费用和建造房屋的费用全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中吗?
答: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
但是,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的,其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计入房屋建筑物的成本中。
177.问:
企业支付给职员独生子女一次性补助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
企业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补贴可以在税前扣除。
178.问:
地方财政针对企业上交的营业税、增值税给企业返还了部分款项,企业取得这部分返还资金后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前提条件是:
该项财政性资金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
179.问:
企业将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报废了,是否需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以外的固定资产报废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
180.问:
合伙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181.问:
资产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182.问:
企业在国税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在地税局代开了一张运费发票,地税局同时代征了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可扣除地税部门代征的企业所得税。
183.问:
新企业所得税法小型微利企业有一个专门的税收优惠,能享受20%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采取了按照工业企业和其他企业分类划分小型微利企业的办法。
在具体标准上,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作为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指标。
不论工业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将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确定为不超过30万元。
同时将工业企业的从业人数界定为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184.问: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是否可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
如果可以,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
高新技术企业、软件生产企业只要符合条件都可申请认定小型微利企业,但优惠政策不能叠加享受。
如,某软件生产企业又是高新技术企业,应先按25%的税率计算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享受完之后再按15%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85.问: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短折旧年限进行了调整,实行新法后对于实行新法前已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何确认折旧年限,是按照新法调整还是延用执行原政策时确认的折旧年限?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186.问:
用现金发放的通讯费补贴能在税前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用现金发放的通讯费补贴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187.问:
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属于国税管理还是地税管理?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2009年1月1日后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1)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2)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188.问:
企业收到的国家补助资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89.问:
企业工资的扣除标准为多少,加班费含在内吗?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奖金、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开支。
190.问:
固定资产的残值比例是多少?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191.问:
企业购买汽车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计入固定资产?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此,企业购车时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计算入固定资产。
192.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期限有何规定?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193.问: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194.问:
企业已生产经营两年,开办费已按税法规定5年摊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开办费是否可以一次性列支?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195.问:
企业通过红十字会向灾区捐款,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答:
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96.问:
交通违章罚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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