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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教局发30号
鹤教局发〔2010〕30号
鹤岗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二○一○年度
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各级各类中小学校:
现将《鹤岗市2010年度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岗位管理,明确岗位职责
各中小学校要依据上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结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实际,确定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明确建立学校各级教师职务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考核办法。
要加强对教师职务岗位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实行合同管理,要明确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要按合同约定给予解聘或低聘。
有条件的学校,要将上级部门下达的岗位数额核定到具体学科(小学超高除外),逐步实现按学校、按学科、按岗位申报教师职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
要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建立教师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要严格按照岗位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科学设岗,规范评聘工作程序和办法,严明评聘纪律,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加强政策宣传,开展咨询服务
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是一项国家法定的、有关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制度,教师职务评聘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单位要加大教师职务评聘有关政策的宣传力度,通过文件、会议等方式宣传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引导教师通过申报教师职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各单位还要指定人员和热线电话开展咨询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教师在申报教师职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加强工作透明度,杜绝不正之风
为保证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公正性,杜绝各种不正之风,在推荐、申报过程中,继续实行公示制,具体要求仍按黑人发〔2006〕66号文件要求执行。
对造假行为要严肃处理。
要加大打假力度,对经调查核实确属弄虚作假者,要按相应规定严肃处理。
(三)开展检查评估工作
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结束后,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对当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本《方案》未涉及的有关问题,仍按有关文件执行;过去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二○一○年度鹤岗市中小学教师职务
评聘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教职改字〔2010〕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鹤岗市2010年度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方案》。
一、评聘的范围、对象及条件
评聘的范围、对象及条件,按《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黑人发〔2007〕71号)执行。
二、评聘申报原则
(一)按现行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控制下的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各学校要按本学校岗位情况,分年度实施计划。
高级职务和中级职务按计划由各学校在本校空岗数额内申报。
(二)凡经高、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经相应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的教师职务,各学校应在空岗数额内按照聘任程序及时予以聘任,并兑现相应教师职务工资。
(三)截止本年度申报期已达到退休年龄或任职时间达不到规定年限的,不允许申报相应教师职务。
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截止时间为8月31日。
审批通过人员的任职资格时间从2010年9月1日算起。
三、申报程序及推荐办法
(一)开展岗位核定及审查工作
1.学校要在本年度高、中级岗位数额内,根据教师职务结构和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制定2010年的高、中级岗位使用计划,“岗位使用计划”要经学校教师职务评聘领导小组集体审议确定,并在全校予以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2010年度高、中级职务岗位使用计划报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县、区教育局负责所属学校的核准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市教育局)。
2.学校按规定的程序在已核准备案的岗位限额内组织今年的高、中级职务评审。
核定的岗位限额不得二次更改。
3.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按已核准备案的高、中级数额接收评审材料;超岗或无空岗的学校不得申报。
(二)严格申报程序、完善推荐办法
各学校要按其规模大小成立由7—13人组成的评审小组,负责本校的教师职务评议、推荐工作,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
个人申报后,评审小组对其进行审查、工作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学历、资历条件,师德表现以及教师自我叙事涉及的工作业绩与成果评价等。
并严格执行“五公开(政策规定、岗位数额、推荐程序、任职条件和推荐结果公开)、一展示(业绩成果展示:
包括教师自我叙事为主要内容的述职和成果展示,要求要分别在学科组、学年组和全校进行述职、成果展示和公示)、一答辩(个人述职答辩)、一测试(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程序,最后经学校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及全校公示后,将推荐结果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申报初级教师职务经学校履行上述程序后直接聘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市人事部门备案。
(三)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级人事部门审核
高级教师职务申报程序。
根据学校的推荐结果由县(区)教育局进行初审,经县(区)教育局报同级人事局审查后,由县(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核准;市教育局报同级人事局审查后,再由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高级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省教育厅报省人事厅审批。
中级教师职务申报程序。
根据学校的推荐结果,由县(区)教育局进行初审,报同级人事局审查后,由县(区)教育局报市教育局(中级评委会)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市教育局报同级人事局审批。
各县(区)教育部门要对所辖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推荐工作合理公正。
上述过程要层层进行公示。
(四)履行聘任程序
1.各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批文与拟聘教师签订相应职务岗位聘用合同,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兑现相应教师职务工资。
2.按合同约定,要对所聘教师进行聘用及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按程序及约定进行处理。
四、关于评聘工作有关问题
(一)加大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的考核力度
要加大实践环节的考核力度,保证考核不走过场。
申报高级教师职务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工作由县(区)教育部门统一组织,申报中级由所在学校组织。
测试专家在对申报教师进行水平能力测试后,同时还要对水平能力测试合格的教师进行答辩。
水平能力测试和答辩的内容要依据课改方案和课程标准进行。
有关答辩题目、内容、评价结果等答辩记录应当密封后随本人材料一同上报。
在评审中,专家将充分考虑和尊重申报人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和答辩结果。
(二)坚持评审标准、强化“教师自我叙事”在评审中的作用。
申报教师职务人员,要在《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的“本人业务自传”一栏中,针对近年来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教学经历,撰写教师自我叙事。
具体内容是:
主要表述自己的教育思想发展变化情况,介绍自己的教育教学经历,总结自己的专业成长、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高情况,展示自己结合本职工作所取得的教研成果、德育业绩,针对教学实践中的亲身经历、内心体验和对教育教学的理解感悟,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和教育行为,从而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在评审中对“教师自我叙事”中体现出来的各种奖励、荣誉证书,将作为上述教师自我叙事的佐证材料供参考。
与自己教育教学及专业成长无关的成果,不能作为评审工作的佐证材料。
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一票否决。
申报教师要以“教师自我叙事”为主要内容,分别在学科组、学年组和全校进行述职、成果展示和公示,要经同行教师认可和学校评审小组通过后方可申报。
要把“教师自我叙事”做为高、中级教师职务评审的重要依据,“教师自我叙事”要真实可信,要淡化论文、证书等“死材料”在评审中的作用,要重业绩,重公论。
(三)对各种奖励、荣誉证书等材料追溯获奖过程
为提高申报教师提供的各种奖励证书的可信度,要求申报教师和推荐单位对每个获奖证书注明获奖过程(含时间、地点、推荐过程、奖励级别和数量,涉及部门和人员、评选结果、证明人等有效佐证材料等),并与“教师自我叙事”反映的情况有机地联系起来,分析其真实性及意义和作用。
申报者提交的论文或成果,必须要提供论文和成果的背景情况说明,对教育教学工作所起到的指导作用。
与本学科本人教育教学无关的论文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对附有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奖励等决定和光荣册的证书不做上述追溯获奖过程要求。
(四)管理人员申报问题
对学校校级领导及兼职教师,可按管理学科申报教师职务。
对校级领导的要求是:
完成规定的听课(或授课)时数。
要求提供听课笔记和指导教师教学的佐证材料,同时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担任学校领导前,必须是某一学科的优秀教师,担任学校领导及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应参加县(区)级以上干训部门组织的校长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对正校级领导可不要求其兼课及参加水平能力测试,但必须提供在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和研究方面取得的显著成绩的佐证材料;副校级领导及兼职教师必须兼课及参加水平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的测试成绩,还要提供在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方面取得业绩的佐证材料,兼课或听课、代课的总工作量要达到专任教师授课总工作量的三分之一,对兼职教师的要求工作量为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其它方面与专任教师要求相同。
坚决杜绝校级领导干部改变身份,用假课时、假成果申报,一经发现,不仅取消其申报资格,还要追究责任。
五、关于“拔尖”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人员申报问题
今年省下达给我市4个拔尖人员推荐名额,其中中学2个,小学1个,农村乡以下学校1个。
有关申报条件及办法仍按黑教委职改字〔1999〕4号文件规定执行。
申报材料要提前申报,市教育局单独组织评审。
向省推荐的拔尖申报人员须参加省高评委组织的答辩,答辩不合格者取消参评资格。
具备正常申报条件人员不得按“拔尖”申报。
农村乡以下学校拔尖申报教师,要保证质量,如没有合适人选可以不报。
单列的农村拔尖教师限额可以空缺、不可以占用。
我市推荐拔尖人员办法:
县(区)中学或小学不超过1名人选,其它直属学校按相应类别推荐1名人选,如没有合适人选可不推荐。
六、“支教”问题
“支教”将作为评聘高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
对有“支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暂无“支教”经历的,可在3-5年内完成“支教”任务,补上“支教”经历后,作为下一轮聘任高级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
有关“支教”经历解释按2007年鹤教局发〔2007〕14号文件执行
七、关于同级改职
申请同级改职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工作岗位发生变动;在新的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具备拟改任职称的任职标准和条件。
申报人员应填写《同级改职人员审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评审委员会。
对同级改职人员的评价,应以在新岗位上取得的业绩成果为主要依据;
同级改职一年后申报上一级职称,任职资格时间可从原职称获得时间算起。
八、关于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中继续教育问题
鉴于我省教育工作的实际,请按《关于落实省人保厅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教师函〔2010〕82号)文件执行,即:
“其中:
2005年(含2005年)以来参加教育厅规定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培训、进修等达到240学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继续教育证书或证明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免于参加培训;……”。
今年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育系统内人员在申报材料时需提供继续教育证书及复印件一份;已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并考核合格没有取得证书者需提供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认定的登记材料及复印件一份。
知识更新继续教育事宜按省人保厅黑人保发〔2010〕67号文件执行。
九、今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时间安排:
(一)各学校上报拟评岗位计划(9月20日前),教育教学水平能力测试、考核、评议阶段(9月15日—30日);
(二)市教育局接收高级、中级、初级职称申报材料(10月9日—10日);(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高、中级职称审查、评审、审批阶段(10月12日—18日);
(四)向省教育厅上报高级职称评审材料(10月21日)。
十、关于有关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纪律问题
省教育厅下发的《关于加强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纪律要求的通知》(黑教师〔2007〕139号),对申报教师、推荐学校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评委会都做了相应的纪律要求,请按规定认真执行。
十一、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教师职务的其它有关事项,按《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地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67号文件执行。
附件: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教职改字〔2010〕3号)
主题词:
教师职称评聘方案通知
鹤岗市教育局办公室2010年9月16日印发
共印100份。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
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行署)教育局,省直有关厅(局)教育局(处):
为适应基础教育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促进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化发展,现将《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67号)转发给你们。
同时,经省人保厅同意,并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提出相关要求。
望各地、各部门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的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好今年教师职务评聘工作。
一、加强岗位管理,完善教师职务制度
1.各级教育部门要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高、中级教师职务岗位数,按照隶属关系核定给所属各学校。
今年未完成岗位核定工作,不予受理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材料。
2.各地、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核定的教师职务空岗数及分年度实施计划进行申报,超岗或无空岗的学校不得申报。
各级人事、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根据核定的岗位数确定今年评聘教师职务限额计划,报上级人事和教育部门批准备案后组织实施。
3.进一步强化岗位管理,建立结构比例控制机制。
各级人事、教育部门不得再向中小学校下达指标,更不许二次下达指标。
4.教育行政部门督促、监督学校将下达的岗位数额核定到具体学科(小学超高除外),逐步实现按学校、按学科、按岗位申报教师职务。
5.必须确保落实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偏远学校、职业学校岗位计划,在申报、推荐中不得挤占、挪用以上学校的岗位计划。
6.对矛盾特别突出,优秀教师相对集中的学校,经各级人事、教育部门同意后,可在本地区总岗位数内适当调剂解决,但要从严掌握,各学校超岗申报人数不能超过当年本地区申报总数的10%。
7.各地、各学校应按照聘任程序给予经高、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的高、中级教师履行聘任手续,兑现相应的教师职务工资。
二、严格申报程序,完善推荐办法
1.个人申报后,学校要严格执行“五公开、一展示、一答辩、一测评”的推荐程序,申报者必须在全校大会上做教育教学自我叙事(述职),并形成书面材料装入申报材料袋。
学校要成立由7-13人组成的评审小组(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负责本校教师的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学历、资历条件、教育思想、师德表现以及工作业绩与成果评价等。
2.各县(区)教育、人事部门要对本地区所辖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进行认真组织、检查,确保推荐工作公正合理,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准。
3.各市(地)教育、人事部门也要加强对所属县(区)和直属单位的工作组织与指导,严格依法实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及时解决处理发现的问题。
三、关于任职时间计算问题
今年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截止到2010年8月31日,审批通过人员的任职资格时间从2010年9月1日算起。
四、坚持《评审标准》,强化“教师自我叙事”在评审中的作用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的主要依据,也是我们作好工作的保证。
各地在评审中要认真学习《标准》,严格执行《标准》。
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发展的需要,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准确评价申报教师的教育教学实际水平和能力,要把“教师自我叙事”做为高、中级教师职务评审的重要依据,“教师自我叙事”要真实可信,要淡化论文、证书等“死材料”在评审中的作用,要重业绩、重公论。
申报者提交的论文或成果,必须要提供论文和成果的背景情况说明,对教育教学工作所起到的指导作用。
与本学科及本人教育教学无关的论文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五、教师资格问题
今年教师资格证书作为申报教师职务的必备条件。
六、关于中小学教师申报高级职务标准问题
经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协商,今年对中小学评审标准第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进行修定,即: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被聘小学一级教师职务满4年即可申报;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评聘纪律
1.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评聘工作顺利进行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各地要加强对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建立教师职务评聘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领导亲自抓,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要严格按照岗位管理的有关文件要求科学设岗,规范评聘工作程序和办法,加强工作指导,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严明评聘纪律,保证评聘工作的顺利进行。
2.加强政策宣传,开展咨询服务
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是国家法定的、有关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制度,教师职务评聘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
各地要加大教师职务评聘有关政策宣传力度,通过文件、会议、媒体等方式宣传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条件、标准,引导教师通过申报教师职务,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各地要指定人员和电话开展咨询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基层学校和教师在申报教师职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加强工作透明度,杜绝不正之风
为保证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公正性,杜绝各种不正之风,今年全省在推荐、申报过程中,继续实行公示制,同时,加大打假力度,对经调查核实确属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加强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总结
各地要积极作好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推广新经验,宣传新成果。
在中小学高、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结束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当年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进行总结,并将工作总结上报省教育厅。
省里将在适当时间进行全面总结。
八、评审工作日程安排
今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省教育厅职改办接收高级评审材料的时间为10月21日至23日。
中级教师职务评聘时间应由各地、各单位自行安排,全省各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必须在11月底前全部结束。
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10]67号)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黑人保发【2010】67号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
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职称评审政策,做好2010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从7月开始启动。
高级职称评审时间为8月至10月;中级职称评审时间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时间由各地、各部门和直接聘任单位自行安排。
高、中级职称核准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聘任工作于12月底前完成。
二、计算任职资格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截止时间为8月31日,实行考试的系列(专业),截止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任职资格核准时间为9月1日。
三、高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应在评审前3天上报评审方案和拟评审人员名册,评审结束后3天内上报如下材料:
(一)评审委员会评审情况报告;
(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人员名册;
(三)参评人员信息数据盘;
(四)《评审表》主表一份(附外语、计算机和专业考试成绩单);
(五)外语、计算机免试佐证材料及《审查表》;
(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证书》或相应佐证材料;
(七)《继续教育专业培训证书》(指后取得学历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一致人员);
(八)国家考试系列(专业)的资格证书和《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九)学历破格人员学历证书和《审查表》;
(十)同级改职和流动人员《审查表》;
(十一)高级职称核准费缴费证明等。
四、上报《申报享受研究员级待遇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资格审查表》时间截止到8月31日;申报“绿色通道”材料时间截止到8月15日。
五、将物流专业纳入职称评价体系。
物流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省直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建;市(地)物流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
物流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标准另行印发。
六、法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改由省卫生厅负责组建;授权省卫生厅组建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原西医评审委员会临床护理和护理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医学科学研究专业、畜产品工程专业、地方铁路工程专业分别纳入自然科学研究、农业和交通评审委员会;公证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增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
七、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性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成果转化机构从事科技研发和科技管理的人员均可申报相应职称,由省自然科学研究评审委员会负责上述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八、中直单位或外省委托我省评审高级职称人员,需由具备高级职称评审、核准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向我厅出具正式委托函,申报人员材料经我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评审,否则评审委员会不得受理。
对委托我省评审人员,执行我省现行的评审政策、标准。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向委托部门书面反馈评审结果。
按照管理权限,我厅对委托评审通过人员不履行核准程序,不发放任职资格证书。
确需委托我省办理资格证书的,需由其主管部门提供核准文件并出具办理资格证书委托函。
我省委托国家或外省评审高级职称人员,需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我厅审查后,由我厅向相关部门出具委托函,未经委托的评审结果无效。
评审通过人员,由我厅履行核准程序,办理资格证书。
九、在我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流动人员,已与聘用单位签订正式合同,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和评审条件的,可申报相应职称。
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存放一年以上或取得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一年以上暂居证明的,可由其档案存放的人才中心(服务局)或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报。
十、符合职称评审政策和评审条件的非国有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管理的,通过人才中心(服务局)申报;人事档案不在人才中心(服务局)管理的,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十一、由机关调到企事业单位并在新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如符合《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中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申报或确定相应职称
(一)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含在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下同),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二)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申报中级职称;
(三)大学本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中专毕业、累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确定助级职称。
申报的系列(专业)对学历要求较低的,学历可依照《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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