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主体防水防水混凝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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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主体防水防水混凝土
地下工程混凝土结构主体防水防水混凝土
Ⅰ一般规定
4.1.1防水混凝土可通过调整配合比,或掺加外加剂、掺合料等措施配制而成,其抗渗等级不得小于P6。
4.1.2防水混凝土的施工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配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比设计要求提高0.2MPa。
4.1.3防水混凝土应满足抗渗等级要求,并应根据地下工程所处的环境和工作条件,满足抗压、抗冻和抗侵蚀性等耐久性要求。
Ⅱ设计
4.1.4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4.1.5防水混凝土的环境温度不得高于80℃;处于侵蚀性介质中防水混凝土的耐侵蚀要求应根据介质的性质按有关标准执行。
4.1.6防水混凝土结构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厚度不应小于100mm,在软弱土层中不应小于150mm。
4.1.7防水混凝土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结构厚度不应小于250mm;
2裂缝宽度不得大于0.2mm,并不得贯通;
3钢筋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结构的耐久性和工程环境选用,迎水面钢筋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mm。
Ⅲ材料
4.1.8用于防水混凝土的水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品种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应经试验确定;
2在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时,应按介质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水泥品种;
3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并不得将不同品种或强度等级的水泥混合使用。
4.1.9防水混凝土选用矿物掺合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粉煤灰的品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的有关规定,粉煤灰的级别不应低于Ⅱ级,烧失量不应大于5%,用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0%~30%,当水胶比小于0.45时,粉煤灰用量可适当提高;
2硅粉的品质应符合表4.1.9的要求,用量宜为胶凝材料总量的2%~5%;
3粒化高炉矿渣粉的品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粒化高炉矿渣粉》GB/T18046的有关规定;
4使用复合掺合料时,其品种和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1.10用于防水混凝土的砂、石,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选用坚固耐久、粒形良好的洁净石子;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mm,泵送时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输送管径的1/4;吸水率不应大于1.5%;不得使用碱活性骨料;石子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的有关规定;
2砂宜选用坚硬、抗风化性强、洁净的中粗砂,不宜使用海砂;砂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的有关规定。
4.1.11用于拌制混凝土的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
4.1.12防水混凝土可根据工程需要掺入减水剂、膨胀剂、防水剂、密实剂、引气剂、复合型外加剂及水泥基渗透结晶型材料,其品种和用量应经试验确定,所用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
4.1.13防水混凝土可根据工程抗裂需要掺入合成纤维或钢纤维,纤维的品种及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4.1.14防水混凝土中各类材料的总碱量(Na20当量)不得大于3kg/m3;氯离子含量不应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0.1%。
Ⅳ施工
4.1.15防水混凝土施工前应做好降排水工作,不得在有积水的环境中浇筑混凝土。
4.1.16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胶凝材料用量应根据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和强度等级等选用,其总用量不宜小于320kg/m3;当强度要求较高或地下水有腐蚀性时,胶凝材料用量可通过试验调整。
2在满足混凝土抗渗等级、强度等级和耐久性条件下,水泥用量不宜小于260kg/m3。
3砂率宜为35%~40%,泵送时可增至45%。
4灰砂比宜为1:
1.5~1:
2.5。
5水胶比不得大于0.50,有侵蚀性介质时水胶比不宜大于0.45。
6防水混凝土采用预拌混凝土时,入泵坍落度宜控制在120~160mm,坍落度每小时损失值不应大于20mm,坍落度总损失值不应大于40mm。
7掺加引气剂或引气型减水剂时,混凝土含气量应控制在3%~5%。
8预拌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宜为6~8h。
4.1.17防水混凝土配料应按配合比准确称量,其计量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17的规定。
4.1.18使用减水剂时,减水剂宜配制成一定浓度的溶液。
4.1.19防水混凝土应分层连续浇筑,分层厚度不得大于500mm。
4.1.20用于防水混凝土的模板应拼缝严密、支撑牢固。
4.1.21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应采用机械搅拌,搅拌时间不宜小于2min。
掺外加剂时,搅拌时间应根据外加剂的技术要求确定。
4.1.22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
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4.1.23防水混凝土应采用机械振捣,避免漏振、欠振和超振。
4.1.24防水混凝土应连续浇筑,宜少留施工缝。
当留设施工缝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水平施工缝不应留在剪力最大处或底板与侧墙的交接处,应留在高出底板表面不小于300mm的墙体上。
拱(板)墙结合的水平施工缝,宜留在拱(板)墙接缝线以下150~300mm处。
墙体有预留孔洞时,施工缝距孔洞边缘不应小于300mm。
2垂直施工缝应避开地下水和裂隙水较多的地段,并宜与变形缝相结合。
4.1.25施工缝防水构造形式宜按图4.1.25-1、4.1.25-2、4.1.25-3、4.1.25-4选用,当采用两种以上构造措施时可进行有效组合。
4.1.26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桨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材料,再铺30~50mm厚的1:
1水泥砂浆,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2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再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
3遇水膨胀止水条(胶)应与接缝表面密贴;
4选用的遇水膨胀止水条(胶)应具有缓胀性能,7d的净膨胀率不宜大于最终膨胀率的60%,最终膨胀率宜大于220%;
5采用中埋式止水带或预埋式注浆管时,应定位准确、固定牢靠。
4.1.27大体积防水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设计许可的情况下,掺粉煤灰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的龄期宜为60d或90d。
2宜选用水化热低和凝结时间长的水泥。
3宜掺入减水剂、缓凝剂等外加剂和粉煤灰、磨细矿渣粉等掺合料。
4炎热季节施工时,应采取降低原材料温度、减少混凝土运输时吸收外界热量等降温措施,入模温度不应大于30℃。
5混凝土内部预埋管道,宜进行水冷散热。
6应采取保温保湿养护。
混凝土中心温度与表面温度的差值不应大于25℃,表面温度与大气温度的差值不应大于20℃,温降梯度不得大于3℃/d,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4d。
4.1.28防水混凝土结构内部设置的各种钢筋或绑扎铁丝,不得接触模板。
用于固定模板的螺栓必须穿过混凝土结构时,可采用工具式螺栓或螺栓加堵头,螺栓上应加焊方形止水环。
拆模后应将留下的凹槽用密封材料封堵密实,并应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抹平(图4.1.28)。
4.1.29防水混凝土终凝后应立即进行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
4.1.30防水混凝土的冬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入模温度不应低于5℃;
2混凝土养护应采用综合蓄热法、蓄热法、暖棚法、掺化学外加剂等方法,不得采用电热法或蒸气直接加热法;
3应采取保湿保温措施。
4.2水泥砂浆防水层
Ⅰ一般规定
4.2.1防水砂浆应包括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掺外加剂或掺合料的防水砂浆,宜采用多层抹压法施工。
4.2.2水泥砂浆防水层可用于地下工程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不应用于受持续振动或温度高于80℃的地下工程防水。
4.2.3水泥砂浆防水层应在基础垫层、初期支护、围护结构及内衬结构验收合格后施工。
Ⅱ设计
4.2.4水泥砂浆的品种和配合比设计应根据防水工程要求确定。
4.2.5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厚度单层施工宜为6~8mm,双层施工宜为10~12mm;掺外加剂或掺合料的水泥防水砂浆厚度宜为18~20mm。
4.2.6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基层混凝土强度或砌体用的砂浆强度均不应低于设计值的80%。
Ⅲ材料
4.2.7用于水泥砂浆防水层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使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特种水泥,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
2砂宜采用中砂,含泥量不应大于1%,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不应大于1%;
3拌制水泥砂浆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
4聚合物乳液的外观:
应为均匀液体,无杂质、无沉淀、不分层。
聚合物乳液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水涂料用聚合物乳液》JC/T1017的有关规定;
5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
4.2.8防水砂浆主要性能应符合表4.2.8的要求。
Ⅳ施工
4.2.9基层表面应平整、坚实、清洁,并应充分湿润、无明水。
4.2.10基层表面的孔洞、缝隙,应采用与防水层相同的防水砂浆堵塞并抹平。
4.2.11施工前应将预埋件、穿墙管预留凹槽内嵌填密封材料后,再施工水泥砂浆防水层。
4.2.12防水砂浆的配合比和施工方法应符合所掺材料的规定,其中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的用水量应包括乳液中的含水量。
4.2.13水泥砂浆防水层应分层铺抹或喷射,铺抹时应压实、抹平,最后一层表面应提浆压光。
4.2.14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拌合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用完,施工中不得任意加水。
4.2.15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应紧密粘合,每层宜连续施工;必须留设施工缝时,应采用阶梯坡形槎,但离阴阳角处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
4.2.16水泥砂浆防水层不得在雨天、五级及以上大风中施工。
冬期施工时,气温不应低于5℃。
夏季不宜在30℃以上或烈日照射下施工。
4.2.17水泥砂浆防水层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并应保持砂浆表面湿润,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
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未达到硬化状态时,不得浇水养护或直接受雨水冲刷,硬化后应采用干湿交替的养护方法。
潮湿环境中,可在自然条件下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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