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重熔性铝锭国家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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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重熔性铝锭国家标准
xx国家标准
重熔用铝锭
UnalloyedaluminiumingotsforremeltingGB/T1196—2008代替GB/T1196—
2002、GB12768—
1991、GB/T8644——06—09发布2008—12—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修改采用了ISO115:
2003《重熔用铝锭等级和成分》,并根据ISO115:
2003重新起草。
为了方便比较,在资料性附录A中列出了本标准章条和对应的国际标准章条的对照一览表。
本标准采用ISO115:
2003时进行了修改。
这些技术差异用垂直单线标识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
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未采用ISO115:
2003表1中的精铝锭牌号和表2中的系列牌号;
——增加了Al
99.90、Al
99.85、Al
99.60、Al
99.50、Al
99.00牌号;
——增加了包装用钢带的具体要求;
——删除了ISO115:
2003中的规范性附录A。
本标准代替GB/T1196—2002《重熔用铝锭》、GB12768—1991《重熔用电工铝锭》、GB/T8644—2000《重熔用精铝锭》。
本标准与GB/T1196—
2002、GB12768—1991及GB/T8644—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GB/T1196—2002及GB12768—1991的牌号进行整合;
——将有关重熔用精铝锭牌号纳入YS/T665—2008之中;
——删去GB/T1196—2002中的Al
99.70牌号及GB12768—1991中的Al
99.65E牌号;——增加Al
99.6E牌号,将原Al
99.70A牌号中的“A”字样取消,其他牌号不变;——对GB12768—1991中Al
99.7E中Si、Cu进行了调整,并增加了Mg、Zn、Mn三个杂质元素;
——对重金属元素Cd、Pb、As重新进行了规定,并增加了对Hg的要求;
——对Al
99.7E、Al
99.6E中的
B、Cr及Mn+Ti+Cr+V重新进行了规定;
——对产品的标识重新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xx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标准计量质量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青铜峡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启明星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曾萍、高淑兰、邹韶宁、田维红、王烨、李正昌、朱玉华、马志军、丁吉林、王有来。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1196—
1975、GB/T1196—
1983、GB/T1196—
1988、GB/T1196—
1993、GB/T1196—2002;
——GB12768—1991;
——GB/T8644—2000。
重熔用铝锭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熔用铝锭的要求、实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氧化铝—冰晶石熔盐电解法生产的重熔用铝锭。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版本。
GB/T7999铝及铝合金光电直读发射光谱分析方法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
GB/T20975(所有部分)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YB/T025包装用钢带。
3要求
3.1产品分类
重熔用铝锭按化学成分分为8个牌号:
Al
99.90、Al
99.85、Al
99.70、Al
99.60、Al
99.50、Al
99.00、Al
99.7E、Al
99.6E。
3.2化学成分
重熔用铝锭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3.3外观质量
3.3.1铝锭应成银白色。
3.3.2铝锭表面应整洁,无较严重的飞边或气孔,允许有轻微的夹渣。
3.4锭重和锭型
3.4.1每块铝锭重量为20㎏±2㎏、15㎏±2㎏或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4.2铝锭锭型不做统一的规定,但要求铝锭锭型应满足于包装、运输和储存的需要。
3.5其他要求
需方对铝锭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订货合同中注明。
4试验方法
4.1重熔用铝锭的化学成分分析按GB/T20975或GB/T7999的规定进行,仲裁分析按GB/T20975的规定进行。
4.2重熔用铝锭的外观用肉眼检查。
4.3铝锭计量采用过磅计量。
5检查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重熔用铝锭应由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检。
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如需仲裁,应在需方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1.3铝锭应按批计重。
5.2组批
重熔用铝锭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熔炼号的产品组成,重量不少于400㎏。
5.3检验项目
每批重熔用铝锭应进行化学成分、外观质量和批重的检验。
5.4化学成分仲裁取样和制样
5.4.1从该批铝锭任一捆上、中、下各取一块铝锭。
当铝锭散开,分不清上、中、下时,则随机取样不少于三块。
表1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牌号
Al
99.90b
Al
99.85b
Al
99.70b
Al
99.60b
Al
99.50b
Al
99.00
Al
99.7Ebc
Al
99.6EbdbAl
不小于杂质,不大于
Fe
0.07
0.12
0.20
0.25
0.30
0.50
0.20
0.30Si
0.05
0.08
0.10
0.16
0.22
0.42
0.07
0.10Cu
0.005
0.005
0.01
0.01
0.02
0.02
0.01
0.01Ga
0.020
0.030
0.03
0.03
0.03
0.05——Mg
0.01
0.02
0.02
0.03
0.05
0.05
0.02
0.02Zn
0.025
0.030
0.03
0.03
0.05
0.05
0.04
0.04Mn——————
0.005
0.007其他每种
0.010
0.015
0.03
0.03
0.03
0.05
0.03
0.03总和
0.10
0.15
0.30
0.40
0.50
1.00
0.30
0.40
99.90
99.85
99.70
99.60
99.50
99.00
99.70
99.60
注1:
铝含量为100%与表中所列有数值要求的杂质元素含量实测值及等于或大于
0.010%的其他杂质总和的差值,求和前数值修约至与表中所列极限数位一致,求和后将数值修约至
0.0X再与100%求差。
注2:
对于表中未规定的其他杂质元素含量,如需方有特殊要求时,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协议。
注3:
分析数值的判定采用修约比较法,数值修约规则按GB/T8170的有关规定进行。
修约数位与表中所列极限值数位一致。
a若铝锭中杂质锌含量不小于
0.010%时,供方应将其作为常规分析元素,并纳入杂质总和;若铝锭中杂质锌含量小于
0.010%时,供方可不作常规分析,但应监控其含量。
bCd、Hg、Pb、As元素,供方可不作常规分析,但应监控其含量,要求w(Cd+Hg+Pb)≤
0.0095%;w(As)≤
0.009%。
cw(B)≤
0.04%;w(Cr)≤
0.004%;w(Mn+Ti+Cr+V)≤
0.020%。
dw(B)≤
0.04%;w(Cr)≤
0.005%;w(Mn+Ti+Cr+V)≤
0.030%。
5.4.2采用钻孔法取样。
用直径10mm~20mm的钻头取样,用乙醇做润滑剂。
5.4.3在铝锭的大面,沿其对角线钻孔三处,一处在中心,另两处各距角顶约100mm,各钻孔钻进的深度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二。
在钻取式样前,必须先清除表面氧化层,其厚度不小于
0.5mm。
5.4.4钻取的铝屑应混匀,以磁铁处理后,用四分法缩分,重量不小于100g,作为分析化学成分的试样。
5.4.5重量在22Kg以上的大块锭的仲裁取样和制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5仲裁结果处理
5.5.1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原牌号规定不符时,按仲裁分析结果重新判定牌号。
5.5.2外观质量不合格时,按块处理。
5.5.3批重按实际重量计算。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标志
6.1.1每块铝锭上应浇铸或打印生产厂标志、熔炼号和检印。
6.1.2每捆铝锭上都应有一个颜色鲜明、防水、不易脱落的标志,且不少于两处,标明执行标准、熔炼号、捆号、净重、块数、牌号。
推荐使用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熔炼号、捆号、净重、块数、牌号、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厂址的标签。
6.2包装
6.2.120kg±2Kg铝锭应打捆包装,22Kg以上的大块铝锭的包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2.2铝锭打捆形式采用“井”字形或其他形式。
6.2.3铝锭打捆可采用钢带、高强度塑料包装带或其他材料,但应保证铝锭不散捆。
6.2.4打捆材料应具有防锈性能,且抗拉强度不小于590MPa,伸长率不小于5%。
推荐使用经过防锈处理的钢带,尺寸应符合表2的要求,其他要求应符合YB/T025的有关规定。
表2钢带尺寸
名称
20Kg±2Kg铝锭打捆钢带
15Kg±2Kg铝锭打捆钢带厚度/mm
0.90
0.70~
0.90宽度/mm32
≥19
6.3运输和贮存
运输、贮存铝锭的场所应清洁。
6.4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地址;
b)产品名称和牌号;
c)注册商标;
d)批号;
e)净重和件数;
f)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印记;
g)本标准编号;
h)出厂日期。
7订货单(或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单(或合同)内容应包括下列内容:
a)产品名称;
b)牌号;
c)重量;
d)本标准编号;
e)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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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熔性 铝锭 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