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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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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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学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并积极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以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学院财产安全。
根据《消防法》和公安部61号令特制定本规定,并依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特对我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
总则
一、全院师生、员工要认真学习并坚决贯彻执行《消防法》、公安部61号令和公安部、教育部第28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灭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二、学院的法人是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管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
保卫处是学院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保卫处长是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人,领导保卫处户政消防科和义务消防队全面落实学院的各项消防安全工作。
三、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抽查,指导和督促消防安全归口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各系、部负责人是其系、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高度重视防火安全工作,加强对所属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建立防火工作机构和义务消防组织,制定和完善本系、部门、岗位的防火规章制度,逐级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勤检查、勤发现、勤报告、抓落实,出现隐患,立即整改。
四、保卫处和义务消防组织要经常性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五、武汉学院义务消防队是在武汉市洪山区公安机关和消防机构的指导下,由保卫处直接领导,协助宣传消防安全知识和处理消防安全问题的义务性组织,应在公安消防部门和保卫处户政消防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消防安全职责
六、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学院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由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员和各系、部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及实施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同时承担火灾事故应急疏散处理和救援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管理员组成在保卫处办公。
负责监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大型防火检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并负责协助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主要职责:
1.审核学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定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监督检查各系、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
4.确定学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督促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5.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储运、使用和管理工作;
6.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7.组织管理学院义务消防组织;
8.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保障;
9.受理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10.指导督促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11.审核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12.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13.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七、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学院的法人是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院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院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学院的教学、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学院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
学院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保卫处长)为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消防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校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在师生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安全管理员职责
保卫处户政消防科的消防安全负责人为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员。
1.消防管理员在消防管理职能部门(保卫处)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健全和管理学校消防档案。
3.对公共重点部位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每月对校区进行一次全面的防火检查。
4.按消防规定对学校消防器材进行保养维护,并填写有关记录。
5.对在防火巡查中发现的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填写火灾隐患整改通知,送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和责任人签字,并移交给存在火灾隐患的系、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收整改。
6.及时向学院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公安消防机关给学院下发的《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提出整改方案,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7.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管理学院义务消防队。
8.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在教工、学生中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和培训,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9.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交办和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
十、学院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主要包括:
1.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医务室、体育场(馆)、报告厅、活动中心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2.信息中心、广播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收发室、通信、金融等部位;
3.图书馆、展览室、档案室、户政室等资料文献部门;
4.供水、供电、供气等系统;
5.实验室、计算机房、电教室、多媒体教室和配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6.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7.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8.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9.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较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
十一、重点部位的主管系、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并会同保卫处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二、各重点部位的工作人员应接受学院保卫处的培训,要具备基本的消防知识,爱护好消防器材,不能随意挪动灭火器材,使其保持良好的准备状态;消防栓切勿损坏、圈占或埋压,防水器具、水源和水门不得乱动,不能乱用,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证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
十三、保卫处户政消防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并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十四、在学院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或部门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保卫处户政消防科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十五、校区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学院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保卫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保卫处户政消防科的监督、检查。
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院档案机构和保卫处户政消防科备案。
十六、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十七、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十八、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各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十九、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户政消防科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二十、发生火灾时,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常
二十一、保卫处户政消防科及其他重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二十二、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5.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位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二十三、各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其他部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
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医务室、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二十四、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7.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8.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9.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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