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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
劳动合同法问题解答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怎样认定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认定依据。
2、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几种?
《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沿用了《劳动法》的规定。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成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对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既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明确。
4、《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怎样形成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应当怎样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6、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怎样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对负有保秘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7、为什么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8、《劳动合同法》对拖欠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规定是怎样形成的
多数意见认为,在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借故不按时发放工资的现象比较多,有的用人单位通过各种办法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对加班的又不支付加班费,对这些问题应有规定性的作出规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研究,建议增加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
用工单位拖拉或者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拘不支付令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9、什么是拖欠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所称的拖欠劳动报酬,是指用人单位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10、国家对加班加点有什么规定
《劳动法》加班加点或曰延长工作时间作了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1、劳动合同怎样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问罪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3、为什么不得解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对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规定: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物质引起的疾病。
因工负伤,顾名思义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情形。
无论是职业病还是因工负伤,都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劳动保护制度不尽完善有关,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用人单位作为用工组织者和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一旦发生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都可能造成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此时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将会给劳动者的医疗、生活等带来困难,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4、劳动者因工致残后的劳动合同怎样延续
根据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工致残后按照等级延续其劳动合同:
第一,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即丧失劳动能力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换言之,劳动者被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的,无论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用人单位都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即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换言之,劳动者被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只要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劳动合同就可以终止,但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没有提出,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就不得终止。
第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换言之,劳动者被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管其劳动能力是否恢复,劳动合同期满即可终止。
15、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经济补偿的标准应当怎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7、劳动合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否随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18、用人单位应当怎样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19、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时还应履行什么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0、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或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会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这一规定有三方面的内容:
其一,扣押证件的法律责任。
其二,收取劳动者财物的法律责任。
其三,赔偿责任。
2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者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2、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大约有几种表现方式
从经费的来源渠道看,我国的事业单位基本上可分为四类:
一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
二是国家给予部分拨款或者补助的;
三是由事业单位自收自支的;
四是由事业单位自筹经费的。
从事业单位的归属和性质可分为五类:
第一类是面向社会服务的纯事业单位,如中小学校、科研院所等;
第二类是面向社会服务的非纯事业单位,如医院、大学等;
第三类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如出版社、杂志社等;
第四类是归属于某一国家机关并为其决策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如某些国家机关的研究中心、研究所等;
第五类是在国家机构改革中改为事业单位但仍继续行使部分行政职能的单位,如某些行业总会等。
24、事业单位解聘的经济补偿有什么规定
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应当根据被解聘人员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因分立、合并、撤销等原因,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
二、劳务派遣问题解答
1、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三者的关系是什么?
劳务派遣体系是由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三方既相互联系又相互独立组成的一种劳动和人事的共同体。
简单地说就是:
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派遣单位向用人单位派遣人员并与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派遣人员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监督指导派遣人员劳动。
用人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派遣单位支付派遣人员工资的一种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的作用是什么?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待遇"。
如果用工单位在短时间内将所有人员都做到规范用工,工作量极大。
所以,委托劳务派遣公司为公司使用人员实施劳务派遣,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是捷径。
(1)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
员工由于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将更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但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变化。
(2)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
员工因为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得到延续,失业、医疗、工伤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
(3)因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故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应在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务人员开具各种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更加快捷。
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的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
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
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
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
3、劳务派遣手续如何办理?
劳务派遣手续简便,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提出派遣劳务人员的需求(劳务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也可通过劳务服务公司招聘),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工手续。
具体办理派遣手续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2)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
(3)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
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
4、劳务人员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劳务人员情况,确定劳务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
5、劳务人员社会保险如何办理?
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务人员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1)每月初1-10日,由用人单位支付当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
(2)劳务派遣机构为劳务人员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根据劳务人员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4)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
(5)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劳务人员住房公积金;
(6)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
6、劳务人员工伤问题如何解决?
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证劳务人员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
劳务人员因公受伤时,派遣机构将负责理工伤理赔事宜。
7、劳务人员档案如何管理?
为了及时、真实的掌握劳务人员情况,采用劳务人员的档案在可能的情况下统一管理模式。
主要内容有:
(1)及时为劳务人员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2)及时为新招聘劳务人员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4)受委托办理外地人员务工的各种证件;
(5)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
(6)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
8、用工单位需要做哪些工作?
(1)应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合法规范用工,承担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
(2)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业务的正常进行,应规范及完善各项劳务人员管理制度,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及相适应的技能培训。
(3)实施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调动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方面,采取合理的奖励处罚机制给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制定奖励和处罚标准,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处罚。
9、用人单位需应承担哪些费用?
用人单位的开支项目有:
劳务人员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员工加班费、员工福利费、外地人员委托办理的各种证件手续费、劳务派遣业务管理费和相关税金。
10、什么样的人员适合进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涉及专业极为广泛,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至一般劳务人员,均可采用派遣方式。
目前主要劳务派遣人员类别有:
(1)国有企业改制后所使用的合同制员工。
(2)国家事业单位编外聘用员工;
(3)服务性行业员工(餐饮服务、客房酒店服务等);
(4)商业企业员工(销售人员等);
(5)物业管理员工(各类技术人员、保洁员、保安员、园艺师等);
(6)装潢、建筑行业各类人员。
劳务派遣也可作为延长员工试用期的补充手段。
11、劳务派遣时间如何确定?
劳务派遣时间长短均按用人单位需要确定,一般以中期(三年以内)、短期(一年期)和临时(半年以内)为适宜。
12、劳务人员是否随意辞退?
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对发生的情况,可以采取一些合理合法的手段减少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减轻用工单位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但不等于用工单位因此可以随意、无故辞退所用的劳务人员。
13、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责任主要是什么?
(1)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如未执行,发生争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则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对用工单位处以罚款;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如违反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处以罚款。
(3)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对违反规定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欠缴金额的滞纳金。
14、劳务派遣的一般业务程序如何?
(1)业务咨询:
初步了解双方意向,确认公司的合法资质
(2)用人单位提出要求: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用人需求及标准
(3)分析考察:
依据用人单位提出的要求,对实际工作环境、岗位进行了解,如有必要可进行考察。
确定劳务人员招聘方法
(4)提出派遣方案:
根据不同用人单位要求及现有状况,制定劳务派遣方案
(5)洽谈方案:
双方研究、协商劳务派遣方案内容,并在合法用工的前提下修改、完善派遣方案
(6)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分清法律责任,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7)实施:
严格执行《劳务派遣合同》之各项约定。
15、劳务人员招聘流程如何?
(1)一般情况由用人单位负责进行招聘及面试初审,确定符合条件人员后,向本公司提交劳务人员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手续。
(2)如用人单位需要,也可通过本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人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初审,面试合格后,由用人单位确定录用劳务人员名单,公司办理派遣手续。
(3)如果用人单位自己有特定的招聘渠道(如外省某地区),也可委托本公司进行招聘工作。
16、用人单位如何跟踪和检查劳动派遣的服务质量?
用人单位应指定一名或多名咨询顾问承担上述或基于实际工作需要的工作,及时沟通、解决出现的问题。
同时,应定期对劳务人员的情况进行跟踪回访,了解用户的满意度和建议。
根据这些反馈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劳务派遣的流程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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