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项目勘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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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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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合同
项目名称:
广州市儿童公园续建工程
合同名称:
广州市儿童公园续建工程勘察合同
甲方(委托人):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心
乙方(受托人):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2017年月日
委托人: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心
受托人: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承担广州市儿童公园续建工程勘察任务。
工程地点为广州市白云新城中心腹地,齐心路与云城中一路之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委托人、受托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广州市儿童公园续建工程勘察
1.2工程建设地点:
广州市白云新城中心腹地,齐心路与云城中一路之间。
1.3工程规模、特征: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在儿童公园一、二期建设的基础上,完善提升公园整体设计,对公园东北区域、西南区域预留地块进行建设及东入口建设。
1.4工程勘察任务时间:
1.5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按设计要求完成岩土工程勘察、地下管线探测,提交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地下管线探测报告。
技术要求执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1.6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
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2提供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提供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由受托人收集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相应费用。
具体工作范围按照委托书的要求。
第三条: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受委托人负责向委托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份,如委托人要求增加份数,则须向受托人另行支付费用,每份元。
第四条: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2017年月日开工,2017年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由于委托人或受托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委托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受托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收费标准:
本工程勘察参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并参考市场价格计取费用。
地质勘察以综合单价元/米计取费用,预估工作量个孔×米/孔=米;物探综合单价元/公里计取费用,工程项目预计工作长度公里×综合单价元/公里=总价元,再综合各计费项目总价汇总得出暂定合同价。
汇总表
项目类别
单价
预计工程量
小计
备注
地质勘察
物探
总价
4.2.2合同暂定价:
根据收费标准及预估工作量、困难措施费用计算,本勘察项目合同价暂定为(小写)¥元(大写:
)。
该合同价仅作为分期付款的依据,最终按实际完成工作量和合同单价进行结算。
4.2.3付费方式: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向勘察人支付勘察费的20%作为定金,计¥元。
(2)勘察工作完成后,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报告、实际完成工作量清单等资料,经委托人确认后,根据项目资金情况,向受托人支付勘察费至累计完成工作量的80%且不超过合同价的80%。
(3)受托人根据实际完成的勘察量向委托人报送勘察费结算,经委托人审核同意并报主管部门评审确认后,根据项目资金情况,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向受托人支付至勘察费结算价的100%。
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集中支付时间为准。
4.2.4受托人代委托人购买资料的费用(另加税费),送委托人审核,委托人按付款进度结付。
第五条:
委托人、受托人责任
5.1委托人责任
5.1.1委托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委托人应负责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地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受托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财产损失时,由委托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5.1.3委托人应协助受托人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
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和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相关费用。
5.1.4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委托人应协助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
5.1.5工程勘察前,若委托人负责提供材料的,应根据受托人提出的工程用料计划,按时提供各种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并承担费用和运到现场,派人与受托人的人员一起验收。
5.1.6勘察过程中的任何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委托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7由于委托人原因造成受托人停、窝工,工期顺延。
5.1.8委托人应保护受托人的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委托人应负法律责任,受托人有权索赔。
5.1.9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委托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受托人责任
5.2.1受托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委托人的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及委托人审定的勘察方案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由于受托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受托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受托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受托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受托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委托人、受托人商定,最高不超过受托人已收取勘察费的100%。
5.2.3在工程勘察前,派人与委托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5.2.4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委托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在现场工作的受托人的人员,应遵守委托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6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受托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由于委托人未协助受托人解决工作生活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委托人应将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并付给受托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由于受托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受托人承担。
如果受托人未能按时提供勘察成果资料给委托人,每延迟一天,则委托人扣除合同暂定价的3‰作为违约金。
6.3委托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受托人支付勘察费,如有逾期,则每逾期一天,应按合同暂定价的3‰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且受托人提交勘测成果资料的时间顺延。
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受托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人。
6.4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受托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不退还委托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合同暂定价50%的勘察费;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受托人支付合同暂定价100%的勘察费。
6.5本合同签订后,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受托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其它约定事项:
考虑此类工程常因场地条件限制,方案或设计评审要求修改等多因素影响,导致工程变更致使勘察工作量增加或减少。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双方应及时确认实际发生的勘察工作量,并按实际完成工作量结合4.2条结算勘察费。
第九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委托人、受托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委托人、受托人同意将争议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法律约束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委托人、受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委托人、受托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委托人、受托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份,委托人柒份,受托人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委托人名称:
受托人名称: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心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经办人:
住所:
广州市东风东路585号五楼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83827037电话:
传真:
83830065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鉴证日期:
年月日鉴证日期:
年月日
附件
廉政合同
甲方: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心
乙方:
根据国家、省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各方权利和义务
1.1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严格执行合同工程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义务
2.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2.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人、推销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以外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私自为合同工程安排施工队伍,也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各种有偿中介活动。
2.6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含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合同工程有关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3乙方义务
3.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3.5乙方不得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的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违约责任
4.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4.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按照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乙方1~3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当事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随主合同失效。
8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与主合同一致。
甲方:
(公章)乙方:
(公章)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心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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