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保安认证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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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保安认证指南
中国船级社
CHINACLASSIFICATIONSOCIETY
船舶保安认证指南
(草稿)
2003年2月
前言
第1章总则
1.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定义和缩写
1.4编制依据
1.5申请和费用
1.6审核责任
1.7投诉与申诉
1.8说明和责任限定
1.9信息的提供与保密
第2章船舶保安计划的批准
2.1目的
2.2受理
2.3资料提供
2.4保安计划
2.5审批
第3章审核和发证
3.1一般要求
3.2审核发证过程
3.3ISSC证书
3.4ISSC的证书失效
3.5证书重新签发
第4章船舶保安审核
4.1初次审核
4.2中间审核
4.3换证审核
4.4附加审核
4.5临时审核
第5章船舶保安体系要求
5.1总则
5.2公司保安计划和义务
5.2.1公司职责
5.2.2公司保安员
5.2.3公司保安计划
5.3船舶保安计划
5.3.1船舶保安员
5.3.2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5.3.3船舶保安
5.3.4船舶保安评估
5.3.5船舶保安计划
5.3.6船舶保安培训、训练和演习
5.3.7内部保安审核和评审
5.3.8船舶保安记录
5.3.9保安声明
附录1ISSC格式
附录2临时ISSC格式
附件1SOLAS修正案第XI-2章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附件2《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A部分
附件3《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B部分
附件4船舶保安评估
附件5船舶保安措施
附件6船舶保安计划样本
附件7保安计划审批检查清单
附件8保安审核检查清单
第1章总则
1.1目的
1.1.1本文件规定了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CCS)实施SOLAS公约第XI-2章和ISPS规则(本指南附件1和2)对船公司所属船舶有关船舶保安计划审批和船舶保安审核的基本要求,也为公司和/或船舶贯彻ISPS规则而制订船舶保安计划、实施船舶保安评估提供适当的指导。
1.2适用范围
1.2.1本文件适用于对SOLAS第XI-2章规定强制实施的船舶,本社授权代表主管机关签发/签署《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以下简称ISSC)。
1.3定义和缩写
1.3.1本指南所用定义和缩写与SOLASXI-2和ISPS规则A部分一致,就指南而言:
(1)“船舶保安计划”(SSP)系指为确保在船上执行旨在保护船上人员、货物或船舶免受保安
事件危险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2)“港口设施保安计划”(PFSP)系指为确保执行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在港船舶、其货物和船上人员免受保安事件危险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
(3)“船舶保安员”(SSO)系指由公司任命负责确保船舶评估得以开展,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订、提交批准,而后得以实施和保管,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
(4)“公司保安员”(CSO)系指由公司指派在岸上制订和修订船舶保安计划并与港口设施保
安员和船舶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
(5)“港口设施保安员”(PFSO)系指经任命负责制订、实施、修订和保管港口设施保安计划
以及与船舶保安员和公司保安员进行联络的人。
(6)“保安事件”系指威胁船舶(包括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船员、乘客、船上备品和货物的保安,或港口设施保安的任何蓄意的可疑行为。
(7)“保安等级”系指企图造成或将会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
(8)“保安等级1”系指应保持最低限度的适当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9)“保安等级2”系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10)“保安等级3”系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定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11)公司:
系指船舶所有人或其他组织或个人,诸如管理者或光船租借人,他们已从船舶
所有人处接受船舶营运的责任.
(12)船/港界面活动系指当船舶受到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移动或港口服务提供等活动的直
接和密切影响时发生的交互活动
(13)港口设施系由缔约国政府或由指定当局确定的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其中包括锚地候
泊区和进港航道等区域
(14)船到船活动系指涉及物品或人员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的任何与港口设施无关的活动.
(15)保安声明系指船舶与港口设施或其他船舶之间,规定各自的需要实施的保安措施而达成的
一个协议.
(16)ISSC系指按SOLAS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要求的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缩写.
1.4编制依据
1.4.1IM0通过的1974SOLAS公约第XI-2章及ISPS规则A部分。
1.4.2IACS《ISPS规则认证程序要求》。
1.4.3参照ISPS规则B部分.
1.5申请和费用
1.5.1要求本社进行ISPS规则验证并保持已获得的公司及其所属船舶证书有效,应向本社或本社指定单位或本社的当地分支机构按规定的格式向本社提出定期审核的书面申请,必要时与公司签定认证服务协议。
1.5.2申请人应按本社《检验费规》或服务协议规定向认证单位支付认证费、交通费以及其他有关的费用。
1.6审核职责
1.6.1本社审核职责
(1)本社负责指派适任的ISPS审核员,确保审核过程按照ISPS规则和相关船旗国的要求执行,并确保审核过程的公证性和独立性。
(2)本社负责对验证过程的控制和审核员的管理,确保具有ISPS规则验证程序和实践知识的人员从事审核,并使审核员符合规定的教育、培训和审核经历的要求。
1.6.2审核员职责
(1)有效地执行所指派的审核任务;
(2)确保符合适用的要求和其他适当的指示;
(3)报告在执行审核时所遇到的任何重大问题;
(4)提出必要的技术协助,以满足审核的适任要求;
(5)明确、切实、及时地报告审核结果;
(6)及时向公司和船旗国主管机关提交审核报告。
(7)对审核所涉及到的船舶保安信息予以保密。
1.6.3公司对ISPS审核有关的职责
(1)本社对符合ISPS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未解除公司、管理部门、高级或普通船员遵守国家和国际法规或其工作或经营活动所在区域保安等级的义务。
(2)公司应负责:
a.将审核的目的告知船员;
b.指派负责人员陪同审核员;
c.提供审核员所需资源,确保审核有效进行;
d.按审核员要求,提供所要求的方便和客观证据;
e.与审核员合作,以达到审核目的。
(2)当有关港口国对持有CCS颁发的ISSC证书或文件的船舶提出质疑、缺陷甚至滞留时,承诺以最短的时间书面通知CCS。
(3)当船舶保安计划发生重大变更(如:
影响保安计划的公司组织结构变更,保安评估的
变更或保安计划的变更)时,应书面通知CCS,以使本社在这些变更实施以前能对其进行评估和采取适当的行动。
1.7投诉与申诉
1.7.1若船舶公司和/或船舶对本社审核员执行的审核有任何异议时,可书面向审核员所在服务单位提出投诉。
如对其投诉处理仍不满意时,则可用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投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的裁决。
1.7.2若船舶公司和/或船舶对本社审核执行机构的审核结论有任何异议时,可书面连同详细背景材料向本社总部申诉,总部将根据情况做出最终的裁决。
1.8说明和责任限定
1.8.1本指南第5章船舶保安体系要求是为公司和船舶应用SOLAS和ISPS规则提供协助,但并不
意味着对SOLAS和ISPS规则的替代,因此,使用本指南务必与SOLAS和ISPS规则一起使
用。
1.8.2本社签发的ISSC证书只是CCS在对船舶审核时,对已经按照本指南要求建立和实施了一个船舶保安计划的证明,不能保证不出现公司和船舶随后对船舶保安计划的改变和主观上未有效实施船舶保安计划而导致与所签发证书不符的情况。
证书并不是对公司和船舶一贯符合保安计划行为或保安计划偶发事件的保证。
符合所有的适用要求是公司的责任。
1.8.3证书的保持是根据船舶持续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条件而决定的。
当公司和船舶拒绝本社审核员进入船舶进行审核,或因证书和其它服务而不付款,或有证据表明公司和船舶放弃了履行SOLAS规定责任和义务,CCS保留撤消、注销,和认定证书不符合要求的权力。
1.8.4如合同关系方在船舶保安方面遭受的损失或伤害是由于本社领导、雇员、代理或分包人因
其从事本指南所述服务的疏忽行为或不力而引起的、与本指南所述服务有关任何明示或隐
含的技术保证相违背而引起的,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本社将承担责任,并支付赔偿,但
此赔偿的数额不超过该服务费用的倍,且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万元。
1.9信息的提供与保密
1.9.1各有关方应向本社提供船舶保安计划认可和船舶保安认证所需要的充分和正确的信息。
1.9.2本社在船舶保安计划认证和船舶保安验证过程中所接触到的船舶保安评估、船舶保安计划等有关敏感和机密信息绝不向任何合同以外的个人和组织,包括本社内与该服务无关的人员泄露,但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第2章船舶保安计划的认证
2.1目的
保安计划的认证目的是本社代表主管机关评定保安计划和/或其修正内容业已符合ISPS规定的三种保安等级的要求.
2.2受理
2.2.1要求本社代表主管机关认证船舶保安计划的公司应提出书面申请。
本社根据船旗国主管机关授权范围和要求,评审决定受理,并通知申请的公司。
2.2.2本社一旦接受审批申请,将安排具有船舶保安资格的适任人员从事船舶保安计划审查服务,并通知公司提供本社要求的文件和资料。
2.3资料提供
2.3.1公司(申请方)应向本社提供至少如下方面文件及其相关资料:
(1)每一艘船舶现行有效版本的《船舶保安计划》一份;
(2)现行有效的《公司保安计划》一份;
(3)制定船舶保安计划所依据的船舶保安评估资料。
(4)各船舶的资料,包括船舶总布置图和船舶营运的航线或区域以及承载货物特征的说明。
(5)其它本社需要的资料.
2.3.2对已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的任何修改的审批,应提交本社如下资料:
(1)已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及其的修改部分;
(2)对计划修改所作的船舶保安评估资料;
2.4保安计划
2.4.1《船舶保安计划》应用船上人员工作语言或他们懂得的语言编写,如不是英文还应提交一份英文译本。
2.4.2船舶保安计划的内容应至少包括本指南5.3.5节规定并符合ISPS规则A的要求.该计划编制可以考虑ISPS规则B部分的适用的要求.
2.4.3如果公司提交了一份覆盖其船队部分或全部的通用性的船舶保安计划,只有能证实公司对每一条船舶经过了船舶保安评估包括现场保安检验,而且船舶保安评估和提交的船舶保安计划能体现每条船舶的特殊方面,本社才予以接受。
当本社代表主管机关审批船舶保安计划的情况下,按主管机关的规定执行。
2.4.4公司保安计划的内容应满足本指南5.2.3节要求。
2.5审批
2.5.1船舶保安计划按本指南附件7《船舶保安计划审批检查清单》进行审查并应对如下方面作出评价:
(1)船舶保安计划的内容与ISPS规则A部分的符合性;
(2)对保护船上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船舶备品或船舶免受保安事件危险的措施与该船舶物理特征的适宜性;
(3)与公司保安计划协调性和公司和船舶保安体系的完整性;
2.5.2审查意见和结论应形成文件,并反馈给公司。
公司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船舶保安计划。
2.5.3审查合格后,本社签发船舶保安计划认可证明或文件,并对船舶保安计划的每一页加盖认可批准章,随认可批准证明或文件返回公司。
第3章审核和发证
3.1一般要求
3.1.1船舶保安审核的目的是:
(1)评定船上ISPS规则符合性;
(2)验证船舶保安计划实施的有效性。
3.1.2CCS实施审核依据是SOLASXI-2和ISPS规则以及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3.1.3船舶保安审核过程应包括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相关保安设备的检验。
3.2审核发证过程
3.2.1提出申请
(1)要求船舶保安初次审核验证和保持ISSC证书有效性的审核的公司和/或其所属船舶,应向本社提出书面申请。
如必要,本社与公司签定船舶保安验证协议。
3.2.2准备审核
(1)本社受理申请进行评审,并将受理结果通知公司和/或船舶。
(2)指派审核员或组成审核组。
审核组成员应满足本社规定的要求并具备船舶保安验证的资
格。
(3)审核员或具有船舶保安相应资格的人员审查船舶保安计划,制定船舶保安审核计划并经
评审。
3.2.3审核实施
(1)船上保安审核,无论是初次、中间和换新审核,均应在船舶正常营运条件下进行,并且船舶应按照其安全配员证书处于满员状态。
(2)审核组应按审核计划开展审核。
(3)审核员应收集和验证公司提供的经批准船舶保安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能证实文件化程序实施有效性的客观证据,包括对任何船舶保安设备的配备和状态的一般性检验。
审核通过面谈,审查文件和演练培训记录以及现场检查的方式完成。
(4)审核员在保安审核之前时应先核查船舶的法定和船级检验记录。
(5)如果ISPS规则认证是由IACS成员船级社转移本社,在审核时,审核员应先核查上次
审核的报告。
(6)审核时,审核员应使用如下方面的工作文件,以保证审核有效性。
审核结果形成文件:
a.按保安计划和符合ISPS规则要求进行审核的检查清单(见本指南附件8保安审核检查清单);
b.报告应急设备及其操作状态的格式;
(7)如适合,ISPS规则的初次、中间和换证审核可结合ISM规则的审核一起进行。
3.2.4审核报告
(1)审核完成后,审核员依据所搜集的资料和船舶符合经批准保安计划的情况以及符合ISPS规则的实施的客观证编写审核报告
(2)审核报告必须准确和完整,反映审核的内容并应按适用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a.完成审核和提交审核报告的日期;
b.说明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状况;
c.报告船上所有保安设备的操作状况;
(3)审核报告应提交公司,并建议公司将相关审核报告的副本提供给船舶。
(4)公司/船舶应保持所有保安审核报告的记录。
报告的保存期限与证书的有效期相同或至少为五年。
3.3ISSC证书
3.3.1证书的签发和签注
(1)在完成按照4.1或4.3要求进行初次或换证审核后,本社将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格式见本指南附录1)。
a.审核完成而且认为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和船舶保安设备完全满足SOLASXI-2和ISPS规则A部分所有适用要求,可向船舶签发短期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有效期从审核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个月;
b.本社总部核查审核文件并满意后,向船舶签发全期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有效期从审核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在代表主管机关审核时,本社将ISSC证书的副本和审核报告的副本应及时送交主管机关。
(2)在完成按4.2和4.4要求的中间验证和任何附加验证时,在国际船舶保安证书予以签注。
(3)完成第4章所规定的各种审核,如得出如下审核结果,不得签发和签注ISSC证书:
a、没有满足SOLAS第XI-2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适用要求;
b、有任何客观证据表明对已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执行存在任何不合格项。
3.3.2换证审核证书签发有效期
(1)如果换证审核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三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现有证书到期日起不超过五年。
(2)如果换证审核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后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现有证书到期日起不超过五年。
(3)如果换证审核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的三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自换证审核完成之日起不超过五年。
(4)如果换证审核已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到期日之前不能签发或不能发放到船上,可以在现有证书签注,签注后的证书的有效期为在自到期之日起不超过五个月。
3.3.3证书展期
(1)如果证书到期时,船舶不在可以实施审核的港口,如主管机关准许延长ISSC证书的有效期,本社可以办理ISSC展期。
但该项展期只能以使船舶完成其驶抵进行审核港口的航次为限。
对任何证书的展期均不得超过三个月。
经本社在对展期进行签注之前,应审核主管机关提供的准予展期的证明文件。
3.3.4如果中间验证在4.2规定的期限之前完成,则
(1)应通过签注对证书上的到期日予以修正,修正后的到期日自中间验证完成之日起不迟于三年;
(2)如果进行了一次或多次附加审核,而使中间审核的最长时间间隔不超过本指南4.2条规定,则证书到期日可保持不变。
3.3.5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到期日可协调至与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载明的到期日相同。
3.4ISSC证书失效
3.4.1按3.3取得本社的ISSC证书的船舶,如遇下述情况之一者,ISSC证书将失效:
(1)未在3.3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相关审核;
(2)证书未按在3.3.4(b)规定(如适用)签注;
(3)持有ISSC证书的船舶实质性地更换了对该船承担经营管理责任的公司
(4)船舶变更船旗国后。
3.4.2当授权的主管机关有要求时,本及时将船舶ISSC证书失效的信息予以报告.
3.5证书重新签发
3.5.1原在本社取证的船舶,因ISSC失效而重新申请取证,可按本指南第3章和第4章要求对船舶保安计划和船舶保安初次审核要求进行审核,合格后重新签发ISSC证书.
3.5.2当ISSC证书遗失或损坏,船舶应立即申请本社补发ISSC证书.
第4章船舶保安审核
4.1初次审核
4.1.1船舶满足如下条件可以向本社申请ISPS规则的初次审核:
⑴船舶持有经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保安组织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⑵具有船舶保安计划在该船上至少实施了三个月的客观证据,包括内部审核证据。
4.1.2初次审核应涉及如下方面检查:
⑴SOLASXI-2章、ISPS规则A部分和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所要求的船舶保安系统和任何相关保安设备的完整性;
⑵保安系统和相关保安设备符合SOLASXI-2章、ISPS规则A部分的所有适用要求;
⑶所有相关设备处于令人满意的状况并适合预定用途。
⑷确认船上人员熟悉船舶保安计划中规定需要承担的职责和责任;
4.1.3审核过程和要求应按本指南第3章规定进行。
4.1.4审核完成后,按第3章要求提交审核报告。
4.1.5纠正措施的跟踪
(1)审核过程中,如发现偏离于ISPS规则的船舶保安体系的不合格,船舶及其公司应予以纠正和或采取纠正措施。
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应与保持船舶保安水平相适应。
(2)审核员应对船舶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适应性进行确认,并商定合理的纠正期限和跟踪方式。
(3)船舶应在商定的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并经审核员验证。
(4)若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船舶保安计划制定方面的不合格,本社将书面报告批准该船舶保安计划的组织或机构,以予以沟通。
4.1.5ISSC的签发按本指南第3章规定执行。
4.2中间审核
4.2.1船舶应进行中间审核以保持ISSC证书的有效性。
审核的目的应验证:
(1)船舶保安计划的保持有效实施;
(2)保安计划的任何修改保持符合ISPS规则要求;
4.2.2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中间审核并应在ISSC证书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进行。
4.2.3中间审核应包括检查船舶保安体系和确认所有保安设备都按船舶保安计划的规定保养和校准,以确保其处于适合船舶预定营运的令人满意的状态。
4.2.4在中间审核时,如有要求对不合格采取纠正措施时,船舶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应由本社审核员验证认为满意后在证书上签注。
4.3换证审核
4.3.1换证审核应按本节4.1的要求完成换证审核,并确认所有保安设备都按船舶保安计划规定保养和校准。
4.3.2审核满意后,签发新的ISSC证书,短期ISSC及全期ISSC的签发同本指南4.1.5的规定。
4.3.3换证审核的间隔期不应超过五年并应在证书到期日之前的三个月内进行。
换证审核证书有效期按第3章规定执行。
4.4附加审核
4.4.1船舶应在下列情况申请附加审核:
(1)船旗国主管机关的要求;
(2)船舶保安体系发生重大变更;
(3)船舶配备的保安设备发生重大变更;
(4)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发生重大改变;
(5)发生船舶因保安缺陷导致被滞留、驱逐出港等情况。
4.4.2附加审核的范围根据4.4.1条提出的目的确定,但必须包括船舶相关保安设备按船舶保安计划规定保养和校准的确认。
4.4.3附加审核完成后,在证书上予以签注。
4.5临时审核
4.5.1在2004年7月1日之后,且具有如下合理理由的船舶可签发临时证书:
(1)在交船时或在投入营运或重新投入营运之前,船舶没有证书;
(2)船舶更换船旗国;
(3)船舶的主管机关从非缔约国主管机关变更为缔约国主管机关;
(4)当公司承担了以前不是由该公司经营的船舶的经营责任时;
4.5.2临时证书签发之前船舶应申请临时审核并验证下列项目:
(1)船舶保安评估业已完成;
(2)船上配备了船舶保安计划的副本而且已提交审批并在船上实施;
(3)船舶配备了SOLASXI-2章要求的保安设备(如有要求);
(4)船舶配备了要求的保安员;
(5)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船舶保安具体职责的人员熟悉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和船舶保安计划有关规定,并提供了用船上人员的工作语言或其所懂得的语言所编制的船舶保安有关资料
(6)公司保安员已确保:
a.对船舶保安计划与符合ISPS规则A部分符合性进行评审;
b.该计划已提交批准,和
c.该计划正在船上实施。
(7)船上有关训练、演习和公司将在三个月之内进行内部保安审核计划安排的证据,包括
船舶将在6个月内完成ISPS规则要求的初次审核的计划;
4.5.3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有效期应为六个月,不得展期。
4.5.4.如果本社断定,船舶或公司申请续签后继《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在超出第4.5.3条规定的原临时证书的期限以后回避对第XI-2章和本指南本部分的充分履行,本社将不让船舶获签该证书。
第5章船舶保安体系
5.1一般规定
ISPS规则的目的是对保安威胁包括恐怖和其他犯罪活动形成一个国际框架内的认可应对措施。
为此,政府、航运业和港口业应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各相关方之间建立一个信息交流的机制,并建立、实施和保持一个有效的保安管理系统,以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保安威胁造成的损失。
公司和船舶应采用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影响船舶保安的船上关键操作以及采取必要而有效保安防范措施和应急响应措施,以船舶保持处于适当的保安水平。
一个完整而有效的船舶保安计划是基于船舶保安评估的基础上制定。
一个良好的船舶保安管理也应基于公司、船舶有关人员的技能、意识和责任心,包括对可能受到保安事件威胁的警觉心。
船舶保安管理系统应体现如下基本功能:
.1搜集和评估与保安威胁有关的信息,并与有关缔约国政府交流信息;
.2要求保管船舶和港口设施的通信记录;
.3防止擅自进入船舶、港口设施及其限制区域;
.4防止擅自将武器、燃烧装置或爆炸物带入船舶或港口设施;
.5提供对保安威胁或保安事件作出反应的报警装置;
.6要求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计划以保安评估为依据;和
.7要求进行培训、演练和演习,确保熟悉保安计划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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