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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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目的】
第一条为加强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陆上石油天然气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陆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储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责任界定】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陆上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其中,中央所属陆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省(区、市)、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陆上石油天然气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总体要求】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深入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风险管理,持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石油行业推行的HSE体系的惯例以及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一节通用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许可】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安全生产规划】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单位总体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的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依据: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覆盖到所有部门和岗位。
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相应数量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当达到80%以上。
2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鼓励安全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第七条。
【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了解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令第30号)。
【安全投入】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的评估、监控及隐患整改,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和应急物资配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等。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10项;《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三同时管理】
第十三条陆上石油天然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
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专篇应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设施经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第23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投产和试运行】
第十四条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并监督落实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第十一条、第十八条。
第十五条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试运行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试运行方案,进行投用前安全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试运行时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第36号)第二十二条。
【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检查,特种设备检验,淘汰落后工艺设备】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检测检验等制度。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安全设施应当按相关规定由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根据季节变化、特殊时段生产特点,组织开展专项或专业安全检查。
检查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范和控制措施。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
【劳动防护】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等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风险分析和管理】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针对生产作业活动所涉及的人员、场所、设备设施、物料、工艺、环境等,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分析,制定、实施风险控制和削减措施。
【作业许可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的作业许可制度,加强作业过程中的现场监督,严格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依据:
参照石油石化企业作业许可管理的现行做法。
【事故隐患管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经常性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分级管理,建立事故隐患档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等,并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防范和监控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暂行规定》(总局令第16号)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评估,实施分级监控管理。
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
【危险物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防火防爆管理】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油气作业环境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按照标准规范划分防火防爆区域。
电力设计、电气设备的选择、电气线路敷设、接地设计与安装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依据:
参照《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183-2004)。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专职消防队伍应实施专业化管理,配置所需要的灭火装备和人员。
志愿消防队伍应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依据: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六条、第七条。
【承包、租赁经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管理】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规范对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承包商准入审查。
在签订项目经济合同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协议。
应当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现场作业风险,并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应当定期对承包商进行安全业绩评估。
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参照石油石化企业承包商管理的现行做法。
【应急管理】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机构,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规定报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应急预案要求储备应急装备及物资,建立专兼职应急抢险队伍,或与专业抢险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编制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应急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必要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并定期组织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必要时启动企地应急联动机制,请求地方政府应急救援。
编制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13号)。
【事故报告】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不得瞒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编制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第二节工程技术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物探作业基本要求:
(一)营地设置应当合理规划,充分考虑洪水、泥石流、滑坡、雷击等自然灾害的影响。
(二)涉爆人员应当经过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并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民用爆破器材的长途运输,车辆证件应当齐全,并按政府主管部门许可的路线、时间运输。
民用爆破器材在工区内的运输、储存、使用等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要求。
(三)炸药库(含临时炸药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规定要求,或按照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炸药、雷管应当分库存放且符合有关数量及安全距离的规定要求;严格落实爆破器材进出账目登记、验收和检查制度。
(四)物探作业时,若遇雷击、暴风雨、沙尘暴、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应当停止施工作业。
在高压供电线路、桥梁、堤坝、涵洞、地下管网、建筑设施等区域附近设置炮点时应当满足安全距离要求。
进行可控震源作业时,震源车应当与建(构)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依据标准:
《石油物探地震队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规范》(SY/T6280-2006)。
第三十三条钻井作业基本要求:
(一)钻井井场与宿营地的选址和布置应当充分考虑地势、风向等因素,防止火灾、有毒有害气体中毒及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
特殊井型应当满足其施工所必须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钻井地质设计应当根据地质资料和井位布置情况进行安全风险提示。
钻井工程设计应当根据安全风险提示,制定相应的工艺技术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设备设施、安全装置以及安全防护设施应当齐全、完整,安装布置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四)探井施工作业,以及在高压、高含硫和环境敏感地区钻井和实施空气钻井、欠平衡钻井、控压钻井等特殊工艺作业,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依据:
《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要求》(SY/T5466);《钻井井场、设备、作业安全技术规程》(SY5974-2007);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6426-2005);钻井井控装置组合配套、安装调试和维护(SY/T5964-2003);沿用石油石化有关井控的规定和做法。
第三十四条测井作业基本要求:
(一)测井放射源的源库选址、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放射源、射孔民爆物品在存储、运输、使用过程中,应当始终处于受控状态;放射源丢失、被盗时,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二)从事放射性作业的人员,应当正确穿戴劳保用品,携带个人放射性剂量计。
(三)在雷雨、大雾、沙尘暴和七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测井和射孔作业;射孔装弹作业应当设置限制区域,并采取防火、防电磁干扰等措施。
编制依据:
《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42-2002);《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Z118-2002);《石油射孔、井壁取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规程》(SY5436-2008)。
第三十五条录井作业基本要求:
(一)录井仪器房和值班房与井口的距离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保证应急逃生通道畅通。
(二)录井仪器房和值班房的接地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液面监测系统、气体监测系统性能应当完好。
氢气发生器应当保持排气畅通,并定期检漏,防止氢气泄漏。
录井用化学试剂的存放、使用和处置应当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三)录井作业过程中应当对井涌、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测。
编制依据:
《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要求》(SY/T5466);沿用石油石化有关录井安全要求。
第三十六条井下作业基本要求:
(一)作业现场应当设置逃生通道、风向标和应急集合点,高压区域、化学添加剂区域、入井工作液存放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二)作业现场设备设施布置应当规范、合理,安全通道畅通。
设备设施、安全装置以及防护设施应当完整有效。
(三)大修、酸化压裂、连续油管、液氮施工、带压作业等特殊作业施工前,应当根据井场环境、井况、工艺特征等进行风险识别,并进行开工验收。
压裂车、液氮泵车、连续油管车等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泵注过程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区域。
编制依据:
沿用石油石化井下作业现场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井控管理基本要求:
(一)与井控工作相关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应当进行井控培训,并取得井控操作证。
(二)建立健全并落实井控管理各项制度,包括井控操作证、井控装置安装使用和保养、钻开油气层的申报和审批、防喷演习、坐岗观察、钻井队干部24小时值班、井喷事故逐级汇报、井控例会和井控检查等制度。
(三)钻井和井下作业的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应当有井控管理的针对性内容。
施工过程中,应当按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并按规定进行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
(四)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应当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并落实技术交底、防井喷和防硫化氢演习(含硫地区钻井)、压井液和堵漏材料储备、井控装备试压等准备工作。
(五)钻井过程中的测井、固井、下套管、中途测试等井筒服务作业,井下作业过程中的射孔、诱喷、冲砂、钻磨、测试、替喷等施工作业应当明确井控要求,施工方案应当符合相应技术标准。
(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井喷失控应急预案,并明确关井程序和处置措施。
依据:
《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6426-2005);沿用石油石化的井控管理做法。
第三十八条硫化氢防护基本要求:
(一)在含硫化氢井施工作业前,应当对所有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培训。
(二)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时,作业现场应当配备符合标准要求的硫化氢监测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配戴个人防护装备。
(三)在含硫化氢地层实施钻井和井下作业,应当使用适合含硫化氢地层的钻井液,所用材料及设备应当满足防硫化氢要求。
射孔作业、泵注、酸化压裂等特殊作业应当落实硫化氢防护措施。
(四)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应当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预案中应当明确油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
(五)含硫化氢油气井废弃时,应当对废弃方法和封井条件进行论证,并封隔已知或可能产生达到硫化氢危险浓度的地层。
编制依据:
《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要求》(SY/T5466);《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定》(SY/T6277);《含硫油气井安全钻井推荐作法》(SY/T5087)。
第三节油气生产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编制油气田开发项目的地质、工程设计时,应当对安全风险进行提示。
第四十条油气井、油气站场投产前应当对相应设备、设施及其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投运。
高压以及含硫化氢、二氧化碳等有毒有害的气井应当设自动关井装置。
第四十一条抽油机防护装置应当完整可靠,靠近人员密集区的抽油机,应当设置安全隔离设施。
第四十二条油气生产站场的总平面布置应当满足生产工艺特点,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
油气计量、原油脱水、油气外输等油气处理生产现场,应当采取防火防爆、防超压、防雷击、防静电等安全措施。
安全阀、呼吸阀等安全附件的安装、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定期校验。
依据:
《油气集输设计规范》(GB50350-2005);《建筑设计灭火器设计规范》(GB50140-2005);《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总图设计规范(SY/T0048-2009)。
第四十三条进出天然气站场的天然气管道应当设置截断阀,并便于在事故状况下操作。
进站场天然气管道上的截断阀前应当设置泄压放空阀。
依据: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6.1.1。
第四十四条集输管道与居民区、村镇、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公共防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集输管道穿越道路、水渠等,应当采取穿管保护措施,防止泄漏和污染。
第四十五条含硫化氢油气开采、集输与处理,应当采取硫化氢防护措施:
(一)安装硫化氢监测系统,监测探头、报警器等应当定期校验。
(二)在可能形成硫化氢和二氧化硫聚集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含硫化氢天然气集输管道应当合理设置紧急截断阀。
(四)作业人员进入硫化氢泄漏区域或硫化氢易于积聚的区域进行检修和抢险等作业时,应当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五)含硫化氢的埋地管线或地面流程管道废弃时,应当经过吹扫净化、封堵或加盖帽。
废弃容器要用清水冲洗、吹扫排干,并注入惰性气体保持密闭。
依据: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7.3.5;《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6277-2005)。
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废弃井、废弃管道进行妥善处理,分析存在的风险及影响,并采取设置明显标志、定期巡查等防护措施。
依据:
参考石油石化废弃井、废弃管道管理要求。
第四节长输管道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长输管道发展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沿线城市、村镇、工矿企业、交通、电力、电信、水利等建设的现状与规划,并考虑沿线地区的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象、地震等自然条件,以及新建管道与在役管道的相互影响等。
第四十八条长输管道线路、站场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应当考虑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尽量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的安全保护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广实施管道完整性管理,对长输管道运行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价,通过监测、检测、检验等方式,获取管道完整性的信息,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十条长输管道应当根据管道所经过地区的自然环境、人口稠密度及重要建(构)筑物等情况设置线路截断阀。
依据《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第四章。
第五十一条长输管道应当设置数据采集与监控系统,对重要工艺参数及状态进行连续监测和记录,并具备信息远传、联锁保护、信息存储和报警等功能。
油气管道运行的数据传输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备用。
第五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管道投产前完成管道保护功能测试。
应当定期进行紧急关断阀的全开全关功能测试确认。
依据:
《输油气管道紧急关闭测试规程》(Q/SY1264-2010)6.1.1、6.1.4。
第五十三条长输管道和站场的安全保护及监测报警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调试。
依据:
《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3-2003);《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第七章。
第五十四条输油气管道工艺管网、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电气仪表系统应当按照标准设计安装防雷、防静电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检测。
依据: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15599-2009);《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GB13348-2009)。
第五十五条输油泵、加热炉、压缩机组等输油气生产设备、设施应当设置自动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测。
第五十六条长输管道应当采取防腐绝缘与阴极保护措施。
应当按有关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并合理确定管道检测周期。
根据检测结果对存在的缺陷制定落实维护措施,确保管道处于良好状态。
依据:
《埋地钢制管道沥青防腐层大修理技术规定》(SY/T5918-94)。
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里程桩(测试桩)、转角桩和其它标志桩,管道上方要布置标志带,避免第三方施工破坏。
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18条;《管道干线标记设置技术规定》(SY/T6064-2011)。
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及时发现并处理管道沿线的异常情况。
当发现第三方涉及危害管道运行安全的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又无法协调处置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22条。
第五十九条长输管道输油气站、库的生产区和生活区应当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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