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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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程序CX16-2011
1目的
建立组织健全、反应灵敏的应急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处理程序,有效地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2范围
2.1省内发生的各类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2上级行政部门和各级CDC指派和要求处置的突发事件。
3职责
3.1中心主任和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和指挥突发事件的处置。
3.2应急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和安排,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负责应急机动包的保管和分发。
3.3办公室负责安排节假日值班人员和突发事件时相关部门协调与车辆调度。
3.4各疾病控制科室(机动队)负责突发应急事件的现场处置。
3.5各实验室负责现场采样、运输、检测和相关设备、器具的日常配备。
3.6总务科负责防疫用品、消毒药械、救灾药品的采购、保存、发放。
4规定和程序
4.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定义与分级
4.1.1定义:
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
4.1.2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方法详见“注解”)。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值班制度
4.2.1中心实施24小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值班制度,值班室设在应急办。
4.2.2日常值班安排和节假日期间值班安排分别由应急办和办公室负责。
4.2.3要求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定时做好网络巡查,认真接听和详细记录来、去电话,在第一时间向值班领导报告疫情、通知应急响应人员等。
4.2.4中心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值班作业指导书》,对值班人员、职责要求、工作内容、报告记录等作了具体规定。
4.3突发事件报告受理
4.3.1接收报告:
在接听电话或接到报告人员的突发事件报告后,接收报告的人员要详细询问、记录如下,并作初步确认:
a.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
b.事件发生经过,地点;
c.首发病例及其发病时间、临床和流行病学特征;目前发病人数、死亡人数;
d.治疗用药情况;
e.对方的初步判断,目前的处理情况及效果;
f.存在的困难或问题及要求。
4.3.2传达报告:
a.接收报告的人员应以最快的速度向值班领导或主管领导、应急办及相关科室负责人报告;
b.及时向上级报告;
c.中心管辖区域内的突发事件除及时上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外,还应根据需要及时拨打报警或求救电话:
110(匪警)、119(火警)、120(急救)等。
4.4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4.4.1应急准备:
a.各业务科室、保卫科和中心安全委员会负责收集或组织编制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控制程序和作业指导书;
b.主管相关传染病防控的科室应针对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的性质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
c.对参加应急事件现场处置的人员应进行个人防护安全、实验室安全、生物安全和防火灭火知识教育;
d.中心应急机动队员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生物安全事件、火灾及意外伤害事件演习。
其他紧急事件和应急预案也应定期演练和确认,以保证具备足够的应急准备与响应能力。
4.4.2应急机动队:
为及时处置省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心成立了足够数量的应急机动队:
a.队长:
由中心任命,为高资质的公共卫生专家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五年以上预防医学工作经历的人员担任;
b.队员:
由防病和卫生专业科室、检测科室的业务人员以及司机等后勤人员组成;机动队应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要求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
c.必要时,中心可临时抽调其它科室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机动队;
d.中心制定了《应急机动队管理办法》,对机动队的组成、职责、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4.4.3应急响应:
当紧急情况和潜在事故发生时,责任部门或接到报告的人员应迅速作出反应,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和中心主管领导。
a.启动应急预案:
——中心主任或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并确认需应急响应时,即表明启动该事件(疫情)的应急预案;
——应急办和相关科室互相反馈信息,立即通知机动队、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工作;
——同时,应急办要报告省卫生厅相关部门和领导。
b.奔赴现场:
——办公室或中心车队立即调派车辆;
——现场调查小组成员准备好作业文件、调查表格、采样工具、防护用品(机动包),必要时领取适量的消毒器械、防治药品等,按时在指定地点上车;
——从启动应急预案到全体现场调查小组成员上车出发,整个过程必须在60分钟内完成。
4.5现场调查处置
4.5.1事件确认:
a.确定疾病的定义与判断标准,准确判断事件分级。
b.处置前准备。
根据疾病的定义与判断标准,制定合理、规范处置方案,备齐调查表格、现场处置设备、采样器材、个人防护用品、药品等。
4.5.2初步调查:
a.对病人进行个案调查,了解病史、进食史、体征和检查结果,找出共同特征;同时了解治疗用药等情况;
b.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分析可能引起疾病、中毒、污染发生的因素;
c.采集相关样品,进行检验;
d.综合分析,作出初步判断。
4.5.3采取控制措施:
a.划定疫区、疫点,制定控制措施;
b.对原因明确的,现场采取强制措施和消除致病、中毒、污染因素的措施;
c.特大及影响范围广泛的疫情或污染、中毒事故视情况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区封锁、人员疏散方案,待批准后组织实施;
d.根据初步调查结果,针对性地开展消毒、杀虫灭鼠和清除污染物;
e.怀疑为传染病时,对病人要进行隔离,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严密观察;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性服药、应急接种,开展健康教育和干预措施;
f.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争取配合和支持;及时调整控制措施等。
4.5.4深入调查,验证假设:
a.核实全部个案调查资料;
b.了解事件发生区域的自然、社会等情况;
c.实验室检验证实;
d.事件发生因素和特征的补充调查。
4.5.5无续发病例或继发污染、泄漏时解除控制措施。
4.6写出业务总结和处理报告
4.6.1向中心领导、相关科室和卫生行政部门汇报事件处理结果,并根据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写出业务总结或突发事件的处置报告。
4.6.2总结或报告要求:
编制及时、内容信息齐全,初步分析与最终结论逻辑关系正确,流行病学病因明确,控制措施效果明显等。
4.7资料整理归档
4.7.1上述每个过程都要详细做好记录,并收集、整理、归档,内容包括:
a.报告记录;
b.组织形式及参加调查队成员名单;
c.调查处理经过;
d.调查及检验、诊断记录和结果;
e.控制措施及效果评价;
f.总结及其它调查结案材料。
4.7.2上述资料应由所有机动队员签字后,交主管领导或该事件处置总负责人审批。
4.8本中心区域内突发的环境污染、有害因素泄漏、生物安全事故和职工劳动伤害等事件的处置可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或参照上述规程或《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中的规定执行。
4.9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处理完毕后,各相关科室应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以及相关的应急预案进行有效性评价,必要时进行适当修订。
备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l、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蓝色预警)
a.腺鼠疫/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周内病例数10例以下。
b.一个县市区内(简称:
辖区内,下同)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c.辖区内动物间发生重大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境外出现人感染病例,未出现人感染病例。
d.一次食物中毒30—100人或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e.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黄色预警)
a.辖区内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5例以下。
b.辖区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c.辖区内发生霍乱暴发流行,一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州以上城市的市区近5年来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d.辖区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实验室确诊病例,或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
e.辖区内一周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f.辖区内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出现人感染病例。
g.辖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h.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i.预防接种或学生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j.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人,或死亡5人以下。
k.市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橙色预警)
a.在辖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b.一个市州范围内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c.一个市州范围内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31—100例。
d.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
e.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f.一个市州范围内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2个以上县市区出现人感染病例,或疫情局部扩散,或出现人感染二代病例。
g.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以上县市区。
h.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i.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j.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k.一次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0—99人,或轻度放射损伤人数10—19人,或中度放射损伤人数5—9人,或重度放射损伤人数1—4人。
l.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m.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红色预警)
a.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b.霍乱在一个市州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10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c.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波及多个市州,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e.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
f.动物间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暴发或流行,2个以上市州同时出现人感染病例,有扩散趋势。
g.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例。
5相关文件
5.l《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3年
5.2《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卫生部2001
5.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5.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5.5《消毒管理办法》第三版
5.6《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5.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值班作业指导书》
5.8《应急机动队管理办法》
5.9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
5.10《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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