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进社区常用法律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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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进社区常用法律知识问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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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进社区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社区普法教育的讲话摘录
加强社区建设,必须把服务群众、造福居民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坚持以人为本,适应群众安居乐业的要求,努力拓展社区服务,帮助群众排忧解难,多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
要着眼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文明程度,大力开展创建文明社区活动,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团结互助、奋发向上的道德风尚。
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群防群治,加强群众性的法制教育和民事调解工作,维护社区稳定。
(胡锦涛同志在辽宁省大连市同社区干部座谈时的讲话摘录)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标准。
要结合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制需求。
要立足基层,切实加强社区法制宣传教育。
(罗干同志在第六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摘录)
“法律进社区”常用法律知识问答
1.“法律进社区”活动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1)深入开展社区法制宣传活动,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
根据社区居民的特点,充分发挥法制宣传队伍、法制文艺队伍、普法讲师团、法律服务志愿者的作用,向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社区居民法律素质有明显的提高。
在社区逐步实现“六个一”:
即每个社区应建立一个法制宣传橱窗,建立一个法律图书角,建设一支专兼职人员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立一套居民学法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义务法制宣传活动,每个县(市、区)建立一个普法广场或法制公园。
(2)大力推进社区依法治理,提高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
通过指导社区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使社区建设、社区管理服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初步健全和完善,社区工作者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社区自治功能得到较好发挥,社区矛盾能得到及时化解,违法犯罪不断下降,社区基本保持稳定。
(3)建立健全社区法律服务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机制,组织广大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和基层法律工作者,深入社区,为社区组织和居民提供及时、快捷的法律服务。
2.“民主法治社区”有哪些要求?
(1)居民自治组织健全,居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居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
(2)民主选举规范有序,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3)民主决策切实落实,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居民讨论决定;(4)民主管理扎实细致,居委会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居民自治章程和居民公约健全,居委会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5)民主监督推进有力,居委会干部依法接受居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居务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没有发生因账目不清、居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6)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居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居委会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社区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7)居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8)治保、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社区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9)社区基础设施完善规范,环境整洁优良,文化生活繁荣,保障服务功能完备,居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社会建设协调发展。
3.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及职责?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民委员会协助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2)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组织居民落实居民会议的决定;(3)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生活提供方便;(4)开展创建文明安全楼院、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体活动,树立尊老爱幼、拥军优属、帮残助弱、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新风尚;(5)调解民间纠纷,协调居民之间的关系,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团结和睦;(6)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赌博和迷信活动,督促居民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7)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城市公共卫生、城市绿化、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暂住人口管理、青少年教育等工作,以及招生、招工、招干、参军的推荐考察工作;(8)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4.社区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政务公开。
公开涉及居民利益的各项政策、法规和规定,以及救灾、救济款物的募集和发放情况、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定期困难补助人员救济情况等;
(2)事务公开。
公开居委会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居民公约”,居委会制订的社区建设近期发展规划、办实事项目、居委会成员选举和人员选聘情况等;(3)财务公开。
公开居委会财务收支、干部工资和补贴、社会赞助费用收支等情况。
为落实“居务公开”,各居委会都应设置固定的“居务公开栏”橱窗。
5.社区居民应学习掌握哪些常用的法律法规?
社区居民应根据自身实际,重点学习掌握与工作和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学以致用,切实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应学习和掌握的常用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宪法、选举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援助条例、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税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诉讼法律等。
6.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在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权利和自由。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应当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以及要求国家平等保护的权利。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公民依法享有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选举村民自治、居民自治组织组成人员的权利。
(3)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即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4)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5)结社自由和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6)人身自由权,即公民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以及非法搜查身体。
(7)人格尊严权,即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8)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9)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
(10)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11)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12)受教育的权利。
(13)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劳动的权利。
(14)休息权。
(15)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即公民在法定条件下,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经济上或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公民既然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也就应当履行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
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计划生育。
除上述义务外,受教育和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要求公民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的受教育的机会,公民不得妨碍国家对其子女所实行的义务教育。
公民的劳动义务是指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从事劳动,并遵守劳动纪律。
7.公民应如何正确行使公民的权利?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注意三点:
(1)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2)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例如,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3)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明确宪法和法律对此项权利的限制。
任何权利和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公民只有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权利和自由。
如《集会游行示威法》对集会、游行、示威行为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公民只有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才能享受权利和自由。
8.公民的劳动就业和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主要有哪些?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宪法对公民的社会保障权作了具体规定:
(1)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
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3)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帮助安排残疾人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9.我国法律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如何规定的?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管理,实现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权利。
宪法和选举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因涉嫌严重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10.什么是相邻关系?
应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
相邻关系是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包括相邻土地使用、通行关系,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防危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等等。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11.什么是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由谁承担?
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
民事责任是财产责任,也有极少数的非财产责任如赔礼道歉等。
这些责任包括以下十种:
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12.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民事纠纷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进入民事法律调整范围的争议。
民事纠纷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13.什么是合同?
合同基本条款是什么?
应当遵守哪些原则?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约定,但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标的可以是物,如借款合同的标的是货币,买卖合同的标的是出卖物。
标的也可以是行为,如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劳务。
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方式包括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等。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规定,订立合同应遵守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订立合同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4.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怎样处理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②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③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具体做法是:
(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15.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16.哪些遗产可以被继承?
继承法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17.遗弃父母的子女有继承权吗?
继承人在哪些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没有。
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18.什么是遗嘱继承?
法律对口头遗嘱有什么特殊规定?
遗嘱继承是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遗嘱的形式包括:
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由于口头遗嘱的内容容易失实,而且非常难以认定,因此法律对口头遗嘱作了一些特殊规定:
(1)立口头遗嘱时,必须至少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
(2)只有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订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才能订立口头遗嘱;危险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其中,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9.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如何确定?
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称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在被继承人无遗嘱或遗嘱无效时能对遗产享有继承权的人的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法定继承人。
继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
在继承开始时,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同时继承遗产,而是按照法定顺序进行。
第一顺序的继承人较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有优先权,但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之间,并无先后次序之分。
我国继承法把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20.买房时要看哪“五证”?
这里说的“五证”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由各个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并颁发的各种法律性文件。
也是法律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和销售商在预售房屋之前必须办齐的文件。
“五证”是指:
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开工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证”里最重要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有了预售许可证,就说明开发商应该有了其他的相关证书,否则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会给开发商发预售许可证。
21.什么是物业管理纠纷?
业主如何投诉?
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以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等在物业的使用、维修、管理活动中发生的争执。
一般包括:
①前期物业管理纠纷。
②物业相邻权纠纷。
③物业使用纠纷。
④物业维修养护纠纷。
⑤物业管理服务纠纷。
⑥物业行政纠纷。
当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纠纷时,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主管部门,小区所在的市、县、区的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物价局、土地管理部门、消费者协会等部门投诉。
2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交通事故中有形损害有两大类:
一是造成人身伤亡;二是造成财产损失。
对于这些损失,肇事人应当进行赔偿。
(1)财物损害的赔偿。
交通事故往往会造成当事人财物受损,如交通工具、设施或者其他一些物品,可能局部受损,也可能完全毁坏无法修复,甚至于灭失。
对于加害方来说,这是必须作出赔偿的。
(2)人身伤害的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或死亡,使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尽管身体本身的损伤不能用金钱衡量,但由此引起的实际财产损失,如抢救、医疗、因事故伤害造成劳动收入的减少等,还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23.老年人依法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根据法律的规定,老年人享有以下合法权益:
(1)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2)受赡养扶助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依法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赡养人必须履行赡养扶助义务。
(3)婚姻自由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妨害老年人依法离婚、再婚。
(4)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权利。
(5)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6)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接受赠予的权利。
(7)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24.法律为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作了哪些规定?
(1)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3)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4)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5)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或者虐待残疾人,情节恶劣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6)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7)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5.什么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根据《江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居民实行救助的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城市居民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使用移动电话或者摩托车、空调器、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的消费品的;
(2)购买商品房或者自建房屋的;(3)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者(在校就读学生除外),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一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赌博、吸毒、嫖娼人员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6.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需经哪些程序?
(1)个人申请。
城市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收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2)居委会调查核实。
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并将调查情况及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3)街办或镇政府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居民委员会的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张榜公布,并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4)县级民政部门审查和发证。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的上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通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公示5日后无异议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对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免费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27.对下岗失业人员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程序有哪些规定?
(1)本人申请:
符合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对象的第一类人员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第二类人员凭《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第三类人员凭破产企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证明,第四类人员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关证明和《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暂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街道(镇)可先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指定的内设机构申请)。
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2)张榜公布:
接受申请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要初步核实情况,并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在所在地张榜公布3天。
(3)劳动保障部门核发:
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凭公布的符合条件人员名单和个人申请材料,填写《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请表》,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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