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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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2010-12-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职院校中职部,不含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责任。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
第四条从2010年秋季开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统一使用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内的专业,必须有准确的办学定位和详实的教学计划,具有开办该专业必需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拥有能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并由市州教育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省教育厅将定期颁布省级专业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开设省级专业,开设条件同《目录》内专业。
除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专业外,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设《目录》外的新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必须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明晰新设专业岗位和岗位群指向,作出科学的岗位技能性人才需求预测,形成新设该专业的可行性报告,报市州教育局审核。
市州教育局要认真审核学校新设专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新设专业必须遵循科学规律,有明确的就业岗位和就业岗位群,专业名称与教学内容相符,专业名称与办学层次、专业类别相符。
经审核批准设置的新专业,各市州教育局汇总后初步编制专业编码,于每年5月和12月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专业作为国家控制专业进行严格管理。
凡开设国家控制专业,必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未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中等职业学校一律不得开设。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分为国家、省、市州三级。
教育部已经公布的《目录》内专业为国家级专业,按专业目录规定编制专业编码。
教育部专业目录外的新设专业,以《目录》内的专业分类原则为基本依据编制专业编码。
省级专业编码的第5-6位为“43”;市
州级专业编码,由代表市州的英文字母(见附件4)加专业编码组成。
第三章入学、注册与学制
第八条具有应、往届初中毕业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学生,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在职企事业单位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均可就读各类中等职业学校。
除艺术、体育类专业外,中等职业学校不得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学生。
艺术、体育类专业可招收小学毕业生。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
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九条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一年、二年、三年、四年、五年、六年并存。
小学毕业起点的体育、艺术类专业为五年或六年,以六年为主;初中毕业起点的为二年、三年、四年并存,以三年制为主;高中毕业起点的以一年为主。
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在建省级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在建省级示范性县级职教中心牵头学校、高职学院中职部和市州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经市州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可以开展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
采用非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到3年。
采用何种学习形式和学制,由学校根据专业特点、招生对象和毕业生就业需求自主确定,并在新生注册时备案,每届学生的学习形式和学制一经确定,不再变更。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1、2年制原则上不允许提前毕业),推迟毕业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条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行注册入学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招收的新生按程序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国家系统)和“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进行入学注册后,即取得正式学籍并获得学籍号。
学籍号由学校代码、级码、学生个人号三个部分组成,共12位数字。
第1-6位为学校代码,其中第1、2位数字为学校所在市州代码,第3、4位数字为学校所在县市区代码(市州、县市区代码使用国家规范编码,见附件1),第5、6位数字为学校序号,学校序号以学校所在县市区为单位编制。
第7、8位数字为年级码,为学生入学年度的后两位数字。
第9、10、11、12位数字为学生个人号,以学校为单位按顺序编排。
除农林牧渔类、表演类、体育与健身类专业和特殊教育学校所开办的专业外,中等职业学校每个专业各学制入学注册人数不得低于20人。
五年制高职学生注册,须凭省教育厅招生录取部门的录取审批表,注册专业为五年制高职录取专业。
各中等职业学校经市州教育局审核、省教育厅备案后可参加教育部组织的东、中、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
通过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转入我省后其学籍管理由我省协议合作学校负责,转出我省后其学籍管理由相关省的协议合作学校负责。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十一条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
各市州教育局新生入学电子注册报盘时间为:
春季招生每年4月15日前,秋季招生每年11月10日前。
新生入学电子注册信息由市州教育局审核汇总,加盖市州教育局公章后按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备案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新生入学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我省国家系统与省系统并行,各市州教育局要督促所辖中等职业学校确保两个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学校应组织新生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申请新生入学电子注册。
学校应重视患有重、危疾病既往病史的学生体检,对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取得学籍的学生,学校应为其建立学生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个人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部分学籍档案样表见附件5、附件8。
学校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
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四章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
第十五条学生学籍异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复学、开除及退学。
五年制高职学生在前三年中职阶段学习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转专业。
采用非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转专业、休学。
学生转学、转专业的申请各市州教育局于每年春、秋两季开学前集中受理。
市州教育局审核后,于春、秋两季新生入学注册时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接收,转入和转出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转学表见附件6)。
跨省转学需报相关
学校所在市州教育局和所在省教育厅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同意。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在读学生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分别报转出学校所在市州普通高中学籍管理部门和转入学校市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转学,但必须注销普通高中学籍。
转入学校应根据学生情况,安排相同或下一年级就读,并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学籍注册号。
普通高中在校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半。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不得转入普通高中学习。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同意、市州教育局备案后,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
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报省教育厅审核。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一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第二学年的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转入专业如为国控专业,转入学校需具备国控专业办学资格。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且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应予休学。
2、一个学期中因事或因病请假,累计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可予休学。
3、患有不宜在校学习疾病的学生,学校应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后,通知家长,劝其休学治疗。
4、按国家规定(如服兵役)可予以休学者。
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依法服兵役而休学的,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承担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携带原同意休学的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在离校期间学生通过自学或其他形式已达到同年级相同学习进度,凭相应学习成绩证明(或补考合格)经学校同意,并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随原年级继续学习。
第二十条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以申请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劝其退学或视同自动退学:
1、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五门以上(含五门)不及格者;
2、未经请假又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不报到者;
3、在校学习时间(包括留级、休学)超过最长学习期限者;
4、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经审查不合格者;
5、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6、经学校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者;
7、经医院确诊,患有各类严重疾病及意外伤残不宜或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8、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9、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学生自愿申请退学的,学校凭学生本人及家长签名的申请报告于5个工作日内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学生退学,学校应通知其监护人或有关单位,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在校学满1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学校应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学习证明。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二十一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同一学年内(或在学期补考后)考核成绩四门以上(含四门)不及格者,应予留级。
对连续留级两次的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可劝其退学。
第二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触犯刑法,被处刑事拘留及以上刑责的,学校应予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异动,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信息变更。
但学生毕业后变更姓名的,注册系统中的姓名信息不能变更。
对信息异动,应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学生身份证原件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等相关资料,学校校验上述资料后予以办理。
每月底,学校需汇总本校学生信息异动情况,并凭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学校要加强学生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的日常管理,做好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备查,并于每月底及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市州教育局须定期汇总本地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异动和信息异动情况,签字盖章后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二十六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
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
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鉴定在毕业前进行。
成绩考核结果应按时、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见附件8)。
第二十七条学校要以《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
每学期末,班主任应为每名学生写出综合评语,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评定等级。
第二十八条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
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等级制或者学分制。
等级制分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
学生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高层次学历自考或函授学习,并通过相同课程考试及格者,该课程可认定成绩及格或计算学分。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
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应建立成绩考核监督机制,严肃成绩考核纪律。
对学生无故缺考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考核作弊或协同作弊等,视情节轻重,给予零分记录、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
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学校批准可安排补考。
第二十九条体育课为必修课,因健康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
第三十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07〕4号)要求,认真组织学生参加实习。
要切实加强实习管理,并由实习(或顶岗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或顶岗实习)单位共同对学生进行成绩评定,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评定等级。
第三十一条试行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制订详细的学分制实施方案,经市州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二条中等职业学校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之间相同课程成绩原则上可以互认。
经学校批准,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可以跨校、跨专业选修有关课程,取得该课程相应的成绩。
第六章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学校顶岗实习的方案必须报市州教育局审核备案。
一、二年学制学生在最后一个学期进行顶岗实习,三年及以上学制学生在毕业年级进行顶岗实习。
学校不得提前组织学生进行顶岗实习。
第三十四条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经市州教育局审核备案后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五条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
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六条采用非全日制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于顶岗实习
第七章考勤、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严格的考勤制度。
学校应明确学生请假、旷课、休学、复学等日常考勤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九条学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由学生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可撤销处分。
第四十条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学生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消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除。
第八章毕业、结业和肄业第四十二条学生在正常学制年限内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具有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注册学籍;
2、德育总评合格;
3、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4、体育成绩合格;
5、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6、符合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毕业生资格审定的其它要求。
第四十三条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应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以补考、重修,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经学校考核,达到毕业要求,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在规定学习年限内,未能修完教学计划全部课程,但已经学满一年且成绩合格的学生,经学校批准可发给肄业证明,并注明肄业年限。
第四十五条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允许其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可在学制规定正常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四十六条学校要对学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美等进行综合评定。
学校应对学生进行毕业鉴定,班主任应写出毕业鉴定评语,并按四级制(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评定等级。
第四十七条学生达到毕业条件即可办理毕业生电子注册。
1、毕业生电子注册分别通过国家系统和省系统进行。
2、毕业证电子注册号由学校代码、届码、毕业生个人号三个部分组成,共12位数字。
第1-6位数字为学校代码,编排办法与新生入学注册号编排方法一致;第7、8位数字为届码,为学生毕业年度后两位数字;第9、10、11、12位数字为毕业生个人号,毕业生个人号由省教育厅统一编排。
3、学校负责逐生采集、审核本校毕业生基础信息。
市州和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学校上报的毕业生基本信息逐校逐生审核、汇总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及时生成毕业生电子注册号,并提供毕业证书网上查询服务。
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上报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时,除提供电子文档信息外,还需提供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文档备案。
4、各市州教育局毕业生电子注册报盘的时间为:
春季入学的毕业生每年3月1日前,
秋季入学的毕业生每年6月1日前。
毕业生电子注册信息由市州教育局审核、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按时报出,一经省教育厅审定,原则上不再办理毕业生电子注册手续。
第四十八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非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的学生毕业证应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毕业证书加盖毕业学校印鉴、校长印鉴,照片压盖毕业学校钢印,填写省教育厅统编排的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号,注明毕业证书查询网址。
毕业生注册信息在湖南教育网
()上公布后,毕业证书方为有效。
毕业证书遗失由省教育厅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国家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毕(结)业证书;已发的毕(结)业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五年制高职注册学生原则上不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对于自愿放弃五年制高职学习,申请中职毕业的学生,需符合以下条件:
1、学生自愿放弃五年制高职学习,学生提交申请中职毕业的书面报告,监护人签署意见。
2、学校出具该生已经完成中职教育教学计划的书面证明,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3、市州教育局审核同意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一条注册毕业学生,由学校设立书面及电子学籍档案(见附件7)。
第九章特殊事项处理程序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新生和毕业生电子注册期限过去后,确因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工作失误,未能及时办理新生和毕业生电子注册手续,符合下列条件,经省教育厅复核,可办理补注册。
1、学校提供学生实际在校学习的相关证明,包括学生缴费凭据、考试试卷、学籍档案等。
2、漏报国控专业新生和毕业生电子注册的,需提供相关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当年招生的批文。
3、学校或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的整改报告。
4、市州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出具正式的书面报告。
第五十三条对学籍管理混乱的学校,处罚等级分为“黄牌警告”、“红牌处罚”(暂停一年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取消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三种。
对漏报新生和毕业生电子注册的学校,由市州教育局当年给予学校“黄牌警告”;对三年内两次出现新生或毕业生漏注册的学校,由市州教育局给予其“红牌处罚”,被“红牌处罚”的学校,停止其下一年度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对连续三年均出现新生或毕业生漏注册的学校,市州教育局须取消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并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教育
厅备案。
对因学籍管理混乱被市州教育局处以“红牌处罚”及以上处分的学校,省教育厅将取消其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资格两年,并停止其已立项项目建设资格。
对学籍管理混乱的市州教育局,省教育厅将进行“批评”或“通报批评”。
对当年有1所学校漏报新生和毕业生电子注册的,省教育厅将对相关市州教育局进行“批评”;对当年有2所及以上学校出现漏报新生和毕业生电子注册的,省教育厅将发文对相关市州教育局进行“通报批评”。
对因中职学籍管理混乱而被“通报批评”的市州,省教育厅将视情况扣减其职业教育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申报指标。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各市州教育局要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本市州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并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学校实施学生学籍管理。
学校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或修改本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及时公布。
第五十五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省教育厅湘教发〔2005〕45号文件同时废止。
我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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