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样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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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样本
JGJ91-93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第四章建筑设计
4.1普通规定
第4.1.1条科学实验建筑应由实验用房、辅助用房、公用设施用房等构成。
其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用房,做到功能分区明确、联系以便、互不干扰。
第4.1.2条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及研究工作室宜采用原则单元组合设计,其构造选型及荷载拟定应使建筑物具备使用适应性。
第4.1.3条窗
第4.1.3.1条设立采暖及空气调节科学实验建筑,在满足采光规定前提下,应减少外窗面积。
设立空气调节实验室外窗应具备良好密闭性及隔热性,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可启动窗扇。
第4.1.3.2条底层、半地下室及地下室外窗应采用防虫及防啮齿动物办法。
第4.1.4条门
第4.1.4.1条由1/2个原则单元构成实验室门洞宽度不应不大于1m,高度不应不大于2.10m。
由一种及以上原则单元构成实验室门洞宽度不应不大于1.20m,高度不应不大于2.10m。
第4.1.4.2条有特殊规定房间门洞尺寸应按详细状况拟定。
第4.1.4.3条实验室门扇应设观测窗。
第4.1.4.4条外门应采用防虫及防啮齿动物办法。
第4.1.5条走道
第4.1.5.1条走道最小净宽不应不大于表4.1.5.1规定。
走道最小净宽(m) 表4.1.5.1
走道形式
走道最小净宽
单面布房
双面布房
单走道
1.30
1.60
双走道或多走道
1.30
1.50
第4.1.5.2条走道地面有高差时,当高差局限性二级踏步时,不得设立台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适当不不大于1:
8。
第4.1.6条楼梯
第4.1.6.1条楼梯设计必要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第4.1.6.2条科研实验人员经常通行楼梯,其踏步宽度不应不大于0.28m,高度不应不不大于0.17m。
第4.1.7条四层及以上科学实验建筑宜设电梯。
第4.1.8条厕所
第4.1.8.1条厕所距最远工作点不应不不大于50m。
第4.1.8.2条厕所应设前室,并配备洗手盆及镜箱。
第4.1.8.3条男厕所每30人设大便器一具,每25人设小便器一具(小便槽按每0.60m长度相称一具小便器计算),且大便器和小便各不适当少于两具。
女厕所每15人设大便器一具,且不适当少于两具。
第4.1.9条科学实验建筑内应设卫生用品间,可独立设立或与厕所结合设立,其内应设拖布池及拖布吊挂设施和地漏。
第4.1.10条更衣间
第4.1.10.1条科学实验建筑宜设更衣间,每人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0.60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1.10.2条更衣间可采用集中式、分散式或两者结合布置方式。
第4.1.11条采光
第4.1.11.1条通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宜运用天然采光,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不大于1:
6。
第4.1.11.2条运用天然采光阅览室窗地面积比不应不大于1:
5。
第4.1.12条隔声
第4.1.12.1条通用实验室、学术活动室容许噪声级不适当不不大于55dB(A声级);研究工作室、阅览室容许噪声级不应不不大于50dB(A声级)。
第4.1.12.2条产生噪声公用设施等用房不适当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否则应采用隔声及消声办法。
第4.1.13条隔振
第4.1.13.1条产生振动公用设施等用房不适当与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及阅览室贴邻,且宜设在底层或地下室内,其设备基本等应采用隔振办法。
第4.1.13.2条设在楼层或顶层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等,其设备基本等应采用隔振办法。
第4.1.14条室内净高
第4.1.14.1条通用实验室和研究工作室室内净高:
当不设立空气调节时,不适当低于2.80m;设立空气调节时,不应低于2.40m。
第4.1.14.2条专用实验室室内净高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检修规定拟定。
第4.1.14.3条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
第4.1.15条室内装修
第4.1.15.1条实验用房、走道地面及楼梯面层,应坚实耐磨、防水防滑、不起尘、不积尘;墙面应光洁、无眩光、防潮、不起尘、不积尘;顶棚应光洁、无眩光、不起尘、不积尘。
第4.1.15.2条使用强酸、强碱实验室地面应具备耐酸、碱腐蚀性能;用水量较多实验室地面应设地漏。
第4.1.15.3条需要定期清洗、消毒或防尘规定高实验室,其地面、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饰面。
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地面之间、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不大于0.05m半圆角。
室内应减少突出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
第4.1.15.4条通用实验室不适当设吊顶。
第4.1.15.5条需设吊顶且无严格密封规定空间,宜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
4.2通用实验室
第4.2.1条通用实验室原则单元组合设计应满足使用规定,并与通风柜、实验台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构造选型以及管道空间布置紧密结合。
第4.2.2条通用实验室原则单元开间应由实验台宽度、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
实验台平行布置原则单元,其开间不适当不大于6.60m。
第4.2.3条通用实验室原则单元进深应由实验台长度、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且不适当不大于6.60m;无通风柜时,不适当不大于5.70m。
第4.2.4条由1/2个原则单元构成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边实验台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60m。
当靠一侧墙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另一侧实验台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50m。
第4.2.5条由一种原则单元构成通用实验室,靠两侧墙布置边实验台与房间中间布置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60m。
当靠侧墙或房间中间改为布置通风柜或实验仪器设备时,其与实验台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50m。
岛式实验台端部与外墙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6.60m。
第4.2.6条按第4.2.4条和第4.2.5条规定布置通用实验室,如一侧墙或两侧墙接近外墙部位开设通向其他空间门时,其相应净距应增长0.10m。
第4.2.7条由一种以上原则单元构成通用实验室,实验台之间或实验台与实验仪器设备之间净距应符合第4.2.4条、第4.2.5条和第4.2.6条规定。
当持续布置两台及以上岛式实验台时,其端部与外墙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m。
第4.2.8条岛式或半岛式中央实验台不适当与外窗平行布置。
必要与外窗平行布置时,其与外墙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30m。
第4.2.9条不适当贴靠有窗外墙布置边实验台,不应贴靠有窗外墙布置需要公用设施供应边实验台。
第4.2.10条靠侧墙布置边实验台端部与走道墙之间净距不适当不大于1.20m。
中央实验台端部与走道墙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20m。
当实验室设立向室内退进门斗时,则实验台端部与退进门斗墙之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20m。
第4.2.11条当通风柜操作面与实验台端部相对布置时,其间净距不应不大于1.20m。
第4.2.12条通用实验室宜由一种或一种以上原则单元构成。
第4.2.13条通用实验室宜集中靠建筑物外墙布置。
设立空气调节通用实验室宜布置在北向。
4.3专用实验室
第4.3.1条由原则单元构成专用实验室,其开间和进深应按实验仪器设备尺寸、安装及维护检修规定拟定。
布置通风柜和实验台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第4.2.11条相应规定。
第4.3.2条对有温湿度控制规定专用实验室,建筑设计应采用相应技术办法。
第4.3.3条生物培养室
第4.3.3.1条生物培养室由前室、准备间、生物培养间、器械消毒及清洗间构成。
前室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8m2,前室内应设家庭服和工作服分开更衣柜和换鞋柜。
第4.3.3.2条由几种生物培养室构成生物培养区,亦可在入口处设立集中式更衣换鞋柜。
第4.3.3.3条生物培养室应防止人流交叉感染。
宜布置在建筑物尽端,不适当开设外窗。
有外窗时,应做双层密闭窗及遮光百叶。
第4.3.3.4条生物培养室或生物培养区与非生物培养区之间,应设立实体砖墙。
生物培养室各功能房间之间,宜采用密封玻璃隔断墙分隔。
玻璃隔断墙骨架宜采用不易变形及耐清洗材料制作。
第4.3.3.5条生物培养室与各功能房间玻璃隔断墙上门,宜采用推拉门。
第4.3.3.6条生物培养室宜留有设立灭菌器位置。
第4.3.4条天平室
第4.3.4.1条天平室应设立面积不不大于6m2前室,并可兼作更衣换鞋间。
天平室宜布置在北向,外窗宜做双层密闭窗并设窗帘。
第4.3.4.2条天平室与前室之间应采用密封玻璃隔断墙分隔,并宜采用推拉门。
第4.3.4.3条天平台台面和台座,应做隔振解决。
天平台沿墙布置时,应与墙脱开,台面宜采用平整、光洁、有足够刚度台板,并不得采用木制工作台。
设在楼层上天平台基座,应设在靠墙及梁柱等刚度大区域。
第4.3.4.4条高精度天平室除满足上述天平室规定外,应布置在实验楼底层北向,天平台基应设独立基座(不适当设在地下室楼板上面)。
外窗应做双层密闭窗。
第4.3.4.5条高精度天平室其天平台独立基座容许振动限值,应按制造部门提供数据选用,无资料时应符合现行《机器动荷载作用下建筑物承重构造振动计算和隔振设计规程》规定。
第4.3.5条电子显微镜室
第4.3.5.1条电子显微镜室应按所用设备容许振动速度和防磁规定,远离振动源及磁场干扰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底层。
第4.3.5.2条电子显微镜室由电镜间、过渡间、准备间、切片间、涂膜间及暗室构成。
过渡间面积不应不大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5.3条电镜间不适当设外窗。
第4.3.5.4条电镜间室内净高应按设备高度及检修规定拟定。
第4.3.5.5条电镜基座应采用隔振办法。
与电镜配套使用有振动辅助设备及室内空气调节设备等,应设隔振装置。
第4.3.5.6条电镜间、切片间及涂膜间空气应过滤。
人员出入口必要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6条谱仪分析室
第4.3.6.1条谱仪分析室应远离振动源布置,且宜布置在建筑物底层。
必要布置在楼层时,应采用相应隔振办法。
第4.3.6.2条谱仪分析室由谱仪间、过渡间、样品制备间、化学解决间、暗室、数据解决间及工作间构成。
过渡间面积不应不大于6m2,且应设更衣柜及换鞋柜。
第4.3.6.3条谱仪间应依照使用规定设立通风柜。
光源区应设排风罩。
第4.3.6.4条谱仪间内不适当设水盆。
第4.3.7条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第4.3.7.1条本节规定合用于科研用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乙、丙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和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建筑设计。
第4.3.7.2条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等效年用量分为三类,即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
各类工作单位等效年用量应符合现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规定。
(2)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按其所使用放射性核素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分为三级,即甲、乙和丙级。
各级实验室(或工作场合)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符合现行《辐射防护规定》规定。
(3)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按其所属类别,在其周边应划出防护监测区。
防护监测区范畴应符合现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原则》规定。
(4)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可设在市区内。
(5)第三类开放型放射工作单位及属于第二类放射医疗单位乙、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可设在普通建筑物内,但应集中在同一层或一端,与非放射工作场合隔开。
(6)布置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时,应依照污染状况,可将其提成若干区域:
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可分为三区,即设白区、绿区和红区。
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可分为二区,即设白区和绿区。
最大等效日操作量不大于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合)规定下限值时,可不分区。
白区、绿区和红区原则应符合现行《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规定。
(7)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各区布置,应按白区绿区红区布置。
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应按白区绿区布置。
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合)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卫生出入口。
卫生出入口内应设家庭服衣柜、专用工作服衣柜和淋浴设备,并配以表面污染监测仪器。
丙级实验室(或工作场合)白区与绿区之间,应设换鞋、更衣、洗手和表面污染监测用过渡间,过渡间面积不应不大于6m2。
卫生出入口规模,应依照进入绿区总人数拟定。
淋浴器按最大班人数每5~8人设一具。
(8)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布置,白区与白区、绿区与绿区应相对集中,避免互相穿插。
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排列,原则上以放射性活度低、中、高依次排列。
(9)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绿区应设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间。
暂存间室内装修原则不应低于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
(10)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室内装修力求简洁,应防止积尘和积聚放射性物质。
各种管线宜暗敷,灯具宜采用嵌入式。
地面、墙面、顶棚阴角应做成半径不不大于0.05m半圆角。
(11)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门、窗应便于清洗和去污。
绿区应设密闭窗,少设启动窗扇。
(12)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室内装修材料应表面光滑,对放射性物质吸附性差,易于去污,并具备良好耐酸、碱腐蚀和耐辐照性能。
宜采用聚氯乙烯塑料卷材整体式地面及踢脚板,其接缝应采用热焊,踢脚板高度不应低于0.25m。
墙面和顶棚应涂以油漆。
(13)丙级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或工作场合)室内装修原则可恰当减少。
可采用现制水磨石地面,但必要打蜡,局部加塑料覆面。
并可采用油漆墙面及不起尘涂料顶棚。
(14)关于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工艺设计、通风设计、给排水设计、辐射屏蔽设计、辐射监测设计及放射性三废解决等应合现行《开放型放射性物质实验室辐射防护设计规范》规定。
第4.3.7.3条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
(1)关于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设计规定,可参照现行《60Co辐照站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2)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可设于市区。
实验室辐照装置应采用有效屏蔽办法,并应使周边公众所受照射不超过现行《辐射防护规定》相应剂量当量限值。
(3)密封型放射源辐照实验室围护墙、顶棚和门、观测窗洞口等均应符合防护规定。
关于60Co辐照站辐射安全防护设计应符合现行《60Co辐照站辐射安全防护设计规范》规定。
(4)密封型放射源贮存室必要符合防护规定,保证周边环境安全。
贮存储射源容器贮源坑应防止地下水渗入,并应保持干燥。
贮存室应设有防火、防盗及报警装置等设施。
4.4研究工作室、学术活动室、图书资料室
第4.4.1条研究工作室
第4.4.1.1条研究工作室设立数量应按使用规定拟定,每人使用面积不应不大于6m2。
第4.4.1.2条研究工作室应接近实验室或与实验室结合布置。
第4.4.2条学术活动室
第4.4.2.1条学术交流展示厅使用面积应按使用规定拟定。
该场合宜与公共交通空间连通,并应留有布置坐椅或沙发空间。
第4.4.2.2条小型学术活动室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40m2;中型学术活动室使用面积不适当不大于60m2。
中、小型学术活动室每人使用面积:
有会议桌不应不大于1.80m2;无会议桌不应不大于0.80m2。
第4.4.2.3条学术报告厅规模应按使用规定拟定,并宜设讲台、书写板、幕布,并留有放置放映设备空间。
容纳人数超过180人时,宜采用台阶式地面,台阶高度应按不遮挡视线规定拟定。
宜设固定坐椅及记录台板。
当坐椅自带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应不大于0.95m;当设独立式记录台板时,排距不应不大于1m。
第4.4.3条图书资料室
第4.4.3.1条图书资料室应由藏书某些、采编某些、阅览某些、出纳及目录某些等构成。
第4.4.3.2条图书资料室应布置在环境安静并与实验用房联系以便位置。
第4.4.3.3条图书资料室宜采用开架阅览室。
4.5公用设施用房及管道空间
第4.5.1条公用设施用房
第4.5.1.1条公用设施用房涉及制冷机房、空调机房、排风机房、给排水及水解决用房、变配电室、电讯室、气体供应室等。
第4.5.1.2条公用设施用房宜接近相应使用负荷中心布置。
第4.5.1.3条公用设施用房布置于地下室时,应采用防潮、防水及通风等办法。
第4.5.2条管道空间
第4.5.2.1条管道空间分为管道井、管道走廊和管道技术层三种,其尺寸及位置应按建筑原则单元组合设计、公用设施系统设计、安装及维护检修规定拟定。
第4.5.2.2条建筑物内管道不多时,宜采用管道井。
集中式管道井应设检修门;分散式管道井设检修门有困难时,应在管道阀门部位设检修口。
第4.5.2.3条建筑物内管道多且设管道井无法满足规定期,应设管道走廊或管道技术层,并均应设检修门。
4.6实验室建筑设备
第4.6.1条通风柜
第4.6.1.1条通风柜宜采用原则设计产品。
第4.6.1.2条设立空气调节实验室宜采用节能型通风柜。
第4.6.1.3条通风柜内衬板及工作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备相应耐腐、耐火、耐高温及防水等性能。
应采用盘式工作台面并应设杯式排水斗。
通风柜外壳应具备耐腐、耐火及防水等性能。
第4.6.1.4条通风柜内公用设施管线应暗敷,向柜内伸出龙头配件应具备耐腐及耐火性能。
各种公用设施开闭阀、电源插座及开关等应设于通风柜外壳上或柜体以外易操作处。
第4.6.1.5条通风柜柜口窗扇以及其他玻璃配件,应采用透明安全玻璃。
第4.6.1.6条通风柜选取及布置应与建筑原则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
第4.6.1.7条通风柜应贴邻或接近管道井或管道走廊布置,并应避开重要人流及重要出入口。
不设立空气调节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外窗布置;设立空气调节实验室,通风柜应远离室内送风口布置。
当两者矛盾时,应调节室内送风口位置。
第4.6.2条实验台
第4.6.2.1条实验台宜采用原则设计产品。
第4.6.2.2条实验台台面按使用性质不同应具备相应耐磨、耐腐、耐火、耐高温、防水及易清洗等性能。
第4.6.2.3条各种公用设施管线及龙头、电源插座及开关等配件,宜与实验台体公用设施支架或与实验台体接近独立公用设施支架或管槽结合在一起。
实验用水盆亦宜与实验台体结合在一起。
第4.6.2.4条实验台选取及布置应与建筑原则单元组合设计紧密结合。
第4.6.3条物品柜(架)
第4.6.3.1条通用实验室内墙上宜设立嵌墙式或挂墙式物品柜(架)。
物品柜(架)底距地面不应不大于1.20m。
第4.6.3.2条物品柜(架)自身应具备足够承载能力,并应与墙体牢固连接,物品柜(架)横隔板应上下位置可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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