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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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在履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同时,人们还应懂得利用各种手段提高家庭的综合理财收益,进行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尤其是随着收入的增加,通过税务筹划合理合法避税也是有效的理财手段之一。
那么,怎样才能合理合法地来进行个人所得税避税呢?
从目前看,个人可以通过投资避税和收入避税两种方法有效避税。
收入避税:
理解掌握政策除了投资避税之外,还有一种税务筹划方法经常被人忽视,那就是收入避税。
由于国家政策——如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劳动政策等导向的因素,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中有不少税收优惠政策,作为纳税人,如果充分掌握这些政策,就可以在税收方面合理避税,提高自己的实际收入。
比如那些希望自主创业的人,根据政策规定,在其雇佣的员工中,下岗工人或退伍军人超过30%就可免征3年营业税和所得税。
对于那些事业刚刚起步的人而言,可以利用这一鼓励政策,轻松为自己免去3年税收。
而对于大众而言,只要掌握好国家对不同收入人群征收的税基、税率有所不同的政策,也可巧妙地节税。
小王是一家网络公司的职员,每月工资收入4500元,每月的租房费用为800元。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在工资收入所得扣除2000元的费用后,对于500-2000元的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0%,2000元以上部分征收的税率是15%。
按照小王的收入4500元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是4500元-2000元,即2500元,适用的税率较高。
如果他在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达成一致,由公司安排其住宿(800元作为福利费用直接交房租),其收入调整为3700元,则小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700元-20000元,即1700元,适用的税率就可降低。
对于那些高收入人群而言,合理避税和节税就显得更为重要。
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年薪36万元,一次性领取。
按照国家的税法,他适用的最高税率高达45%,如果他和公司签订合同时将年薪改为月薪的话,每个月3万元的收入能使他适用的最高税率下降到25%,节税的金额是相当可观的。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转让和偶然所得等均属应纳税所得。
因收入不同,适用的税基、税率也不尽相同,从维护纳税人的自身利益出发,充分研究这些法律法规,通过合理避税来提高实际收入是纳税人应享有的权益。
我国和税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非常繁多,是一个庞大的体系,一般纳税人很难充分理解并掌握,因此大家除了自己研究和掌握一些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知识之外,不妨在遇到问题时咨询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如专业的理财规划师、律师等,以达到充分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一、利用人的流动方式进行国际避税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往往把拥有住所并在该国居住一定时间以上的确定为纳税义务人,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样,如何使自己避免成为某一国居民,便成为规避纳税义务的关键。
这就使一些跨国纳税人能自由地游离于各国之间,而不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的居民,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避税目的。
在我国对外开放后,随着国际间人员、技术和经营业务交流与往来的不断扩大,已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避税方法。
二、通过财产或收入的转移进行避税
这种方法是在财产或收入的所有者不进行跨越税境的迁移,也即是不改变居住地和居民(公民)身份的情况下,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相应的机构,将自己取得的财产或收入进行转移、分割,以规避在居住国缴纳所得税或财产税,享受他国的种种税收优惠和待遇。
三、利用延期获得收入的方法进行避税
在个人收入来源不太稳定和均衡的情况下,个人以通过延期获得收入,把某一时期的高收入转移到收入较低的那一纳税期,使各个纳税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从而减轻应纳税义务。
这种方法,对承包者、租赁者及其它非固定收入者比较有效。
四、把个人收入转换成企业单位的费用开支以规避个人所得税
比如把企业单位应支付给个人的一些福利性收入,由直接付给个人转换为提供公共服务等形式。
既不会扩大企业的支出总规模、减少个人的消费水平,又能使个人避免因直接收入的增加而多缴纳一部分个人所得税。
这些方法实质上是把个人的应税所得变成了个人直接消费来躲避个人所得纳税。
五、投资避税法
对于从事高科技研究,或从事发明创造、专利研究的人来讲,假如你已经取得了经营成果,并且申请了专利,你是准备出卖专利,还是投资建厂,一般讲,你大概可以选择的办法是:
1.出卖专利,以取得收入。
2.个人独资兴办企业。
3.合伙经营。
几种方式孰优孰劣,评判的标准多种多样,下面我们就税收来看,是什么方案更好。
假如,你的这次专利权的转让收入为30万元,如果你出卖专利收入。
那么,你将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30万×(1-20%)×20%=4.8万元税后利润=30万-4.8万=25.2万元。
个人实际取得收入25.2万元,因为专利转让为一次性收入,那么你将不会有第二次。
如果你是希望这项专利能给你今后相当长时间都能带来收益的话,还是选择投资经营为好。
如个人投资建厂经营,通过销售产品取得收入,由于新建企业,大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税优惠,而且你的专利权不是转让,所以在你取得的收入中,不必单独为专利支付税收。
你的收入与税收负担之比,必然优于单纯的缴纳专利权收入的个人所得税。
如果与他人合伙经营,你出专利(折股),对方出资,建立股份制企业,根据各自占有企业股份的数量分配利润。
你仅需要负担投资分红所负的税收额,而股票在你没转让之前,不需负担税收。
所以你是通过专利,即取得专利收入,又取得经营收入,与之单独的专利转让来讲,你的税收负担是最轻的。
六、工资避税法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收入,承包转包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等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些收入实行合并收入计算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凡月收入超过2000元者需要征税。
如何降低这方面的税收负担呢?
1、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是合法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2)成本低廉,合乎经济原则;(3)作出有效的事先安排和适当的呈报。
税收计划的制订,就是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对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作出的收入安排,诸如,在不改变消费水平的情况下,通过改变消费方式来改变现金和实物支出的帐户性质;通过收入的时间和数量,支付方式变化,达到降低名义收入额之目的,进而降低税率档次,以降低税负或免除税负。
2、避税策略避税策略的安排能够使你的税负降低,但不会降低国家的税收。
因为许多方案的选择是以避免某一税收而代之以其它税收来执行的,有些方案是以减轻个人负担,增加企业负担来实现的。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者来讲,企业支付的薪俸是申报个人所得税的依据。
如何保证个人消费水平的稳定或略有提高而税收负担又不增加,是规避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问题。
这部分收入按月计征,即根据月收入水平累进课税。
最低税为0%,最高税率为45%,当你取得的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负,但是,工薪税是根据你的月实际收入来确定的,这就为税收规避提供了可能的机会。
高薪是社会评价人的能力和地位的一个标准。
事实上,高薪并不为提供高消费水平。
因为,高薪是指你在纳税年度内的各时期收入高于其它人的收入量,当这个收入量超过累进税率的某一档次。
那么你将支付高税率的现金收入。
工薪的组成主要是依人的劳动能力和再生产需要确定的。
所以你的工资既有劳动量的体现,又有消费水准的参考。
如果你的所有消费都是从实际取得现金后实现以及部分消费以现金实现,另外部分以实际受益相结合取得,那么后者的收益实际超过前者。
因此运用比较收益是税收规避中需要首先研究的,它是税收计划制定的一个重要条件。
总之,缴纳工资、薪金所得税的个人,规避税收主要是在保证消费水平提高的前提下,降低所得额,达到减轻税负之目的,对于企业来讲,要在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的前提下,合理地选择职工收入支付方式,以帮助职工提高消费水平。
单纯地增加现金收入是不可取的,盲目地提供福利待遇和公费支付私人款项,是不合法的,必然会给企业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最终会影响职工收入。
一、巧用公积金避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
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
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
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
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有关规定:
(1)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可充分利用上述政策,利用当地政府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为职工建立一种长期储备。
例如,王先生是一家公司的中层经理,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养老保险及公积金后为10000元,每月要缴纳1305[(10000-1600)×20%-375]元的个人所得税。
这对王先生来说是每月一笔固定且不小的“损失”。
而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相关规定,补充公积金额度最多可交至职工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
如果王先生通过单位,按缴存基数10000元交纳补充公积金3000元,则王先生每月交纳个人所得税为705[(10000-3000-1600)×20%-375]元,节省了600元。
该部分资金不但避开了个人所得税,同时享受了无利息税的存款利息。
利用公积金进行贷款购置房产,还可盘活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优惠利率。
值得一提的是,对“四金”之外的私人养老保险计划,我国暂时尚未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已有不少国家出台了相关政策。
相信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也会朝着这一方向发展。
总的来说,一个有效的个人所得税筹划首先是合法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其次是成本低廉,合乎经济效益原则;最后是要作出有效的事先安排和适当的呈报。
通过对现行税法的研究,根据个人在近期内收入情况的预计,制定税收计划,通过合法的手段来实现节税,对于个人来说是一种重要的理财方式。
二、利用捐赠进行税前抵减实现避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实际捐赠额(≤捐赠限额)。
(二)2008年5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四川汶川8.0级大地震发布了《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
通知规定,个人如果通过指定机构向灾区捐助钱物,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
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其次,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最后,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三)对于地震“特殊党费”
国税发[2008]60号文件规定,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
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
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这是合理可行的。
三、理财可选择的避税产品的种类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断推出了新的理财产品。
其中很多理财产品不仅收益比储蓄高,而且不用纳税。
比如投资基金、购买国债、买保险、教育储蓄等,不一而足。
众多的理财产品无疑给工薪阶层提供了更多的选择。
慎重思考再选择便可做到:
不仅能避税,而且合理分散了资产,还增加了收益的稳定性和抗风险性,这是现代人理财的智慧之举。
(一)教育储蓄的免税和优惠利率
储蓄存款在很多工薪阶层的全部流动资产中占到的份额多达80%,但是加上征收利息、银行收费等使存款利率压缩到很低的水平,本来就很少的利息扣掉5%的税金后所剩无几,对于工薪阶层来说实在不划算。
面对储蓄存款利息收入高达两成的税收成本,利率优惠幅度在25%以上的教育储蓄将是工薪阶层很好的理财法宝。
(二)选择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债券投资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国债利息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我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即国库券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2007年12月,1年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年利率为3.66%;10年期记账式特别国债(八期)的票面年利率为4.41%;3月期的第十九期记账式国债的票面利率为3.38%,均收益较好。
选择投资免征20%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和国债既遵守了税法的条款,实现了避税,还从中赚取了部分好处,因此,购买国债对大部分工薪阶层实为一个很好的避税增收渠道。
(三)选择正确的保险项目获得税收优惠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
1.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2.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3.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利用暂时免征税收优惠,积极利用国家给予的时间差避税
个人投资者买卖股票或基金获得的差价收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均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对个人财产转让所得中较少的几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之一。
纳税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股票或者基金进行买卖,通过低买高卖获得差价收入,间接实现避税。
但因为许多纳税人不是专业金融人员,不具备专业知识,所以采用此种方式时需向行家里手请教,适时学习相关知识,谨慎行事。
五、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用现在比较通用的说法叫作税式支出或税收支出,是政府为了扶持某些特定地区、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通过一些制度上的安排,给予某些特定纳税人以特殊的税收政策。
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者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
一般而言,税收优惠的形式有:
税收豁免、免征额、起征点、税收扣除、优惠退税、加速折旧、优惠税率、盈亏相抵、税收饶让、延期纳税等。
这种在税法中规定用以减轻某些特定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
六、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
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七、利用年终奖金实现避税
税法规定,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避税的方法。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优惠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可以以牺牲一部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作为代价,要求单位发放年终奖金,实现避税。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而言,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八、通过企业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实现避税
企业可以采用非货币支付的办法提高职工公共福利支出,例如免费为职工提供宿舍(公寓);免费提供交通便利;提供职工免费用餐,等等。
企业替员工个人支付这些支出,企业可以把这些支出作为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在实际工资水平未下降的情况下,减少了部分应由个人负担的税款,可谓企业个人双受益。
九、利用级差、扣除项目测算,合理纳税筹划,争取利润最大化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分级次减除必要费用,每次收入不足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800.00元;超过4000.00元的,必要费用为每次收入额×(1-20%)。
在取得相应业务后,可根据收入额合理筹划,订立相关合同,争取利润最大化。
对于工资、薪金收入各月不均衡的企业,应采用年薪制。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
如,对于季节性企业,由于这类企业淡、旺季非常明显,若采用月薪制或计件工资制,职工的工资收入将会极不平均,税负将会很高。
例如,赵先生是一家啤酒企业员工,该企业采用月薪制绩效工资,每年6个月淡季工资每月1000元,6个月旺季工资每月4000元,赵先生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410{[(4000-1600)×15%-125]×6}元,每年应得税后收入为28590(1000×6+4000×6-1410)元。
若该企业采用年薪制,赵先生每年应纳所得税额为780({[(1000×6+4000×6)÷12-1600]×10%-25}×12)元,其每年应得税后收入为29220(1000×6+4000×6-780)元,采用年薪制比采用月薪制每年税负减轻630(1410-780)元。
由此可见,对于收入不均衡的企业,采用年薪制要比采用月薪制更可减轻职工的税收负担。
将劳务报酬等收入尽可能转化为多次性收入。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劳务报酬等收入项目是按次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取得一次收入,就可以扣除一次费用(股息、红利、利息、偶然所得除外),然后计算出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
在收入额一定的情况下,如果是纳税人多次取得的收入,其可以扣除的费用金额就会加大,相应地,应税所得和应纳税额也会减少。
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凡属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按次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凡属于同一项目(如设计、装潢、医疗、咨询、讲学、表演等共29项)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据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纳税人当月跨县(含县级市、区)提供了劳务,则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一个纳税人要给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则咨询服务最好是跨月进行。
例如,张教授应邀到A公司讲课,时间为20天,这时张教授最好同A公司协商,将讲课时间安排到两个月,即一个月的月底和下月月初,同时咨询费也应当分月取得,这样属于两次取得收入,可以两次扣除费用,这样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会大大降低,税负会大大减轻。
若A公司因时间原因,张教授的讲课必须在同一个月内完成,则张教授和A公司可以协商采用跨县来提供讲课服务,例如将讲课地点分别安排为A公司在甲地的总部和乙地的分部,张教授分别在两地讲课,并从两地取得收入,这样也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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