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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培训教程13页word
合同培训教程
前言:
培训目的:
强化相关员工的合同意识,明确概念,从基本层面提高员工对合同的认识,为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打基础。
培训背景:
基于目前公司在合同管理上出现的一些问题,迫切需要进行有关合同法的基本法律常识培训。
问题表象:
合同签订地点为外地;合同保管方面的问题;合同传真件效力及字面清晰度问题;合同归档方面的问题;合同语言规范的表述问题;合同更改、签订方面存在怕麻烦、怕得罪的思想
基本概念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合同法的调整的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合同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的买卖、租赁、借贷、增与等合同关系;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以及有关企事业单位之间根据国家订货任务签订的合同;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1、主体平等性2、意识表示真实、一致性3、内容的确定性4、履行的强制性
名词解释
要约、承诺、要约邀请、标的、格式条款、缔约过失责任、重大误解、表见代理、利他合同、第三人负担合同、同时履行/后履行/不安抗辩权、代位权、撤消权、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违约金、不可抗力(具体定义见下面内容)
合同的订立
1、订立的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口头形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默认形式(自动售货机)
2、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承诺,要约邀请。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
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1)根据法律规定---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2)根据当事人意愿区分3)根据订约提议的主要内容是否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加以确定4)根据交易习惯5)根据订约提议发出对象是否特定
3、合同包含内容
一般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标的:
是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
必备条款的确立标准:
法律规定(担保法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币种)、合同类型或性质决定、当事人约定
4、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一般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签字盖章)。
3)确认书形式。
4)合同实际成立
5、格式条款
定义:
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提请注意”及“说明”义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无异议没有道理)
6、缔约过失责任
定义:
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情形:
1、恶意磋商2、故意隐瞒或虚假提供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的效力
1)、有效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附条件、期限的生效。
特征:
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合同
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
一年期限,法院或仲裁机构。
要求变更的不得撤销。
重大误解定义:
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等产生错误认识,致使该行为结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4)、效力待定合同
定义:
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一个月追认,默示拒绝;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
表见代理:
有足够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代理有效。
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规则
一)、合同约定不明确事项的履行
约定不明确→协议补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交付适当==按调整价格
交付不适当==违约不利
三)、涉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
利他合同(向第三人履行):
双方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
债权人可以事先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也可以不告之第三人,但债务人在履行时应当通知第三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负担合同(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
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三人同意履行又反悔的,事后征询第三人不同意的,瑕疵履行的,违约、瑕疵责任由债务人承担。
2、抗辩权的行使
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
后履行抗辩权:
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后果:
导致中止履行合同。
停止或延期履行合同,待对方当事人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相应担保后,恢复履行。
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3、保全措施
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法律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而采取的法律措施。
代位权: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消权:
合同法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
撤消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的,该撤消权消灭。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的担保
定义:
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
担保方式: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债权/债务的担保、双倍罚则、书面形式约定交付期限,实际交付生效,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表现形式:
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
担保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主体不变是变更,主体变是转让。
合同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法定解除):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债务相互抵消:
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性质允许抵消的可以主张抵消,并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风险、费用债权人承担,5年不行使而消灭。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债权人依法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
定义:
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1、继续履行的除外情形: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选择对方要求采取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3、赔偿损失:
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不得超过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措施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支付违约金。
定义:
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或履行不当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
不论是否有实际损失,都应支付。
违约金的调整:
低于或过分高于,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调整。
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也可以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在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只能选择一种。
定金不足以补偿损害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违约责任的免除: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法律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也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虽无过错也要承担。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典型案例
案例1
甲冶炼厂得知乙物资公司有1200吨优质铁矿石,便立即派业务员李某去联系购买,物资公司提出每吨700元,如果买,7天内来车提货。
李某觉得价格偏高,说回去请示领导再定,如果7天内不来提货,铁矿石可以卖给他人。
双方商定的第3天又有几家单位来乙物资公司购买铁矿石,乙公司便在几家单位中选择了给价最高的丙冶炼厂,以每吨740元的价格成交。
第5天甲厂派人前来提货,但乙公司已无货可供,甲厂要求物资公司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物资公司拒绝赔偿。
根据以上事实,思考:
1)、乙公司能否撤消其要约?
根据是什么?
2)、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能。
合同法第19条
成立。
案例2
甲乙两公司2001年3月签订1000吨化工原料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供方乙公司在当年5月31日前交货,总价款1000万元,约定违约金比例为该价款的5%。
签约后,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定金25万元。
由于乙公司计划不周,迟延至7月份才向甲公司交货,致使甲公司生产经营遭受经济损失80万元。
1)、乙公司应承担哪些违约责任?
数额各为多少?
违约金、定金,都为50万。
适用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适用定金,还可以就不足的损失请求赔偿。
2)、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
为什么?
有效,未超过20%且实际交付。
下期培训内容
有名合同
民法基础知识
民事诉讼基础知识(证据、举证责任、管辖、基本程序等)
培训测试题
名词解释(8*5=40分)
承诺
标的
表见代理
代位权
撤消权
定金
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简答题(5*8=40分)
1、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2、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情形?
3、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4、合同的担保方式有哪些?
5、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案例分析(20分)
甲乙签订广告承揽合同,约定:
甲为乙制作一广告牌,并负责安置于乙地火车站客运入口处,费用1.2万元。
乙预付3000元。
数日后甲将广告牌制作完成,并安置于站内乘客检票处。
乙发现后提出异议,认为甲应将广告牌安置于候车大楼外大门处,并表示如不照此办理,则解除合同。
甲则认为乘客检票处即为客运入口处,并提出合同约定的广告定作安置费用是参照检票处广告牌设置费用的标准收取的,现乙要求安置于候车大楼外大门处需加收1万元,且需承担1000元的搬移费。
由于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客运入口处的含义理解未达成一致,乙拒绝支付余下的费用9000元,遂起纠纷。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
1)、本合同是否属于重大误解?
为什么?
2)、本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3)、本案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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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事忙忙如水流,休将名利挂心头。
粗茶淡饭随缘过,富贵荣华莫强求。
2、“我欲”是贫穷的标志。
事能常足,心常惬,人到无求品自高。
3、人生至恶是善谈人过;人生至愚恶闻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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