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考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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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考修改版
第一篇:
关于我国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考
关于我国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思考
前言
质量保障体系,就是企业以保障和提高产品质量为目标,运用系统的概念和方法,设置必要的的组织机构,把各部门、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活动严密的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明确任务、职责、权限,互相协调,互相促进的质量管理有机整体。
质量保障体系也就是质量管理网。
建立质量保障体系是从组织上保证企业长期的、稳定的生产和提供用户满意的产品的关键。
它把分散在企业各有关部门的质量管理职能纳入一个统一的质量管理系统,把企业各单位各环节的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系统地联系起来,从而使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标准化、系统化,有效地保证产品的质量。
而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则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学前教育质量的各方面进行的一系列保证措施,以促进学前教育的又好又快发展。
包括质量评估、财政激励、问责等方面。
学前教育既是一项公共教育事业,又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
发展学前教育有助于提高国民整体素质,促进社会民主文明的进步;又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增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已逐步为社会所认识,但其发展出境和现状却不容乐观。
政府责任缺失、师范教育层次结构调整的冲击、社会经济发展和变革、对学前教育的认识和研究不足是使得学前教育质量无法满足社会需求。
因此,尽快建立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成为提升我国学前教育质量的必经之途。
关键词中国学前教育学前教育质量质量保障体系
正文
主体责任方
一、强化政府责任,增强政府部门对学前教育事业的关注和有效管理,使学前教育真正成为政府主导的教育
(一)政府要加快学前教育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健全立法,规范对学前教育的管理,保障学前教育质量;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真正完整核心的关于学前教育的法律,以前学前教育通常都是归纳在基础教育的部分,一些规定都不具体,不充分。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健全立法,依法治教。
制定这些法律法规应该包括学前教育办学资格与条件标准,学前教育目标与评价标准,学前教育课程内容与实施标准,学前教师资格标准等;加强有关幼儿园教师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
加强学前教育立法,完善幼儿教育的法律体系。
幼儿园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与我国幼儿教育在社会中和在教育系统中的地位息息相关,制定《学前教育法》势在必行。
该法要确定幼儿教育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规定政府教育部门、编制部门、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妇联儿童部门、文化部门,甚至街道社区、农村的村委会等各方而对幼儿教育应负的责任。
另外,对幼儿教育内部的各种关系和活动也要有更细致的规定,如幼儿园教师的聘任制、职称评定、工资与福利、编制与人事关系、幼儿园开办的审批程序与规范、盈利等问题都需要相关法规的解答。
健全的学前教育法律保障体系,可以为学前教育质量的提高提供强有力的依据,有章可循;
(二)政府部门对学前教育事业要给予足够多的重视和有效管理,高度重视学前教育的价值;
通过建立省市级、县级各相关部门领导共同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结局学前教育事业中的热点难点;教育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建立起常规性的、管覆盖的督导评估制度将各类幼儿园纳入教育督导体系;
(三)政府应该将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对学前教育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且在未来三年内要有明显提高;与此同时,政府应该积极稳妥的进行幼儿园体制改革,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正规与非正规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与服务机构,大力融合社会各方面的资金支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园,扶持农村幼教发展;实施补偿性援助,为贫困、残疾、有特殊困难的家庭提供津贴,促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应该对每笔资金的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建立学前教师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幼儿教师队伍建设的相关制度
1、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普遍偏低,与小学教师的差距有拉大的趋势。
尽管幼儿园教师与小学教师学历差异不大,但职称差异却极为显著。
2005年,我国幼儿园教师中未评职称者占教师总数的54.4%。
从2001年到2005年,幼儿园教师未评职称的比例还在逐年增长。
2、教师编制缩小。
在幼儿教育已经成为社会生活的必需品,幼儿师资队伍不断扩大的同时,不少地区公办幼儿园教师的编制却在逐渐压缩。
有的地方在教师定员定编时,将幼儿园教师的编制一举撤下,“快刀斩乱麻”地解决了基础教育阶段教师减编中的难题。
3、教师薪酬较低。
我国幼儿园教师的劳动收入在当地基本属中低层。
曾有项调查表明了某市35所示范园和一级园教师的薪酬。
这些幼儿园基本属于公办幼儿园,但其经费已不完全来自国家财政。
且仍有16.5%的合同制或临时代课教师年总收入在4000元到8000元之间。
而该市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是450元,劳动者人均年收入为1.3万元,居民人均月消费性支出为605元。
在社会地位与待遇总体偏低的情况下,内部歧视与分配不公的情况普遍存在。
公办与非公办幼儿园之间的差距姑且不说,即使同在公办幼儿园中工作,因身份不同而造成的同工不同酬和专业发展机会不均等的现象也极为严重。
据调查得知,公办园中编外的合同制教师收入仅仅为编内教师(即公办教师)的一半。
临时代课教师的待遇就更不用谈,而不少公办幼儿园在扩大规模举办“分园”时,以相对低廉的价格招收大批编外教师。
这也许是一种无奈之举,但如何调动这批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很值得考虑。
4、工作压力偏大,部分教师职业倦怠明显。
工作压力大、工作时间长、任务繁重是幼儿园教师普遍的反映。
根据教育部公报数据,我国幼儿园的生师比显然大大高于小学。
班额大、师生比低是带给教师巨大压力的重要因素。
虽然有关文件对幼儿园的班额、师生比有明确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经济利益面前形同虚设。
管理部门在对幼儿园进行分级分类验收和平时的监管中,往往对此问题采取默认或回避的态度。
繁重的工作和较低的回报使不少教师的职业幸福感差,职业责任感倦怠明显。
(一)严格教师入职标准,对幼儿教师的学历提出明确的要求,对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养提出具体的要求。
新入职的幼儿教师必须具有至少有专业学前教育的教育经历,必须符合严格的质量标准,具备教授核心课程的能力,以及扎实的学科专业知识和教学能力。
城市学前教师还应加强能进行教与学科学研究的知识;在课堂中有效整合和利用教育技术的知识;与其他教育工作合作以及评估学生学习的能力等。
已入职的有经验的教师应该定期参与政府出资的国培计划,加深自身的专业能力,了解国际国内最先进的教育知识。
重视幼儿教师的在职培训,由政府出面,将幼儿教师的职业培训上升到法律层面,设立幼儿教师的专业发展项目,提供专项经费用于幼儿教师培训,并规定每个幼儿教师每年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以促进他们知识的增长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提高。
(二)严格幼儿园教师资格制度,健全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幼儿园教师专业化是提高其社会地位的内在基础。
建立相对严格的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制度不仅有利于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还能使合格的教师摆脱部门所有和幼儿园所有的限制,成为一个有明确身份的自由人而实现自主择业。
(三)建立有利于非公办幼儿园教师流动的劳动人事制度。
可试行人事代理制,即在当地的教师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工龄、教龄、职称评定等。
要切实落实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已制定一系列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如《劳动法》、《教师法》、《失业保险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必须贯彻落实才能使幼儿园教师舒心工作,实现专业成长。
(四)规范幼儿园教师聘任制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
一是制约园长的聘任权。
应成立以园长为首的,教职工、幼儿家长和社会其他人士共同参与的幼儿园教师聘任委员会,该委员会要得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认可或符合上级主管部门对人员构成的相关规定。
聘任委员会订立本园的聘任方案,报请上级管理部门进行合法和合理等方面的审核,最后再由聘任委员会完成对幼儿园教师的聘任工作。
二是规范聘任活动。
聘任过程要符合《劳动法》的要求,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聘任应坚持双向选择、择优录取、合理组合的原则。
聘任制不是临时工制。
幼儿园教师的聘任要尽可能地保持教师的人心安定和队伍的相对稳定,从提高保教质量出发,从幼儿和教师的成长出发考虑幼儿园教师的聘用问题。
要健全幼儿园教师申诉和仲裁制度。
三是完善教师考评制度。
考评制度是教师聘任制必不可少的配套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和幼儿园要结合幼儿园教师劳动的特点,制定完善的考评指标体系和具体办法,增强考评的针对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五)依法落实非公办幼儿园教师的有关待遇,平等对待非公办幼儿园教师。
目前,非公办幼儿园教师支撑着我国幼儿教育的大半江山。
保障他们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让他们体验到自己劳动的价值,感受教师的尊严,是稳定教师队伍、吸引优秀人才加入的基本前提。
为此,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
例如,在幼儿园申请开办之时,雄厚的经济基础、合理的幼儿教师聘任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应列为必备条件,提高幼儿园审批的准入门槛,以防备财力不足的开办者侵犯教师的基本权益,在教师身上节约成本。
在幼儿园的年度审查和评级中,教师的权益状况应列为审查内容,将教师的生存与发展状况同幼儿园的命运联系起来,以引起幼儿园的开办者和管理者的重视。
(六)建立健全幼儿教育监管机构,为教师的专业发展和权益维护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教师任何权益的维护与实现都要依靠一定的组织来完成,因而,完善幼儿教育的监管机构,发挥中介组织的管理作用迫在眉睫。
建立质量保障体系
(一)质量评估体系
1、评价方式:
(1)幼儿学校自评,包括园领导评价幼儿教师;教师互评;幼儿评价教师等;评价时间可按年、学期、月、周等按具体情况而定;
(2)政府主管部门统一评估,每三年评估一次
2、学前机构自我评估流程A、拟定评估计划
·按照表现指标四个范畴作全面检视·决定资料收集方法,如访谈、会议、观课等·设计评估工具,如问卷、观课表、检核表等B、进行评估/检视
·按已设定的工作时间表进行数据收集与分析,作出判断·于每学年终结时完成学校自评,撰写学校报告C、撰写「周年学校计划」·按自评结果订定工作项目及优次·设定资源投放·编订具体的工作D、推行周年学校计划·检视进度及成效·克服困难·检查资源的运用·修订工作项目
评价内容:
师生比;班级规模;教师入职资格;教学内容
3、要求:
政府主管部门要制定可操作性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价要具体量化客观,把儿童学习和综合发展的目标设定为五大领域包括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每一领域又分为若干个具体量化可操作的小目标,制定具体的指标。
(二)财政补贴激励体系
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对那些在课程、师生比、教师工资、教学内容、教师培训和资格要求等方面都突出的幼儿园支付较高标准的幼儿服务补贴。
政府主管部门根据各方评估结果对各个幼儿园进行财政补助,积极干预学前教育的发展。
根据评估结果的优劣将幼儿园划分等级,根据等级不同对各个幼儿园给予不同份额的财政补助,对于一些情况特殊的幼儿园如贫困偏远地区的给予特殊帮助,可进行“结对子”,先进地区的幼儿园对贫困地幼儿园进行技术、知识、观念、设施等方面的帮助。
对不同层次的幼儿园用不同的标准,且要按当地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三)问责体系从问责体系来看,建立问责体系为确保所有学前教育机构的质量。
政府将问责制度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市级问责、镇级问责、学习问责、班级问责。
问责的内容包括财务问责、学术问责、学校监护问责、幼儿发展问责等。
问责的手段主要是惩罚与奖励,对于表现好的幼教机构,政府给予奖励,对于表现差的幼教机构,政府对整个镇级施以惩罚,或镇级对个别学校施以惩罚。
惩罚方式有警告、干预、协助等。
对未能达标的学校将受到惩罚。
问责体系不仅体现在对失败学校的惩罚,还体现在对进步较大的学校和学区的奖励。
问责体系的建立有助于推进学前教育的发展。
结论
通过上述说明,我们组认为建立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政府必须担起主体责任方的职责,强化政府责任是重中之重。
在建设中,政府要加快学前教育立法,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并且给予充足的资金投入。
在教师方面,要建立教师质量保障体系。
学前教师在学前教育工作中的作用是巨大的,是无可替代的。
因此,要对教师的学历提出明确的要求,健全幼儿教师的准入制度。
此外,要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待遇。
此外,建立质量评估体系、财政补贴激励体系、问责体系也是学前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美国联邦学前教育投入特点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学前教育研究》2007)《试论政府在幼儿教育发展中的作用》(《学前教育研究》虞永平)《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教育立法必须以教育的公共性为代价基础》余雅风
后记
何咪咪组长分配任务,拟定大纲,确定思路。
组织安排讨论会,最后修改PPT和论文,做最后的修改并上台讲解表现认真得分90张秀组员参与PPT和论文制作讨论给出意见,主要的论文制作者表现认真得分87郭余娇组员搜集关于政府作用的资料参与PPT和论文制作讨论表现认真得分85向思靓组员搜集教师方面的资料参与讨论并制作PPT表现认真得分85赵艳艳组员搜集外国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优秀经验参与各项讨论并修改PPT表现良好得分83熊玉娥组员搜集我国目前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给出自己的意见和想法参与PPT和论文制作的讨论表现认真得分86彭丹莹组员搜集关于我国目前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中的已取得的成就参与各项讨论表现良好得分82
第二篇:
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精心设计,构建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学校在认真总结了本科教学管理工作的基础上,理清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思路,形成了以教学质量目标、教学资源保障、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监控等为核心的教学质量保障框架。
在此框架内以教学质量评价机制和教学质量改进机制为主体打造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为此全面梳理和修订了各项教学管理制度。
1.建立多元化的教学质量监督机制。
在原有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督导制度之上,增设了学生教学信息员和教学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由过去的单纯学生问卷评价改为学生网上评价与院系评价、教师自评相结合,促进教师教学改进。
在过去学生座谈会、问卷调查等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学生反馈教学信息的机制,本学期正式了启动学生教学信息员工作,加强学生监督力度,发挥学生的监督主体作用。
完善了各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使得教学管理规范化,保证整体教学质量。
2.积极构建院系教学管理工作评价机制。
加强校系两级教学管理建设,提高院系在教学管理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适时出台了《石家庄学院院系教学管理工作评价指标(试行)》,并在试评价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评价方式。
通过对院系教学管理工作的评价,促进了院系对教学质量的自我评价,形成了良好的教学质量改进机制。
3.多种渠道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
以教学团队建设促进教师专业水平提高,以青年教师导师制促进青年教师教学水平提高,形成全面提高师资水平的良性机制。
针对学校转型发展的需要,修订了教师进修管理办法,鼓励教师通过访学、课程进修、挂职锻炼等方式,提高实践教学能力和职业能力。
为师资不足的问题,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出台了《石家庄学院外聘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为构建稳定的高水平外聘教师队伍,更好地发挥外聘教师作用提供了保障。
4.院系加强教学建设的力度。
各院系开展教学建设工作,以评促建,完善课程建设规划,规范院系教学档案。
各教研室组织教师开展“说课程”活动,使任课教师进一步深入理解所任课程教学目标,进一步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
在全校内积极开展“说专业”活动,使广大教师进一步明确了专业办学目标、发展方向和专业内涵建设思路,促进专业课程体系建设。
学校对院系教学建设进行全面深入检查,促进院系教学建设水平的提高。
第三篇:
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资源,保证无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各种意外灾害的公民能够维持生存,保障劳动者在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时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水平,提高国民生活质量。
社会保障作为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形式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实现的。
我们将由法律规定的、按照某种确定规则经常实施的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体系称之为社会保障制度。
由于各国的国情和历史条件不同,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一致。
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为满足社会成员的多层次需要,相应安排多层次的保障项目。
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由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组成。
一、社会保障体系在我国的发展
纵观世界社会保障立法史,我们不难看出,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完善无一不表现出其立法先行的特征,而各国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全面实现也无一不是法律强制实施的一种结果,法律成了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强硬支撑点。
从1601年的英国的旧《济贫法》到1834年的新《济贫法》,使英国建立起最初的社会救济法的权利义务关系;从1883年到1889年,德国颁布了"三大保险法"(即1883年颁布的《医疗保险法》、1884年颁布的《事故保险法》和1889年颁布的《伤残与老年保险法》),拉
开了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序幕而被世人所推崇,引起了整个西方世界的高度关注并为工业化国家所仿效。
而1935年美国《社会保障法》的颁布,则赋予了社会保障以法律的形式和内涵,从而具有了划时代的意义和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从社会保险开始,以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我们建立起除了失业保险以外的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方面的社会保险制度。
而1982年宪法第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安排盲、聋、哑和其它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则为社会保障立法给予了原则性的指导。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社会保险方面,国务院先后颁布《关于建立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和《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劳动部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
在社会优抚方面,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有: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条例》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在社会救助方面,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其民政部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
在社会福利方面,国家颁布了《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保障法》等。
勿庸置疑,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颁布对调整我国社会保障关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对于要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或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来说却还显得远远不够。
例如,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核心内容,其法律法规直到现在也未颁布。
同时,作为国家比较重视的,也是改革重点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直到现在也无法可依。
二、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现有的问题
从国家的整体立法上看,我国立法工作确实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也可以说我们确实是用二十多年的时间走过了西方近百年的立法道路。
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国家颁布的众多的法律中,却没有一部是专门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在国务院已经颁布的行政法规中,也没有那一个行政法规是专门为调整社会保障法律关系而制定,这种立法状况既与社会保障法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极不相符。
也成为社会全面发展的一种障碍。
目前,在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和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过程中,以下这些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城镇社会保险覆盖不全
医疗、养老的参保率相对较高,但占城镇从业人员的比例仍在80%以下;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参保率更低;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城镇非就业人口及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等部分人群,尚未进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之内。
2.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严重滞后
近些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继建立,农村社保体系正在愈益完善之中。
但总体制度缺陷严重,城乡差距显著,制度建设滞后。
尤其是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方面,仍处于地方自选动作状态,缺乏统一的制度设计。
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刚刚起步,保障水平仍然偏低。
3.部分流动就业人员的保险关系难以转续
由于现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使得地区间的利益分割严重,造成社保地区间转移的障碍,统筹部分无法带出,流入地也不愿承受新增负担,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劳动力和人才的自由流动。
再由于目前的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不高,对转移接续的技术上也造成较大困难。
4.相关立法建设缺失
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基本法律。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核心内容的社会保险,目前还没有建立起统一的、适用范围比较大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支付、运营、统筹管理不规范。
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的立法相当欠缺。
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社会保障工作在许多方面只能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
三、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重点
1.城市化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阶段,当前发达国家的城市化率已经超过80%,在2050年将达到86%;中国大陆在2010
年城市化率约为47%。
按照模型预测,2009-2020年间,城市化率年均增长1。
03个百分点,可以推算,城市化的临界点极有可能在2013-2015年间出现。
因此城市化问题是我国社会保障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由于外来务工人员大量涌进城市,对于他们问题的解决成了城市社会保障的关键所在。
因此要加大宣传,让社保意识深入人心,社保相关部门应当组织人员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形式,深入农民工密集的工地、社区、厂矿和企业进行社会保险知识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让更多的农民工了解社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同时加大政府管理力度,打击不法企业,保障外来务工人员权益;另外,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强制执行对外来务工人员权益的保护。
2.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虽然有效控制了中国人口的增长,但又加速了老龄化的进程。
随着生育水平的下降和人均寿命的增长,中国社会已经转向“重度老龄化”。
目前,中国大陆老龄化已经达到13。
26%,农村老龄化尤其严重,达到了15。
4%。
到本世纪中叶,将有4。
38亿老年公民,这大大超过美国的人口总数。
因此加强养老保险制度也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中之重。
首先要加快养老保险立法进程,完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其次要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的转变;另外要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最后应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的安全完整。
3.医疗保障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
到人们的切身利益,也直接影响着和谐社会的构建。
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它是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
因而,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体现我们党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要战略举措。
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
目前主要解决公平问题,将没有基本医疗保障的人保障起来,在解决了公平的前提下,解决效率问题,使医疗保障体系更好地为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身体健康服务,最终建成一个覆盖全员、公平与效率兼顾、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从而有利地推动社会主义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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