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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川工发〔2012〕55号
四川省总工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会组织及工会
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省产业(局)、企业(集团)公司工会,省总各部门(产业)、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工会组织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总工会
2012年7月4日
四川省工会组织及直属单位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工会组织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推进工会党风廉政建设,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关于加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11]12号)、《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总工发[2011]27号)以及干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会组织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会审计制度有关规定,纳入审计范围的工会组织及直属单位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工会经审组织根据同级工会党组要求,并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运作以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依法实施审计,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具体分工,客观评价和准确界定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根据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各级工会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领导,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有效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经审会或经审会办公室预算。
第二章审计管理
第六条按照“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健全制度、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深化发展”的工作要求,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审计力量实际,做好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与审计实施工作。
第七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分管组织的领导召集,由分管组织、经审、纪检、财务、资产的领导及其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
联席会议各组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配合,建立审前共商、审中互动、审后共用的工作机制。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办公室),与经审会办公室合署办公,承担主要审计任务,负责日常协调工作。
联席会办公室主任由经审办主任担任。
第八条联席会议负责研究确定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要加大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突出重点部门和关键岗位,切实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从事后监督向事中监督转变。
按照工会协管干部和下审一级的体制,通过有关程序,会同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突出的下级工会领导干部,实施任中审计。
联席会办公室要统筹安排,整合力量,与工会的专项审计相结合,具体抓好审计实施。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九条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工运事业科学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或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十条工会组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工会经费管理的有效性和工会经费使用的合规性情况;
(三)资产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四)各项专项资金、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重要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效益情况;
(六)相关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七)对归口管理单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和运作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八)群众反映需要审计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十一条工会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
(一)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二)经济目标完成情况;
(三)单位的资产、负债、损益和所有者权益情况;
(四)资产管理、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况;
(五)各类投资项目和租赁承包、对外联营的合法、合规和效益情况;
(六)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财经纪律、贯彻工会各项财务制度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七)群众反映需要审计的有关经济事项。
第十二条在审计以上主要内容时,应当关注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情况:
(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职工群众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有关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三)个人执行财经法规、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
(四)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管理、决策等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十三条确定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时,应当全面考虑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所在部门或单位的职能职责或经济类型以及经审部门的审计力量、委托部门的具体要求等情况。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联席会办公室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有关部门。
根据需要,可以在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或单位进行审计预告。
第十五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组提交本人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书面自查材料。
第十六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或单位应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及时提供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联席会议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八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制度作出审计评价,对需要整改的事项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初步报告,并提交联席会办公室。
审计组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就报告内容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或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应当向审计组回复书面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九条在审计结束后,联席会办公室向联席会议提交审计报告,经联席会议综合研究后,向党组汇报。
第二十条审计结果报告应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的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准确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工会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工会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工会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领导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要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与干部考察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培训结合起来,并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负责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协调和督促,研究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组织部门要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档案。
对审计中发现一般性问题的干部,组织、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组织部门要采取提醒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或向党组提出建议给予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纪检部门要将审计结果报告纳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和惩防体系建设情况的重要依据。
对经审部门移送的领导干部负有相应责任的问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门要将有关审计结果运用到工会财务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针对审计发现的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体制、机制、制度性问题,要认真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制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部门要将审计结果作为对工会直属单位考核的重要依据,要加强管理,督促直属单位整改。
第二十七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落实审计整改意见,全面执行审计处理决定。
要根据审计建议和审计整改要求,全面检查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第六章审计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工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联席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一般不得交由社会审计组织办理。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阻碍审计。
对拒绝审计、提供虚假材料、设置障碍及有其他干扰审计工作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纪检部门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的应报请党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联席会办公室应根据组织或纪检部门的委托,及时立项、精心组织、规范操作、认真评价、按时反馈。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等审计纪律,并遵守审计回避等制度规定。
审计人员因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等造成审计结果严重失实以及对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不报告、重大案件不移送的,应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审计过错追究制度,追究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干部管理部门在干部考察和任免工作中不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或不依据审计结果对干部采取相应监督措施,造成干部任用失误的,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中办发[2010]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纪检部门对经审部门移送的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违纪违规的问题,不及时核查处理,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追究其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3年省总工会印发的《四川省工会组织及工会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川工发[2003]24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总工会办公室2012年7月4日印发
准印号:
川委办文登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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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干部 经济 责任 审计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