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免税政策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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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政策汇编企业所得税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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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政策汇编企业所得税篇
企业所得税篇
一、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二、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三、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四、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项目
省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一)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报批期限:
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5)进行财产保险的,应出具保险公司的赔偿情况;(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级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二)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受灾企业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报批期限:
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5)进行财产保险的,应出具保险公司的赔偿情况;(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项目
·
(一)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
(二)新办第三产业
·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 (四)农口企业
· (五)农业龙头企业
· (六)乡镇企业减征10%部分
· (七)技术贸易部分
· (八)非营利科研机构
· (九)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受灾企业
· (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 (十一)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
· (十三)文化体制改革
· (十四)环保产业
· (十五)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一)老少边穷地区企业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1)经国务院在授权省政府确定的32个县(指革命老根据地所在乡)1个民族县及18个有关县的民族乡(镇),6个贫困县及2个比照享受贫困县政策的县新办的企业,经县税务局批准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2)凡在景宁畲族自治县范围内新办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可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3)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工程示范项目为新办并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镇企业东西合作示范项目有关财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028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浙税二[1994]63号 [1994]财办13号)。
报批期限:
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新办第三产业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1)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2)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报批期限:
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报批期限:
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鉴定证书或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农口企业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包括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林业、水利、气象、华侨农场等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
(2)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
(3)农业系统种子公司(站)生产、加工、经营种子所得。
(4)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系统所属种子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复函》(浙地税二[1998]26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
报批期限:
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农业龙头企业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经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
2、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3)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3、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具体范围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9号文件执行)取得的所得,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
《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若干政策意见》(浙委[2001]1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
报批期限:
次年3月底前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有关认定文件;(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乡镇企业减征10%部分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1)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
(2)乡镇企业转制后,如果仍然有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支出,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可在应缴税款10%以内给予减征照顾(以不超过实际支出为限)。
本规定仅适用于采用净资产转让方式转制的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办理。
减免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2)《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22号)
报批期限:
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技术贸易部分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1)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报批期限:
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科研单位须提供省以上科委部门的认定证明;(5)大专院校须提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承认其大专以上学历的证明文件或文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非营利科研机构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报批期限:
当年的10月份—次年的3月底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有关部门核发的注有“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注册登记材料;(5)年度检查合格证明材料;(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受灾企业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报批期限:
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5)进行财产保险的,应出具保险公司的赔偿情况;(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是指: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报批期限:
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5)盖有“年度年检合格”印戳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一)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对在我省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减免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杭州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财税政字[2000]3号、财税[2000]25号)。
报批期限:
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报批期限:
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登记证;(4)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三)文化体制改革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教字[2005]70号)。
执行期限:
2004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
报批期限:
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
(1)申请减免所得税的书面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文件;(5)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6)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十四)环保产业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对专门生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内的企业(分厂、车间),在符合独立核算、能独立计算盈亏的条件下,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浙计经资[2000]436号)。
报批期限:
当年10月份—次年3月底
报送资料:
(1)要求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2)《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3)纳税人当年距报批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纳税申报表;(4)环保产业设备(产品)及企业的确认证书或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十五)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减免依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0]013号、浙地税二[2000]122号)。
报批期限:
即报即批。
报送资料:
(1)《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
(2)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3)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盖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不需经贸委审批的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项目
·
(一)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
(二)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 (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
(一)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对象: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对区内的老企业,通过高新技术改造,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经省科委认定证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备案期限:
即报即备。
报送资料:
(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证明,(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减免依据: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杭州海关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浙国税流[2000]171号、浙财税政字[2000]3号)。
备案期限:
即报即备。
报送资料:
(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文书;(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行业
部门:
市局 作者:
系统管理员
减免条件:
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减免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
报批期限:
次年3月底前完成。
报送资料:
(1)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2)《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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